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標保護國際化發展之緣由及現況
第四節 商標註冊之國際化發展面向
第一項、商標註冊之重要性
關於商標權原始取得之方式雖有使用主義與註冊主義兩種,但世界上除了少 數國家如美國採取使用主義外,多數國家都採取註冊主義,而即使在美國,
商標註冊申請亦具有先使用之「表見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之效力;
商標註冊不僅建立了註冊人的所有權,且賦予了註冊權利人得為商業上獨占 使用之權利,並使公眾瞭解及尊重此些權利,法院通常也較願意發出防止商 標侵害發生之禁制措施,註冊商標所有人因而較能保護及執行其商標權40; 另外,由於經濟活動國際化的結果,商標受搶註等侵害問題,已不再侷限於 一國之地域內,往往為跨國性的商標侵害問題。因此,如何迅速獲得商標註 冊權利之保護、如何擴大商標註冊權利之範圍,自為商標申請人所一致關心 之問題。
第二項、 「多國註冊」與「超國註冊」
傳統上,商標申請人欲在外國取得商標註冊權利,須逐一向欲受商標保護之 國家申請註冊,並僅取得該國之商標專用權而已,即所謂「一國註冊」,此 方式乃商標屬地原則下的當然產物。然而源於各國法律及所使用語言、貨幣 之差異,如果要逐一在各國進行商標註冊,往往須尋求各國代理人之協助,
按照各國相關程序規定,使用各國之法定語言,一遍遍地進行繁瑣的申請,
造成財力、人力、時間上的具大花費,在現代經濟社會之商業競爭環境下極 易喪失機先。是以,國際間為使商標申請人能以較為簡便迅速之方式,拓展 其得獲商標註冊權利之範圍,以達到商標保護國際化之效果,乃有各種面向 之努力。在商標註冊制度國際化發展之面向上,依受理程序及實質授權決定 層面之國際化程度,可以分為偏重於受理程序上具有國際化性質之「多國註 冊」,及在受理程序及實質授權決定上均有國際化性質之「超國註冊」,兩種 發展面向41。
一、程序面向之國際化-「多國註冊」
(一)特色:
所謂「多國註冊」係指由依條約成立之國際機構受理註冊申請,而由該機 構通知被指定欲受保護之締約國,使註冊商標在各該國內受其商標法之保 護。此種商標註冊制度僅於受理機構及申請程式等程序層面具有國際性而 已,關於是否准予註冊、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質內涵,基本上係 由各個被指定國決定,嚴格而言並未脫離屬地原則。
401 James E. Hawes & Amanda V. Dwight, Trademark Registration Practice, 1-3、1-4(2007).
41曾陳明汝,同註 1,頁 457 至 458。
(二)代表規範:
屬於「多國註冊」面向之國際條約有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註冊 條約。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兩部條約合成了商標國際註冊體系,凡是 巴黎公約之成員國均可選擇加入其中一條約,或同時加入兩條約,其主要特 色在於使申請人得以其在本國已註冊或已申請註冊之商標為基礎,經由本國 商標主管機關代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國際局申請國際註冊,指定在其他 締約國受保護後,就如同在其他各被指定國直接註冊般,透過此種途徑並非 直接產生一個跨國專用權,而是取得被指定的數個國家之商標權,是以所受 保護之內容與範圍悉依各締約國之內國法律而定42;至於商標註冊條約,亦 須透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通知各個被指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各自 審查,亦不直接產生一個跨國的專用權。由於商標註冊條約參加的國家太 少,在商標國際註冊方面並沒有發生什麼實際作用,故關於商標註冊國際化 發展之「多國註冊」面向,以經由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規定所取得之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較具代表性。
二、程序及實體面向之國際化-「超國註冊」
(一)特色:
所謂「超國註冊」係指在國際社會間建立一個統一的商標法,設立一個超國 家之商標註冊及管理機構,統籌授與商標權,註冊效力及於區域內之所有國 家。此種商標註冊制度於受理機構、申請程式等程序層面,及是否准予註冊、
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體層面,均具有國際化之性質,可謂屬地原則 之革新。
(二)代表規範:
屬於「超國註冊」面向之國際社會間統一的商標法,有非洲法語國家班吉協 定、比荷盧統一商標法、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等區域內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 實體法。非洲法語國家班吉協定與比荷盧統一商標法於生效後,均取代區域 聯盟內各成員國之國內商標法,即各該區域內不再存有單一國家之商標註冊 制度;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雖然亦係區域內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在 區域內具有統一的效力,依此規定註冊的商標,可在歐盟全部領域內生效,
但與各成員國之國內商標法併存,並不取代各成員國之國內商標法,商標申 請人欲在歐盟國家取得商標註冊權利之保護,可以視需要選擇申請註冊歐洲 共同體商標,或是向各國各別申請註冊其國家商標。由於班吉協定及比荷盧 統一商標法的成員國數目或經濟地位,未及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成員國數 目眾多且經濟地位重要,故關於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超國註冊」面向,
以經由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規定所註冊之歐洲共同體商標,較具代表性。
42謝銘洋,歐洲商標制度之最新發展趨勢(原發表於 1992 年),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實務,翰蘆 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頁 167 至 168,2004 年 10 月。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簡稱馬德里協定)
合稱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
多國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依此取得之商標均稱為 有關議定書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簡稱馬德里議定書)
商標註冊條約
(簡稱 TRT)
非洲法語國家班吉協定 超國註冊 比荷盧統一商標法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依此取得之商標稱為
(簡稱 CTMR) 「歐洲共同體商標」
(簡稱 CTM)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7】商標註冊制度之國際化發展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