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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圍和五圍勢力消長的原因,自然不能忽略地方社會內部的種種因 素,比如米穀產量與經濟實力,但五圍所展現的歸順之情,亦應是重要的 原因。嘉慶 12 年楊廷理對五圍已顯露青睞,幾年後於此建造廳城,反觀四 圍的吳光裔對於裁撤業戶頗不能釋懷,在嘉慶 20 年(1815)還發生疑似關 說設立業戶的弊案,35五圍的陳奠邦則默不作聲,似於此事與楊廷理無利害 關係。常理推想,陳奠邦比起吳光裔,或說五圍比起四圍,和楊廷理等官 員的關係要好得多,因而陳奠邦在嘉、道年間為官員倚重,於地方公務上 嶄露頭角,終使陳奠邦成為吳沙之外,唯一在《噶瑪蘭廳志》中立有小傳 的本地人。36總而言之,設廳前五圍自身的發展,奠定了當地崛起的基礎,
而當地頭人和官方關係良好,亦促成了此基礎能充分發展。
水利事業 水利事業 水利事業 水利事業
興築於嘉慶 12 年的泰山口圳,自大三鬮引水,緩緩流過五圍各結,灌 溉嘉慶 7 年九旗首事件後分地於此的漳人田園。日後泰山口圳往東延伸,
圳水流進民壯圍百姓的田園,連接起分立的兩群人(50 頁圖 7)。在泰山口 圳的流域裡,住著不同的人群,各有組織團結眾人,發生過業佃爭執以致 纏訟,經歷過大自然無情的摧殘,豐富的事件,反映此地社會運作的實況。
嘉慶年間民壯圍眾人取用五圍之水,可以分為二個階段。泰山口圳修 築於嘉慶 12 年,為五圍漳人自行集資、興建的水圳,原始的灌溉範圍是五 圍漳人的田園。嘉慶 13 年民壯圍眾人以乏水使用為由,請泰山口圳戶延伸 下游圳路,名為金泰安圳,灌溉民壯圍田園,民壯圍佃戶每年依約繳納水 租。後來民壯圍佃戶抗納水租,業佃發生訴訟,再加上洪水沖毀埤圳,導
35 黃于玲,〈清代噶瑪蘭土地租佃制度的形成與轉變〉,頁 108-110。
36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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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泰安圳完全停擺。直到嘉慶 18 年重新招募股夥,水圳重新營運,並更 名為金結安圳。37
泰山口圳集資的「股」,是由五圍的各個「結」組成。每結組成一股,
各股推測由出資較多的一人或多人掛名,多數的情況是結首。金泰安圳的 興築,由泰山口圳的股夥「共約為十股,每股先鳩出本銀三百一十元……
先盡問五圍各佃友要份者,每佃一小份,包在其結內一大股。如是股內不 要份者,其股內應出本銀,結內包理」。原則上一結中有意出資之人合資組 成一股,以此籌集十股的資本。38泰山口圳成立時的資本來自各結,以「員 山仔莊結」為例,是由「結內佃人仝結首簡勇等,共湊幫成兩股半」,佔泰 山口圳總股數中的 2.5 股,這 2.5 股可分為 125 份,結首簡勇佔 74 份,其 餘 51 份由十八人組成。39簡勇結內應不止十八人,故可推想是由有意願出 資的人自由參加,獲得分配水租收益的權利。泰山口圳的水租由「各股向 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股夥負責向自己所屬的結收取水租,彙整後按照股 份均分。40換言之,泰山口圳從集資興建到徵收水租,都是以結為單位。
結首制還與水圳運作結合。嘉慶 18 年金結安圳業主與民壯圍佃戶所立 的契約中,業主僅負責修築水圳至「民壯圍界址入首大汴止」,其後「下節 公圳併私溝」由佃戶自行修造。汴指圳水經水閘分流後,水流中的一股。41 佃戶具體的工作,就是在民壯圍大汴以下自備材料,修造水閘、圳道,好 讓圳水通流灌溉各地。可以想見大汴之後的圳水,被一個個的水閘切割成 樹枝狀的水系,向四面八方蔓延開來,越是末端的水閘,所分得的圳水流 量越小,受益於該汴的佃戶越為明確,理當負責修造、維護該水閘及圳道。
37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97-99、128-133。
38 十股的「十」,原作「僉」,據後文更正為「十」。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 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31-132。
39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07。
40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97-100。
41 「塗溝子圳(俗名塗溝子溪)……又二百步至瓦厝莊,建木為閘,水分兩汴:
南汴西南行一里至罛藔入於海」。陳朝龍(纂輯),《新竹縣采訪冊》(臺南:臺 灣歷史博物館,2011,合校本,光緒 21 年定稿,未刊行),頁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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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從水利契約上以「結」來陳述佃人的土地:「各結田頭,安閘汴板木料,
係該佃均鳩自置,運赴造創」,加上契約由各結選擇一、二人署名,42可以 推測水利設施的築造與維護範圍,是以結為單位來進行,而不是其他任意 的規模與單位。由此可證,結首制組織人群的功能,並未隨著移民順利分 得土地而結束,還繼續作為處理公共事務的單位。
結首制的編組,使同一水圳的佃戶,有著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嘉慶 13 年民壯圍結首與泰山口圳主訂約時,清楚地闡明五圍和民壯圍分立的事 實:「本圍(指民壯圍)自初築,與五圍分界,所分埔地犁份計有百餘張,
