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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下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第三節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建議

第一項、維持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併行

一、靈活運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可獲致最大利益

依前述分析可知,現行的「一國註冊」、「多國註冊」、「超國註冊」途徑,各 有其優缺點:「一國註冊」雖於申請多個國家商標時,有須多次申請手續、

繳交多次註冊及代理費用、經多個主管機關審查、後續須分別管理等不便,

但其可因應申請人本身之需求而決定註冊國家範圍,且相較於多國註冊及超 國註冊,註冊效力相對穩定;「多國註冊」雖然申請手續簡便、節省費用及 時間、後續管理方便,但受限於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締約國家之範圍、有基 礎商標要求、無法增加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而不利於擴大保護、爭議 時須支付後續費用、被指定國審查期限受限、易受中心打擊而效力不穩定等 缺陷;「超國註冊」雖然在區域內有單一的整體效力、申請及後續管理均簡 便、容易滿足使用義務、單一之訴訟聲明即可獲廣泛的司法保護,且相較於 在區域內各國逐一註冊便宜許多,並承認在先商標及在先權利等優點,但對 於商標顯著性之要求極高,故衍生出獲得權利的時間較難確定,及後續費用 負擔等風險。又各種註冊途徑,或有轉換程序之變通方式設計:例如「多國 註冊」所提供之「轉換」或「轉變」(國際註冊案的被指定國為歐盟時);及

「超國註冊」所提供之「轉變」設計。如商標申請人能夠徹底瞭解各種不同 註冊途徑之內涵及優缺點,衡酌自身商標顯著性之高低、市場需求之範圍、

可接受的時間及費用上限、替代途徑之可能性,即得因靈活運用各種註冊途 徑,而獲致最大利益。

二、廢除任一註冊途徑將喪失選擇運用之可能性

現行的各種商標註冊途徑,其優缺點是具有相對性的,在商標申請人面臨不 同層面考量時,各自顯示出其重要性,因而均有其存在之價值,廢除任何一 種註冊制度,都將使商標申請人喪失選擇運用之可能性。例如,只對於在歐 盟某特定成員國保護需求較強之商標申請人,如無「一國註冊」可供選擇,

而一律要求商標申請人只能為整個歐盟內之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將會強迫 商標申請人付出較單一國家高額的費用,得到一個所付出成本與所獲致實用 效益不相當之商標;又如對於歐盟多數成員國均有保護需求之商標,如無「多 國註冊」或「超國註冊」可供選擇,而只能逐一到各個國家,委託多個代理 人、以各國語言分別提出申請、繳交多次註冊費用、於有效期屆滿時再分別 辦理續展手續,將造成金錢上極大的花費及時效上的拖延,對於商標申請人 不利。

第二項、區域間可考慮發展「超國註冊」

一、「超國註冊」仍有發展空間

一個全球性的超國家性質之「世界商標」,在現實中不易實現,且欠缺法理 上之妥適性,已如前述,全球性或謂全世界性的超國註冊雖然不是一個值得 發展的方向,惟區域性的超國註冊,則已在實踐上證明有申請手續簡便、費 用節省、後續管理方便等眾多優點,而其缺點亦可藉由程序之選擇運用或轉 變等方式來彌補,且目前全世界僅有歐盟、荷比盧、非洲法語國家各自在區 域內成立了超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建立起區域內統一的商標註冊制 度,其他區域則尚未出現此種區域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故仍有很大的 發展空間。

二、區域範圍之考量因素

所謂「區域」,雖然通常是在地理上相近的範圍,但並不以地理空間為唯一 的考量因素。依據學者對於區域主義之討論,所謂區域主義,是由於地區內 國家相互依存度的加深,國家利益出現「外溢」(spillover)的情況下而產生 的,是指在一些政治、安全、經濟和文化聯繫相對密切的地區,通過建立某 種地區性國際組織或某種非機制性安排,形成一種利益相關、相互依賴之特 定的國際關係現象,在國際關係中實踐的結果,就是地區一體化,即「部分 組成整體」,而形成區域主義的重要因素,包括:255

1、連接和接近的地緣環境-相近的地緣是平臺;

2、經濟利益之相互關聯-經濟利益是推動器;

3、保障安全之共同目標-維護共同安全是重要動因;

4、相同相近的文化紐帶-文化是維繫合作的粘合劑;

5、政治意願的明確主導-各國政府應有積極開放態度和措拖;

6、核心國家的積極推動-區域內主要國家具有核心作用。

再依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制度之實施經驗,欲成立區域性之「超國註冊」, 應以符合經濟水準差異不大、具有相近之歷史文化傳統、對國家主權之部分 讓渡持開放性態度等條件之國家為宜。如此,區域內各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及 商業利益考量接近,於建立區域內統一的法律體系時,可避免強國欺凌弱國 之不公平立法出現,而各國有相近的歷史文化背景,於實際操作層面就商標 識別性、真正使用、不當使用、善意權利人等法律抽象概念之解釋,較易形 成一致之見解,商標申請人不致因為區域內單一國家的反對,即喪失取得整 個區域內商標註冊權利之機會,而能兼顧商標申請人,及區域內各個國家之 整體利益。

