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碩 士 論 文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研究
-以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及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Studies on 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Community Trademarks
研 究 生:孫曉青
指導教授:謝銘洋博士
王文杰博士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研究
- 以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及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Studies on 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Community Trademarks
研究生 :孫曉青 Student : Hsiao-Ching Sun 指導老師:謝銘洋博士 Advisors: Dr. Ming-Yan Shieh
王文杰博士 Dr. Wen-Chieh Wang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碩士論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Technology law
June 2008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研究
-以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及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
研究生:孫曉青 指導老師:謝銘洋博士
王文杰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摘 要
由於現代經濟活動國際化的結果,商品和服務之流通無遠弗屆,國際間為了 強化對於商標之保護,陸續成立了多個商標國際保護組織,並制定各種保護規 範。就商標註冊層面而言,目前除了傳統的逐一向各國提出註冊申請之「一國註 冊」(National Registration)途徑外,尚有「多國註冊」(Multi-National Registration)、「超國註冊」(Supra-National Registration)兩種國際化發展面向。所謂「多國註
冊」,乃指由條約成立的國際機構受理註冊申請,再由該機構通知被指定欲受保
護之國家,由該國審查是否同意授予商標權,並僅取得該國之商標權而已,以依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註冊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為代表;而所謂「超國註冊」,乃指在區
域內建立一部統一之商標實體法,設立一個統籌授與商標權的註冊及管理機構, 依此註冊之效力及於區域內所有國家,以依「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0/94 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mark)註冊 之「歐洲共同體商標」為代表。 鑒於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影響力日益擴大、國內對於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 議題之研究不多、基於台灣國際處境有靈活運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需求等研究 動機,本文研究內容首先是商標保護之國際化發展緣由及現況,次以「多國註冊」 及「超國註冊」中較具代表性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歐洲共同體商標」為 研究核心,探討其重要規範內容、優缺點、具體實施情形,再歸納選擇適用各種 註冊途徑之考量因素及策略建議,並從現實面及法理面探討建立一個全球性、超 國家性質的「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最後對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 方向提出建言。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Studies on 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Community Trademarks
Student: Hsiao-Ching Sun Advisors: Dr. Ming-Yan Shieh
Dr. Wen-Chieh W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As a result of modern economic activities, commodities and services are both in wide circulation around the glob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many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and regulations have appeared on the scene. With regard to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in addition to “National Registration”, there are two registration methods to get trademark rights, “Multi-National Registration” and “Supra-National Registration”. “Multi-National Registration” can be described as follows: the applicant files his applica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ext informs those countries which the applicant assigned in his application, then each country examines and decides whether to give trademark rights to the applicant independently, and if so the applicant receives the rights in the country. “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Multi-National Registration”. “Supra-National Registration” can be described as follows: the applicant files his application to the 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region, then this organization examines and decides whether to give trademark rights to the applicant, and if so the applicant receives the rights which have overall effects on every country in the region. “Community Trademark”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Supra-National Registration”.
