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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品牌權益 (Brand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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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就品牌權益、零售商自有品牌、核心競爭力、產業價值鏈、以 及賽局理論等相關的文獻進行探討。

第一節 品牌權益 (Brand Equity)

品牌的意義在於區別不同產品的生產者。所以,早期品牌的發展主 要的功能,只在於對於產品所有權的辦識。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品牌逐 漸成為消費者在購買決策時考量的因素之一。 品牌權益是指產品因為 本身的品牌名稱,而產生遞增的附加利益和價值 (Rangaswamy et al.,

1993; Park & Srinivasan, 1994)。所以,品牌是一組有關產品的相對定 位,一致的品質保證及功能屬性資訊的集合;是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輔助 工具,亦即品牌是影響消費者行為的重要因素。

品牌代表產品在顧客心中定位與價值。它的決定因素很多,例如產 品的外觀、屬性、功能,及產品在消費者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產品品質 與功能性雖然重要,如果沒有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產生價值,產品的價值 作用,也無法發揮至極大。因此,顧客心中持有的品牌正面態度,會創 造一個品牌的價值,此即顧客為基礎的品牌權益觀念。而其價值的顯 現,則藉由消費者的態度或行為,以增加品牌市場價值。

品牌權益是品牌所賦予產品的附加價值(Farguhar, 1990)。而產品附 加價值可因製造商、零售商與消費者三個不同的觀點而差異。就製造商 而言,產品品牌權益來自品牌的聯想。品牌權益的附加價值可以產生價 格溢酬與促銷費用的減少,而增加現金流量;就零售商而言,品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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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超越市場上其他的品牌,包括產品高的接受性、廣泛的銷售通路、較 低折扣費用、較大貨架空間等所產生的品牌槓桿(Brand Leverage);對消 費者而言,品牌權益來自實體產品與個人記憶對於該品牌的聯想,是決 定購買行為的主要因素。總言之,品牌權益是指能喚起消費者思考、感 受、知覺和聯想,近而吸引消費者產生購買力的品牌組合 (Kim, 1990)。

品牌權益是連結品牌、品名及符號的一種品牌資產/負債的集合體,

是企業維持核心競爭優勢與掌握盈餘的重要來源。行銷的戰爭就是一場 品牌的戰爭(Aaker, 1991)。為了爭奪品牌在銷售市場的統制力,企業都 把品牌視為公司最有價值的有形/無形資產,品牌行銷是企業經營的重要 競爭策略。 因此,Aaker 認為,創造品牌權益的價值來自五項品牌權 益資產:品牌忠誠度、品牌知名度、品牌知覺、品牌聯想,以及其他專 屬品牌資產,如圖2-1品牌權益構面圖。Aaker將企業的關鍵成功因素(Key Success Factors; KSF)定名為「永續的競爭優勢(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SCAs)」,並提出SCAs的特徵如下:包含該產業之關鍵性成 功因素;足以形成異質價值,而在市場形成差異性;可承受環境變動與 競爭者反擊之行動。由此觀之,Aaker所強調的企業競爭優勢,必須與 產業或環境中的競爭優勢相配合,並能產生實質差異價值的一種永續競 爭優勢,也就是品牌權益。

張榮華(2005)以「品牌知識」、「知覺品質」、「品牌忠誠」代表品牌 權益的內涵;而以邱志聖(2006)的4C架構之「資訊搜尋成本」、「道德 危機成本」、「專屬陷入成本」等,三構面代表三種無形的交易成本,

研究推論品牌權益之內涵,透過中介變數交易成本,而形成品牌權益。

資料來源:Aaker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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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ker (1995)更提出品牌權益的定義,主張品牌聯想為品牌權益的 核心價值。消費者以對於品牌所產生之聯想為中心,進而擴展至不同構 面的評估。Krishnan (1996)以品牌聯想為主軸,探討消費者對於品牌的 偏好度,其主張品牌聯想的內容,是一品牌的代表性指標。品牌權益,

主要是在說明,品牌在行銷策略上的重要性。儘管,對於品牌權益的觀 點,學界並沒有一致的定義,但是大多數的學者專家都能同意,品牌權 益主要是來自行銷策略操作,以及其所賦予在品牌上的獨特屬性。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 (Dartmouth University) 教授Dr. Keller 於1998年在

“Strategic Brand Management: Building, Measuring, and Brand Equity” 一 書,「以顧客為本的品牌權益」(Customer-Based Brand Equity; CBBE ) 概念模式,將品牌權益定義為:“顧客腦海中的品牌知識以及對於行銷 活動回應的差異效果;”而主要的組成因素包括了:差異化效果、品牌 知識、以及消費者對於行銷活動的回應。Dr. Keller提出了品牌辨識 (Identity) 、品牌意義 (Meaning) 、品牌回應 (Responses) 到品牌關係 (Relationship) 的階梯式金字塔模型 (圖2-2) ,說明產品要先創造品牌可 辨識性與認同,才能建立品牌意義;發展品牌意義後,才能產生品牌反 應;而產生適當的品牌反應,才能形成品牌關係,完成品牌權益的建立。

對於不同的品牌,當消費者面對相同的行銷活動、及產品服務時,

某些價值的差異,就是由於品牌而形成的,這就視為該品牌的品牌權 益;亦即,品牌權益可定義為該品牌名稱為其對產品所貢獻的額外價 值。消費者對於低涉入性產品 (例如:消費性產品、包裝食品) 的購買 決策時,因為缺乏動機,或是類異點資訊分辨能力,故只能根據其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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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以顧客為本的品牌權益金字塔 資料來源:Keller (1998)

