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多國註冊-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第三節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實踐
第一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國際間之實踐
一、馬德里國際註冊之整體實施情形
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公布的馬德里國際註冊統計報告顯示91:
(一)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最
1、最早的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可以追溯至西元一八九三年,所有人為瑞士巧 克力生產商(Russ Suchard et Cie),但目前不再有效。
2、經過多次續展,目前仍有效之最早的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亦可以追溯至西 元一八九三年,所有人是瑞士手錶生產商「浪琴」(Longines)。
3、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目前有效件數:截至西元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 止,共有四十八萬三千二百十件有效之國際註冊,約相當於五百四十一萬九 百十八件被指定國之國家商標註冊,即平均每件國際註冊指定十一個國家
(5410918÷483210≒11)。
4、馬德里國際註冊申請數,近十年來整體呈現上揚趨勢:
年度(西元) 申 請 數 成 長 率
1997 19071 + 2.1%
1998 20406 + 7.0%
1999 20492 + 0.4%
2000 24230 +18.2%
2001 24331 + 0.4%
2002 23151 - 4.8%
2003 23879 + 3.1%
2004 29472 +23.4%
2005 33577 +13.9%
2006 36471 + 8.6%
2007 39945 + 9.5%
【表 3-4】馬德里國際註冊每年度之申請數
91見 WIPO 網站(http://www.wipo.int)公布之西元 2007 年度統計報告。
(二)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原屬國年度申請數排名
(三)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被指定國年度被指定數排名
TOTAL(總被指定數) 356539 364725 370234 100%
【表 3-6】馬德里國際註冊被指定國之年度被指定數排名
第二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中國之實踐
一、加入背景
中國分別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成為馬德里 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之成員國,而關於中國加入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之背景92:
(一)中國加入馬德里協定之背景
西元一九七九年中國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使中國的經貿事業得以發展,
西元一九八○年六月中國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一九八五年三月成為巴黎公 約成員國,可謂為中國適時加入馬德里協定,創造了外部條件,在世界智慧財產 權組織支持下,中國自西元一九八七年起即開始著手加入馬德里協定的準備工 作。另外,西元一九七○年代末至八○年代初,中國陸續頒布和實施一系列民商 事法律,則為中國加入馬德里協定,奠定了內部基礎。
為便利商標申請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 西元一九八七年用了一年的時間,將從一九六三年起公布實施了將近三十年的七 十八類商品分類,轉換為尼斯協定所規定之國際分類,中國自西元一九八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正式採用尼斯協定所規定之國際分類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此一歷史性 的轉變,為中國加入馬德里協定清除了技術上的障礙,商標局並著手籌建「商標 國際註冊處」,且為因應馬德里協定所規定關於語言的要求,吸收了一批法語工 作人員,同時起草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各種文書,準備實際操作過程中所需要的各 種書類格式,制定並發布中國商標所有人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辦法,及先 後派員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考察學習、舉辦馬德里協定研習班,讓更多人瞭解 國際註冊程序。西元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中國正式成為馬德里協定之成員國,
開始受理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申請。
(二)中國加入馬德里議定書之背景
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之馬德里議定書所規定的「基礎申請」、
「轉換程序」、「法語以外的工作語言」、「十八個月的駁回期限」、「收取單獨規費」
等特點,較馬德里協定更具有效率及吸引力,且由於中國為馬德里協定之成員 國,在實踐中已累積國際註冊事務之經驗,所以其後再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已不 存在太多技術上問題。西元一九九五年九月,中國正式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遞 交加入書,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成為馬德里議定書之成員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西元一九九六年通過施行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共同 實施細則後,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亦著手製作有關文件之中文本及 展開宣傳等工作。
92侯林,中國加入和實施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的經驗,中國專利與商標,2000 年第 4 期,
頁 45,2000 年。
二、 相關實施規定
93見中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第 2、3、4、6、7、10、11、12、14、19 條。
申請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之行政指導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布有如何辦理馬德里國際註冊之說明 及注意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意見。主要重點整理如下94: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