The main motives of this article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 great eff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econd, the sparse amount of domestic research studies; third, the need for an applicant in Taiwan to utilize the registration systems nimbly. The chapters of this article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 causes and present circumstance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econd, investigation on “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ered Trademark ”; third, research on “Community Trademark”; fourth, analysis on the strategy of utilizing different registration methods, and analysis on the possibility and the soundness of establishing a global, supra-national “World Trademark”; and lastly,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誌 謝 終於到了寫謝詞的這一刻,回想過去近一年來寫論文的日子,此刻的感覺好 比參加完聯考後的心情,過程中的辛苦睡一覺就可以忘記,只剩下終於完成一件 事情的踏實與喜悅。 這本論文的產生,有太多要衷心感謝的人。首先是論文指導教授謝銘洋老師 及王文杰老師,謝謝老師不厭其煩的多次與我討論論文的架構與內容,更亦師亦 友的與我分享工作及學校生活的點點滴滴;同時感謝口試召集委員陳昭華老師, 謝謝老師的寶貴建議,讓這本論文能夠以更完善的面目出現。接著是我最親愛的 家人,外婆、爸爸、媽媽、舅舅、嘉宏…,謝謝你們一直不求回報的堅定支持與 鼓勵,你們是我人生中所有奮鬥努力的依歸,是比我自己的生命還要重要的人。 再來要感謝交大科法所的所有師長,劉老師、倪老師、文杰老師、敏銓老師…, 及共同修課玩樂的好夥伴,凱君、冠宇、蕭敏、敏玲、雅玲、伊甄、欣怡、珊珊、 正杰、皓陽、信嘉、明豐、明翰、俊良、世馨、威秀、彥程、雅卉、宇樞學長、 文忠學長、宏節學長、Frank 學長…,謝謝你們讓我再次體會學校生活的單純與 美好,雖然經歷了幾個寒暑,但當初進交大科法所時所懷抱的夢想與熱情,都還 鮮明的烙印在我腦海中,我會繼續的去實現它;感謝工作上的好同事,德民學長、 建廷學長、麗真學姐、小官、阿邦庭長、蘇庭長、耀彩庭長、宗和老師、怡怡、 錦賢、以明…,謝謝你們讓忙碌的工作仍能夠是我夢想的推進器;感謝相互扶持 的好朋友,佩如、TC、靖雯、嘉琪、衍紋、KC、佳欣、兆揚、月君、冠霆…, 謝謝你們讓我擁有數不盡的溫馨與感動,一切美好永誌我心;感謝智慧局的杏 映、周公、柏森,勤業文平的賴所長、衍紋,及北京的曹經理、曾主任、王律師、 孫律師、張宇、聚萍、瑞雪學姐,謝謝你們讓我看到知識分子的優秀與熱情,也 惕勵我要更努力向前。感謝所有曾經幫助過我、感動過我、激勵過我的人,請原 諒我無心的疏漏。 最後,要再把最重要的位置留給心愛的外婆,希望剛到天國的外婆,能與我 分享這份由衷的喜悅。很想告訴阿嬤,我很高興完成這件重要的事,曉青每天都 很想阿嬤,希望阿嬤也常想到曉青…
目 錄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誌 謝………...iii 目 錄………...iv 表目錄………..xii 圖目錄……… x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研究目的………2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3 第二項 研究架構………...……… 3第二章 商標保護國際化發展之緣由及現況
…….……… 5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之概念………5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之意義………5 第二項 智慧財產權之特徵………6 第二節 商標之概念………7 第一項 商標之功能及重要性………7 一、商標之功能………7 二、商標之重要性………7 三、品牌台灣發展計畫………9 第二項 商標權之取得……..………10 一、使用主義………..………10 二、註冊主義………..………10 第三節 商標之保護形態……….……… 11 第一項 商標之內國保護………..……… 11 一、屬地原則………..…… 11 二、商標之國家立法保護之沿革………..…… 11 第二項 商標之國際保護………..……12 一、產生背景………..……12 二、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國際組織………..…12v (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2 (二)世界貿易組織………..…………13 (三)區域內之商標國際保護組織………..………14 三、商標國際保護之重要規範………..…………16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6 (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7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7 (三)商標註冊條約………..………18 (四)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 (五)商標法條約………..……19 (六)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 (七)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20 (八)區域內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22 1、非洲法語國家的班吉協定………..…………22 2、比荷盧統一商標法………..…………22 3、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23 四、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途徑………..………24 (一)從規範形式區分 -國際條約、區域內之統一實體法……….……….…24 (二)從規範內容區分 -商標原則之國際化、商標註冊制度之國際化………..……24 第四節 商標註冊之國際化發展面向………..…………26 第一項 商標註冊之重要性………..………26 第二項 「多國註冊」與「超國註冊」………..………26 一、程序面向之國際化-「多國註冊」………..………26 二、程序及實體面向之國際化-「超國註冊」………..……27
