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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
族群衝突與土地界線糾紛是楊廷理來到噶瑪蘭後的二項關鍵課題,且 兩項課題息息相關。謝金鑾與楊廷理對噶瑪蘭必須收撫一事所見略同,且 彼此相激賞,但在族群與土地的安排上,兩人的看法卻是南轅北轍。謝認 為蘭地的治理,必須讓漳泉百姓雜居:「漳泉雖分氣類,而居民不能不相參 錯。械鬥之釁,起於奸民彼此播弄,然必累月移徙,各就其黨,而鬥始成。
蛤仔難新闢,宜令漳泉雜居,俾不得過分疆域,害庶可弭」。36漳泉百姓移 徙、畛域分明後,械鬥才會發生,因此讓漳泉雜居,就可以防止械鬥。然 而楊廷理採取了與謝金鑾相反的觀點,構思建立各個族群的勢力範圍,唯 實際上,楊廷理只在東勢、而未能在西勢實現他的想法。37噶瑪蘭土地政策 自規劃以至落實的過程,官員們的考量和地方社會的情勢相互影響。
在設廳以前,西勢漢番土地就形成明確的界址,這影響了日後官方政 策的內涵。嘉慶 15 年楊廷理為了確立納稅土地的面積,進行土地清查,並 發給百姓作為土地所有憑證的易知丈單,若將《宜蘭古文書》收錄的四鬮 三一帶的易知丈單拼接起來,可以發現北界皆是「番田」(81 頁圖 8);再 從勘丈時即使未開墾的土地,若屬民田,會特別標示為「未墾荒埔」來看,
38綜合可知土地已明確分為番田、民田兩類,彼此間有明確界址,換言之,
四鬮三結與珍仔滿力社之間有明確的界址。這道漢番界址並非嘉慶 15 年楊 廷理所劃定,因為早在四年前,四鬮三的一張土地契約就提到「西至番仔 田為界」,39當時人們對於何處是番田就有明確的概念。所以嘉慶 15 年楊廷
36 陳庚煥,〈謝退谷先生宦績述〉,收於謝金鑾,《二勿齋文集》,頁 45-46。
37 楊廷理的觀點,在其兩年前說服賽沖阿上奏的奏摺中就已經可以見到。賽沖阿,
〈臺灣蛤仔爛地方開墾地畝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17,頁 134。
38 汪志伊,〈勘明噶瑪蘭山川形勢並查明田甲設立官弁卡隘等由〉,《明清宮藏臺灣 檔案匯編》123,頁 52-53。
39 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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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創始章程,正式承認「先經佔地未墾荒埔」為漢人所有,以及東、西 勢有別的保留地制度,關於後者的原文如下:
茲據該鎮、道、府議請,所有東勢幾穆撈等一十七社,前已飭令通 事土目將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插樹木,作為內界,只准社番自行耕 種,不許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一里、二里之外,沿邊亦栽插樹木,
作為外界,以杜漢人日漸侵佔之弊。所留餘埔,如現在社番人少,
不敷耕種,始准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俾社番 生計日裕,仍照番田永免陞科之例,免其完納官租,以示體恤。其 西勢哆囉美遠等二十社,群處沿海一帶沙洲之上。查西勢荒埔久為 民人開墾,不能再留餘埔,應將現在餘埔,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止,
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 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 墾。如番社人少,情願贌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
完納番租,免其報陞。42
