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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政治規劃 政治規劃 政治規劃 政治規劃
噶瑪蘭廳成立前百年,臺灣首度增設行政區劃,成立彰化縣。閩浙總 督覺羅滿保向雍正皇帝推薦「居官幹練、供職勤慎」的平和縣令談經正出 任彰化知縣,得到雍正允可。1現存資料不足以說明談經正如何籌劃新縣的 成立事宜,而又面臨了哪些問題。覺羅滿保看好的談經正,據臺灣長官陳 述,到臺灣後「任性恣縱,隨帶平和縣役充當書辦、約正,聽其朦混是非,
又不能體察土俗民情,濫准詞訟,縱容通事滋擾番社,民怨沸騰」,到任僅 一年多就由覺羅滿保參奏革職。2另一件談經正任內處理的案子,是批准福 建廈門水師提督藍廷珍請墾「藍張興」莊荒埔,3說是「批准」,實際上小 小的七品知縣恐怕不敢駁回一品水師提督的請墾。談經正去職的內幕已不 可考,但談經正要管理新成立的縣,面對各方勢力,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 事。
嘉慶朝成立噶瑪蘭廳,負責籌劃草案的楊廷理也背負了不少的壓力,
自道「認真則遭忌,不遺餘力則招怨。怨忌日集,蜚語可畏。竊恐謠傳日 久,無人為澡雪者」。4本章結合楊廷理所面臨的情境,來理解他處決流番 領袖潘賢文、裁撤民田上的業戶,以及對噶瑪蘭土地和族群的安排等課題。
潘賢文正法案 潘賢文正法案 潘賢文正法案 潘賢文正法案
嘉慶 14 年發生的阿束社案,導致潘賢文於翌年 7 月遭官方正法,直接
「綁赴市曹處斬」。楊廷理入蘭後,潘賢文並非唯一因為設廳以前的惡行,
遭楊廷理溯及既往處死的個案。不過,由於潘賢文是流番領袖,一度控制
1 隆科多,〈調補談經正等員任新設臺灣府彰化縣知縣等缺〉,《明清宮藏臺灣檔案 匯編》9,頁 56-59。
2 覺羅滿保,〈閩浙總督滿保題參彰化縣知縣談經正改操溺職請革職本〉,《雍正朝 內閣六科史書‧吏科》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頁 113。
3 藍廷珍,〈臺灣所屬貓霧捒社莊等處開墾熟田充公〉,《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10,頁 100-105。
4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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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特別是羅東地區,是地方上重要的領導人,是以潘賢文的正法,與 一般命盜案件有不同的意義。5
楊廷理入蘭時,面對多達數萬的漢人,和一個運作多年的漢番社會,
其實沒有軍隊作為後盾。楊入蘭一年後,朝廷才首度通過若干決議,其中 關於軍事方面,設立若干級別的將領,並配置 395 名士兵。6然而,這 395 名士兵並未立即入蘭駐紮,因為朝廷決議後一年,軍事將領入蘭巡閱時還 聲稱:「因地方初闢,營汛、塘房現在相度地基,購料趕建。一俟建竣,即 派員帶兵前往駐劄,協同防守」。7此時距離楊入蘭已二年餘,但兵營尚未 建造完成,軍隊仍未入蘭駐守。明白此局勢,楊廷理將潘賢文正法,多少 應該帶有殺雞儆猴的意圖。
文獻資料關於嘉慶 14 年噶瑪蘭漳泉械鬥的記載,乍看之下難以整合。
受漳泉械鬥牽連的阿束社土目阿鳳說道,當年漳人林岱和流番潘賢文起意 要向泉人尋釁,在溪畔把守,不准泉人過溪貿易,使得泉人生計日困,大 量離開噶瑪蘭,少數進入阿束社等番社尋求庇護。潘賢文遷怒於阿束社,
率眾入社放火搶殺,阿鳳的兒子和若干泉人因此喪命。阿鳳的證詞顯示,
潘賢文率眾攻擊同為流番的阿束社;再據官員的訊問,潘賢文反而與漳人 林岱素相交好。8姚瑩的記載更令人困惑,敘述的不是漳泉漢人的爭鬥。那 年漳人林彪、黃添、李觀興趁著夜色,突襲三年前械鬥後遷至羅東、以潘
5 溯及既往的案子,如嘉慶 14 年陳邦的命案。武隆阿,〈審辦拿獲臺灣噶瑪蘭地 方械各犯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1,頁 220-225。官員翦除威脅統 治的地方勢力,以及地方社會藉官方力量傾軋異己的實例,可參考同治 9 年
(1870)霧峰林家林文明正法案。林文明是儘先補用副將,遭正法的背景是林 文明與臺灣中部諸豪族間有嫌隙,以及閩省官員欲打擊不受節制的林文明。黃 富三,〈林文明「正法」案真相試-兼論清代臺灣的司法運作〉,《臺灣風物》39:
4(1989),頁 1-31;黃富三,《霧峯林家的中挫(一八六一-一八八五)》(臺北:
自立晚報,1992)。
6 張本政(主編),《清實錄臺灣史資料專輯》,頁 726。
7 武隆阿,〈巡閱全台營伍南北兩路及噶瑪蘭地方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125,頁 27。
8 武隆阿,〈拿獲上年噶瑪蘭械鬥殺人首從各犯潘賢文等審明辦理〉,《明清宮藏臺 灣檔案匯編》121,頁 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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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文為首領的阿里史諸社,成功佔領羅東,使得流番逃至土番社內避難,