第三章 多國註冊-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 29 第一節 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29 第一項 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之鳥瞰……….………… 29 一、基本內涵………..…………22 二、馬德里聯盟成員………..…………30 第二項 馬德里協定之主要內容………..………32 一、締約資格………..………32 二、申請人資格………..………32 三、國際註冊之程序………..……32 (一)申請階段………..……32 (二)原屬國審查階段………..……34(三)國際局審查階段………..……34 (四)被指定國審查階段………..…35 四、國際註冊之效力………..………37 (一)國際註冊之有效期及續展………..………37 (二)國際註冊所取得之權利及特性………..………37 五、國際註冊之放棄及變更………..………38 六、國際註冊之轉讓………..………38 (一)所有人原屬國家變更時………..………38 (二)僅就部分註冊商品或服務項目轉讓時…………..………38 (三)僅就部分被指定國家轉讓時………..………38 第三項 馬德里議定書之主要內容………..………39 一、出現背景………..………39 二、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之關係………..………39 (一)平行獨立………..………39 (二)保護條款………..………39 三、締約資格………..…………40 四、申請人資格………..…………40 五、國際註冊之程序………..…………41 (一)申請階段………..………41 (二)原屬國審查階段………..………42 (三)國際局審查階段………..………42 (四)被指定國審查階段………..………43 六、國際註冊之效力………..………45 (一)國際註冊之有效期及續展………..………45 (二)國際註冊所取得之權利及特性………..………45 七、國際註冊之「轉換」(Transformation)………...……… 45 (一)轉換要件………..…………45 (二)轉換效力………..………46 八、國際註冊之放棄、變更、轉讓………..………46 第四項 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之同異……….……… 47 一、相同點………..………47 (一)目的相同………..………47 (二)執行機構相同………..…………47 (三)多數程式要求相同………..………47 (四)原屬國、國際局、被指定國之審查原則相同………..………47 (五)國際註冊所取得之權利及特性相同………..………47 二、相異點………..………48 (一)締約資格不同………..…………48
vii (二)申請人原屬國之決定標準不同………..…………48 (三)國際註冊之國內基礎不同………..…………48 (四)使用語言不同………..………48 (五)收取費用不同………..………48 (六)駁回期限不同………..………48 (七)國際註冊之有效期不同………..………48 (八)國際註冊可否轉換(Transform)不同……….………… 49 第五項 馬德里協定與馬里議定書之最新發展……….………… 50 第二節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利弊………..………51 第一項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優點……….……….51 一、申請手續簡便………..………51 二、節省費用………...……….. 51 三、節省時間………..………52 四、後續管理方便………..………52 第二項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缺點……….……… 53 一、締約國家之侷限性………..………53 二、基礎要求之限制………..………53 三、不利於擴大保護………..………53 四、後續費用之風險………..………53 五、被指定國之駁回期限受限………..………54 六、國際註冊證書之效力不足………..…………54 七、註冊效力之不穩定性………..…………54 第三節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實踐………..…………56 第一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國際間之實踐………..…………56 一、馬德里國際註冊整體實施情形………..…………56 (一)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最………..…………56 (二)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原屬國年度申請數排名…………..…57 (三)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之被指定國年度被指定數排名……..…58 第二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中國之實踐………….………..…59 一、加入背景………..………59 (一)中國加入馬德里協定之背景………..………59 (二)中國加入馬德里議定書之背景………..………59 二、相關實施規定………..………60 (一)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60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之行政指導…………..………62 三、實踐趨向……….……… 62 第三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美國之實踐………..………63 一、加入背景………..………63
