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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與社會變遷(1786-1820)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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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與社會變遷(1786-1820)

The Founding of Gemalan Subprefecture & Subsequent Social Changes (1786-1820

)

陳南旭

Nan-Hsu Chen

指導教授:李文良 博士

Advisor: Wen-Liang Lee,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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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探討嘉慶年間噶瑪蘭廳成立的原因與過程,以及廳成立對地方 社會的影響。有別於過去的研究,本論文凸顯地方社會和個別官員相對於 朝廷的能動性,彰顯他們對歷史的影響。 噶瑪蘭廳成立的遠因,可追溯至漢移民入蘭的淵源與過程。乾隆末年 林爽文事件以來臺北地區族群關係緊張、漳人相對於泉人較為弱勢、漳人 領袖吳沙控制入蘭要地三貂,以及臺灣官員姑息吳沙等界外勢力,又仰賴 民間提供鄉勇等原因,共同促成嘉慶元年吳沙率眾入蘭。而噶瑪蘭廳成立 的近因,是海盜蔡牽、朱濆相繼侵襲此地。部分百姓和楊廷理、謝金鑾等 官員,利用此契機,呼籲朝廷將噶瑪蘭收入版圖。楊、謝等人以戰略、國 防與治安價值立論,並越過持反對立場的省級官員,將建議傳達給嘉慶皇 帝,才促成此事。 嘉慶初年噶瑪蘭地方社會的重要特徵,是移民以結首制組成吳沙的佃 戶。結首制的特性,如墾戶和佃戶疏離的傾向,影響了當地社會的運作, 以及設廳後的官方政策。 楊廷理籌備成立噶瑪蘭廳時的種種作為,體現國家介入地方社會的過 程。例如楊廷理翦除流番領袖潘賢文,目的在宣示官府權威。楊廷理為了 增加稅收而裁撤業戶,結首的配合是此政策成功的關鍵,顯示結首制的影 響力;以及楊不能蠻橫貫徹自己或國家的意志,必然得與地方社會合作, 這從土地政策來看亦是如此。楊廷理區隔各籍漢人的土地政策僅在東勢施 行,在西勢則得遷就各籍的分布現況。相對地,楊廷理剝奪實力較弱的噶 瑪蘭族為數可觀的土地,再略施小惠為其劃設保留地。爾後,土地政策因 應地方社會的情境而更張;受政策影響的噶瑪蘭族,也利用相關制度來保 障自己的權益。因此,朝廷、地方官員、民、番四者的互動,影響了國家 進入地方社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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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噶瑪蘭廳的成立,一方面造成地方社會的變遷。如吳沙親屬經營的四 圍,重要性逐漸為新闢的五圍超越,五圍與官方關係良好是重要原因。然 而,地方社會也有延續的一面。如結首制用於水利事業,反觀官方則未直 接介入其中。官方未全面干預地方社會,原因在於經費和技術的侷限。這 導致官方難以遏止地方發生動亂,一如臺灣其他地區;同時也意味著,地 方社會依然保有相當的能動性。 關鍵字:噶瑪蘭、林爽文事件、楊廷理、吳沙、結首制、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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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cause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malan (噶瑪蘭) subprefecture, during Emperor Jia Qing’s reign, and the subsequent changes. Different from existing research, it underscores the agency

of local community and individual officials, as compared to that of theImperial

Court, highlighting their impact in history.

On the one hand, the founding of the Gemalan subprefecture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origin and course of Han people’s immigration into the area. Recurrent conflict between ethnic groups in Taipei area since the Lin, Shuang Wen Incident (林爽文事件) in the final years of Emperor Qian Long’s (乾隆) rule; the disadvantaged position of the people from Zhang Zhou ( 漳州), compared to that of those from Quan Zhou (泉州); the control over San Diao (三貂), the main artery to Gemalan, under Zhang Zhou leader Wu, Sha (吳沙); the connivance at the transgression of Wu and his likes of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aiwan, and their reliance on local militia (鄉勇) -- all these factors combined led to Zhang Zhou people’s migration to Gemalan when Emperor Jia Qing came to the throne.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vasions of Cai, Qian (蔡牽) and Zhu, Fen (朱濆) into Gemalan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institution of the subprefecture. Some immigrant populations as well as officials such as Yang, Ting Li (楊廷理) and Xie, Jin Luan (謝金鑾) made the pirates’ raids their persuasion for Qing’s imperial expansion to Gemalan. Underlining strategic values and security concerns, Yang and Xie appealed to the Emperor, bypassing oppositional provincial authorities, and eventually brought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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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s sovereignty, immigrants became Wu, Sha’s tenants through Jie Shou System (結首制). Such characteristics of Jie Shou System as detachment between tenants and landlords profoundly affected the operation of local community as well as the official polici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subprefercture.

Yang, Ting Li’s example reflects the process of a nation’s involvement in local community. For instance, Yang executed Pan, Xian Wen (潘賢文), leader of the aborigines to assert government authority and denied the landlords of their ownership to increase revenues. Young’s success in revenue growth, thanks to the support of Jie Shoues, reveals the power of the System. It also proves that Yang could not impose his or the nation’s will and that he must cooperate with the local community. This also applies to Yang’s land policy. Yang enforced his ethnic-group-based policy only in the areas south of Lan Yang River while in those north of the river the immigrants’ ownership was recognized. By contrast, he deprived the weaker aborigines much of their land ownership, setting aside as compensation small pieces of reservations. Later on the land policy was modified in response to social circumstances, and those aborigines affected by the rules also took advantage of the reservation policy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us, the interactions among the Court, officials, immigrants and aborigines influenced the course of the nation’s involvement in local community.

The founding of the Gemalan subprefecture on the one hand entailed changes in the local community. To illustrate, due to the positive relation with the authorities, the newly-cultivated Wu Wei (五圍) gradually dominated over Si Wei (四圍), where Wu, Sha’s family ruled. On the other hand, continuation was also witnessed in the local community. For example, the limitati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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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get and technology resulted in the coupling of irrigation with Jie Shou System instead of direct official intervention into the local community. Consequently, the officials were ineffective in preventing local unrest, like in the other areas in Taiwan; at the same time, the local community managed to keep its agency.

Keywords: Gemalan; Lin, Shuang Wen incident; Yang, Ting Li; Wu, Sha; Jie Shou System;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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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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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摘要 摘要 ... i Abstract ...iii 目次 目次目次 目次 ... vii 圖表次 圖表次圖表次 圖表次 ...viii 表次 ...viii 圖次 ...viii 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章 序論序論序論 ... 1 序論 第二章 第二章第二章 第二章 移民入墾移民入墾移民入墾 ... 15 移民入墾 林爽文事件 ... 16 吳沙入蘭 ... 29 九旗首事件與五圍 ... 33 結首制 ... 34 土地分配與業權爭奪 ... 40 漳人控制的社會秩序 ... 46 第三章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章 收入版圖收入版圖收入版圖 ... 51 收入版圖 海盜侵襲與地方防衛 ... 51 賽沖阿奏請收入版圖 ... 60 地方學官與京官 ... 62 收入版圖爭議 ... 64 民番歸順與廷理入蘭 ... 67 第四章 第四章第四章 第四章 政治規劃政治規劃政治規劃 ... 71 政治規劃 潘賢文正法案 ... 71 裁撤業戶 ... 75 土地政策 ... 80 第五章 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章 社會變遷社會變遷社會變遷 ... 95 社會變遷 四圍到五圍 ... 95 水利事業 ... 102 民變與械鬥 ... 109 第六章 第六章第六章 第六章 結論結論結論 ... 117 結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 123 附錄 附錄附錄 附錄 ... 139 一、1926 年臺北地區漳泉籍漢人比例表 ... 139 二、五圍、民壯圍佃戶所納泰山口圳、金泰安圳水租額比較表 ... 141 三、道光年間淡水廳桃澗堡門牌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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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設廳前噶瑪蘭漢人報墾、報陞記錄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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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清代臺北、宜蘭地區略圖 ... 6 圖 2 1926 年臺北地區漳泉漢人優勢區分布圖 ... 18 圖 3 開蘭祿位 ... 39 圖 4 嘉慶 4 年土地分配圖 ... 41 圖 5 嘉慶 7 年土地分配圖 ... 42 圖 6 開基鄉勇吳沙老大林明盞開闢蘭地一派祿位 ... 49 圖 7 嘉慶 10 年代五圍以南族群分布圖 ... 50 圖 8 嘉慶 15 年西勢四鬮三示意圖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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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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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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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

