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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 土地分配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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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 土地分配

土地分配 土地分配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與業權爭奪

噶瑪蘭收入版圖前,西勢曾進行二次大規模的土地分配,分別是嘉慶 4 年由吳化所分配的四圍及其北部,以及嘉慶 7 年九旗首事件後的五圍。二 次皆是依籍貫分配土地,如吳化分配漳人得頭圍至四圍辛仔羅罕溪(宜蘭 市七張里附近),泉人分得二圍(頭城鎮二城里)菜園地、柴圍的三十九結

(礁溪鄉二龍村三十九結)與奇立册(礁溪鄉德陽村奇立丹),唯有粵人未 分得土地(41 頁圖 4);五圍則由「漳得金包里股、員山仔(以上兩地位於 員山鄉員山村)、大三鬮(員山鄉尚德村)、深溝(員山鄉深溝村)地;「泉 得四鬮一、四鬮二(以上二地位於宜蘭市建業里)、四鬮三(宜蘭市南橋里)、 渡船頭地,又自開溪洲(員山鄉七賢村)一帶」;粵得一結至七結地。100「又 自開」三字顯示,唯有溪洲一帶是泉人自行開闢,其他地區都是三籍協議 的結果。嘉慶 7 年以後的西勢,形同成立了一個個的「族群特區」。族群的 界線,具體地落實在噶瑪蘭地表。(42 頁圖 5)

100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2-153。黃雯娟,《臺灣地名辭書卷一 宜蘭縣》,頁 48、79-80、139、142、145、149-150、206-20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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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4 嘉慶 嘉慶 嘉慶 4 年土 嘉慶 年土 年土地分配圖 年土 地分配圖 地分配圖 地分配圖

資料說明:(1)嘉慶 4 年五圍和民壯圍尚未建立,此處為表示相對位置而標示出來。

(2)泉人分得二圍的菜園地,推測二圍應仍有漳人土地。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堡圖》(臺北:遠流,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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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5 嘉慶 嘉慶 嘉慶 嘉慶 7 年土地分配 年土地分配 年土地分配 年土地分配圖 圖

資料說明:四鬮一、四鬮二、四鬮三合稱大四鬮。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堡圖》(臺北:遠流,1996)。

各籍分地區域內,再以結為單位分配土地。結內眾人本來就有血緣與 地緣關係,一同集資取得墾單,現在分得的土地又在一塊,使他們成為土 地相連的鄰居。這時的結,除了是人群編組單位、同祖籍群單位,還轉化 為空間單位的聚落。為防備噶瑪蘭族,當時的聚落多是稱作「土圍」、建有 圍牆的集村,結內之人於分地時亦取得一所圍內厝地。101可以想見,圍內 雞犬相聞的生活經驗,讓同結之人繼續保有聯繫,無形中延續了結組織眾 人的功效。是以結的界線,亦具體地落實在噶瑪蘭的地表。

土地分配既然與祖籍以及結首制掛勾,很自然地也會反映各籍、各結 的利益和實力。農業社會裡,上等的土地必須地力肥沃、取水容易、無虞 水患。據此標準,嘉慶 16、17 年(1811-1812)噶瑪蘭二次水災中,受災 區域之一的濁水溪沿岸,主要為泉、粵人的分地;另一處災區為宜蘭河下

101 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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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頭以東,尤其是民壯圍六、七結,主要為粵人分布區;至於漳人分地的 五圍三至七結則災情輕微。102由此可證漳人分地自然條件較泉、粵人要好,

這與漳人為蘭地的優勢族群相呼應。粵人在民壯圍的分地,日後仍不時受 比鄰的西勢大溪(宜蘭河)所苦,如光緒 18 年(1892)西勢大溪改道,新 河道貫穿民壯圍中央,造成慘重災情,103也象徵了人數遠較漳泉要少的粵 人,在噶瑪蘭的弱勢處境。

移民分得土地後,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讓土地合法化,以免違法在界 外開墾的土地遭官府沒收。雖然墾戶首吳沙曾經努力,但進展僅只在嘉慶 2 年取得淡水同知核發的「札」,始終沒能得到合法開墾土地的墾照。嘉慶 7 年,噶瑪蘭的土地遭到其他勢力的覬覦。104

