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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諸人的簡歷顯示,他們彼此間應有往來,且皆有一定的資產。日 後這些臺北地區的漳籍頭人,在噶瑪蘭社會有著重大的影響力,除了趙隆 盛以外,何繪、柯有成、陳奠邦等三人,名列謝金鑾所記載的噶瑪蘭漢人 六位董事。52
乾隆末年臺北漳人居於劣勢的情境,加上官方政策默許吳沙在三貂的 勢力,以及有一定實力的臺北漳籍頭人對吳沙的支持,共同促成了嘉慶初 年吳沙的侵墾行動。
吳沙入蘭 吳沙入蘭 吳沙入蘭 吳沙入蘭
嘉慶元年 9 月,千餘漢人以吳沙為首,在噶瑪蘭北端的烏石港附近築 頭城,以之為侵墾的灘頭堡。53不像乾隆 33 年(1768)以林漢生為首的漢 人侵墾行動,因原住民的抵抗而失敗,吳沙讓漢人在爾後的十餘年間,成 為噶瑪蘭的優勢族群。
吳沙率領的移民裡,有千餘漳人,泉人遠少於漳人,粵人更只有數十 人,全為鄉勇。鄉勇即武裝人員,計二百餘名。此外還有 23 位擅長說原住 民語言、推測擔任漢番通譯之人。54
吳沙率領鄉勇入蘭有其時代背景,這亦是他在此時能進入噶瑪蘭的關 鍵。姚瑩的記載提到,噶瑪蘭族與入侵的吳沙展開激烈的爭鬥,雙方皆傷 亡慘重。吳沙派人向噶瑪蘭族解釋,他是奉了官府的命令,來噶瑪蘭防禦 海盜、保護原住民,因此必須開墾若干土地,供養自己的部下。55陳志豪指
52 六董事為柯有成、陳奠邦、何繪、賴岳、吳化、吳光裔。目前查無賴岳入蘭前 的資料,至於吳化和吳光裔則為吳沙的親屬。謝金鑾,《蛤仔難紀略》,頁 317。
53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0-151。另有一說為嘉慶 2 年(1797),
參見邱水金(主編),《宜蘭古文書》1,頁 21。根據楊廷理的說法,墾民先是 建立「頭城」,後來由楊廷理改名為「頭圍」。楊廷理,〈抵蛤仔難即事〉,《知還 書屋詩鈔》,頁 635。
54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
55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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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1895)〉(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2),頁 18-24。
57 覺羅伍拉納,〈奏為臺灣陣亡義民受無實在親屬請酌停賞恤緣由〉,《軍機處檔摺 中檔嘉慶朝奏摺》3(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3-1995),頁 703。
62 哈當阿,〈守備帶同弁兵附口外買馬併換班弁兵在洋遇盜(附奏片)〉,《明清宮 藏臺灣檔案匯編》94,頁 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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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願意給吳沙招募移民開墾噶瑪蘭的非正式文書,或許與何如蓮仰賴吳沙 提供鄉勇有關。
日後不止一位官員說,吳沙實非為禦盜而來,乃是別有居心。63據說噶 瑪蘭族對這套說詞半信半疑,適逢內部爆發傳染病,感激吳沙提供醫藥救 助,雙方的關係才好轉。64暫且不論吳沙居心為何,從噶瑪蘭族不敢斷然駁 斥海盜將至的說詞看來,當地不時有海盜活動、甚至圖謀佔據的可能性很 高。日後,決定噶瑪蘭命運的,也正是兩次著名的海盜侵襲事件。
維持鄉勇這樣的武裝力量,是漢人在噶瑪蘭得以開墾的關鍵。林明盞 是蘭地鄉勇的頭人之一,其他較為重要的頭人還有江萬琴、陳尚奕、李義 純,他們應該即是嘉慶元年那二百餘位的鄉勇成員。65鄉勇們入蘭時可能都 很年輕,擔任頭人的林明盞,在嘉慶初年也不過三十來歲。66林明盞等鄉勇 的工作是保護漢人的安全,不止是在蘭陽平原對抗噶瑪蘭族,還奉吳沙指 示,定期護送移民從三貂到宜蘭。吳沙為了維持這支武裝力量,向移民收 取餅銀一、二十元為「鄉勇費」,並給予開墾五甲土地的權利,用時人稱為
