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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吳沙的小傳。吳沙(1731-1798)祖籍漳州府漳浦縣,11渡海來臺後為人 做事,但不以此為滿足,可能在乾隆 40 年代(1775-1784)就到三貂久住,
證據有乾隆年間在世的陳壽祺於自己的詩集中提到,林爽文事件時,吳沙
8 根據宋錦秀的歸納,清代文獻中「三貂」一詞,可以指三貂嶺、三貂山、三貂 溪、三貂社所在,若以三貂社住居、生衍所在為根據,則「三貂」一詞所指的 範圍,主要在今日的貢寮區,參見宋錦秀,〈嘉慶以前三貂鹽寮地域史的建構〉,
《臺灣史研究》3:1(1996),頁 105。
9 設廳之後,官方所認定的「入山正道」同樣取道三貂,雖然官員曾規劃另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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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保存公文類纂》(國家文化資料庫,編號 ta_05707_000190-0001,網址:
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
14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2-403。
〈淡蘭資料雜錄〉,《臺灣風物》,28:4(1978),頁 36。
16 關於本案,參見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245-248。
17 潘凱受命清查的時間,應於乾隆 48 年(1783)12 月 15 日後,至 12 月 27 日間,
此前他「會同營員,並馬鳴鑣差丁緝獲李陞,並將未解各犯分起解」,參見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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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八堵至三貂窩藏了高達四、五千名漢人的消息,但卻未進行土地清查、
而僅是闢路至三貂,或許潘凱經過一番抉擇。大批漢人違法越界,潘凱身 為轄區離三貂最近的淡水同知,必須有所處置,以免漢人間或漢番間發生 事端,危急自己的仕途。烏樹林命案發生時,淡水同知因處理不善遭革職;
18稍早於乾隆 46 年(1781),淡水廳漢人入山活動遭生番殺了二十餘人的案 子,也使當時的淡水同知遭革職。19二位前任的殷鑑不遠。潘凱可能顧慮逕 行驅逐數千漢人,可能會引發民變,適得其反,所以先求相安無事,闢路 加強對三貂的控制。對在三貂活動多年的吳沙而言,潘凱的選擇無異延續 了淡水廳官方對他的姑息。
古吉龍的稟文還提到,乾隆 49 年至 52 年間,漢人已經進入噶瑪蘭,
只是與原住民起衝突、競爭失利而撤離。據此,嘉慶元年吳沙所率領的大 規模侵墾行動,對漢人或吳沙而言可能都不是第一次。《噶瑪蘭志略》記載 漢人於乾隆 47(1782)、52(1787)年兩度企圖佔據頭圍(頭城鎮一帶)而 未果。其中 52 年時,是由吳沙和他的弟弟邀集數百人在頭圍築城,只是仍 然敗給奮起抵抗的噶瑪蘭族,20此或即古吉龍所言的「厥后漢人燒焚番社,
其第一社番人亦焚燒漢人房屋」之事。據此亦可推測第一社為漢人對頭圍 一帶番社的稱呼。乾隆 52 年值林爽文事件,當時漳人聚集在基隆河流域的
大紀,〈奏為案犯全獲審明定擬彙總奏結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58,頁 833-838。
關於乾隆 49 年(1784)的界外土地清查,參見林玉茹、畏冬,〈林爽文事件前 的臺灣邊區圖像:以乾隆 49 年臺灣番界紫線圖為中心〉,《臺灣史研究》19:3
(2012),頁 47-94。淡水廳八堵一帶禁墾、准墾情形,參林玉茹文附表七「淡 防廳土地清釐狀況」。
18 富勒渾,〈奏報將殆玩不職之臺灣淡防廳同知馬鳴鑣解省拏問事〉,《宮中檔乾隆 朝奏摺》57,頁 858-860。
19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兵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移 會〉,《明清史料》戊編第 2 本(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3),頁 127-128,亦收錄於兵部,〈為移會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奏〉,《明清臺灣檔 案彙編》27,頁 460-461。