二、相關實施規定………..……63 (一)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商標審查程序手冊………..…63 (二)馬德里議定書問答集………..………67 三、實踐趨向………..……… 67 第四項、馬德里國際註冊在歐盟之實踐………..………69 一、加入背景………..………69 二、相關實施規定………..…………69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及實施細則、 內部市場協調局指導方針………..…………69 三、實踐趨向……….……… 73 第四節 馬德里國際註冊之申請實務………..…………74 第一項 台灣人民如何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74 一、取道中國以外之其他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74 二、取道中國………..…………74 第二項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資料庫檢索……….………….75 一、檢索條件………..…………75 二、查詢所得………..…………75 第三項 實際案例……….…….……77 一、台灣廠商取道中國大陸以外之其他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77 (一)宏碁企業以德國為原屬國申請國際註冊……….…….77 二、台灣廠商取道中國………..………79 (一)鴻海企業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國際註冊………..………79 (二)普騰公司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國際註冊…………..…………80
第四章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 83 第一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83 第一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產生背景………..………83 一、歐盟之成立因素………..…………83 二、歐盟成立之歷史沿革………..…………84 (一)重要條約………..…………84 (二)成長中之歐盟-歷次擴盟………..………87 三、歐盟之組織機構………..88 四、歐盟之法律體系………..………91 (一)歐盟法之淵源………..……91 (二)歐盟商標法律之「協調」與「統一」………..…………94 第二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主要內容………..…………96 一、實施進程………..…………96 二、基本特徵………..………97ix (一)單一性(統一性)(unitary)………....……… 97 (二)複數保護……… 98 三、申請人資格……… 99 四、註冊要件……… 99 (一)積極要件……… 99 (二)消極要件………100 五、申請程序………102 (一)申請提交機構………102 (二)申請程式……….……...……102 (三)申請日………102 (四)要求「優先權」(Priority)……….……… 103 (五)要求「資深權」(Seniority)………...……… 103 六、註冊程序………105 (一)申請之審查………105 (二)申請之公告………106 (三)第三人之「舉發」(observations)………..………106 (四)權利人之「異議」(opposition)……….……… 106 (五)註冊………..…….….…106 七、共同體商標之效力………..……..…………108 (一)有效期及續展………..…………..…………108 (二)取得專用權………..…………..………108 (三)作為財產權之客體………..………..…………108 (四)效力之限制………..………..…………109 (五)使用要求………..……..………109 八、共同體商標註冊之撤銷(Revocation)、無效(Invalidity)… 110 (一)撤銷及無效之理由……… 110 (二)撤銷及無效之效力 ………..…… 111 (三)內部市場協調局就請求撤銷及無效之處理…………...….… 111 九、共同體商標之救濟程序-不服內部市場協調局決定之救濟… 113 (一)內部市場協調局之組織及審查程序………..…..…… 113 (二)不服內部市場協調局決定之救濟-訴願(Appeal)………...114 十、共同體商標之救濟程序-共同體商標受侵害等爭議之救濟.... 115 (一)布魯塞爾公約及條例之適用………..………..…… 115 (二)共同體商標爭議訴訟之處理………..……..……… 117 十一、共同體商標與成員國之國家商標或其他權利之關係……....120 (一)享有內國商標之時間利益-「資深權」(Seniority)……... 120 (二)歐洲共同體商標與國家商標之訴訟程序競合…………...….121 (三)轉為國家商標之註冊申請案-「轉變」(Conversion)……122
十二、國際註冊………..………..………124 (一)馬德里國際註冊在歐盟整體實施情形………..……..………124 (二)歐洲共同體商標與馬德里議定書之比較………..……..……125 十三、擴盟………..………..…126 (一)原成員國既有歐洲共同體商標之延伸………..………..126 (二)新加盟國爭執事由對既有歐洲共同體商標之影響……..…..126 第二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利弊………...… 127 第一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優點………127 一、單一性的獨占權利………..…………..…………127 二、申請手續和後續管理簡便………..………..…………127 三、節省費用………..…………..…………127 四、可聲明國家商標之資深權………..………..………127 五、承認在先權利………..………..………127 六、容易滿足使用義務………..………..……128 七、廣泛的司法保護………..………..……128 八、實施商標權利之範圍可選擇………..………..……128 九、在全歐盟均可作為在先權利………..…………..…128 十、歐盟擴盟之願景………..…………..