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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第四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實務

第一項、台灣人民如何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

一、申請資格

(一)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修正前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於西元二○○四年修正前,就申請人資格設有限制,規 定符合:1、歐盟之成員國國民;2、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之成員國國 民;3、非巴黎公約之成員國國民,但在巴黎公約或歐盟成員國境內有住所、

居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處所;4、非巴黎公約之成員國國民,且在巴黎 公約或歐盟成員國境內亦無住所、居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處所,但根據 該國法律給予歐洲共同體商標同等保護之國家的國民;5、「關於無國籍人 身份公約」所規定的無國籍人,或「關於難民議定身分認定書」所規定的難 民,視為在該國有慣居地之國民等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始可成為歐洲共同 體商標註冊之申請人。

內部市場協調局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正式開始運作後,初期台灣因非 巴黎公約或其他相關國際組織之會員國,未能直接符合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第五條所規定之申請人資格,經我國與歐盟交涉後,歐盟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六日核定一項互惠待遇決定,以互惠方式接受來自台灣之歐洲共同體商標 註冊申請案244。因此,台灣人民依該項互惠待遇決定,即符合上述第四款之 申請人資格,可以提出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

(二)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現行規定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於西元二○○四年修正後,現行之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就申請人資格未再設有限制,規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請歐洲共同體 商標註冊。因此,台灣人民當然符合申請資格。

二、申請現況

依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所公布的歐洲共同體商標統計報告顯示245

自西元一九九六年至二○○七年為止之歐洲共同體商標所屬國之總申請 數、總註冊數排名中,台灣分別位居第十九名、第十八名,所提出之總申請 數達四千六百零六件,所獲得之總註冊數亦達三千一百九十二件,在亞洲國 家中僅次於日本,顯為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制度的主要使用人之一。由台灣 人民積極申請註冊效力通行於全歐盟之歐洲共同體商標,可見歐洲市場對台 灣之重要性。

24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季刊,第 20 期,頁 13,1996 年 12 月。

245見本文【表 4-14】、【表 4-15】。

第二項、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

一、檢索條件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網站設有「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CTM-Online),246公 布有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使用者可使用各種檢索條件,如「商標號碼」、「商 標基礎」(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出申請之歐洲共同體商標案,或者是指定歐盟 要求領土延伸之國際註冊案)、「商標內容」、「商標形式」(文字 Word、圖形 figurative、立體形狀 3D、顏色 color、聲音 sound、氣味 Olfactory、光學全息 圖 Hologram、其他 others)等為檢索條件,進行商標資料檢索。

二、查詢所得

「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查詢所得頁面,所顯示之重要商標資訊如下:

欄 位 內 容 Filing Date 申請日

Date of Registration 註冊日 Expiry Date 到期日

Nice Classification 商品或服務之尼斯分類

Type of Mark 商標形式(如:文字、圖形、立體形狀…等)

States of Trade Mark 商標審查狀態(如:已通過絕對審查、在異議階段、

已註冊、已接受國際註冊指定…等)

Filling Language 申請之語言 Second Language 指定之第二語言

Owner 所有人

Representative 代理人 Seniority 有無資深權 Priority 有無優先權

Publication 公告日期(含:申請公告、註冊公告)

Opposition 有無異議 Cancellation 有無失效 Appeals 有無訴願 Renewals 續展情形

《作者自行整理》

【表 4-16】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顯示之重要商標資訊

246見 OHIM 網站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de_SearchBasic?transition=start&source=Log-in.h tml&language=en&application=CTMOnline.

第三項、實際案例

一、台灣廠商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而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

(一)宏碁企業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共同體商標號 000653949 號)

宏碁企業以商標圖樣「Acer <<」,使用在尼斯協定第九類之商品或服務,

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出申請,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日為西元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註冊日為西元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到期日為西 元二○一七年十月八日;未主張資深權、優先權;未經異議、未經撤銷或宣 告無效、未經訴願。

「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資料,略示如下247

Filing date: 08/10/1997

Date of registration: 26/05/1999

Expiry Date: 08/10/2017

Nice Classification: 9

Type of mark: Figurativ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No

Status of trade mark: CTM registered

Filing language: English

Second language: French

Graphic representation:

247見 OHIM 網站「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條件:Trade Mark Number 000653949)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Detail_NoReg.

(二)鴻海企業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共同體商標號 004361879 號)

鴻海企業以商標圖樣「FOXCONN」,使用在尼斯協定第九、三十五、四十、

四十二類之商品或服務,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出申請,取得歐洲共同體 商標註冊;申請日為西元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註冊日為西元二○○六 年三月三十日,到期日為西元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未主張資深權、優 先權;未經異議、未經撤銷或宣告無效、未經訴願。

「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資料,略示如下248

Filing date: 29/03/2005

Date of registration: 30/03/2006

Expiry Date: 29/03/2015

Nice Classification: 9, 35, 40, 42

Type of mark: Figurativ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No

Status of trade mark: CTM registered

Filing language: English

Second language: French

Graphic representation:

248見 OHIM 網站「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條件:Trade Mark Number 004361879)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Detail_NoReg.