其他勢力能覬覦噶瑪蘭,除了吳沙請墾失利,還得要有蘭地墾戶和佃 戶之間疏遠的因素來配合。吳沙和移民之間建立墾(業)佃關係,在雙方 間穿針引線的是招募、統領移民的結首,墾戶組織藉著結首制成功擴展規 模。但隨著作為佃戶的移民突破萬人,移民又有自己服從的結首,墾戶節 制移民的難度越來越高。施添福觀察到:「圍的頭人跟墾佃的關係遠不如 結,而且圍的頭人似乎也缺乏節制各結頭人的權力」、「在溪北,結是一個 具有相當獨立自主性的拓墾單位」,105再再應驗了這令人憂慮的傾向。當富 領導魅力的吳沙過世後,吳化等人又遲遲不能取得合法開墾土地的權力,

墾戶在佃戶心中的威信益發動搖,成了其他勢力競逐業權的有利時機。

墾戶必須經過「報墾」、「報陞」的程序才能成為業戶,報墾和報陞是 官訂土地開發程序裡不同的階段。墾戶得先向官方報墾,即申請開墾土地;

墾成後再報陞,登記成為土地的業主,將土地「陞科」,開始繳納賦稅。表

102 汪志伊,〈臺灣噶瑪蘭地方被水委員前往勘辦〉《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4,

頁 221-226;武隆阿,〈臺灣噶瑪蘭地方水災情形并辦理撫恤〉,《明清宮藏臺灣 檔案匯編》124,頁 337-341。

103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23-27。

104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4-927。

105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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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者,皆議格不行」。106嘉慶 6 年(1801)吳光裔等人甫經報墾失利(編號 3),隨後出現蔡必發競逐業戶。據傳這是有人假冒祖籍福建的高官蔡新之 姪的名義,向福建布政使報陞。107蔡新曾任百官之首的大學士、吏部尚書 等要職,受乾隆、嘉慶二帝的敬重;又蔡新家族和當時著名的海盜朱濆為 姻親,民間甚至傳聞蔡新家族與在臺北開發的林成祖家族有往來,這些跡 象或許透露了蔡新家族在中國東南沿海十分活躍。108不論蔡新家族是否涉 入噶瑪蘭的業戶競爭,蔡必發的名號、或說蔡新的威望,確實讓吳氏族人 大為恐懼,深怕蔡必發會搶得自己無法取得的土地業權,所以趕在官府回 覆蔡必發前,「吳族人遂私帶無地名四至之墾單,分赴省憲及臺道、府各衙 門,送給經胥,招謠糾銀數萬,預備委官勘丈,供應報陞冊費,以致鬨傳 該處為金穴」。109吳氏族人大動作地要搶在蔡必發之前委官勘丈,甚至花費 數萬元自費丈量土地。引文裡「私帶墾單」一語意味著,吳氏族人背著佃 戶,暗地帶墾單去和官方接洽。引文裡的「墾單」並非官方發給吳氏或墾 民的文件,而是吳沙及其後代發給佃戶的文件,是墾民繳納費用後所得兌 換土地的憑證。110這些土地憑證自然在佃戶手中,但由於佃戶持有的憑證 並未註明土地四至,吳氏族人很可能是另外拿了一些墾單去向官府申請報 陞。111必須背著佃戶做這件事,很可能是因為佃戶轉認蔡必發為業主了。

106 柯培元(纂輯),《噶瑪蘭志略》,頁 245。

107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5-927。

108 蔡新生平,參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人名權威明清人物傳記資料」資 料庫,網址: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web/html_name/。大學士的官品在 雍正朝提升為正一品,成為百官之首,乾隆初年確立大學士人數為四人,由此 可知蔡新官位之高,參見古鴻廷,《清代官制研究》(臺北,五南,2005,二版),

頁 57-59。蔡新和朱濆兩家族為姻親,參見阿林保,〈審明朱濆族人朱彤雲父兄 搶劫分贓一案按例定擬〉〈在籍主事蔡行達未能約束族人蔡海等請旨交部議處〉

《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15,頁 24-33。蔡新和林成祖家的關係,參見連橫,

《臺灣通史》(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 811。

109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5-927。

110 「沙出私單招佃,每地五甲為一張犁,取番銀二十,助鄉勇費」。姚瑩,〈噶瑪 蘭入籍〉,《東槎紀略》,頁 157。

111 憑證未註明土地四至,可能是因為當時尚未分配土地。楊廷理,〈噶瑪蘭節畧〉,

頁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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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推論還有其他佐證,蔡必發呈請「報陞」而非「報墾」,若官府接受報 陞,下一步便是派員丈量土地,顯示蔡必發確定官府有土地可以丈量,很 可能就是基於取得噶瑪蘭佃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