本論文旨在研究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以及地方社會在設廳前後 的變遷。1關於嘉慶年間噶瑪蘭廳的成立,已有許多不同研究取向的成果, 其一是政治制度史,以行政區劃的演變過程和廳的組織為研究焦點;其二 是區域發展史,以噶瑪蘭的歷史發展為主軸,廳的成立是重要的分水嶺, 開啟新一階段的歷史;其三是從清帝國擴張的觀點來看待噶瑪蘭廳的成 立,以噶瑪蘭為例分析帝國在邊疆建立秩序的過程、「版圖」的本質等抽象 觀念;其四是檢視噶瑪蘭廳成立對番界政策等治臺政策的意義,譬如從中 反映政策的延續或變遷,或是歸納清廷制訂政策的核心考量。 歷史學訓練強調具時間縱深的思考,重視釐清「前因後果」,不同研究 取向所關注的焦點、重建的「前因後果」自然有別。本論文特別凸顯地方 社會的能動性(agnecy),2強調地方社會在歷史發展的過程裡有其影響力, 是歷史發展的變數之一,由此觀點考察「噶瑪蘭廳成立」的過程裡,地方 社會提供了哪些「前因」?在廳成立後經歷了哪些變遷?又有哪些延續? 並觀察地方社會與國家之間的互動如何影響歷史。本論文還重視個別官員 的能動性,認為若要完整重建地方社會所面臨的「國家」,除了深入分析結 構面的要素,譬如制度、握有最終決策權的皇帝和朝廷等,還必須包含諸 位參與成立噶瑪蘭廳的官員,瞭解他們的背景、參與此事的公、私理由、 推動政策的過程等個人因素。正視地方社會和個別官員的能動性,能適當 反映國家權力的侷限,及官員內部的歧異,反映歷史的殘缺的一面。 1 「噶瑪蘭」一詞原為原住民的語言,無字,漢人據原住民語拼成漢字,故文獻 中有多種寫法,如「蛤仔難」、「甲子蘭」、「蛤仔蘭」、「蛤仔欄」,後由官員統一 為「噶瑪蘭」,本文從之,以下視行文需要使用噶瑪蘭或宜蘭。陳淑均(總纂), 《噶瑪蘭廳志》,《清代臺灣方志彙刊》24(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 流,2006,合校本,原刊於咸豐 2 年),頁 80。 2 社會學家認為社會結果主要由能動性(agency,又譯能動作用)和結構(structure) 二者決定。能動性一詞主要用來表達人類活動具自發性和目的性,相對於受結 構約束的一面。戴維‧賈里(等著)、周業謙(等譯),《社會學辭典》(臺北: 貓頭鷹,1999),頁 14、67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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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了彌補歷史殘缺的面向,關於噶瑪蘭廳的成立,有四個問題必須探 索。其一、最能顯現噶瑪蘭地方社會能動性的事實,莫過於早在嘉慶元年 (1796)漢人即以武力擊退原住民,在宜蘭大規模開墾土地、興築水圳, 並在缺乏官府直接治理的狀況下生活了十餘年,這段期間的社會情形值得 探討。其二、為什麼漢人在嘉慶元年才進入宜蘭,而不是在更早的時間點? 這得從漢人移民內部的特徵,以及外部的官方政策尋求解答,由此必然得 深究嘉慶元年以前的歷史,而不能單純將之視為背景處理。其三、嘉慶 15 年(1810)清廷正式派人籌備成立噶瑪蘭廳,但在此之前官方其實歷經了 二十餘年的論辯。為什麼臺灣明明是帝國版圖,官員還必須爭論宜蘭是否 應收入版圖?這個問題除了涉及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還可以從另一個面 向思考,即成立一個新的行政機關,對由各級官員和皇帝共同構成的清廷, 以及地方社會的意義為何?為了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先究明噶瑪蘭成為帝 國版圖的具體決策過程,以及各級官員及地方社會如何直接、間接地影響 此決策。其四、朝廷拍版定案後,噶瑪蘭廳不會在一夕之間成立,尤其考 量到宜蘭是由長期缺乏官府管束的「化外」成為設官治理的「版圖」,設廳 肯定經歷一番過程,詳細考究這個過程,就能充分揭示國家與噶瑪蘭地方 社會接軌的具體經過。具體而言,設廳之際官方自然希望透過政策促使地 方社會淳良易治,不過地方社會的各個團體,也會反過來影響官方政策的 內涵。究竟當時官員所面對的地方社會情勢為何?又推行了哪些政策?這 些政策的目標與內涵為何?地方社會是否影響了政策的內涵?在政策影響 下,地方社會呈現了哪些變遷與延續?從中映照出的清代國家與噶瑪蘭地 方社會的特徵為何?本文希望透過回答上述問題,呈現 19 世紀初年噶瑪蘭 地方社會與國家互動的歷史。 本論文的時間斷限起自乾隆 51 年(1786)林爽文事件,終於嘉慶 24 年(1820),即嘉慶朝最後一年。決定時間起迄的理由是,林爽文事件是漢 人進入噶瑪蘭的重要淵源,上限必得追溯至此;又噶瑪蘭廳成立之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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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政策和制度,在道光年間經歷若干的變革,下限不宜晚於這些變革發揮 影響之後。本論文所討論的內容,大致合乎此時間斷限,或者是受此時間 斷限內史事的影響。 清廷直到嘉慶年間才設官治理宜蘭,背景得從康熙年間形成的番界政 策談起。康熙 22 年(1683)清廷派遣福建提督施琅領軍降服明鄭,經棄留 爭議後,於翌年正式將臺灣納入帝國版圖,在臺灣設立一府三縣,隸屬於 福建省。由臺灣道高拱乾纂輯、於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的《臺灣府 志》,明白地指出臺灣府的界址:「東至保大里大腳山五十里為界」,「西至 澎湖大海洋為界」,「南至沙馬磯頭六百三十里為界」,「北至雞籠山二千三 百一十五里為界」。據此,臺灣島雖然已納入版圖,但有些地區顯然不在臺 灣府的疆界內。同書載:「東方山外,青山迤南亘北,皆不奉教。生番出沒 其中,人跡不經之地」,包含宜蘭在內的「東方山外」不在疆界內,是因為 山脈橫亘,使得往來不易,以致人跡罕至,且還有威脅漢人生命的生番在 此活動,因此官方的政教不及於此。3 康熙 60 年(1721)臺灣發生朱一貴事件,這場大規模的社會動亂,暴 露官方對沿山地區鞭長莫及。事件後官員們極思補救之道,一種看法是棄 地遷民,另一種看法則是開發實邊,最後折衷辦法為劃定「番界」,建立漢 人與生番活動的界址。官方遂在各縣生番活動地區一定距離外,選擇險要 之處立石為界,禁止漢人越界活動,由此在沿山地區形成一道南北向的點 狀番界。