東勢加留餘埔是在番社和社番自耕地的邊緣植樹立界,此界以內只准 社番自耕、不准出贌;自此界往外推半徑一里或兩里之地,以「加留餘埔」
的名義保留給番社。西勢「加留沙埔」則是將烏石港至蘭陽溪口,沿海長 約三十餘里、寬約一、二里不等的土地,作為西勢番社的保留地。
綜觀嘉慶 15、16 兩年的政策,西勢的發展趨勢是追認漳人壟斷當地土 地的現狀,允許漢人陞科持有的「先經佔地未墾荒埔」,並刻意將噶瑪蘭族 保留地設立於沿海,而不是強行在番社周圍建立保留地;唯有東勢遵照楊 廷理各分畛域的理念,刻意建立各籍漢人、原住民的空間界址。楊廷理能 堅持裁撤業戶來增加稅收,但對西勢的土地配置則決定讓步。其間的差異,
推測來自裁撤業戶所得罪者,僅謀充業戶者數人而已;而重新分配土地,
衝擊的人數高達數萬,後者的風險實在太高。官方於嘉慶 18 年以東勢荒埔 補償為建設廳城所徵收的漳籍百姓土地,但這些漳人卻和補償地一帶的泉
42 汪志伊,〈勘明噶瑪蘭山川形勢並查明田甲設立官弁卡隘等由〉,《明清宮藏臺灣 檔案匯編》123,頁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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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爭界纏訟七年,以致無法即時將土地陞科。43可見族群重新配置與土地範 圍的變動,風險與代價之高,因此地方官一般不會輕易嘗試。
楊廷理承認西勢現狀的態度,犧牲了西勢噶瑪蘭族的利益,使他們在 設廳伊始,就成了官方政策的犧牲者。姚瑩的記載提到,嘉慶 15 年西勢噶 瑪蘭族向官方控訴,他們的土地遭漢人剝奪殆盡,要求拿回土地。但因為 漢人已將土地陞科,官方不能發還給噶瑪蘭族。姚瑩緊接著提到,楊廷理 選漢人為各社總理,並設立通事、土目,讓他們「約束社眾」,教導社番耕 種技術等生活技能。44然而,僅僅在設廳前二年,楊廷理呈交給賽沖阿的資 料還顯示,當時西勢開墾的八百餘甲土地,漢人「租贌番地,開墾抽納番 租,並無番地賣斷與民人管業之事」,45亦即,二年前漢人還必須要繳納番 租給噶瑪蘭族,沒有土地已經賣斷給漢人之事。細究姚瑩所言設廳之時土 地「已為民人先報陞科,不能給還」,46其實當時並非木已成舟,有相當多 的西勢土地仍是未墾荒埔,只是楊廷理等人不支持噶瑪蘭族取回土地罷 了,見總督汪志伊的奏摺中曾敘及:
未墾荒埔,應分別原管新分,勒限開透,勘丈徵租,以裕國賦也。
查噶瑪蘭埔地,除已經墾成田園外,尚有溪南、溪北,即東、西勢,
先經佔地未墾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據該鎮、道、府議請,應給現 管之人開墾。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二年,一律開透,報官 勘丈徵租。如兩年之外,有尚未墾成者,即將荒埔入官,由官另行 召墾。至溪南即東勢之羅東等處,另丈有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
應分給漳、泉、粵三籍之人墾耕。前項新分埔地,應請以嘉慶十六 年二月分定之時為始,無論田、園,勒限三年,一律墾成。扣至十 九年二月限滿,報官勘丈,入冊徵租。如過期有尚未開墾者,即將 埔地入官,另行召佃墾種。仍將新分埔地,飭造承受之人姓名、籍 貫、地名、畝數清冊申送等情。臣等查,未墾荒埔為數較多,勢難 一時全行開透,應如所議,原管荒埔自嘉慶十五年四月為始,勒限
43 姚瑩,〈籌議噶瑪蘭定制〉,《東槎紀略》,頁 100-101。
44 姚瑩,〈西勢社番〉,《東槎紀略》,頁 167-168。
45 賽沖阿,〈臺灣蛤仔爛地方開墾地畝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17,頁 135。
46 姚瑩,〈西勢社番〉,《東槎紀略》,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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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開透,新分埔地自十六年二月為始,毋論田園,勒限三年,扣 至十九年二月開透,報官勘丈,入冊徵租。47