沒多久漳泉和好,結束這場詭異的「漳泉械鬥」。接著泉、粵漢人也分別在 東勢取得土地,泉籍開闢大湖(三星鄉拱照村),粵籍開闢冬瓜山(三星鄉 冬山村),受害者只有流番而已。9
若阿束社土目阿鳳所說的是嘉慶 14 年較早之事,而姚瑩記的是稍後阿 束社遭放火搶殺之事,那麼姚瑩令人困惑的記載就說得通了。潘賢文雖然 曾是岸裏、阿里史、阿束等流番的領袖,卻與漳人聯合攻擊阿束社,顯示 流番各社並非向心力很強的團體。雖然潘賢文與漳人林岱關係友好,但卻 遭漳人林彪等人突襲,又顯示潘賢文與若干漳人並無情誼,且可能因為潘 賢文等流番佔據了東勢羅東,成了想在東勢大肆佔地漢人的阻礙,於是潘 賢文成了蘭地最有勢力的漳人想要除掉的對象。三籍漢人在東勢分別建立 地盤後,應仍對散居土番社內的流番心存戒心。嘉慶 15 年方維甸接見的東 勢噶瑪蘭族頭目包阿里,居然控訴潘賢文、而非三籍漢人佔據他的土地,10 未嘗不是漢人策動土番所執行的計策,欲置潘賢文於死地。
但潘賢文最後並非因侵佔土地而死,反而是死於弱勢的阿束社番控 官。楊廷理認為,潘賢文在阿束社案雖未傷人,但為首糾眾行兇,建議上 司處決,完全不顧念嘉慶 12 年朱濆事件中,潘賢文響應楊廷理的策動,共 抗海盜。最後臺灣鎮、道決定「從嚴懲辦」潘賢文,理由是「噶瑪蘭地方,
現已收入版圖,該地民情獷悍,以強凌弱,相習成風」,在這種恃強凌弱的 社會,處決的方式「未便稽誅」,乃「恭請王命,將潘賢文等五犯綁赴市曹 處斬,傳首於噶瑪蘭梟示,並將該犯等恃強欺弱犯事案由,申明定例,剴 切曉諭,使在地頑民,觸目驚心,以昭炯戒」。11官員不僅僅要處死潘賢文,
9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3-154。黃雯娟,《臺灣地名辭書卷一 宜蘭縣》,頁 298-299、343。
10 方維甸,〈查明臺灣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番民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120,頁 209。
11 武隆阿,〈拿獲上年噶瑪蘭械鬥殺人首從各犯潘賢文等審明辦理〉,《明清宮藏臺 灣檔案匯編》121,頁 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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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透過將潘賢文正法,讓地方社會不守法度的頑民知所警惕。所以,潘 賢文由臺灣鎮、道於臺灣府城(臺南市)以「械鬥為首例」處以「斬立決」
後,還將頭顱送回噶瑪蘭公開展示,並將處死事由周知噶瑪蘭百姓,宣示 官府權威的意味十分濃厚。
楊廷理藉阿束社案宣示官府權威,於是潘賢文成了犧牲者。固然潘賢 文咎由自取,落人口實,給楊廷理充足的理由懲辦,但對比阿束社案中其 餘漢人的命運,可以發覺案情似不單純。官方對其餘在逃的漢人林岱、賴 岳、林番生、林彪等人,似乎網開一面,並沒有認真緝兇。林彪和賴岳都 不是等閒之輩,林彪是壯二莊的結首,12賴岳則是西勢漢人六位董事之一、
四圍新仔罕尾結首,13二人不但未被正法,且似乎不受該案影響,繼續在噶 瑪蘭從事鉅額投資。潘賢文正法後一年,林彪參與金大成水圳的投資,為 四大股之一,每股高達一千二百餘元,相當於二百甲蘭地水田一年的大租 收入。14同時,賴岳也還在四圍處理結內土地用水的問題。15從官員的選擇 性辦案,可以理解阿束社案很可能只是官員翦除潘賢文的口實罷了,目的 在於宣示官府的權威。
潘賢文的死,也象徵了地方社會各勢力援引官府力量打擊異己,阿束 社土目阿鳳藉機扳倒了潘賢文。阿束社案發生後整整一年,阿鳳與殺子仇 敵潘賢文共同在噶瑪蘭生活,無奈實力不足以挑戰潘賢文,又因「界外未 設職官,未據控告」,16直到楊廷理象徵的官方力量進入噶瑪蘭,才有了改
12 今宜蘭縣宜蘭市新福宮藏有開闢壯二莊鄉勇堂布幅,上書「壯二庄鄉勇堂結首 林文彪」字樣。凌昌武,《蘭陽史蹟文物圖鑑》,頁 23。
13 姚瑩,《蛤仔難紀略》,頁 317。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
下,頁 277。
14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68-69。吳沙與蘭地百 姓約定,每甲水田繳納六石穀為大租,蘭地官方在徵收賦稅時,訂定每石穀兌 換番銀一元的比率,換算即每甲水田大租為六元。據此,林彪投資的 1200 餘元,
相當於 200 甲水田的大租,參見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150、152。
1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277。
16 武隆阿,〈拿獲上年噶瑪蘭械鬥殺人首從各犯潘賢文等審明辦理〉,《明清宮藏臺 灣檔案匯編》121,頁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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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的契機。百姓與官員各取所需,官府欲在地方社會樹立權威;百姓也抓 緊機會借官府之力,與仇人抗衡,同時也觀察官府的能耐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