255蘇浩,東亞區域合作機制的建立及其對地區國際關係的影響,全球化 VS 經濟化:亞洲地區經 濟發展的契機與挑戰,頁 60 至 61,若水堂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

第六章 結論

本文從商標保護之國際化發展緣由及現況談起,探討商標註冊制度在傳統

「一國註冊」外,所發展出之「多國註冊」及「超國註冊」兩種國際化發展 面向,各以具代表性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

並提出註冊途徑選擇之策略建議,及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建言。

依全文分析,可歸納得以下結論:

一、商標保護之國際化發展為必然趨勢

商標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智慧財產權在歷史發展上原是封建君主以特許權 形式所授予的欽賜特權,只能及於君主權力所轄地域範圍,現代各國於建立 商標法律制度時,按照國家主權原則,亦僅對於依本國法律取得之商標權加 以保護,在他國所發生與商標有關的事實,對本國並無拘束力,此即傳統所 採之「屬地原則」。然而,由於經濟活動國際化的結果,商品和服務之流通 無遠弗屆,商標搶註、仿冒等侵害問題層出不窮,國際間為了強化對於商標 之保護,有各種商標國際保護制度之倡議及發展,關於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 規範,從形式區分可分為國際公約、區域內之統一實體法,從規範內容區分 則可分為商標原則之國際化、商標註冊制度之國際化。

二、現行商標註冊有「多國註冊」 「超國註冊」兩種國際化發展面向

由於商標註冊對於取得商標權或權利證明具有重要性,如何迅速獲得商標註 冊權利之保護、如何擴大商標註冊權利之範圍,為商標申請人所一致關心的 問題,國際間為使商標申請人能以簡便迅速的方式,拓展商標註冊之範圍,

以達到商標保護國際化之效果,在商標註冊制度國際化發展上,依受理程序 及實質授權決定層面之國際化程度,可以分為偏重於受理程序上具有國際化 性質之「多國註冊」,及在受理程序及實質授權決定上均有國際化性質之「超 國註冊」,兩種發展面向。

三、「多國註冊」之代表為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所謂「多國註冊」係指由依條約成立之國際機構受理註冊申請,而由該機構 通知被指定欲受保護之締約國,使商標在各該國內受其商標法之保護。此種 商標註冊制度僅於受理機構及申請程式等程序面具有國際性而已,關於是否 准予註冊、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質內涵,是由各個被指定國決定,

某種程度只是一種轉介制度。依參加國數目及實際運作情形,「多國註冊」

以適用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規定所取得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最具 代表性。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優點為申請手續簡便、節省時間費用、後續管理 方便,缺點為締約國家之侷限性、有基礎要求、不利於擴大保護、後續費用 風險、被指定國審查期限受限、國際註冊證書效力不足、註冊效力不穩定等。

四、「超國註冊」之代表為歐洲共同體商標

所謂「超國註冊」係指在國際社會間建立一個統一的商標法,設立一個超國 家之商標註冊及管理機構,統籌授與商標權,註冊效力及於區域內所有國 家,此種商標註冊制度於受理機構、申請程式等程序面,及是否准予註冊、

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體面,均具有國際化之性質,可謂屬地原則之 革新。依參加國數目及實際運作情形,「超國註冊」制度以適用歐洲共同體 商標條例規定,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之歐洲共同體商標,較具代表性。

歐洲共同體商標之優點為是具有單一性的獨占權利、申請手續及後續管理簡 便、節省費用、可享受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廣泛的司法保護等,缺點則為 對商標的要求很高、獲得註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後續費用負擔之風險等。

五、台灣人民均可利用馬德里國際註冊及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制度

台灣雖然由於兩岸政治情勢之特殊性,未能加入許多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組織,迄今並非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也未加入區域性之政 治聯盟,然而,無論馬德里國際註冊或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均未限定商標 註冊申請人只能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國民,或只能是歐盟 成員國國民,台灣人民仍能透過取道中國或其他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提出 註冊申請,而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也能直接向歐盟提出註冊申請,而 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實務上亦已有台灣人民透過此些註冊途徑取得註冊。

五、台灣人民均可利用馬德里國際註冊及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制度

台灣雖然由於兩岸政治情勢之特殊性,未能加入許多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組織,迄今並非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也未加入區域性之政 治聯盟,然而,無論馬德里國際註冊或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均未限定商標 註冊申請人只能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國民,或只能是歐盟 成員國國民,台灣人民仍能透過取道中國或其他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提出 註冊申請,而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也能直接向歐盟提出註冊申請,而 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實務上亦已有台灣人民透過此些註冊途徑取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