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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第二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利弊

第一項、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優點

依上述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主要內容之介紹,可以歸納出歐洲共同體商標之 優點如下240

一、單一性的獨占權利

歐洲共同體商標於本質上具有「單一性」(unitary),商標註冊之效力及於 歐盟所有成員國,可以賦予商標所有人獨占權利,禁止第三人在歐盟境內使 用該商標。

二、申請手續和後續管理簡便

歐洲共同體商標申請人只要提出單一的申請、用單一的程序語言,向單一的 管理機關提出,亦僅須接受單一的審查程序,且獲得商標註冊的後續管理也 是單一的管理事件,程序上十分簡單方便。

三、節省費用

申請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費僅須支付一次,且比逐一向歐盟各成員國分別 提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之費用便宜很多,通常也只須委任一位商標代理人,

因此可節省申請人之費用。

四、可聲明國家商標之資深權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關於「資深權」(seniority)的設計,使共同體商標申 請人或所有人可以受到國家商標的補充性保護。已在歐盟成員國有在先註冊 之內國商標所有人,可以就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之同一商標,向內部 市場協調局要求資深權,如此縱使該在先之國家商標事後歸於消滅,仍然可 以享有該商標繼續註冊之權利,可享受其在先的時間利益。

五、承認在先權利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承認在先商標及其他受保護之在先權利,可以作為阻止 他人註冊之異議事由,或請求宣告他人已註冊商標無效之理由,而在由歐洲 共同體商標申請或歐洲共同體商標「轉變」(convert)為成員國之國家商標 註冊申請的情形,亦承認可以保有原歐洲共同體商標申請或歐洲共同體商標 已享有之申請日、優先日等。

240Ten Good Reasons for Using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at:

http://oami.europa.eu/en/mark/role/raisons.htm (last visited 2008/5/25).

六、容易滿足使用義務

基於歐洲共同體商標之「單一性」特徵,歐洲共同體商標在一個歐盟成員國 內使用,即可滿足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關於商標使用之要求,不會因商標未 使用,而成為被請求撤銷、異議被駁回、請求宣告無效被駁回之事由。

七、廣泛的司法保護

侵權訴訟程序可以在歐盟各成員國所指定的共同體商標法院進行,共同體商 標法院的決定具有全歐盟範圍的效力,單一的救濟作為,原則上即可獲得在 歐盟均有效力之補救措施,可免於在歐盟各成員國內均分別提起訴訟之訟 累,即享有廣泛之司法保護。

八、實施商標權利之範圍可選擇

「轉讓」與「授權」的選擇性,在商標管理上是重要的項目。歐洲共同體商 標可以獨立於企業為轉讓,亦可以就註冊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為轉讓

(但基於單一性要求,不得僅在歐盟的部分成員國轉讓);歐洲共同體商標 可以就其註冊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授權他人在歐盟的整個或部分區域 使用(授權使用可在歐盟的全部或部分成員國內為之,異於其他處分行為,

乃單一性要求之例外)。

九、在全歐盟均可作為在先權利

在先之歐洲共同體商標對於在後之國家商標或歐洲共同體商標,均可以構成 在先權利。已經給予申請日之歐洲共同體商標申請,在成員國中等同於合格 之國內申請,其在先效力不僅展現在優先於其他在後之歐洲共同體商標,也 展現在優先於其他在後之國家商標權利。

十、歐盟擴盟之願景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自內部市場協調局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正式開 始運作之後,經歷了歐盟第五次及第六次的兩次擴盟,第五次擴盟大幅增加 了馬耳他、賽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 泥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十個成員國,第六次擴盟亦增加了保加利亞、羅馬 尼亞兩個成員國,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就擴盟,採取已註冊或已申請之歐洲 共同體商標「自動延伸」(Automatic Extension)至新加盟國家,且只存在新 加盟國家之爭執事由對既有之歐洲共同體商標原則上並無影響的立場,因 此,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不只是進入現有歐盟境內市場之途徑,也享有隨著 擴盟擴盟而擴大市場之可能性。

第二項、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缺點

歐洲共同體商標雖有上述優點,但也可歸納出下列缺點:

一、對商標要求很高

歐洲共同體商標最大之特徵在其具有「單一性」,亦即在整個歐盟境內具有 一致效力,也因此種特徵決定了「全部或沒有」原則的適用,亦即即使歐洲 共同體商標之不得註冊事由只存在一個成員國內(例如商標依歐盟成員國法 國所使用之法文而言為描述性語詞)241,或只有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或 請求宣告撤銷或無效等爭執而成立,仍將導致整個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 被駁回或整個歐洲共同體商標失效。

即使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於申請歐洲共同體商標失敗,或已取得註冊之歐洲 共同體商標失效時,特別提供了一條變換程序之變通途徑,使歐洲共同體商 標之申請人或所有人可以將歐洲共同體商標申請或歐洲共同體商標,「轉變」

(Conversion)為對歐盟成員國之國家商標註冊申請,而仍享有原先之申請 日、優先日或資深權,然而申請人尚須支付轉變費及各個國家之國家申請 費,耗費處理程序的時間及金錢。因此,若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並不適 合申請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

二、時間較難確定

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 利,在未遇到任何挑戰之情形下,申請人可能在一年內即獲准註冊歐洲共同 體商標,然而,只要歐盟成員國中有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申請人即不 能及時得到商標註冊,解決異議須花費很長的時間,通常約需二年左右的時 間,歐盟所有成員國均無異議的情況很少見,因此往往很長的時間無法獲准 註冊242

三、後續費用之風險

歐洲共同體商標申請人或所有人,僅須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出申請,並由內 部市場協調局進行審查及處理異議等爭執事項,註冊費也僅須支付一次,且 比逐一向歐盟各成員國分別提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之費用便宜很多,而具有 節省費用之優點,然而,如遇爭議程序,依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規定,異議、

撤銷、宣告無效、訴願程序中失敗的一方,應負擔對方在程序中所產生的必 要費用,此費用包括代理人、顧問或律師的交通費、生活費和報酬,乃歐洲 共同體商標申請人所不可忽視之費用負擔風險。

241Anne Gilson Lalonde, Jerome Gilson, Gilson on Trademarks, 10A-3 (2007).

242黃暉,同註 16,頁 314。

單一性的獨占權利 商標註冊效力及於歐盟所有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