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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第一項、研究方法

一、研究資料來源

本文研究資料來源,包含各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組織或民間團體(如: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商標研究協會及代理人事務所、學術研 究機構)、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共同體內部市場 協調局、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臺灣智慧財產局)、學者及實務界 人士,就商標保護之國際公約、法律規範、法理及實務問題,所發表之書籍、

期刊、論文、統計報告等次級資料,及訪談專家後所取得之原始資料。

二、研究資料方法

本文研究資料方法,主要採取下列兩種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針對蒐集所得之文獻資料進行深度之分析,具體方式包括:歸納比較、建立 體系、邏輯推論、延伸批判。

(二)專家訪談法:

鑒於前述國內對於商標註冊制度國際化發展相關議題之研究資料不足,且國 內商標代理人於代理客戶申請國外商標註冊時,多數再轉介予外國商標代理 人,較少利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直接及全面性經驗,而中國分別於西元一 九八九年、一九九五年成為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且不乏台商 透過中國商標代理人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或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案 例,已累積有相當之研究文獻及實務操作經驗,是以作者於論文撰寫期間,

除赴中國北京蒐集文獻資料外,並訪詢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 冊處人員及訪談中國商標代理人,探討現行各商標註冊途徑之規範及實施,

汲取第一手經驗,並驗證本文意見之正確性及可行性。

第二項、研 究架構

依本文所欲達成之研究目的,全文研究架構為先由商標保護之國際化發展緣 由及現況談起;繼而分析「多國註冊」(以具代表性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為研 究核心)、「超國註冊」(以具代表性之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之重要規範 內容及具體實施情形;再而提出選擇適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時之策略建議、探討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最後對於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 提出建言。

【圖 1-1】本文研究架構

商標保護國際化之緣由及現況

商標之基本概念及保護形態 商標註冊之國際化發展面向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重要規定 及實施情形

多國註冊-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重要規定 及實施情形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下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選擇時之策略建議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建議

結 論

第二章 商標保護國際化之緣由及現況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之概念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之意義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大陸稱之為「知識產權」)於我國 法律並未明文定義,關於其概念範圍,可參酌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

一、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西元一九六七年簽署之「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公約), 於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與下列事項相關之權利:1、文學、藝 術及科學作品(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2、表演人員之演出、

錄 音 物 、 廣 播 (

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

;3、人類之任何發明(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4、科學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ies);5、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 6、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標記(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

;7、不正競爭之防止(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8、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基於智慧

活動所產生之權利(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西元一九九四年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協定),於第二部分列入規 範之智慧財產權包含: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商標(Trademarks);3、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4、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5、專利(Patents);6、積體電路佈 局(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8、對授權契約中反競爭行為之管制(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ses)。

由上可知智慧財產權涵蓋之範圍相當廣,包括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 之成果」及「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給予之保護。前者,如 WIPO 公約規範之文 學、藝術及科學作品、表演、錄音物、廣播、人類之任何發明、科學發現、產業 設計、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基於智慧活動產生之權利,及 TRIPS 協定規範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專利、產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後者,如 WIPO 公約規範之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標記、不正競爭防止,及 TRIPS 協定 規範之商標、地理標示、未公開資訊保護、對授權契約中反競爭行為之管制6

6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智慧財產權之基礎理論,頁 10 至 12,翰蘆圖書出版

第二項、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智慧財產權之基本特徵可歸納如下7一、無形的私有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與人是密不可分的,除了需要人的智慧活動,也需要資本的投入 以加大其影響範圍,所以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又因為智慧財產權 不同於有體物的占有與支配,所以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

二、法律擬制的專有性權利

由於智慧財產權不具有物質形態,權利人難以對其進行類似有形財產那樣的 自然占有和實際控制,因而權利人對於其智慧活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是法 律擬制的結果,而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利。

三、受地域性限制的權利

從歷史上來看,智慧財產權是封建君主以特許權的形式所授予的欽賜特權,

受封建君主權力的限制,只能及於君主權力所轄範圍,雖然現代社會中智慧 財產權的性質已經成為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但智慧財產權由封建社會所留 下來的「地域性」特徵並沒有改變,按照國家主權原則,依一國法律所取得 的智慧財產權,其空間效力原則上僅限於一國領土主權範圍,不具域外效力。

四、受時間性限制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所擬制出來的專有性權利,各國法律在擬制此一權利時,

都明確規定了其專有性權利的有效期限,一旦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有效期限,

此一權利便成為人類共有的財產,這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時間性」特徵,

反映了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與社會利益間的平衡。

無形的私有財產權 法律擬制的專有性權利 智慧財產權

受地域性限制的權利 受時間性限制的權利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1】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7萬鄂湘、陳建德,國際知識產權法,頁 6 至 12,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 年 10 月。