20 柯培元(纂輯),《噶瑪蘭志略》,頁 244。黃雯娟,《臺灣地名辭書卷一宜蘭縣》
(南投:臺灣省文獻會,2000),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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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堵等地以及三貂,躲避泉、粵人的攻擊,21或許是在此情勢下,漳人由吳 沙率領至噶瑪蘭謀求土地安身立命。
吳沙能讓許多漢人跟隨他、發展成官府畏懼的界外勢力,並推動佔領 噶瑪蘭的行動,必須有一定的財富作為基礎。然《噶瑪蘭廳志》對吳沙的 描述是:「初渡臺,為人執役,不自適,尋寄住於三貂社」。22吳沙並非自始 就是家財萬貫之人,人生的轉捩點似在來到三貂之後。姚瑩記載吳沙在三 貂「通番」,可知吳沙在三貂的生財之道,是與原住民貿易,經營番界內外 物資的買賣。吳沙讓投靠者入山伐薪抽籐「自給」,但「伐薪抽籐」並非自 給自足的生業,這些人應該是將伐抽所得薪籐,交由吳沙轉賣。由於人數 眾多,吳沙的貿易規模與利潤也就相當可觀,奠定他往噶瑪蘭發展的基礎。
23吳沙賣給噶瑪蘭原住民的商品有鹽、布,24並可能買進米。鹽、布自然並 非吳沙於三貂生產,從這點來看,吳沙是仲介或中間商,三貂則類似噶瑪 蘭與外界交換財貨的轉運站。吳沙買入米的推測,來自前引古吉龍的文書:
「該處番人耕而食,織而衣,非穴居野性者可比,今三貂、雞籠等處糧食,
半資蛤仔欄」。25古吉龍的說法應屬可信,17 世紀中葉蘭陽平原的原住民,
曾向當時統治臺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請求以米糧代替鹿皮,作為表示服 從的貢品;荷蘭人也曾燒毀輕視他們的原住民村落,據稱這些村落儲存了 不少米糧。26這些記錄均顯示二百多年前,宜蘭即有剩餘的米糧,而不用等
21 楊廷理,《東瀛紀事》,《中國野史集成》40(成都:巴蜀書社,1993),頁 357。
22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2。
23 關於通番、伐薪抽籐,參見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頁 150。唐羽 較早即關注吳沙在三貂的活動情形,認為依附吳沙的流民,除耕作外,也出售 藤、樟木等山產。唐羽,〈清乾嘉間吳沙在三貂之墾務〉,《宜蘭文獻雜誌》67/68
(2004),頁 35。唐羽認為漢人在三貂開墾土地,必須向「吳沙集團」繳納一 筆錢,名為「柴刀份」,再由三貂社招為佃人。三貂的土地是否如唐羽所言由「吳 沙集團」掌控,有待商榷,參見唐羽文頁 24-35。
24 楊廷理,〈噶瑪蘭節畧〉,頁 924。
25 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66。
26 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噶瑪蘭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到 1900 年)〉,
頁 42-43。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2(臺北: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頁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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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嘉慶元年吳沙帶漢人入蘭生產,同時也意味噶瑪蘭族有一定的農耕技 術。噶瑪蘭糧食輸出的生意,應有一定的利潤可圖,在設廳之前,福建省 興化、惠安的漁民,會在春夏間至噶瑪蘭以鹽換米。27