而官方認為臺灣東部宜蘭等地漢人罕有往來,並未立石,然推測 應亦成為禁地。朝廷並訂定法律,懲處越界之人及失察官員。因為建立番 界的緣故,向來政教不及的界外,官方正式明令禁止漢人活動其間。雍正、 乾隆年間官方多次重定番界,趨勢為將番界往東推移,不少地區變為界內, 3 高拱乾(纂輯),《臺灣府志》(臺北:成文,1983,康熙 35 年序刊補刻本),頁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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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宜蘭仍屬番界之外。直到嘉慶十年代(1805-1814)清廷才決議將噶瑪蘭 收入版圖,成立噶瑪蘭廳,設官治理。4 雖然清廷訂定了嚴格的法律禁止漢人越界墾殖,但實際上並沒有足夠 的人力和資源來執法。而漢人則基於開墾土地、開採山林資源、與原住民 貿易等目的而越界,甚至定居於界外。宜蘭雖然與外界略顯隔絕,但當地 原住民與外界仍有往來,且因平原遼闊,土地常為漢人窺伺。 清代臺灣的漢人主要來自福建(閩)、廣東(粵)二省,尤以福建的漳 州、泉州二府為多。百姓和官員根據祖籍或方言等標準,將漢人分類為廣 東人、漳州人、泉州人等。這些分類對當時的社會影響很大,如許多的衝 突即以閩粵或漳泉分類械鬥的形式爆發,漢人較晚立足的宜蘭也是如此。 蘭陽平原的族群組成相當多元。最早定居於此的原住民為後來統稱的 噶瑪蘭族,大約從四百年前開始,陸續有他族移入,到了嘉慶初年,除漢 人外,還有泰雅族以及自西部遷徙而來的平埔族。5在清代官方的分類中, 漢人為「民」,原住民為「番」。泰雅族因未歸順清廷,分類為番中的「生 番」;噶瑪蘭族則在設廳時由生番轉為「歸化生番」(「化番」),清代的文獻 多籠統稱為「蛤仔難三十六社」。6嘉慶初年自西部遷徙至宜蘭的平埔族原 為熟番,但官員稱之為「流番」,相對於在地的噶瑪蘭族為「土番」。7流番 4 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頁 35-50。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80。黃叔璥,〈番界〉,《臺 海使槎錄》(臺北:成文,1983,乾隆元年序刊本),頁 392-394。 5 此外,還有猴猴族、凱達格蘭族巴賽亞族的哆囉美遠人,他們人數不多,為噶 瑪蘭族同化,在清代文獻上列於噶瑪蘭三十六社中。西部平埔族包含巴則海、 貓霧拺、洪雅、道卡斯、巴玻拉、凱達格蘭等族。參見李壬癸,《宜蘭縣南島民 族與語言》(宜蘭:宜蘭縣政府,1996),頁 33-54。 6 關於噶瑪蘭三十六社之說的分析,參見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噶瑪蘭 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到 1900 年)〉(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 士論文,1998),頁 36-60。「蛤仔難三十六社」具體的社名,首見於黃叔璥,《臺 海使槎錄》,頁 333-334。關於清代臺灣原住民的概說,參見詹素娟,〈「熟番」 身世--臺灣歷史上的原住民〉,《臺北文獻》158(2006),頁 6-9。 7 清代官方對宜蘭地區的族群分類,稱噶瑪蘭族為生番和歸化生番、入蘭西部平 埔族為熟番的組合,參見嘉慶 15 年(1810)楊廷理等人的調查報告,收於方維 甸,〈查明臺灣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番民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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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和土番雖僅有一字之別,但官方所賦予的權益迥然不同,因此得清楚區辨, 不能一律稱之為「原住民」或「平埔族」。以下行文於必要時,稱噶瑪蘭族 為土番、入蘭西部平埔族為流番、泰雅族為生番,唯此非認同「番」字所 蘊含的歧視意涵。 噶瑪蘭族生活的蘭陽平原三面環山,東側臨海,平原大抵以頭城、蘇 澳、三星為頂點,略呈等邊三角形,每邊長約三十公里,面積約三百六十 平方公里。8由於斷層通過,山地和平原的區分十分明顯。水文方面,嘉慶 初年漢人拓墾之地多位於西勢大溪(宜蘭河)、濁水溪(蘭陽溪)流域,時 人稱濁水溪以北為西勢,以南為東勢,或曰溪北、溪南。9施添福的研究指 出,源自中央山脈和雪山山脈的河流進入蘭陽平原後,首先在山腳形成沖 積扇,沖積扇上的河道呈放射狀或網狀,部分流水沒入地底成為伏流,至 沖積扇端湧出為泉。泉水匯聚東流,多數受沿海南北向分布、高約十至二 十公尺、寬約二百至七百公尺的海岸沙丘阻擋而無法入海,改向南北方漫 流,形成低濕的沼澤地,最後於海岸沙丘的三處缺口入海。整體來看,宜 蘭的自然環境,隨海拔高度遞減,依序為山地與山間河谷帶、沖積扇帶、 湧泉帶、低濕和沼澤帶、沙丘帶、海岸帶,其中湧泉帶與低濕帶間的土地 適合農耕。噶瑪蘭族因漁獵維生的緣故,以及與泰雅族活動山區保持距離 的考量,多數生活於低濕和沼澤帶、沙丘帶,而不是農耕帶。嘉慶初年漢 人即沿著非噶瑪蘭族首選的農耕帶,由北而南拓墾,依次建立稱為「圍」 (北京:九州,2009),頁 211;稱入蘭西部平埔族為流番,目前所見最早於嘉 慶 20 年(1815)臺灣鎮、道給噶瑪蘭通判翟淦的文書,參見陳淑均(總纂),《噶 瑪蘭廳志》,頁 504-505;稱噶瑪蘭族為土番,參見姚瑩,〈噶瑪蘭原始〉、〈噶瑪 蘭厲壇祭文〉,《東槎紀略》,《中國方志叢書》52(臺北:成文,1986,臺灣分 館藏道光 12 年刊本),頁 154、187。 8 張秋寶,〈蘭陽平原的開發與與中地土地之發展過程〉,《臺灣銀行季刊》26:4 (1975),頁 229。 9 賽沖阿,〈臺灣蛤仔爛地方開墾地畝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17,頁 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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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或「城」的防禦性聚落,最重要的是頭圍(頭城鎮)、二圍至五圍(宜蘭市) 等五個聚落。10

