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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臺北州理蕃誌》曾形容為「生番種的平埔番」。77五圍噶瑪蘭 族勢力強大,或許是吳化停止擴張的考量之一,但剽悍的四社仍然無法與 大量湧入的漢移民抗衡。由此觀之,九旗首事件的意義,不僅在於漢人土 地的擴張,更象徵西勢漢番勢力消長的轉捩點。
結首制 結首制 結首制 結首制
嘉慶年間噶瑪蘭的漢移民,可以用具體的案例來說明他們的組織。嘉 慶初年,曾有鄭喜「邀集鄉親五拾人」一同入蘭,開闢五圍五結。像鄭喜 一樣嘗試到蘭地發展的人當不在少數,所以漢人才會迅速由千人暴增至萬 人;多數的移民亦應如鄭喜一樣是集體行動,因為吳沙所收的鄉勇費金額 並不小,尤其對沒有田產才來蘭地發展的貧困移民而言,更必須透過眾人 集資,因此雖然吳沙發出的墾單面積為五甲,但每位移民在四圍分地或為 0.43 甲、在五圍或為 0.56 甲,遠遠不及五甲。鄭喜的例子清楚說明,入蘭 移民是由領袖,透過血緣和地緣的關係(「鄉親」)招募而來,因此才會多 為同祖籍的漳人。由於眾人是舊識,如此更能安心地一同合資湊齊鄉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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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獻上常稱鄭喜這類蘭地的漢人領袖為「結首」,姚瑩曾說明「結 首」的大略:
昔蘭人之法,合數十佃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而貲多者為之首,
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中舉一富強有力、公正服眾者為之首,
名曰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然後
77 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噶瑪蘭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到 1900 年)〉,
頁 79。
78 鄭喜入蘭的時間,當在嘉慶 7 年以前,因為他所開闢的五圍五結,於嘉慶 7 年 九旗首事件後建立。鄭喜的事蹟,參見〈開漳聖王祀業章程碑記〉,《臺灣地區 現存碑碣圖誌:宜蘭縣‧基隆市篇》(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1999),
頁 21-22。移民分得土地甲數,參見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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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以地,墾成眾佃公分,人得地若干甲,而 結首倍之,或數倍之,視其資力。79
噶瑪蘭的漢人,以數十人組成一小結,首領為小結首,數十小結再選 出大結首;參照柯培元纂輯的《噶瑪蘭志略》記載:「數十結為一圍」,80則 大結首應該就是圍的首領。這種將人群以「結」、「圍」層層組織起來的辦 法,似乎是噶瑪蘭的特色,研究者多稱為「結首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
研究者誤將引文中的「蘭人」解讀為荷蘭人,幸經王世慶等人專文澄清。81 施添福對結首制有精闢的分析,究明「結」除了是人群組織的單位,還是 社會自治的單位、共同開闢一地的墾佃所形成的空間單位、皆擁有自己土 地的墾佃所組成的社會單位,並指出結相對於圍的獨立自主性。82
從姚瑩的記載可以發現,結首制的一大特色,是與土地開墾、分配密 切相關。進言之,「結」其實就是相對於墾戶的佃戶,王世慶即認為吳沙設 結首制招佃從事拓墾。83鑑於當時的移民多為合資繳交鄉勇費,則每個「結」
當即移民集資的單位。正因為鄉勇費是集資所得,所以墾成土地才要「眾 佃公分」。一張光緒年間的契約,可佐證移民是吳沙的佃戶:「嘉慶年間,
吳沙欲闢蘭疆,招集結首、佃戶,由淡入蘭…(四圍)爾時開闢成莊,地 段按戶均分」。文中「佃戶」一詞,無疑是指追隨吳沙入蘭的移民,由此可 知移民的身分是「佃戶」。再者,既然土地按戶均分,結首理應有份,則結 首的身分亦應為吳沙的佃戶。84歸納吳沙向移民收取鄉勇費、發出土地兌換 憑證等情節,實與臺灣西部的墾戶制如出一轍。墾戶是官方授權開墾土地 的人,臺灣西部的墾戶將開墾權利轉移給佃戶,相應地佃戶有義務向墾戶
79 姚瑩,〈埔裏社紀略〉,《東槎紀略》,頁 88-89。
80 柯培元(纂輯),《噶瑪蘭志略》,頁 245。
81 王世慶,〈結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頁 469-501。
82 結的頭人和墾佃的關係較為緊密,圍的頭人則否,且圍的頭人似乎缺乏節制各 結頭人的權力,所以結具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性。以上各點參見自施添福,《蘭陽 平原的傳統聚落-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39-45、48。
83 王世慶,〈結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頁 475。
84 邱水金(主編),《宜蘭古文書》1,頁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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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一筆費用,名目、形式與價格端視雙方協議的內容而定,常稱為墾底 銀、埔底銀等,這與吳沙所收的鄉勇費類似。土地開墾完成後,墾戶成為 官方認定的業戶,佃戶每年需繳交名為「大租」的部分土地收益給業戶,