………128 第二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缺點………129 一、對商標要求很高………..…………..……...……129 二、時間較難確定……….………..…………129 三、後續費用之風險……….…………..…………129 第三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實踐………...………… 131 第一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在歐盟之實踐………131 一、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及註冊情況…………..……..…………131 (一)申請數整體呈現上揚趨勢………131 (二)註冊數整體呈現上揚趨勢………132 (三)撤回、撤銷或無效之數量不多………132 二、歐洲共同體商標之所屬國總申請數排名………133 三、歐洲共同體商標之所屬國總註冊數排名………..…..……134 第四節 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實務………...…… 135 第一項 台灣人民如何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135 一、申請資格………..………..………135 二、申請現況………135 第二項 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檢索………136 一、檢索條件………..………..…………136 二、查詢所得………..……..………136 第三項 實際案例………137
xi 一、台灣廠商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而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 137 (一)宏碁企業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137 (二)鴻海企業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138 二、瑞典廠商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指定而取得歐洲共同體商標…..139
第五章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下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141 第一節 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選擇策略………141 第一項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及關係………141 一、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141 二、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關係………141 第二項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選擇………143 一、考量因素………143 二、具體策略………145 第二節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146 第一項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146 第二項 建立「世界商標」之妥適性………147 第三節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建議………...……… 148 第一項 維持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併行………148 第二項 區域間可考慮發展「超國註冊」………149第六章 結論
……….……… 151參考文獻
……… 155附錄(商標註冊實務經驗訪談)
………159表 目 錄 【表 2-1-1】2007 年全球國際品牌前十名………. 8 【表 2-1-2】2007 年臺灣國際品牌前十名………. 8 【表 2-2】商標權之取得方式………... 10 【表 2-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轄有關商標保護之國際條約………... 13 【表 2-4】商標國際保護規範之分類………... 25 【表 3-1】馬德里聯盟之成員………... 30 【表 3-2】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之相異點……….. 49 【表 3-3】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之優缺點………... 55 【表 3-4】馬德里國際註冊每年度之申請數………... 56 【表 3-5】馬德里國際註冊原屬國之年度申請數排名………... 57 【表 3-6】馬德里國際註冊被指定國之年度被指定數排名………... 58 【表 3-7-1】中國適用馬德里協定時之文件提交機關……… 60 【表 3-7-2】中國適用馬德里議定書時之文件提交機關……… 61 【表 3-8】歐盟為馬德里國際註冊被指定國時之「轉換」與「轉變」……...… 73 【表 3-9-1】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資料庫之重要代碼-關於國家……….. 76 【表 3-9-2】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資料庫之重要代碼-關於商標……….. 76 【表 4-1】成立歐盟之基礎條約………... 88 【表 4-2】歐洲聯盟之歷次擴盟………... 89 【表 4-3】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及職權………... 92 【表 4-4】歐盟法之淵源及效力………... 95 【表 4-5】歐盟商標法律一體化之途徑………... 97 【表 4-6】歐洲共同體商標之重要實施進程………... 99 【表 4-7】優先權與資深權之比較………. 106 【表 4-8】撤銷與無效之比較………. 114 【表 4-9】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與馬德里議定書之比較………. 127 【表 4-10】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之優缺點……….. 132 【表 4-11】歐洲共同體商標每年度之申請數………... 133 【表 4-12】歐洲共同體商標每年度之註冊數………... 134 【表 4-13】歐洲共同體商標每年度之撤回、撤銷、無效數………... 134 【表 4-14】歐洲共同體商標所屬國之總申請數排名………... 135 【表 4-15】歐洲共同體商標所屬國之總註冊數排名………... 136 【表 4-16】歐洲共同體商標資料庫顯示之重要商標資訊………... 138 【表 5-1】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優缺點………. 147