二、瑞典廠商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指定歐盟而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

(共同體商標號 000916224 號)

瑞典廠商 Håkan Sporrhagen 公司以商標圖樣「Dahlia sedan 1911」,使用在尼 斯協定第三十二類之商品或服務,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指定歐盟,取得歐洲 共同體商標註冊;到期日為西元二○一七年一月十日;未主張資深權、優先 權;未經異議、未經撤銷或宣告無效、未經訴願。

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資料,略示如下:249

Date of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23/03/2007 Date of receipt at OHIM: 28/06/2007 Expiry Date: 10/01/2017 Nice Classification: 32

Type of mark: Figurative

Status of trade mark: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accepted

WIPO language: English Second language: German

Graphic representation:

Owner: Name: Håkan Sporrhagen Country: Sweden

249見 OHIM 網站「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條件:Trade Mark Number 000916224)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Detail_NoReg.

第五章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第一節 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選擇策略

第一項、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及關係

一、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

現行商標註冊途徑有「一國註冊」、「多國註冊」、「超國註冊」等不同途徑,

「多國註冊」及「超國註冊」都是為了改進「一國註冊」之侷限性而出現,

各種不同註冊途徑之差異點,主要表現在其程序受理與實質授權決定機構,

及國際化之程度上:

(一)依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定機構而論:

「一國註冊」之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定機構,均為各國之商標主管機關;

「多國註冊」之程序受理機構為依條約成立之國際機構,實質授權決定機 構為各個被指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超國註冊」之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 定機構,均為超國家的國際機構,並適用區域間統一的商標實體法;

(二)依國際化程度而論:

「一國註冊」乃屬地原則之當然表現,就商標註冊方面無國際化可言;「多 國註冊」偏重於受理程序面之國際化,至於授權准否之決定、商標權之內容 及保護範圍等實質內涵,原則上仍由各被指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決定,故某 程度上只是一種由國際機構來執行的轉介制度;「超國註冊」無論在受理機 構、申請程式等程序面,或授權准否之決定、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 質面,均具有國際化性質。

二、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關係 (一)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是平行的:

「多國註冊」偏重於受理程序之國際化,某程度只是一種轉介註冊制度,因 此自無取代「一國註冊」或「超國註冊」之問題,故有利用馬德里國際註冊 制度(多國註冊)指定歐盟(超過註冊)為被指定國,以獲得歐洲共同體商 標註冊之情形,即屬「多國註冊」與「超國註冊」之併存與結合。「超國註 冊」無論是程序受理或實質授權決定,均具有國際化性質,惟超國註冊中最 具代表性之歐洲共同體商標,於制度設計上即決定不取代歐盟成員國之國家 商標註冊制度,而採複數保護機制,只有當兩者發生重疊或密接等關係時,

另有關於資深權、訴訟程序競合、「轉變」(Conversion)等協調設計,故歐洲 共同體商標註冊亦得與「一國註冊」及「多國註冊」併存。現行的「一國註 冊」、「多國註冊」、「超國註冊」原則上得併存而不衝突,彼此間為平行關係。

(二)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是可選擇的: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既屬平行,除非不存在選擇可能(例如:對於非馬 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自無對其以「多國註冊」途徑取得商標註冊之可能;

又如對於未在區域間成立超國家註冊機構之國家,自無對其以「超國註冊」

取得商標註冊之可能;再如對於非洲班吉協定成員國,因班吉協定在制度上 即採取代國家商標之設計,自無對各成員國以「一國註冊」途徑取得商標註 冊之可能),申請人於其他多數情形下,均有得自由運用不同商標註冊途徑 之選擇性。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圖 5-1-1】「一國註冊」示意圖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圖 5-1-2】「多國註冊」示意圖

【圖 5-1-3】「超國註冊」示意圖

《作者自行繪製》

WIPO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第二項、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選擇

(二)商標識別性之高低

申請人在創造商標時,應盡量創造具有高度識別性之商標,於提出商標註冊 申請前,亦應自行進行在先商標檢索,避免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或遭第 三人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而提出異議、要求宣告無效或撤銷之情形發生。

商標之識別性越高,申請人所能選擇的註冊途徑就越多,而如自忖商標之識 別性不高,即應避免選擇易遭「中心打擊」(因基礎商標發生駁回、宣告無 效、撤銷等情事,將導致國際註冊商標亦遭撤銷)之「多國註冊」途徑,亦 應避免選擇具有「全部或沒有」特性(只要一成員國有人提出爭議成立,將 導致整個區域商標申請被駁回或商標失效)之「超國註冊」途徑,而應向對 於商標顯著性要求較低、經檢索並無在先商標之國家,逐一提出申請。

(三)市場需求之範圍

一般情況下,小型企業之產品並不具領導市場的能力,商標權只是作為區別 作用之標誌,此時企業可以先不急於國外註冊,而只要監測國外潛在市場的 商標註冊情形,並保留己方商標之原始憑證,例如廣告、契約等即可;若企 業之產品在國內市場已漸成主流,並伴有較大數額之出口業務,商標在識別 標誌作用之外,亦具備價值增值功能,即應考慮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以抵禦商標被搶註所帶來之無形資產損失250

至於欲向國外拓展市場之企業,亦應評估市場之範圍,如經評估後確只針對 數個國家作市場開發而已,基於節省花費及申請商標註冊獲准機率等方面之 考量,應針對目標市場對象國家,直接個別提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為宜251

至於欲向國外拓展市場之企業,亦應評估市場之範圍,如經評估後確只針對 數個國家作市場開發而已,基於節省花費及申請商標註冊獲准機率等方面之 考量,應針對目標市場對象國家,直接個別提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為宜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