營業處所,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具有中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 員 國 的 國 民 , 若 在 中 國 有 合 資 或 獨 資 企 業 , 亦 可 以 提 出 國 際 註 册 申 請。「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透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註册的商標必須已啟動一定的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 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須是在中國已註册的商標;指定保護的國家 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可以是已註册或已提出申請的商標。
3、國際註册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册或基礎申請之内容一致:國際註冊申 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内申請人或註册人的名義一致,商標應完全相同,
使用的商品和服務應相同或不超過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申請 國際註册時,可以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書,將國內所使用不同類別 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别順序填寫在國際註册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時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商 標註冊申請之時間相隔未超過六個月,可以要求優先權。
三、實踐趨向
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公布西元二○○七年度國際註冊統計報告顯示95: 以中國為原屬國所提出之國際註冊申請案件數為一千四百四十四件,於所有成員 國中位居第八位;而以中國為被指定國之被指定數更達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件,
於所有成員國中高居第一位,在西元二○○七年度國際註冊總申請件數三萬九千 九百四十五件中,竟有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申請案件(16676÷39945≒41%),均有 以中國為被指定國,其比例之高令人咋舌。
中國於馬德里國際註冊之被指定數中位居第一,與中國經濟正處於成長階 段,及中國人口數為全球第一96,消費需求龐大,為今日各國企業必爭之「世界 市場」有關,另外,中國行政機關之行政效率仍待改善,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國家 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查期限不一,申請人藉由國際註冊對於被指定國審查期限之 限制,可以節省取得商標註冊之時間,不啻為一條值得利用的商標註冊途徑,中 國未來對於國際註冊之使用量,勢必再創新高。
94見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網站(http://www.saic.gov.cn),惟另為聲 明表示:「1、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
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2、以上內容於西元 2003 年 12 月完成,如果以 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 準」。
95見本文【表 3-5】、【表 3-6】。
96依 GeoHive 全球統計網(http://www.xist.org/default1.aspx)所公布之統計資料,中國 13 餘億人口 約占西元 2007 年全球 66 餘億人口數的 5 分之 1 ,排名全球第 1。
第三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美國之實踐
一、加入背景
美國迄今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僅於西元二○○三年十一月二日加入馬德里 議定書,成為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的一員。馬德里協定之許多規定,對於許多國 家造成利用上之不便,馬德里議定書改採申請人僅須以在原屬國已提出註冊申請 之商標為基礎、增加英語為工作語言、成員國可聲明收取單獨規費、被指定國審 查期限可延長至十八個月以上、受基礎商標中心打擊時可將國際註冊轉換為國家 註冊申請等措施,某程度減少了不願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進入國際註冊體系的 障礙,美國即是其中之一97。
馬德里議定書生效後,美國國會於西元一九九二年起便開始對相關立法草案 進行審議,基本上對實質內容沒有什麼爭議,但不斷拖延之主因有三:一是關於 歐盟與其轄下各會員國在國際組織中的代表權與投票數問題,二是若干影視及唱 片業者對國會遊說和杯葛在他們的問題沒有解決前暫不討論本案,三是鑒於對古 巴的貿易管制,美國境內的一些廠商主張使用他人登記於古巴的商標,根本無從 在美國境內造成損害為由而隨意引用,引起了相當的爭論,致本法案的通過遭到 延宕98,美國國會直至西元二○○二年十一月二日,才以包裹在司法部年度預算 授權法案中的方式,通過相關的國內配套立法99。美國於完成加入馬德里議定書 的程序後,西元二○○三年十一月二日馬德里議定書正式對美國生效,距其國內 立法生效日正好整整一年。
美國政府在加入馬德里議定書之程序中,依據馬德里議定書之規定,宣示了 美國得批駁申請人指定在美國保護的審查期限,為自收到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 際局轉知領土延伸之要求時起十八個月,而當批駁係基於異議所為時,不受十八 個月之限制;且同時宣示了凡欲透過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境內受領土延伸之保 護者,須另行繳交相關的申請規費,即「單獨規費」(Individual Fee)100。
二、相關實施規定
(一)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商標審查程序手冊
美國為了實施馬德里議定書,在國內通過了「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Madrid Protocol Implementation Act),及「商標審查程序手冊第一九○○章-馬德里 議定書(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EMP》, Chapter 1900
974 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29:32 (4th ed. 2006.)。
98孫遠釗,美國智慧財產權法最新發展與評析(2000-2003),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1 卷第 1 期,
頁 173,2003 年。
99即「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Madrid Protocol Implementation Act)。
100見 WIPO 網站公布之消息通知http://www.wipo.int/madrid/en/notices/ (MADRID/2003/15).
-Madrid Protocol ),作為國內配套規定。主要重點整理如下101: 1、以美國為原屬國提出的國際註冊申請:
(1) 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