第二節 商標之概念

第一項、商標之功能及重要性

一、商標之功能

「商標」(trademark)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功能8: (一)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distinguish);

(二)表彰所有有著同一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來自於同一「來源」(source);

(三)表彰所有有著同一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相同等級之「品質」(quality);

(四)作為「廣告」(advertising)促銷商品或服務之主要工具。

另有認為商標亦具有保護公眾免於「混淆」(confusion)或免於「受騙」

(deception)、保證消費者能夠買到所想要的商品或服務等功能9

二、商標之重要性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商標在傳統功能之外,另外取得 了企業智慧資產的功能,這是因為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資產在企業整體資產的 比例也快速增加,不但使得代表品牌的「商標」之重要性大增,也使得商標成為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所不可忽視的一個智慧資產10

依英國國際品牌公司(Interbrand 公司)所公布的西元二○○七年全球百大 品牌價值調查報告,全球前四大國際品牌的商標價值均超過五百億美元,排名第 一名的可口可樂公司(Coca Cola),商標價值高達六五三點二四億美元,而排名 第二、三、四的微軟公司(Microsoft)、IBM 公司(IBM)、奇異公司(GE),商標價 值亦分別高達五八七點○九億美元、五七○點九一億美元、五一五點六九億美 元,綜觀前十大商標品牌價值均高達二百億美元以上,展現強勢的全球經濟實力。

另由我國經濟部主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執行,亦委託 Interbrand 公司所作的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台灣前四大國際品牌的商標價值均超過十億 美元,排名第一名的華碩電腦公司(ASUS),商標價值達一一點九六億美元(新 台幣三九七點四八億元),而排名第二、三、四的趨勢科技公司(Trend Micro)、

宏碁公司(Acer)、宏達電公司(HTC),商標價值亦分別達一一點四二億美元(新台 幣三七九點四四億元)、一○點六九億美元(新台幣三五五點二四億元)、三四三點 八五億美元(新台幣一○點三五億元) 11,台灣國際品牌之商標價值雖與全球國際 品牌仍有距離,惟已迎頭追趕全球國際品牌,競爭力不容小覷。

從以上數據看來,商標可謂具有累積及創造企業資產價值的智慧財產權。

82 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3-3、3-4 (2007).

91 Anne Gilson Lalonde, Karin Green, & Jerome Gilso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Practice, 1-22.1(2006).

10馮震宇,新興商標類型的規範與發展,月旦法學教室,第 26 期,頁 103 至 104,2004 年。

11關於品牌之排名及數據,均見 Interbrand 公司網站(http://www.interbrand.com)公布之調查報告。

排名(2007) 品牌(商標) 所有人公司 價值

(億美元)

1 Coca-Cola 可口可樂(美國) 653.24 2 Microsoft 微軟(美國) 587.09 3 IBM IBM(美國) 570.91 4 GE 奇異集團(美國) 515.69 5 Nokia 諾基亞(芬蘭) 336.96 6 Toyota 豐田(日本) 320.70 7 Intel 英特爾(美國) 309.54 8 McDonald’s 麥當勞(美國) 293.98 9 Disney 迪士尼(美國) 292.10 10 Mercedes 賓士(德國) 235.68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1-1】2007 年全球國際品牌前十名

排名(2007) 品牌(商標) 所有人公司 價值

(億美元/億新台幣)

1 ASUS 華碩電腦 11.96 / 397.48 2 TRAND MICRO 趨勢科技 11.42 / 379.44 3 ACER 宏碁 10.69 / 355.24 4 HTC 宏達電 10.35 / 343.85 5 MASTERKONG 康師傅 7.26 / 241.12 6 D-LINK 友訊科技 3.47 / 115.31 7 ZYXEL 合勤科技 3.21 / 106.77 8 MAXXIS 正新橡膠 3.09 / 102.71 9 JOHNSON 喬山健康 3.02 / 100.35 10 BENQ 明基電通 2.93 / 97.49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1-2】2007 年臺灣國際品牌前十名

三、品牌台灣發展計畫

鑒於商標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之重要性,為協助台灣廠商爭取品牌行銷的高利 潤,藉由發展國際品牌以使我國經濟更上一層樓,經濟部擬定七年期的「品 牌台灣發展計畫」,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至一○一年。計畫要點如下12

(一)願景及總目標

以塑造一個「多元品牌、百花齊放」的品牌發展環境為願景,在此願景下,

設定總目標為:整合長期發展品牌相關資源,提供企業所需人才及營造優質 品牌環境;提升台灣國際品牌價值之成長率,縮小與全球百大品牌之差距。

(二)品牌台灣八大措施

1、激發全民品牌意識:舉辦品牌政令宣導、台灣優良品牌及最受歡迎品牌選

1、激發全民品牌意識:舉辦品牌政令宣導、台灣優良品牌及最受歡迎品牌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