嘉慶 15 年已開墾完畢、由楊廷理請漢人結首丈量後陞科的田園共 2443 甲,但此時尚有漢人「先經佔地未墾荒埔」2069 甲,官員建議限期於 17 年 4 月開墾完畢,逾期未墾土地歸官。參閱《噶瑪蘭廳志》,這 2069 甲全 位在西勢。48證明這點的意義是,明白嘉慶 15 年西勢的土地並非已全由漢 人開墾完畢、陞科納賦,而是還有二千餘甲的土地佔地未墾,只是楊廷理 沒有站在噶瑪蘭族這邊,甚至在嘉慶 15 年 6 月就打算將之與東勢的未墾荒 埔一併由漢人陞科,以達成陞科七千甲土地的目標。49再者,西勢民番田園 錯處,斷還番地吃力不討好,處理不善還可能引發社會動亂,楊廷理更不 可能支持噶瑪蘭族。正是在楊廷理的政策下,西勢噶瑪蘭族的土地永遠地 為漢人侵墾殆盡。嘉慶 16 年楊廷理提出沿海加留沙埔的構想,不過略為補 償西勢噶瑪蘭族的損失而已。明白箇中道理,對於楊廷理之所以要選拔看 似用於護番的總理,並設立通事與土目,主要的用意或許在「約束社眾」,
以避免噶瑪蘭族暴動。
楊廷理對前引文中「東勢之羅東等處,另丈有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
的處置,與西勢荒埔同樣在嘉慶 15 就打算讓漢人陞科。但不像西勢荒埔早 由漢人佔據,東勢荒埔遲至嘉慶 16 年楊廷理再度入蘭時,才強勢授與漢人 開墾,同時在東勢創立加留餘埔。50從楊廷理再度入蘭時才落實,可推想此 政策所面臨的阻力較高。
47 汪志伊,〈勘明噶瑪蘭山川形勢並查明田甲設立官弁卡隘等由〉,《明清宮藏臺灣 檔案匯編》123,頁 52-53。
48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151-151。
49 楊廷理,〈六月廿五日發申噶瑪蘭創始章程〉,《知還書屋詩鈔》,頁 639。
50 東勢荒埔授與三籍分墾的時間,見「嘉慶十六年二月分定之時為始」語,參見 汪志伊,〈勘明噶瑪蘭山川形勢並查明田甲設立官弁卡隘等由〉,《明清宮藏臺灣 檔案匯編》123,頁 52-55。目前所見最早關於三籍分墾的文書,為嘉慶 16 年(1811)
3 月 23 日官方發出的掃笏尾易知丈單,位於泉籍分地,參見邱水金(主編),《宜 蘭古文書》4,頁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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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多將加留制視為保障土番生計的制度,只是保障的效果不是那麼 理想。雖然詹素娟已將加留制與族群土地政策結合起來思考,亦提及加留 制具有雙重功效,以東勢而言,既滿足漢人對土地的需求,又保護噶瑪蘭 族的生計。51不過詹氏並未凸顯東勢噶瑪蘭族生計在設廳之初其實不成問 題,之所以需要保障,在於楊廷理要推動漢人大規模開發東勢,將原先為 噶瑪蘭族的生活空間,大面積地交由漢人開墾,在此背景下,為緩和對噶 瑪蘭族的衝擊才建立加留餘埔。換言之,東勢噶瑪蘭族的生計,其實是受 官方政策衝擊才成為問題。由此觀之,加留餘埔其實是官方先剝奪了噶瑪
學者多將加留制視為保障土番生計的制度,只是保障的效果不是那麼 理想。雖然詹素娟已將加留制與族群土地政策結合起來思考,亦提及加留 制具有雙重功效,以東勢而言,既滿足漢人對土地的需求,又保護噶瑪蘭 族的生計。51不過詹氏並未凸顯東勢噶瑪蘭族生計在設廳之初其實不成問 題,之所以需要保障,在於楊廷理要推動漢人大規模開發東勢,將原先為 噶瑪蘭族的生活空間,大面積地交由漢人開墾,在此背景下,為緩和對噶 瑪蘭族的衝擊才建立加留餘埔。換言之,東勢噶瑪蘭族的生計,其實是受 官方政策衝擊才成為問題。由此觀之,加留餘埔其實是官方先剝奪了噶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