圖 1 清代臺北

清代臺北

清代臺北

清代臺北、

、宜蘭地區略圖

宜蘭地區略圖

宜蘭地區略圖

宜蘭地區略圖

資料說明:地名為清代古名,河川為今名。 由於噶瑪蘭族沒有文字,因此欲瞭解嘉慶初年的歷史,得仰賴當時漢 人官員或文人的記錄,要者有嘉、道年間在臺任官的謝金鑾、楊廷理、姚 瑩、柯培元諸人,以及道光年間在臺講學的陳淑均。日後宜蘭歷史書寫的 架構,幾乎就是楊廷理和姚瑩著述的翻版。謝金鑾(1757-1820)於嘉慶 10 年(1805)擔任嘉義縣學教諭,訪問來自宜蘭的人,並參考入蘭遊人所寫 的地圖與書籍,約於嘉慶 13 年(1808)完成《蛤仔難紀略》,以之作為建 10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 心,1996),頁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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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議朝廷將宜蘭收入版圖的說帖。11楊廷理(1747-1813)在嘉慶 11 年(1806) 赴臺擔任知府,極力主張將宜蘭收入版圖,嘉慶 15 年(1810)負責籌備噶 瑪蘭廳成立事宜,為此滯臺近三年,於是寫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 仔難節畧〉,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不過所欲陳情的對象不可考。另外在其文 集《知還書屋詩鈔》中,也有關於宜蘭的記載,尤其是第十卷收錄的自編 年譜〈勞生節畧〉。12姚瑩(1785-1852)於道光元年(1821)署理噶瑪蘭通 判,鑑於史籍殘缺不全,遂訪問耆老、諮詢衙門職員、參考官府文書,重 建乾、嘉年間宜蘭的歷史,以收錄於《東槎紀略》中的〈噶瑪蘭原始〉、〈噶 瑪蘭入籍〉等文章最為重要。13道光年間陳淑均於噶瑪蘭的仰山書院講學, 受蘭廳人士之請,於道光 12 年(1832)纂成《噶瑪蘭廳志》,不過直到咸 豐 2 年(1852)才首度刊行,期間又經多人增修。是書以姚瑩的著述為重 要的參考資料,並輔以宜蘭人士採訪所得。14道光 15 年(1835)柯培元署 理噶瑪蘭通判,曾以道光 12 年陳淑均《廳志》之初稿為基礎,編纂《噶瑪 蘭志略》。15除了官員和文人的著作,百姓也留下了大量的土地和水利文書, 有助於考察地方社會的運作。土地文書以宜蘭縣政府迄今出版的九冊《宜 11 謝金鑾,《蛤仔難紀略》,《北京師範大學圖書館藏稀見方志叢刊》19(北京:北 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頁 305、307、345。生卒年參見〈崇祀鄉賢事蹟錄〉, 收於謝金鑾,《二勿齋文集》,《臺灣文獻匯刊》第 4 輯第 13 冊(北京:九州, 2004),頁 15。 12 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收於陳淑均(總纂),《噶瑪蘭 廳志》,《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區》23(臺北:成文,1983),頁 938。以下作「楊 廷理,〈噶瑪蘭節畧〉」。楊廷理,《知還書屋詩鈔》,《清代詩文集彙編》418(上 海:上海古籍,2010)。生卒年參見劉漢忠,《楊廷理年譜》(昆明:雲南民族, 2003),27。 13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49。生卒年參見姚瑩,《中復堂選集》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231、258。 14 陳淑均(總纂),〈前序〉、〈跋〉,《噶瑪蘭廳志》,頁 33-34。 15 張光前,〈點校說明〉,收於柯培元(纂輯),《噶瑪蘭志略》(臺北: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遠流,2006,合校本,道光 15 年以後抄本,未刊行),頁 2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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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蘭古文書》為數最多,至於水利文書則主要收錄於明治 38 年(1905)臨時 臺灣土地調查局發行的《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16 以噶瑪蘭廳為主題的研究成果,依據是否凸顯地方社會的能動性、官 員內部的歧異,可以分為兩類,以下先介紹未能凸顯的一類。張勝彥《清 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為清代臺灣地方官府研究的代表作,是書詳細考 察廳、縣的組織,還以專章討論其創設與調整。張氏認為,官方創設與調 整廳、縣時並未經通盤計畫,而是在重大事件衝擊國防、治安後,間或考 量財政效益、開發程度等因素而為之,噶瑪蘭廳的成立亦如是。17至於關於 清代噶瑪蘭的專著,以廖風德 1990 年出版的《清代之噶瑪蘭》為代表。廖 氏多方挖掘關鍵人物的資料,闡明乾隆末至嘉慶年間噶瑪蘭收入版圖的具 體過程,如使用〈淡蘭資料雜錄〉中收錄的〈陳臺灣事宜十二則〉、〈呈甲 子蘭紅呈〉呈現民間對噶瑪蘭的興趣和遊說官府的行動;引用謝金鑾等二 位學官的文集來說明他們雖非負有理民責任的地方官,但倡議之舉功不可 沒;並以奏摺等官方檔案、方志與官員的文集,重建官方決策的過程。雖 然廖氏此書所重建的歷史,已可見到民人和個別官員的身影,但廖氏對噶 瑪蘭收歸版圖的歷史解釋裡,相對於朝廷,這些民人和個別官員較不重要。 此外,廖氏認為清廷對噶瑪蘭收歸版圖的態度先是搪塞推諉,是當海盜覬 覦此地而造成治安隱憂後,在嘉慶的支持下才促成此事,由此觀之清廷將 噶瑪蘭收歸版圖的動機被動消極。18 16 邱水金、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1-9(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宜蘭 縣史館,1994-2012)。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上、下 (臺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5,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 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藏)。 17 張勝彥,《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1993),頁 18-26、44-45。 18 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臺北:正中,1990),頁 79-96、294-295。廖氏之書, 曾先由里仁書局於 1982 年出版,在廖風德此書出版前後,有不少關於宜蘭的重 要專論發表,如張秋寶,〈蘭陽平原的開發與與中地土地之發展過程〉,頁 226-257; 何懿玲,〈日據前漢人在蘭陽地區的開發〉(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1980);莊英章(等),〈清代頭城的拓墾與發展〉,《臺灣文獻》,36: 3/4(1984),頁 213-227;徐雪霞,〈清代宜蘭的發展(一八一 至至一八九五)〉,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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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勝彥和廖風德皆認為官方治臺態度消極,然而邵式柏(John Robert Shepherd)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邵式柏認為,清廷視臺灣為戰略要地,表 面上看似消極的隔離政策,其實深深受制於財政等因素,是精心計算後的 選擇。影響清廷政策選擇的三大要素是地方可能徵得的稅收、控制成本, 以及戰略價值。19不少研究者接受邵式柏的觀點,黃于玲將時間因素納入考 量,動態地評估三大要素對清廷決定將噶瑪蘭收入版圖的影響;20張隆志據 三大要素分析清廷的番界政策,指出清廷於 19 世紀下半葉才揚棄隔離政 策,此前噶瑪蘭廳的成立是個例外。21 而林開世則另闢蹊徑,不自軍事和行政體系擴張的角度,而從文化來 探討噶瑪蘭如何成為帝國版圖、納入中國文化。林氏指出官員根據中國文 化選定、命名出沒有地方特色的蘭陽八景,可視為教化、馴化地方的工具。 各地的八景為文人創造跨越時空交流的文學社群,這些發生在八景的文人 遊覽活動及描繪八景的詩文,將八景所在的地方連結到廣大的中國文化。22 一如八景,《噶瑪蘭廳志》亦是官員、文人根據中國文化來處理地方差異的 產物。方志可視為一套根植於中國文化的分類體系,編纂時的取捨,即是 《臺北文獻》45/46(1984),頁 131-170;陳進傳,〈清代噶瑪蘭的拓墾社會─ ─從血緣、地緣、本土化觀點探討之〉,《臺北文獻》92(1990),頁 1-50。這些 專論多少都會討論噶瑪蘭收入版圖及漢人拓墾的過程,不過礙於史料的限制, 大多與姚瑩和楊廷理的記載相去不遠;另一特色是綜論清代宜蘭政治、經濟、 社會各方面的發展,研究的時間斷限往往涵蓋整個清代,容或還各有關心的議 題,如張秋寶關注的是中地理論如何應用於蘭陽平原,徐雪霞的重點則是以內 地化、本土化、現代化來詮釋清代宜蘭的歷史。總總因素使得更深入的宜蘭研 究成果得等到 1990 年代以後。 19