各築埤圳,各開田土」,二圍之人可說田無溝、水無流,實在是因為民壯圍 缺乏足夠的資本,以興築符合需求的水圳,才會請求具五圍限定色彩的泰 山口圳支援用水。43即使嘉慶 18 年金泰安募款重組為金結安圳,募款之時 是徵詢原股夥的參與意願,雖然不能肯定是否開放給原非股夥之人入股,
但比對二圳的股夥名單,有五股相同,44意味著金結安圳新的股夥裡,至少 有一半的人來自原本的泰山口圳,且金結安五成的創始資本由這些人出 資,故金結安圳的五圍色彩依然濃厚。
正是人群與人群之間的界線,使五圍和民壯圍佃戶有不同的權益。若 檢視民壯圍佃戶在嘉慶 13 至 18 年的金泰安圳、嘉慶 18 年以後的金結安圳 所適用的水租率,以及五圍佃戶在泰山口圳所適用者,可發現隸屬於民壯 圍或五圍,有著不同的權益。民壯圍的佃戶,在嘉慶 13 至 18 年,必須負 擔每甲 6.273 石的水租,遠比五圍佃戶每甲 2.8 石高得多。嘉慶 18 年以後,
民壯圍佃戶不論自泰山口圳或是新組的金結安圳取水,每甲皆為 4.93 石,
42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28-131、135-136。東 勢的萬長春圳,亦是以結為單位,劃分建造、維護水圳的範圍,參見〈第三七 永 遠認納水租合約字〉,《臺灣私法物權編》,頁 1180。
43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28。
44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33。比對嘉慶 18 年 12 月泰山口圳、嘉慶 18 年 6 月金結安圳的股夥名單,重複的有林妙(沈開成 附)、鄭喜、張坎、藍文、林族五股,參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 埤圳調查書》下,頁 99、13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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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五圍佃戶則為 1.4 石,即使五圍佃戶在土地丈量後面積增加的部分,也可 適用租率略高的稅額 2.98 石(141 頁附錄)。45因此不論何時,民壯圍佃戶 的水租率,都要比五圍佃戶來得高。差異並非源自取水的水圳,因為民壯 圍百姓不管使用哪條水圳,水租皆相同。《噶瑪蘭廳志》中對差異的解釋亦 未切中精髓,《廳志》將泰山口圳附屬於金結安圳之下,並表示水租額(「圳 長租穀」)由各佃戶按照引水圳路的遠近來繳納。46其實圳路的「遠近」只 有兩種,若比喻為今日公車的分段付費制,五圍和民壯圍交界是分段點,
五圍佃戶都是一段票,水租率比較低,民壯圍則為兩段票。因此,水租差 異反映的是百姓所屬的人群歸屬,即結首制編組。
噶瑪蘭收入版圖對水利事業帶來的變化,展現在官府仲裁相關的糾 紛。嘉慶 15 年,民壯圍的佃戶就為了必須繳納每甲 4 石的水租額,47與圳 主金泰安爆發爭執。站在圳主的立場,二年前和民壯圍佃戶簽約時,已經 白紙黑字寫明水租率,佃戶豈可「背約賴欠」。然而,佃戶提出「二石成例」
來辯護。雖然難以知悉「二石成例」的說法源自何處,但嘉慶 13 至 18 年 間,五圍佃戶的水租率剛好就是每甲二石餘。民壯圍佃戶可能在得知引用 同圳之水,五圍佃戶卻形同享有五折的優惠,心生不滿而與圳主抗爭。楊 廷理以雙方曾簽訂契約,「自應照約貼納」,裁定民壯圍佃戶照舊繳納每甲 4 石的水租穀。48
45 金結安圳成立後,以民壯圍大界和泰山口圳切割,民壯圍大界以下為金結安圳、
大界以上為泰山口圳灌溉區,不過泰山口圳灌溉區似含有部分原為民壯圍的土 地,在文書上稱作「五圍原約界外之田」,此即取用泰山口圳的民壯圍佃戶。
46 「金結安圳:……自大三鬮起,經魚鰍斗、員山、金結、七結、六結、五結、
四結,至廳治西門濠溝」,這一段為泰山口圳的範圍。陳淑均,《噶瑪蘭廳志》,
頁 115。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89、119。
47 推測為民丈,以下同,附錄數字為官丈。
48 楊廷理發出的告示,收於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
頁 136-137。告示日期為 10 月 28 日,無年份。楊廷理於嘉慶 15 年以後四度入 蘭,時間分別是 15 年 4 至 11 月、16 年 1 至 3 月、16 年 9 月、17 年 9 至 12 月,
10 月 28 日可能為 15 年或 17 年(1812)。本告示以「前臺灣府正堂楊」的名義 發出,而楊於 17 年 9 月至 12 月攝任噶瑪蘭通判,故本告示若於此時發出,應 該不會以「前臺灣府正堂楊」署名,是以本告示應是嘉慶 15 年 10 月 28 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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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廷理嘉慶 15 年所做裁定的意義是,蘭地業佃間的爭議,官府是前所 未有的裁決者,並且迅速地成為地方上部分人解決爭議時求助的對象。民 壯圍佃戶與圳主的衝突可能不是在嘉慶 15 年才開始,不過嘉慶 15 年是官 方籌備開蘭的第一年,本年就發生業佃對簿公堂之事,可以解讀為水圳主 很快地便欲援引官方的力量,讓佃戶就範。當然,楊廷理在裁定之前,應
楊廷理嘉慶 15 年所做裁定的意義是,蘭地業佃間的爭議,官府是前所 未有的裁決者,並且迅速地成為地方上部分人解決爭議時求助的對象。民 壯圍佃戶與圳主的衝突可能不是在嘉慶 15 年才開始,不過嘉慶 15 年是官 方籌備開蘭的第一年,本年就發生業佃對簿公堂之事,可以解讀為水圳主 很快地便欲援引官方的力量,讓佃戶就範。當然,楊廷理在裁定之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