乾隆 49 年(1784)潘凱在淡水廳執行的土地清查,由閩浙總督富勒渾 奏請於全臺施行。28這波土地清查雖然預定將多數的界外私墾土地准墾,但 仍有二千餘甲的土地遭禁墾,土地的持有者想必十分緊張。29潘凱受命清 查,是不折不扣的燙手山芋,因為他的判斷決定私墾土地的命運,難免得 罪地方的非法勢力。潘凱最終沒能安然離開臺灣,他於乾隆 51 年因公離開 竹塹,與胥役一同於老衢崎(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附近的樹林口地方遭 人殺害。30此案疑點重重,有人謂當事者大事化小,栽贓於生番,使真正的 兇手逍遙法外。31不論真相為何,會有謠言認為真兇是漢人,顯示百姓有可 能做出戕害官員之舉,反映淡水廳官威不彰。人們敢輕視官員,其中的關 鍵應是百姓也有不小的武力。不久後林爽文事件爆發,清查結果因而未正 式彙報朝廷定案。32
林爽文事件讓臺灣各地在界外違法開墾的漢人,找到有利的契機可以 將私墾地合法化,吳沙正是成功的例子。淡水同知對吳沙等數千漢人盤據 界外心知肚明,林爽文起事後,官方必然關注吳沙所統帥的眾多漳人向背。
27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503。
28 富勒渾,〈奏報上緊清釐臺灣連界埔地之事務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59,頁 308-309。
29 關於禁墾面積與地點,參見林玉茹、畏冬,〈林爽文事件前的臺灣邊區圖像:以 乾隆 49 年臺灣番界紫線圖為中心〉,頁 67-68、75。
30 黃仕簡,〈臺灣淡水同知潘凱及隨從等系被生番兇殺〉,《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
70,頁 254。林聖欽(等),《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南投:臺灣文獻館,
2006),頁 87-89。
31 丁紹儀,《東瀛識略》,《中國方志叢書》53(臺北:成文,1984,同治 12 年刊 本),頁 231。陳培桂(纂輯),《淡水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遠流,2006,合校本,原刊於同治 10 年),頁 353-354。德保,〈為賜卹事〉,《明 清臺灣檔案彙編》29(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2004),頁 446-447,
出自《內閣大庫檔案》。
32 福康安,〈奏為臺灣熟番募補屯丁酌議章程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8,頁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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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對吳沙的觀感,先是在乾隆 52 年 6 月時目為「賊首」,然而隨著林爽 文集團開始往清廷控制力薄弱的內山逃竄,在內山違法討生活的漢人成了 清廷拉攏的對象,期許透過這些漢人聯絡生番,協助清廷防堵、擒拿林爽 文集團,這時吳沙在官方的形象有了急遽的改變。52 年底吳沙在三貂的活 動變成了中性的「居住」;隔年 1 月間吳沙等人協助清廷聯絡生番、帶領清 軍進入內山搜捕叛民,清軍將領對吳沙的描述是「吳沙等帶領生番出山遠 迎,詞色甚為真誠」。33
吳沙選擇與官府合作,據說是受淡水同知徐夢麟的招降。34徐夢麟在林 爽文事件後,屢屢向時任臺灣道的楊廷理表示,吳沙是可信任之人,並言 及招撫噶瑪蘭生番一事。35徐夢麟提招撫生番,言下之意即是讓漢人合法到 當地開墾,而這個提議對早在三貂卡位已久的吳沙而言,無疑相當有利。
楊廷理後來雖將徐夢麟的提議轉呈福建巡撫徐嗣曾,然遭徐嗣曾否定。
從林爽文事件的善後措施來看,由徐夢麟經手的土地清查,對吳沙立 足的三貂相當友善。先前於乾隆 49 年進行的土地清查,擬將原有番界36向 東移動,於基隆河流域的八堵立碑,將八堵西方四百餘甲的土地納入番界 准墾,但亦將八堵東方一百餘甲的土地劃為界外禁墾,等於禁止百姓由八
33 「賊首」,參見李侍堯,〈奏報臺地賊匪情勢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5,頁 321-322。拉攏漢人,參見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頁 67。「居住」,參
33 「賊首」,參見李侍堯,〈奏報臺地賊匪情勢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5,頁 321-322。拉攏漢人,參見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頁 67。「居住」,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