Shepherd, John Robert.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Taipei: SMC Pub, 1995, pp. 3, 410. 20 黃于玲,〈從清代邊域統治理論看噶瑪蘭廳之設治〉,《宜蘭文獻雜誌》67/68 (2004),頁 55-81。 21 張隆志,〈從封禁到殖民:十九世紀臺灣「番地」問題與晚清領土政策論爭〉,《臺 灣史研究》15:4(2008),頁 1-30。 22 林開世,〈風景的形成和文明的建立-十九世紀宜蘭的個案〉,《臺灣人類學刊》1: 2(2003),頁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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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為了建構符合中國文化的「地方」。23 此外,方志還飽含以官方為中心的觀 點,將描繪的對象建構為相對於朝廷的「地方」。24 當方志讀者受「中國文 化」和「官方中心」觀點洗禮,在有意、無意間就扮演了帝國建構者的角 色。25 八景和方志之外,官方藉由操控噶瑪蘭城風水來轉化「地方」,將境 內的山川,透過抽象、想像的安排,達到平衡的狀態,讓帝國統治得以順 利展開。26 綜觀林開世討論的風水、八景、方志,共同的特徵是官方如何處理噶 瑪蘭的特殊情境。風水安置噶瑪蘭的山川以營造秩序,八景和方志則有稀 釋噶瑪蘭特殊性的效果,將「整頓」好的噶瑪蘭與中國文化接軌。不過, 林氏也坦言,整頓的效果只能到某個程度,地方社會的實際情形可能與中 國文化的理想有落差,因此帝國的統一往往只存在於文字的理想陳述中而 已。27林開世的研究揭示了官員、文人透過方志、八景等機制,試圖將噶瑪 蘭在文化層面上收入中國版圖,不過結果卻顯示這可能只是官員和文人的 一廂情願,這似乎說明了噶瑪蘭在文化上並未徹底成為帝國版圖。但未嘗 不可提出另一種解釋,認為結果說明的是「這些機制」在文化統合上的成 23 具體而言,清代的方志有大致固定的編纂架構,編纂者會釐清地方上的哪些事 情可以妥貼地載入方志特定的卷、目之中,哪些必須捨棄,哪些則應特別置於 〈風俗〉或〈雜識〉裡,馴化其差異,並藉以凸顯正統文化的優越。 24 例如各卷、各目的標題其實就是官員的職務,當地方上有越多的事蹟適合寫入 方志時,代表官員教化地方的成效越好,地方也就越合乎中國文化的標準,相 對於朝廷的「地方」建構乃趨於完善;方志中所有的地點都是根據與官府的相 對方位和距離來表示,若加總各級官府纂修的方志,整體就構成一套以皇帝為 中心的知識體系。 25 林開世,〈方志的呈現與再現-以《噶瑪蘭廳志》為例〉,《新史學》18:2(2007), 頁 1-60。 26 林氏的例證是官方修築廳城時,選擇了一套風水方案,特色是使衙門座向與民 間既存市街發展走向相反,從當時的情境來看,有節制地方利益、重新把政治 主導權收回官府手中的意涵。林開世,〈風水作為一種空間的實踐:一個人類學 的反思〉,《臺灣人類學刊》5:2(2007),頁 90-97。林開世,〈風景的形成和文 明的建立-十九世紀宜蘭的個案〉,頁 3。 27 林開世的例證是,文人創作的山水詩所描述的理想圖像,和由他推測為百姓製 作的八景圖所反映的社會實況,兩者間存在著落差。林開世,〈風景的形成和文 明的建立-十九世紀宜蘭的個案〉,頁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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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效有所侷限。至於文化統合的實況,應從方志、八景之外,另覓與百姓生 活經驗更貼近的題材來分析。林開世所開啟的研究方向,可以從地方社會 的面向深入研究。 從地方社會的面向重新檢視歷史的作法,同樣適用於關於噶瑪蘭收入 版圖的研究。前述的研究回顧裡,不論是張勝彥等人的消極說,或是邵式 柏等人的理性說,共同之處是未能凸顯地方社會對歷史發展的影響,以及 官員內部的歧異,換言之,即各種人物面對結構性限制時的肆應。柯志明 基於對清代熟番地權的研究,批評邵式柏的研究假設將清廷描繪成全知全 能,而將清廷以外的漢人、熟番等群體,都降級為被動的角色,使得歷史 論述帶有命定的色彩。柯氏進一步認為,清廷以及漢、番在歷史情境和環 境所提供的限制與機會下,乃是基於所處的角色和隨之而來的立場與利益 進行選擇,從而形成對他們具有約束力的制度,而制度又再構成他們後續 選擇的結構性限制,同時他們的選擇與制度交互作用後,又可能意外改變 結構。研究時尊重意外發生的可能性,所建構的歷史就不是命定論、目的 論,而是機遇論。倘若能考量先前發生的事件對日後歷史發展的影響,就 不會輕易假設清廷的政策有始終一貫的藍圖。28 已有不少研究顯示,地方社會在清帝國版圖擴張的過程裡並非被動接 受的角色。李文良對清代臺灣中部熟番岸裏社如何主張地權的研究,說明 了岸裏社番積極援引國家權威來強化其對地權的主張,以因應他社甚至社 內不同勢力的競爭。29 由此視之,帝國版圖擴張的推力之一,來自岸裏社番 保護地權的需求。延續李文良的討論,溫春來在關於貴州西北地區的研究 28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研院社研所,2001), 頁 11、29、371-378。柯志明採借的兩個重要概念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與「因徑依賴」(path dependence)。

29

李文良,〈清代臺灣岸裡社熟番的地權主張--以大甲溪南墾地為例〉,《歷史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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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指出,地方社會內部的競爭,是導致帝國版圖擴張的機制之一。30 元廷植研 究明代中期福建新成立的平和、寧洋縣,認為新縣的成立,是官方與地方 上的宗族各取所需而促成。31 顯然,地方社會在歷史的發展裡並不是被動的 旁觀者。 循著國家與地方社會並重的思路,利用數十年來學界發掘、出版的大 量史料,特別是多套以臺灣為專題的史料彙編32以及電子資料庫,33今人有 更好的條件能旁徵博引、發現史料之間的關聯,故仍可再探討噶瑪蘭廳的 成立,或補充前人研究,或提出不同見解。舉例來說,隨著楊廷理文集的 出版,今人能鉅細靡遺地重建楊廷理的生命歷程、人際網絡,揣摩他的個 性、好惡與思想,推敲他所面臨的情境及其感受。隨著對關鍵歷史人物的 瞭解越深入,就會質疑籠統地以「清廷」概括整體官方是否恰當;討論政 策時,也能思索推動者決策與行事的個人與結構性原因,更細緻地重建地 方社會所面對的國家。史料除了數量增加、使用更為便利外,今日性質上 更為貼近地方社會的土地、水利文書唾手可得,有助於考察歷史發展中地 方社會的面向,開創更多歷史研究的課題,以及形成官員、文人版本之外 歷史解釋的可能性。藉由這些文書來重建歷史,能彌補向來缺乏資料描繪 的地方社會,以及地方社會與國家間的相互作用。 已經有不少對宜蘭的研究,觸及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王世慶的研 究指出,嘉慶初年移民拓墾組織的「結」,在設廳後成為地方治理的一環, 官方用於築城、推行保甲等地方公務,且直到明治 30 年代(1897-1906) 30 溫春來,《從「異域」到「舊疆」:宋至清貴州西北部地區的制度、開發與認同》 (北京:三聯,2008),頁 314-316。 31 元廷植,〈明中期福建的新縣設置及宗族發展〉,《中國社會歷史評論》2009 年 第 10 卷,頁 1-30。 32 要者有臺灣出版的《明清臺灣檔案彙編》、《清代臺灣關係諭旨檔案彙編》,以及 中國出版的《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33 要者有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瀚典全文檢索系統、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 (TH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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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然存在。34施添福從空間的角度,透徹地闡明地方社會如何影響官方的行 政運作。「結」經官方吸收整編為下級行政區域,歷經三個政權、兩百年的 時光,各次的行政區域變動中,官方依然遷就「結」既有的空間單位來擬 定管理辦法。35王世慶和施添福的研究證明,「結」持續地在噶瑪蘭社會與 國家之間發揮作用,不過二人較少著墨「結」在移民入墾、噶瑪蘭收入版 圖的階段,如何影響歷史的演變。 對地方社會各族群、各階層影響最大的是官方推動的土地政策,土地 政策充分展示官方與地方社會的相互影響。以官方為噶瑪蘭族設立的保留 地為例,已有不少學者探究其內涵、詮釋其宗旨與精神。詹素娟開宗明義 表示其藉由土地制度的分析,要瞭解的是清廷的族群政策,尤其是保留地 制度如何安置漢、番的生活,又清廷如何根據西勢、東勢不同的情況,推 行有別的方案。詹氏並指出保留地制度改變了噶瑪蘭族,例如保留地的「社 界」改變了地貌,使各社形成明確的界址、地名、族群稱謂;各社成為基 層行政單位,實施通事、土目等管理制度;制度甚至促使噶瑪蘭族由土地 共有制轉為私有制。36黃于玲從制度面解釋保留地成效不彰的原因,在於官 方設計的內容不足以維持噶瑪蘭族生計,且由於噶瑪蘭族的維生方式,及 與維生方式相關聯的生活空間分布,使漢人而非噶瑪蘭族扮演守隘的角 色,因而官方不必依賴噶瑪蘭族的協力,影響了官方保護噶瑪蘭族生計的 決心。37李信成則指出,噶瑪蘭族保留地快速流失,就地權的角度來看,是 34 王世慶,〈結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收於湯熙勇(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 文集》7,(臺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1999),頁 478、490-491。 35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37-73。 36 詹素娟,〈有加有留(ū ke ū lâu)——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收於詹素 娟、潘英海(主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臺北:中研院臺史所, 2001),頁 122-130。 37 黃于玲,〈國家、族群與土地租佃制度--以清代噶瑪蘭廳對噶瑪蘭人的理番政策 為例〉,《宜蘭文獻雜誌》33(1998),頁 3-42。協力的觀點,黃氏援引自邵式柏,