「埔地單」或「墾單」的文書為憑。67以嘉慶 15 年五圍一塊有圳水可資灌 溉、有良好條件能開墾成田的荒埔為例,每甲的交易價格約為 36 元。68僅 僅是由鄉勇護送,就得繳交將近半甲土地的費用,未免不合常情。收費之 所以高達一、二十元,原因在於「附帶」五甲土地的開墾權利,這好比是
63 姚瑩說吳沙「紿番」;楊廷理說吳沙招募鄉勇,目的是「以防生番反覆」,此處 生番指噶瑪蘭族。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楊廷理,〈噶瑪 蘭節畧〉,頁 924。
64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
6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28。
66 林明盞,諱光亮,乾隆 25 年(1760)10 月 13 日辰時生,嘉慶 20 年 10 月 13 日戊時死,族譜內所載生卒年可能是參考生庚簿而來,應該相當正確。林金水
(編),《和邑林氏族譜》(宜蘭:宜蘭縣史館藏,未出版),無頁碼。
67 謝金鑾,《蛤仔難紀略》,頁 311。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4-925。土地兌 換憑證,參見「埔地單犁份弍張 載字號 功字號,結首高培助結內」。廖正雄(主 編),《宜蘭古文書》7,頁 17。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5。
68 土地交易文書參見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頁 21;廖正雄(主編),
《宜蘭古文書》9,頁 97。賣價官丈每甲約 54 元,換算成民丈為 36 元。民丈 約乘 1.49 為官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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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土地投資。以「鄉勇費」為名,反映當時吳沙花了不少錢在供養鄉勇,
維持安全與秩序,且鄉勇顯然對移民而言必不可少,才讓吳沙能名正言順 地以「鄉勇費」為名收錢。
目前尚無直接的資料可資回答,若不由吳沙的鄉勇們護送入蘭、不繳 交鄉勇費,是否能夠到噶瑪蘭開墾土地,以及進入噶瑪蘭、在當地開墾的 權利,是不是為吳沙所壟斷。不過從移民絕大多數為漳籍來看,吳沙在世 時,對哪些人能到噶瑪蘭,應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蓋當時臺北族群組成 泉多漳少,若非吳沙招募者多為漳人,69不至於形成蘭地漳多泉少的反差。
日後官員們發現,雖然吳沙表示噶瑪蘭是「三籍合墾」,實則漳人佔了 九成,泉、粵人僅是象徵性地點綴罷了。70推測吳沙在名義上維持「三籍合 墾」的考量在於,雖然乾隆末、嘉慶初年淡水廳官方姑息界外私墾勢力,
但因眾多漳人不久前才於林爽文事件裡集體叛亂,官方透過泉、粵義民的 幫助,才瓦解臺北的漳人反叛,所以官方不會樂於見到漳人在界外益發壯 大,且缺乏泉、粵人可資制衡。職是之故,吳沙必須強調三籍合墾,好消 除官府的猜疑,避免遭致驅離。所以,當嘉慶 4、5 年(1799-1800)泉、
粵人爆發械鬥,泉人傷亡慘重而想離開噶瑪蘭時,漳人才會積極慰留,承 諾再撥給泉人其他的土地。71
69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
70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5。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
嘉慶 15 年官方的人口調查資料顯示,漳籍四萬二千五百餘人,泉籍二百五十餘 人,粵籍一百四十餘人。方維甸,〈查明臺灣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番民情形〉,《明 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0,頁 211。
71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