如此才能保有永為佃戶的資格。嘉慶年間的一份口供記載:「這到案的吳光 裔常來同坐閒談,說起噶瑪蘭墾成的田園,要歸官徵租,不用設立業戶,
他父親手內贌給人家的埔地,不能收得大租等話」。吳光裔對此事的說法 是:「噶瑪蘭墾成田園,要官為征租,不由業戶呈報陞科」。85奏摺記載他人 參考吳光裔所提供的東、西勢田甲清單,代擬出應歸吳光裔徵收大租的田 園甲數為六千甲,86大概等於噶瑪蘭所有田園的面積。這些記載顯示吳光裔 認為,他父親以「贌」的形式,將噶瑪蘭數千甲土地的開墾權利交給他人,
理應成為土地的業戶,且是噶瑪蘭唯一的業戶,所有的移民都是其佃戶,
業戶當然有權向佃戶收取大租。吳光裔或者吳沙這樣的認知,起碼在移民 仰賴他們保護的拓墾初期,應一度是雙方的「共識」。總而言之,嘉慶初年 透過結首制的招募,一結內的眾人皆成了墾戶吳沙的佃戶,雙方的身分,
其實一如臺灣各地的墾戶(業戶)和佃戶。
「結首」與「鄉勇首」的關係錯綜複雜。蘭地頭人常稱為「結首」,至 於「鄉勇首」則少得多。鄉勇首有時亦稱結首,但結首並不一定是鄉勇首。
「結首」是結首制編組對頭人的稱呼;至於噶瑪蘭最早的「鄉勇首」,指的 是嘉慶元年隨吳沙入蘭的鄉勇領袖,如林明盞等人,專門負責保護移民,
且名義上得協助官方堵禦海盜。噶瑪蘭的鄉勇,有時在文獻上亦作「民壯」、
「義勇」。87此外,因為鄉勇也採用結首制編組,所以鄉勇首有時亦稱結首。
85 武隆阿,〈劉碧玉等供(尾缺)〉,《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7,頁 264-265、
278。
86 武隆阿,〈搜獲劉碧玉假照等件〉,《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7,頁 287-290。
87 民壯,參見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3。義勇,參見廖正雄(主編),
《宜蘭古文書》7,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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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當鄉勇分得土地、從事農耕,漸漸不再擔負保護移民之責後,遂與一般移 民無異。
必須特別強調,結首制的內涵可能因時、因地而異。李文良對臺北盆 地東南緣淺山地區的研究顯示,當地在結首制下所形成的業佃關係,就同 治 10 年以前,將墾成土地業佃四六均分來看,與其說是具有上下之分的階 層分化,不如說是平等的結盟關係。89李氏個案中的結首制,佃人取得分地 權,與嘉慶年間,吳沙、吳光裔只願賦予噶瑪蘭佃戶永佃權不同。道光至 同治年間,墾戶金吉隆以結首制在噶瑪蘭西勢糞箕湖開墾。佃人除了結首 取得「募佃酬勞之地」以外,僅取得永佃權,而沒有分地權,土地乃由墾 戶的股夥按出資比例均分。90顯然,結首制的內涵並非一成不變。
吳沙並非獨資擔任蘭地數千漢人的墾戶,而是由何繪、柯有成、趙隆 盛三人「助之資糧」,推測即是採取當時民間普遍通行的合股制組成墾戶,
何繪等三人得按股份共同承擔盈虧,並由吳沙擔任「墾戶首」。91今宜蘭縣 頭城鎮開成寺供奉了二塊「開蘭祿位」,其中一塊上書「何長興、吳翼飛、
趙隆盛、黃君佐、柯有成、林朝瑞」(39 頁圖 3)。嘉慶年間漢人自北而南 開墾噶瑪蘭,該祿位出現在宜蘭縣最北端的頭城鎮,可能意味著這六人是 吳沙入墾早期的重要夥伴。資助吳沙的趙、柯名列其中,又何長興疑為何 繪的商號,在乾隆 5 年(1740)即於臺灣北海岸投資土地開發,並與趙隆 盛同於乾隆 44 年捐了不少錢重修新莊慈祐宮,或可推測這些人是投資吳沙
88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下,頁 128。
89 李文良,《中心與周緣:臺北盆地東南緣淺山地區的社會經濟變遷》(新北:北 縣文化,1999),42-44。
90 邱水金(主編),《宜蘭古文書》5,頁 97-98、119-123。
91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1。「首」字可能意味,取得淡水廳公 文和義首身分的吳沙掛名該墾戶負責人。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頁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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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吳沙入蘭的記載來推測;98加上首先追溯嘉慶初年歷史的謝金鑾,在《蛤 仔難紀略》的〈原由〉裡,提到移民「聞風者接踵以至」,之後吳沙「遂統 其事,眾目為頭家」,99依稀透露吳沙先統合蘭地各勢力,而後才成為頭家。
不過這些勢力的規模,可能遠不及吳沙。因為不論是謝金鑾,或稍晚回顧 噶瑪蘭歷史的楊廷理,大體都以吳沙及其親屬、所屬墾戶為主角,來敘述 嘉慶初年噶瑪蘭的歷史,顯見沒有與吳沙旗鼓相當的勢力可相提並論。然 而關於這些勢力,缺乏文獻可資討論他們的背景、活動以及與吳沙的關係。
圖 圖 圖
圖 3 開蘭祿位 開蘭祿位 開蘭祿位 開蘭祿位
資料說明:本祿位供奉於頭城鎮新建里開成寺。陳長城〈吳沙與楊士芳〉文內繪製的開 蘭祿位,「黃君佐」作「黃君在」。
資料來源:凌昌武,《蘭陽史蹟文物圖鑑》(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86),頁 21。
陳長城,〈吳沙與楊士芳〉,《臺灣文獻》28:3(1977),頁 129。
98 如林元旻四兄弟在乾隆年間移居今礁溪鄉二龍村淇武蘭,於乾隆 38 年(1773)
創立祭祀公業,參見林性派,〈元旻公兄弟渡台事略〉,《林氏大族譜》,(國家圖 書館藏,編號 m00512607-4,1976),頁丁 6-丁 7。
99 謝金鑾,《蛤仔難紀略》,頁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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