參見 Shepherd, John Robert.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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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因為官方設定的租率低於正供,成了漢人巧取保留地的動機。38三位研究者 皆已關注官方擬定的制度,是如何基於地方社會的情況而發揮影響。在三 人的詮釋中,官方設立保留地的宗旨皆是護番,就文獻資料的字面來看確 實如此,但若重建楊廷理規劃制度時所面臨的情境,推敲他的考量與目標, 對保留地的宗旨就會有不同的詮釋,如此一來,所重建的歷史可能有另一 番樣貌。 單就結構面來分析、解釋歷史,必須仔細思量所討論的情境是否適用, 並將形成歷史解釋的假設前提謹記在心。邵式柏表示,為了將研究聚焦於 政策對臺灣的影響,所以將決策以至執行的所有官員統稱為「朝廷」、「國 家」等詞,即使邵式柏坦承這些官員高度複雜,且有著不同的利益。39以噶 瑪蘭收入版圖的具體過程、噶瑪蘭族保留地的宗旨二個例子來檢視,根據 邵式柏簡化人物所建構的理論來解釋歷史,實有偏頗之虞。透過仔細分析 「文獻作者在什麼時候、處於何種情境、站在什麼立場、說了什麼話」,所 重建的歷史往往是另一番樣貌。 以下,本論文將先重建乾隆末年臺北地區的歷史,發掘臺北的地方社 會,與蘭地社會情狀、噶瑪蘭廳成立的關聯。 38 李信成,〈清代噶瑪蘭土地所有形態及其權利轉移〉,《馬偕學報》5/6(2008), 頁 82。 39

Shepherd, John Robert.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p.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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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二章

章 移民入墾

移民入墾

移民入墾

移民入墾

道光 20 年(1840),祖籍漳州、家居噶瑪蘭的黃纘緒,以臺灣府學生 員的身分中舉,成了噶瑪蘭史上第一位舉人。黃纘緒的先世居住在淡水八 芝蘭(士林),乾隆年間遭逢「泉人之難」,斷了香火,僅剩黃舉人的祖母 孓然一身,同族親遷居噶瑪蘭,收養族親之子以延續宗祧,二代之後出了 黃舉人「光宗耀祖」。「泉人之難」是黃家生死存亡的關鍵大事,族譜裡特 別記載了泉人圍攻八芝蘭、設計殘殺漳人的故事;這故事可能指的是林爽 文事件中,臺北一帶的漳泉衝突。1漳籍的黃家在破敗後選擇入蘭,置於乾、 嘉之交的歷史背景來理解,誠非偶然。 清代臺灣民變與分類械鬥頻起,並常以祖籍為動員的依據,族群間的 關係不時十分緊張。影響臺北地區族群關係最深遠的地方動亂,莫過於乾 隆 51 年底(1786)爆發的林爽文事件。當時,此地的三籍漢人皆受戰火波 及,尤以反叛官府且人數相對於泉籍較為弱勢的漳人受創最深;這與幾年 之後漳人成為入墾噶瑪蘭的主力、比例甚至高達移民的九成,脫離不了關 係。究明漳人大量入墾噶瑪蘭的原因與歷史過程,其實也就重建了乾隆末 年臺北地區的情勢,以及當時淡水廳官府對界外私墾的處置,並能解釋今 日宜蘭是漳州腔臺語密集分布區等現象的歷史淵源。2此外,由於移民進入 噶瑪蘭的重要目的是取得土地安身立命,弄清楚移民的拓墾機制、土地分 配與爭端等環繞土地的相關議題,也有助於釐清設廳前噶瑪蘭的歷史。 1 黃清章,《黃氏族譜》(國家圖書館藏,編號 m00512672-6),無頁碼。關於黃纘 緒中舉,見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241。關於泉人圍攻八芝蘭的記 載,可參見道光年間的碑記,〈芝山合約碑記〉,《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 市‧桃園縣篇》(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1999),頁 108-109。 2 陳國章(等),〈宜蘭地區閩南語使用情況調查報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 研究報告》26(1996),頁 11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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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爽文事件

林爽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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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爽文事件

乾隆 51 年底,祖籍漳州府平和縣的林爽文,率領漳人於臺灣中部起事 抗官。一個月內,淡水廳也陷入戰火,同知程峻自殺,廳治竹塹(新竹市) 失守。雖然這時臺北地區尚無戰事,但淡水營都司易連鑑於兵力單薄,招 募廣東省及福建省泉州府、興化府、汀州府永定縣義民協同防禦,總數七 千餘人。據易連描述,不久後有漳籍頭人在八芝蘭「樹立大旗,招匪千餘 人」,並派人欲借道艋舺南下。此舉遭艋舺義民解讀為心懷不軌,將其手下 擒拿送交淡水營,經都司易連審訊後立即斬首示眾。消息很快傳開,當天 臺北各地的漳人就紛紛起事,佔據地方,焚燬屋宇,殺害男女老幼,並攻 擊新莊衙門。為此,易連率領軍隊和義民展開反攻,集中力量逐一攻下新 莊、八里坌,轉而至八芝蘭與漳人爆發激戰,義民戰亡百餘人,漳人亦有 五十餘人被殺。無法抵擋攻勢的漳人趁夜裡奔逃至擺接(板橋),擺接遂遭 官兵、義民多路圍攻。漳人力戰,死亡百餘人,但仍無法支持,最後奔逃 至山上避難。爾後義民「分頭殺賊,歷處賊巢,一盡燒燬」,至此臺北地區 的局勢才穩定下來(6 頁圖 1)。3 臺北地區的戰亂自始就是依祖籍展開對抗,因此有必要重建乾隆末年 臺北的族群分布情形來瞭解當時的社會。但目前並沒有清代製作的詳實統 計資料可資使用,不過從易連給上司的戰情報告多少可以略知一二。漳人 起事之地,可以假設為當時漳人的分布地,具體來講即八芝蘭、新莊、下 莊仔、中港厝、擺接莊、滬尾、八里坌、長道坑等地,而武朥灣、滬尾莊、 和尚洲、大坪頂莊、三角湧莊、彭厝莊、石頭街莊等義民所在地,應即泉、 3 常青,〈為據報奏聞匪眾蔓延並派撥官兵援剿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2(臺 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頁 7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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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粵人分布地。4然而,分布地的假設是否能成立,又整個臺北的族群分布圖 像為何,都必須參考日治時期的統計資料。 日本政府曾於明治 34 年(1901)前後調查臺灣漢人的祖籍,調查結果 收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的〈臺灣發達ニ關スル沿革調查ノ件〉。5這次 調查的特色是,以性質接近自然村的街、莊為單位,統計各籍漢人戶數與 人口數。比對可知,固然有與假設吻合的地點如八芝蘭,但亦有若干矛盾 的個案,如中港厝漳人反不及泉人八分之一。考量到單一地點的族群分布 可能有劇烈變動,應改用比自然村更大的區域為統計單位,並以整個臺北 地區為範圍,全面考察族群分布的基本態勢。 以整個臺北地區為範圍的考察可參考李宗信的研究。李氏根據〈臺灣 發達ニ關スル沿革調查ノ件〉,以每十戶為一單位,繪製臺北地區漳、泉、 粵、熟番分布圖,並以超過街、莊總戶數百分之 50 的族群為優勢族群,繪 製各籍優勢區域分布圖,結果顯示漳籍優勢區僅位於今日的金山、士林、 板橋一帶,其餘多數地區則為泉籍優勢區。6從族群優勢區與分布區大體一 致來看,日治初期同籍聚居的情形相當普遍。另一份昭和元年(1926)的 祖籍調查資料《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採用了面積相當於今日鄉、 鎮的街、莊為統計單位,同樣有助於宏觀理解臺北的族群分布。整體而言, 大部分街、莊以泉人佔絕大多數,廣東人則為極少數,與前引明治 34 年的 資料相同,只有金山、士林、板橋為中心的三個地區漳人佔多數(18 頁圖 2, 139 頁附表)。7比較日治時期的二份調查資料和乾隆 51 年淡水營都司易連 的戰情報告,可知乾隆末年至昭和初年,族群分布的基本態勢不變,士林 4 常青,〈為據報奏聞匪眾蔓延並派撥官兵援剿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2,頁 720-723。 5 〈臺灣發達ニ關スル沿革調查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781 冊文號 1。 6 李宗信,〈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臺灣文獻》62:2(2011), 頁 3-9。 7 臺灣總督官房調查課,《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臺北:臺灣時報,1928, 國立臺灣圖書館數位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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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板橋一直都是漳人在臺北地區 義民會圍攻這裡。