圖 目 錄 【圖 1-1】本文研究架構………. 4 【圖 2-1】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6 【圖 2-2】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國際組織………15 【圖 2-3】巴黎公約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 16 【圖 2-4】馬德里聯盟之成員數………... 17 【圖 2-5】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關係………... 18 【圖 2-6】TRIPS 協定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21 【圖 2-7】商標註冊制度之國際化發展面向………... 28 【圖 3-1】依馬德里協定為國際註冊之程序………... 36 【圖 3-2】馬德里國際註冊所取得商標權利之特性………... 37 【圖 3-3】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之適用關係………... 40 【圖 3-4】依馬德里議定書為國際註冊之程序………... 44 【圖 3-5】依馬德里議定書為轉換………... 46 【圖 3-6】美國為馬德里國際註冊原屬國時之申請流程………... 65 【圖 3-7】美國為馬德里國際註冊的被指定國時之申請流程………... 66 【圖 4-1】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基本特徵………. 100 【圖 4-2】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註冊流程………. 109 【圖 4-3】歐洲共同體商標爭議之司法救濟………. 117 【圖 4-4】歐洲共同體商標無效或撤銷處理程序之競合………. 121 【圖 4-5】歐洲共同體商標及國家商標訴訟程序之競合………. 123 【圖 4-6】歐洲共同體商標「轉變」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案………. 125 【圖 5-1-1】「一國註冊」示意圖……… 146 【圖 5-1-2】「多國註冊」示意圖……… 146 【圖 5-1-3】「超國註冊」示意圖……… 146 【圖 5-2】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選擇策略………. 149 【圖 6-1】本文結論………. 15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研究動機
一、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影響力日益擴大
近年來國際社會間,對於商標保護應朝向更為國際化之方向發展有所體認, 成立了多個商標保護的國際組織,及制定了各種國際保護的重要規範。就商標註 冊層面而言,除了傳統的「一國註冊」(National Registration,即逐一向欲受商標 保護之國家申請註冊,並僅取得該國之商標專用權而已),目前尚有「多國註冊」 (Multi-National Registration,即由條約成立的國際機構受理,並由該機構通知被 指定欲受保護之締約國,使註冊商標在各該國內受其商標法之保護)、「超國註冊」 (Supra-National Registration,即在區域內建立一個統一之商標法,設立一個超 國家之註冊及管理機構,統籌授與商標權,註冊效力及於所有區域內之國家)等 兩種國際化發展面向1。 「多國註冊」及「超國註冊」,各以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 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議定書)
註冊「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2,及依據「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0/94 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mark,簡稱 CTMR) 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為代表。 美國及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3)此兩個世界上重要的經濟實 體,分別於西元二○○三年、二○○四年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擴大了馬德里國際 註冊制度之影響範圍,是馬德里國際註冊制度近期發展之大事,目前世界上的經 濟大國,幾乎均已加入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而另一方面,歐盟分別於西元二○ ○四年、二○○七年進行了第五、六次擴盟,目前已有二十七個成員國,效力通 行於全歐盟的歐洲共同體商標,未來勢必更加強勢。對於有心以自有商標品牌拓 1本文所稱「多國註冊」、「超國註冊」,參學者曾陳明汝教授所為之分類及稱謂,見曾陳明汝著, 蔡明誠續著,商標法原理,頁 457 至 458,2007 年 4 月。 2兩部條約所建立起來的國際註冊體系,合稱為「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Madrid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System),兩部條約的成員國,合稱為「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
