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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第一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第一項、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產生背景

一、歐盟成立之歷史因素

歐盟的成立並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有其歷史因素129 1、歐洲各國的經濟因第二次世界大戰遭受重大損失

歐洲的版圖並不很大,國家卻不少,歷史上長久處於分裂狀態,一旦大國間 的力量對比失去平衡,新的戰爭又會出現。二十世紀上半葉,在歐洲爆發了 兩次空前規模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爆發,地處大戰主要戰場的歐 洲各國都遭受極大的損失,而西歐又是受到戰爭損害最嚴重的地區,德國是 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要罪魁之一,德國的經濟實力戰前在歐洲雖然首屈 一指,但戰爭幾乎耗盡了德國的財力、物力、人力,戰爭後期德國二度遭劫,

本土成了戰場,是西歐各國中受損害最嚴重的國家;義大利也是戰爭的罪魁 之一,且義大利的經濟實力一向不很強大,戰爭中極度消耗本國實力,戰爭 後期本土又遭盟軍占領,經濟狀況益發不可收拾;法國雖躋身戰勝國行列,

但在戰爭中蒙受鉅大損失,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創痛中還未完全恢復,又遭 到第二次毀滅性打擊,損失程度僅次於德國;在戰爭中,荷蘭、比利時的國 土也遭德軍入侵,經濟上遭受的損失和破壞也相當嚴重;英國本土雖未遭到 入侵,但在戰爭中耗費了大量錢財物資,海上力量受到重大損失,國民經濟 也納入了軍事化的軌道。

2、歐洲各國嘗試聯合應付美蘇對峙的局面

西歐各國的經濟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遭受重大損失,各國政治地位也大為下 降,而在大西洋彼岸之美國本土則未受大戰波及,戰爭反而刺激了美國的工 業,經濟實力大增,戰後在經濟上成了世界頭號霸主,政治、軍事勢力也擴 展到歐洲大陸,美國依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企圖稱霸全世界,對蘇聯進行 全面遏制,蘇聯也不甘示弱,在事實上牢牢控制東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世界格局形成了美蘇兩國對峙的局面,對峙的焦點在歐洲,美國想利用自己 的經濟地位拉攏、控制西歐,使西歐成為美國的冷戰工具,共同遏制蘇聯,

蘇聯則企圖利用對東歐各國的影響和控制,向西歐各國滲透。因而,第二次 世界大戰結束後的國際形勢,西歐各國處在極微妙的地位,經濟復興需要美 國幫助,但過分依賴美國又有可能淪為附庸,唯一可行之道就是聯合起來。

經過各種聯合的嘗試,以一體化為宗旨的超國家性質的國際組織,應運而生。

129章鴻康,歐洲共同體法概論,頁 1 至 5,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4 月。

二、歐盟成立之歷史沿革

(一)重要條約

歐洲統合的進程,代表著國家主權權力逐步從成員國向超國家性質的國際組 織讓渡,從原來以經濟合作為主到政治領域,其成立與幾個重要的基礎條約 息息相關130

1、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

西元一九五○年,法國外交部長舒曼發表一項聲明,倡議建立一體化組織,

建議將法國和德國全部煤鋼生產組織起來,置於一個共同的超國家高級機構 管轄之下,並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加,舒曼計畫受到了西歐國家的歡迎,法、

德、義、荷、比、盧六國就此進行談判;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六國外交 部長在法國巴黎簽訂「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簡稱巴黎條約),於一九五二年七月二 十五日生效,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簡稱 ECSC)。條約內容在建立起一個煤鋼共同市場,在成員國之間取消有 關的關稅限制,建立共同的管轄機構,由該機構協調各成員國的煤鋼生產與 銷售。

2、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西元一九五七年,法、德、義、荷、比、盧六國,在義大利羅馬簽訂了「建 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和「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簡稱羅馬條約),於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

依此條約成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簡稱 EURATOM)、「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簡稱 EEC)。條約內容在設立原子能共同體和經濟共同體的理事會、委員 會、議會、法院等機構。

3、合併條約:

西元一九六五年,法、德、義、荷、比、盧六國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簽訂「合 併條約」(Merger Treaty,簡稱布魯塞爾條約),於一九六七年七月一日生 效。條約內容在將三個共同體的主要機構合併,共用一個理事會和委員會,

外界統稱為「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簡稱 EC),三個共同 體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合併,但在各自管轄的領域內,仍然適用相應的基礎條 約,獨立運作。

130條約內容,見歐盟 EUROPA 網站http://eur-lex.europa.eu/en/treaties/index.htm,及同前註,頁 9 至 17,及張亞中,歐洲聯盟的組織與運作,頁 44 至 57,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

4、單一歐洲法:

西元一九八六年,成員國簽訂「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於西 元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第一次對三個共同體條約作重大修正。條 約內容在規定於一九九二年底前完成內部無疆界的單一市場、引進部長理事 會多數決、引入合作程序賦予歐洲議會在大部分內部市場事務上有參與立法 權、設立秘書處協助加強外交政策的合作等,把共同市場的規定具體化。

5、歐洲聯盟條約:

西元一九九二年,成員國在荷蘭馬斯垂克簽訂了「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簡稱馬斯垂克條約,即 Masstricht Treaty),於一九九 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依此條約成立了「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 稱歐盟,即 EU),除了歐洲共同體(EC)為第一支柱外,並納入了「共同 外交暨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為第二支柱、「司 法與內政領域合作」(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為 第三支柱,將三個共同體、外交安全、司法內政,共同組合在歐盟的這個屋 頂下,而成為歐盟的三根支柱(three pillars)。

自歐洲聯盟條約於西元一九九三年生效後,歐盟正式成立,根據該條約,歐 體作為歐盟的主要支柱仍然存在,該條約生效後也未就稱謂的變更問題作出 決定,但歐體內部和國際間越來越廣泛使用歐盟的稱謂,目前「歐洲共同體」

(歐體)和「歐洲聯盟」(歐盟)之稱均可使用1316、阿姆斯特丹條約:

西元一九九九年,成員國簽訂了「阿姆斯特丹條約」(Treaty of Amsterdam),

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生效。條約目標在改革歐盟現有機構,繼續推動統合 的進程,以七個原則體現特性,包括:強調同一性原則、承認差異性原則、

尊重自願性原則、採取彈性原則、突出輔助性原則、貫徹務實高效率原則、

加強民主性原則;此條約並表達了實現歐洲單一貨幣的決心,表明歐元將於 二○○二年成為法定單一貨幣。

7、尼斯條約:

西元二○○一年,成員國簽訂了「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條約表明 將於十年內分階段吸納十二個左右的新成員國,其中包括多個前東歐共產集 團成員國、中歐及地中海地區國家,促使歐盟完成後冷戰時期歐洲合流的大 業;在因應歐盟擴大之制度改革主要涵蓋三方面,包括:重新分配職掌歐盟 立法事宜之理事會的表決權數、調整執行委員會的規模、擴大條件多數決的 適用範圍。

歐洲統合的進程,從一開始的「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簡稱巴黎條約),

到「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簡稱羅馬 條約)、「合併條約」(簡稱布魯塞爾條約),繼而到「單一歐洲法」,再到

「歐洲聯盟條約」(簡稱馬斯垂克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尼斯條約」,

131張旗坤等編著,同註 3,頁 4 至 5。

每一個階段,或多或少、或深或淺地向歐洲統合的方向前進,以各國的利益作 為出發點,用整體的力量來追求單一各國所不可能達到的利益。

締約時間 條 約

重 要 內 容 1951 年 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

(簡稱-巴黎條約)

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

1957 年 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簡稱-羅馬條約)

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EC)、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1965 年 合併條約

(簡稱-布魯塞爾條約)

三個共同體的主要機構合併,

外界統稱為「歐洲共同體」(EC)

1986 年 單一歐洲法 對共同體基礎條約作修正

1992 年 歐洲聯盟條約

(簡稱-馬斯垂克條約)

將歐洲共同體(EC)、共同外交 暨安全政策、司法與內政領域合 作,共同組成為「歐洲聯盟」(EU)

的三根支柱

1999 年 阿姆斯特丹條約 改革歐盟現有機構、

表達實現歐洲單一貨幣決心

2001 年 尼斯條約 因應歐盟擴大而為制度改革

《作者自行整理》

【表 4-1】成立歐盟之基礎條約

(二)成長中之歐盟-歷次擴盟

歐盟成立至今,在原始成員國之後,已陸續進行了六次擴盟(enlargement),

目前共有二十七個成員國132

1、西元一九五一、一九五七、一九六五年,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 時、盧森堡六國,陸續簽訂建立歐盟的基礎條約,該六國為原始成員國;

2、西元一九七三年,英國、愛爾蘭、丹麥加入(第一次擴盟);

3、西元一九八一年,希臘加入(第二次擴盟);

4、西元一九八六年,西班牙、葡萄牙加入(第三次擴盟);

5、西元一九九五年奧地利、芬蘭、瑞典加入(第四次擴盟);

6、西元二○○四年五月,馬耳他、賽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愛沙泥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加入(第五次擴盟);

7、西元二○○七年一月,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加入(第六次擴盟)。

目前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共使用二十二種語言,有法定的單一貨幣「歐 元」(EURO)。

年 份 原始/新增 成員國 累計成員國數 原始成員國 西元 1951、1957、

1965 年陸續簽訂 基礎條約

德國、法國、義大利、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6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