圖 2 1926 年臺北地區

年臺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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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說明:(1)除基隆、臺北兩市 (2)超過街、莊總人數百分之 資料來源:底圖為王祿驊整理 七月街(庄)界」為名收錄於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系統 例。 既然百年間族群分布沒有根本 多的特徵亦值得注意。昭和元年臺北地區漳人 萬人的一半,人數差距的歷史意義是 可能亦是少數。由此觀之 環伺漳人。不過漳人並未全然為 溪等莊的漳人皆高達九成 比例分別為百分之 48比 隆年間的歷史來解釋。 18 一直都是漳人在臺北地區的核心據點,無怪乎林爽文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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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臺北地區

年臺北地區

年臺北地區漳泉

漳泉

漳泉

漳泉漢人優勢區分布圖

漢人優勢區分布圖

漢人優勢區分布圖

漢人優勢區分布圖

臺北兩市,其餘地名為街、莊,面積相當於今日的鄉鎮 莊總人數百分之 50 的族群為優勢族群。 王祿驊整理,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編繪,以「大正九年( 為名收錄於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系統,由筆者加註地名 族群分布沒有根本的改變,那麼統計資料顯示臺北漳少泉 昭和元年臺北地區漳人僅 15 萬人,尚不及 人數差距的歷史意義是,乾、嘉年間此地的漳人相對於泉人 由此觀之,圖 2 呈現的族群分布,可以進一步解讀為泉人 不過漳人並未全然為泉人封鎖於臺北盆地內,石門到貢寮 九成,唯有基隆市、瑞芳莊漳泉呈現勢均力敵 比24,以及 49 比 50,這樣的現象及其意義, 無怪乎林爽文事件中官兵和 面積相當於今日的鄉鎮。 (1920) 由筆者加註地名、圖 那麼統計資料顯示臺北漳少泉 尚不及泉人 39 嘉年間此地的漳人相對於泉人, 可以進一步解讀為泉人 石門到貢寮、雙 泉呈現勢均力敵,漳泉 ,得從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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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乾、嘉年間移民從臺北到宜蘭必須取道三貂(貢寮區境內),8這影響 了噶瑪蘭的歷史發展。9嘉慶年間,深諳堪輿的蕭竹曾入蘭遊歷並繪製地 圖,地圖的一側記有二條路線,起點皆為艋舺,沿基隆河逆流而上,途中 一條走海路,一條走陸路,二路在三貂社前五里處會合,再由三貂翻山入 蘭。10亦即乾、嘉年間不管選擇海、陸路前往噶瑪蘭,都一定得經過三貂, 而雖然基隆河谷主要為泉人分布區,泉人理當能沿此路線前往宜蘭,但途 中必經的三貂及其以東、以南在日治時期皆為漳人優勢區,這樣的現象, 可能發揮「篩子」般的效果,讓漳人而非泉人大量進入噶瑪蘭,這是噶瑪 蘭漳人優勢社會形成的歷史基礎。 在三貂活動的漳人中,以吳沙最為知名,他在嘉慶年間成功帶領漢人 到噶瑪蘭落腳。吳沙能控制三貂,與官方的羈糜政策有關,亦和林爽文事 件脫離不了關係。關於吳沙的資料有限,較為詳盡的記載見《噶瑪蘭廳志》 中吳沙的小傳。吳沙(1731-1798)祖籍漳州府漳浦縣,11渡海來臺後為人 做事,但不以此為滿足,可能在乾隆 40 年代(1775-1784)就到三貂久住, 證據有乾隆年間在世的陳壽祺於自己的詩集中提到,林爽文事件時,吳沙 8 根據宋錦秀的歸納,清代文獻中「三貂」一詞,可以指三貂嶺、三貂山、三貂 溪、三貂社所在,若以三貂社住居、生衍所在為根據,則「三貂」一詞所指的 範圍,主要在今日的貢寮區,參見宋錦秀,〈嘉慶以前三貂鹽寮地域史的建構〉, 《臺灣史研究》3:1(1996),頁 105。 9 設廳之後,官方所認定的「入山正道」同樣取道三貂,雖然官員曾規劃另外二 條入蘭的進山備道,不過迄道光初年,以生番出沒、地形險峻之故,仍未實際 開通,縱有民人冒險行走,也非入蘭的主要道路。嘉慶年間的規劃,參見汪志 伊,〈勘明噶瑪蘭山川形勢並查明田甲設立官弁卡隘等由〉,《明清宮藏臺灣檔案 匯編》123,頁 64-65。道光年間仍未開通,參見姚瑩,〈籌議噶瑪蘭定制〉,《東 槎紀略》,頁 127-129。今人研究,參見黃智偉,〈從「淡蘭便道」到「北宜公路」— 一個交通史與古道學的考察〉,收於宜蘭縣史館,《「宜蘭研究」第七屆學術研討 會論文集》(宜蘭:宜蘭縣史館,2008),頁 40-42。 10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有疑為這張地圖的複本。〈嘉慶年間噶瑪蘭番社分布 圖〉(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蕭竹亦作蕭竹友,嘉慶 5 年(1800) 至噶瑪蘭遊歷。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65。謝金鑾言嘉慶年間有 四張噶瑪蘭地圖,蕭竹之圖的特徵是「專寫四圍」,與中研院臺史所典藏者相符。 謝金鑾,《蛤仔難紀略》,頁 331-332。 11 不著撰人,《吳氏家譜》(臺北:國家圖書館藏,編號 m00512686-6,1958),無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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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已佔據三貂將近數十年;12以及官方曾頒給吳沙名為「吳春郁」的義首戳記, 乾隆 48 年(1783)成文的一張三貂土地文書,由吳春郁承墾荒埔。13據聞 吳沙個性豪爽,與漢番的關係都十分良好。許多生活困難的漢人來投靠吳 沙,吳沙提供他們米和斧頭,讓他們入山砍伐薪材、抽藤維生。由於投靠 吳沙的人數相當可觀,淡水同知擔心吳沙造反,在乾隆 51 年林爽文事件前 幾年,就已試圖籠絡。14 一份乾隆 53 年(1789)粵籍松口(廣東省梅州市梅縣松口鎮)監生古 吉龍呈給福建巡撫徐嗣曾的稟文提到:「(乾隆)四十九年,分府潘自八肚 闢路三貂,漢人聚處不下四、五千。厥後漢人燒焚番社,其第一社番人亦 焚燒漢人房屋,事敗中止」。15引文中的「八肚」,應為今日基隆市暖暖區的 「八堵」,位於前往三貂的路上。「潘分府」為淡水同知潘凱,他可能是在 清查界外土地時,為調查三貂而開路,背景得從乾隆 48 年淡水廳居民爭奪 烏樹林(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村)一帶界外埔地鬧出的命案說起。16這件案 子使官方關注界外土地的狀況,因此新任同知潘凱於乾隆 48、49 年間奉臺 灣鎮、道之命,清查淡水廳的界外田園,裁定禁、准墾。然而當時潘凱清 查登記在案的極北之地為八堵,而不及於三貂。17親至八堵的潘凱,自然會 12 陳壽祺,《絳跗草堂詩集》,《清代詩文集彙編》499(上海:上海古籍,2010), 頁 553。 13 〈立給墾批字北投通事妙三有荒埔壹所坐址在三貂立丹庄土名內寮庄今因乏欠 番丁公項托中招得吳春郁出頭承給此荒埔〉,《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 15 年保存公文類纂》(國家文化資料庫,編號 ta_05707_000190-0001,網址: 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 14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2-403。 