悉的品牌來進行購買決策。因此,品牌聯想的強度、喜好度、以及獨特 性,對於品牌權益的建立,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對於食品製造商而言,

產品的品牌權益,更是清楚決定了其在零售商店的貨架位置與銷售量。

Keller 認為品牌知識構面,可分為品牌察覺(即品牌的知名度)及 品牌形象(即品牌聯想的組合)所形成的聯想網絡模式。品牌覺察(Brand Awareness)是指消費者對品牌回想及品牌辨識的表現,包括:1. 品牌回

品牌關係

品牌回應

品牌意涵

品牌識別

心理連結的深度 行為忠誠的廣度

正面的 品牌回應

類同點 類異點

品牌判斷 品牌感受 品牌功效 品牌意象

品牌凸顯 品牌發展的階段

品牌 共鳴

具深度與廣度 品牌察覺

品牌打造基礎

階段品牌打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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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Brand Recall):是指給消費者一組產品類別,而消費者能記憶回想起 該品牌的能力。例如,消費者想到碳酸飲料時,就會自然而然的想起可 口可樂品牌的能力;2. 品牌辨識 (Brand Recognition):則是指當給予某 品牌為一既定線索時,消費者能確定該品牌曾出現過的能力。換言之,

當消費者進入零售商店時,其是否能辦識出品牌的能力。一般而言,如 果消費購買決策是在購買當下才決定的,那麼品牌辨識就變的相當重 要。反之,對於需要想過才買的產品,則品牌回想就是產品銷售的關鍵。

品牌形象(Brand Image),則是指存在於消費者記憶中與某個品牌相 連的聯想。反應出對該品牌的認知,也就是消費者已經形成有關該品牌 的知覺組合;亦可說是消費者對於該品牌的主觀知覺性概念。也就是 說,品牌形象可細分為:1. 品牌聯想的種類:包括屬性、態度及利益三 種類型; 2. 品牌聯想的喜愛:對各品牌聯想有不同的喜好程度及評價;

3. 品牌聯想的強度:消費者如何處理及儲存已收到的資訊。當消費者對 於該品牌產生知覺價值或重要性時,則未來購買時會很容易被回想起 來;4. 品牌聯想的獨特性:就是與其他品牌比較起來,該品牌是否具有 獨特的競爭優勢。而這些都可視為建立品牌權益的基本因素之ㄧ

Kotler (1997) 認為,品牌形象是消費者根據每個品牌屬性,所發展 出來的品牌信念;也就是,對某一特定品牌所持有的品牌信念組合,可 稱為品牌形象。消費者可能會因個人的經驗與選擇性認知、扭曲、或記 憶的效果,而對某一品牌的信念有所不同,並用以區別不同競爭者的產 品與服務。故清晰的品牌形象,可使消費者易於辨認產品、評估產品品 質、降低購買時的認知風險、並得到差異化的感受與滿足。成功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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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所認同。所以,經營成功的品牌形象,可與競爭品牌形成明顯的區隔。

故可知品牌形象,是建立以顧客為基礎的品牌權益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品牌權益是產品市場模式的理論基礎,是透過品牌在產品市場所產 出體現出來的效益。最常被提及的測量市場產出指標是價格溢價(Price Premium),即與無名品牌產品相比,品牌產品索取更高價格的能力。溢 價的理論依據是,有品牌的產品,應比相同功能和質量的沒有品牌產品 的價格來得高,溢出的價格就是品牌權益。品牌溢價乘以該品牌的銷售 量是該品牌的總價值,這也就品牌鑑價的財務構面衡量方法。

品牌權益也可由行銷構面來論述。Aaker (1992)提出品牌權益是聯 結於品牌、品名和符號的資產和負債的集合;其可能增加或減少該產品 或服務對公司和消費者的價值。品牌權益是由於品牌所達成在市場的地 位,使其超過其實體資產價值的額外價值。而品牌權益是品牌賦予實體 產品的附加價值。在考慮品牌的延伸時,品牌權益可解釋為一種剩餘價 值,存在於喜歡的印象、態度及行為偏好的形式中。而Keller (1993)則 從個別消費者觀點,來定義品牌權益;認為顧客基礎的品牌權益,是消 費者對某一品牌之營銷效果刺激,而反應於品牌知識的差異。

Lassar et al. (1995) 認為,品牌權益為一個品牌在顧客心中,所增加 的知覺效用及利益。品牌權益就定義上,需考慮五個重要因素:1. 品牌 權益指的是顧客的主觀認知,而不是一些具體的指標。 2. 品牌權益是 對品牌整體的價值聯想。 3. 品牌的整體價值主要源自於品牌名稱,而 不只來自於品牌的實體部分。 4. 品牌權益並非絕對的,而是與其競爭

Lassar et al. (1995) 認為,品牌權益為一個品牌在顧客心中,所增加 的知覺效用及利益。品牌權益就定義上,需考慮五個重要因素:1. 品牌 權益指的是顧客的主觀認知,而不是一些具體的指標。 2. 品牌權益是 對品牌整體的價值聯想。 3. 品牌的整體價值主要源自於品牌名稱,而 不只來自於品牌的實體部分。 4. 品牌權益並非絕對的,而是與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