15 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手抄影本),頁 66-67。《六 堆忠義文獻》是邱維藩(1859-1922)抄錄六堆相關古籍資料,彙編成冊,相關 介紹參見黃瓊慧,〈清代臺灣南路客家文獻紀略──六堆之《臺南東粵義民誌》 與《六堆忠義文獻》〉,《臺大歷史系學術通訊》7(2010),頁 42。此引文另有 版本作:「乾隆四十九年,潘分府自八社闢路至三貂,漢人聚處不下四、五千, 厥後漢人生心焚燒番社,至第五社,番人亦焚燒漢人房屋,事遂中止」。林文龍, 〈淡蘭資料雜錄〉,《臺灣風物》,28:4(1978),頁 36。 16 關於本案,參見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245-248。 17 潘凱受命清查的時間,應於乾隆 48 年(1783)12 月 15 日後,至 12 月 27 日間, 此前他「會同營員,並馬鳴鑣差丁緝獲李陞,並將未解各犯分起解」,參見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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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聽聞八堵至三貂窩藏了高達四、五千名漢人的消息,但卻未進行土地清查、 而僅是闢路至三貂,或許潘凱經過一番抉擇。大批漢人違法越界,潘凱身 為轄區離三貂最近的淡水同知,必須有所處置,以免漢人間或漢番間發生 事端,危急自己的仕途。烏樹林命案發生時,淡水同知因處理不善遭革職; 18稍早於乾隆 46 年(1781),淡水廳漢人入山活動遭生番殺了二十餘人的案 子,也使當時的淡水同知遭革職。19二位前任的殷鑑不遠。潘凱可能顧慮逕 行驅逐數千漢人,可能會引發民變,適得其反,所以先求相安無事,闢路 加強對三貂的控制。對在三貂活動多年的吳沙而言,潘凱的選擇無異延續 了淡水廳官方對他的姑息。 古吉龍的稟文還提到,乾隆 49 年至 52 年間,漢人已經進入噶瑪蘭, 只是與原住民起衝突、競爭失利而撤離。據此,嘉慶元年吳沙所率領的大 規模侵墾行動,對漢人或吳沙而言可能都不是第一次。《噶瑪蘭志略》記載 漢人於乾隆 47(1782)、52(1787)年兩度企圖佔據頭圍(頭城鎮一帶)而 未果。其中 52 年時,是由吳沙和他的弟弟邀集數百人在頭圍築城,只是仍 然敗給奮起抵抗的噶瑪蘭族,20此或即古吉龍所言的「厥后漢人燒焚番社, 其第一社番人亦焚燒漢人房屋」之事。據此亦可推測第一社為漢人對頭圍 一帶番社的稱呼。乾隆 52 年值林爽文事件,當時漳人聚集在基隆河流域的 大紀,〈奏為案犯全獲審明定擬彙總奏結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58,頁 833-838。 關於乾隆 49 年(1784)的界外土地清查,參見林玉茹、畏冬,〈林爽文事件前 的臺灣邊區圖像:以乾隆 49 年臺灣番界紫線圖為中心〉,《臺灣史研究》19:3 (2012),頁 47-94。淡水廳八堵一帶禁墾、准墾情形,參林玉茹文附表七「淡 防廳土地清釐狀況」。 18 富勒渾,〈奏報將殆玩不職之臺灣淡防廳同知馬鳴鑣解省拏問事〉,《宮中檔乾隆 朝奏摺》57,頁 858-860。 19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兵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 會〉,《明清史料》戊編第 2 本(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3),頁 127-128,亦收錄於兵部,〈為移會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明清臺灣檔 案彙編》27,頁 460-461。 20 柯培元(纂輯),《噶瑪蘭志略》,頁 244。黃雯娟,《臺灣地名辭書卷一宜蘭縣》 (南投:臺灣省文獻會,2000),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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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八堵等地以及三貂,躲避泉、粵人的攻擊,21或許是在此情勢下,漳人由吳 沙率領至噶瑪蘭謀求土地安身立命。 吳沙能讓許多漢人跟隨他、發展成官府畏懼的界外勢力,並推動佔領 噶瑪蘭的行動,必須有一定的財富作為基礎。然《噶瑪蘭廳志》對吳沙的 描述是:「初渡臺,為人執役,不自適,尋寄住於三貂社」。22吳沙並非自始 就是家財萬貫之人,人生的轉捩點似在來到三貂之後。姚瑩記載吳沙在三 貂「通番」,可知吳沙在三貂的生財之道,是與原住民貿易,經營番界內外 物資的買賣。吳沙讓投靠者入山伐薪抽籐「自給」,但「伐薪抽籐」並非自 給自足的生業,這些人應該是將伐抽所得薪籐,交由吳沙轉賣。由於人數 眾多,吳沙的貿易規模與利潤也就相當可觀,奠定他往噶瑪蘭發展的基礎。 23吳沙賣給噶瑪蘭原住民的商品有鹽、布,24並可能買進米。鹽、布自然並 非吳沙於三貂生產,從這點來看,吳沙是仲介或中間商,三貂則類似噶瑪 蘭與外界交換財貨的轉運站。吳沙買入米的推測,來自前引古吉龍的文書: 「該處番人耕而食,織而衣,非穴居野性者可比,今三貂、雞籠等處糧食, 半資蛤仔欄」。25古吉龍的說法應屬可信,17 世紀中葉蘭陽平原的原住民, 曾向當時統治臺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請求以米糧代替鹿皮,作為表示服 從的貢品;荷蘭人也曾燒毀輕視他們的原住民村落,據稱這些村落儲存了 不少米糧。26這些記錄均顯示二百多年前,宜蘭即有剩餘的米糧,而不用等 21 楊廷理,《東瀛紀事》,《中國野史集成》40(成都:巴蜀書社,1993),頁 357。 22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2。 23 關於通番、伐薪抽籐,參見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0。唐羽 較早即關注吳沙在三貂的活動情形,認為依附吳沙的流民,除耕作外,也出售 藤、樟木等山產。唐羽,〈清乾嘉間吳沙在三貂之墾務〉,《宜蘭文獻雜誌》67/68 (2004),頁 35。唐羽認為漢人在三貂開墾土地,必須向「吳沙集團」繳納一 筆錢,名為「柴刀份」,再由三貂社招為佃人。三貂的土地是否如唐羽所言由「吳 沙集團」掌控,有待商榷,參見唐羽文頁 24-35。 24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4。 25 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66。 26 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噶瑪蘭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到 1900 年)〉, 頁 42-43。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2(臺北: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頁 4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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