3「歐洲聯盟」是一個由各成員國自願將部分國家主權交出而形成的超國家組織,其前身是「歐
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簡稱歐體),自「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於西元 1993 年生效後,歐盟正式成立,根據該條約,歐體作為歐盟的主要支柱仍然存在,該條 約生效後,也未就稱謂的變更問題作出決定,但歐體內部和國際間越來越廣泛使用歐盟的稱謂,
目前「歐洲共同體」(歐體)和「歐洲聯盟」(歐盟)之稱謂均可使用,見張旗坤等編著,歐盟對
展國際貿易市場之人民而言,充分瞭解及運用「一國註冊」、「多國註冊」、「超國 註冊」各種商標註冊途徑,將決定是否能在競爭激烈的商業市場中搶得機先。
二、國內對於商標註冊制度國際化發展之議題研究不多
自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等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 之重要規範,分別於西元一八九一年、一九八九、一九九三年簽訂或通過後,迄 今均已累積不少的實施經驗,關於規定要件及實際操作所可能遇到的問題,各國 文獻亦多有討論,惟國內對於此等商標註冊制度之規範內容、目的、優缺點、差 異性、如何比較適用、具體實施現況等議題之討論零星4,且馬德里國際註冊及 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如前述於近期內均有重要發展,就新成員國加入後之相關配 套規定及實施情形,均有再續為追蹤瞭解之必要。三、基於台灣之國際處境尤應靈活運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
由於兩岸政治情勢之特殊性,台灣未能加入許多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 際組織,迄今並非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之締約國,也未加入區域性之政治 聯盟,然而,無論馬德里國際註冊或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均未限定商標註冊申 請人只能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締約國國民,或只能是歐盟成員國國民, 台灣人民仍能夠透過取道中國或其他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提出註冊申請,而 取得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也能夠直接向歐盟提出註冊申請,而取得歐洲共同體 商標5,關鍵即在於能否靈活運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第二項、研究目的
一、藉由介紹商標保護國際化發展之緣由及現況、剖析「多國註冊」(以馬德里 國際註冊商標為代表)、「超國註冊」(以歐洲共同體商標為代表)之重要規 範及實施情形,使商標註冊申請人充分瞭解現行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內涵。 二、藉由比較「多國註冊」、「超國註冊」之差異性、優缺點,提出選擇適用時之 策略建議,使商標註冊申請人得以靈活運用現行各種商標註冊途徑,而在廣 大的全球市場中搶得機先。 三、從法理及實務探討建立一個通行於全球的「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 並對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提出建議。 4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於西元 1993 年通過前後,國內尚有部分學者或實務界人士專文介紹此一商 標註冊制度,或此制度與馬德里國際註冊制度之關係,如:謝銘洋,「歐洲商標制度之最新發展 趨勢」(1992)、「歐洲商標制度的新里程碑-共同體商標的實現」(1997);曾陳明汝,「智慧財產 權之國際保護-兼論外國人智財權之地位」(1995)、「論歐體商標制度」(1997);徐建興,「如何 申請歐聯商標」(1996)、「歐體商標保護及廠商因應策略」(1996)、「歐洲共同體商標法簡介」 (1996)、「一個商標走遍歐盟」(1996、1997)等,嗣後幾未見專文,迄西元 2006 年始再有研究 發表,即練家雄,「商標國際註冊制度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5實務上已有台灣人民透過此些途徑取得註冊商標,見本文第 3、4 章。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第一項、研究方法
一、研究資料來源
本文研究資料來源,包含各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組織或民間團體(如: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商標研究協會及代理人事務所、學術研 究機構)、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共同體內部市場 協調局、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臺灣智慧財產局)、學者及實務界 人士,就商標保護之國際公約、法律規範、法理及實務問題,所發表之書籍、 期刊、論文、統計報告等次級資料,及訪談專家後所取得之原始資料。二、研究資料方法
本文研究資料方法,主要採取下列兩種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針對蒐集所得之文獻資料進行深度之分析,具體方式包括:歸納比較、建立 體系、邏輯推論、延伸批判。 (二)專家訪談法: 鑒於前述國內對於商標註冊制度國際化發展相關議題之研究資料不足,且國 內商標代理人於代理客戶申請國外商標註冊時,多數再轉介予外國商標代理 人,較少利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直接及全面性經驗,而中國分別於西元一 九八九年、一九九五年成為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且不乏台商 透過中國商標代理人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或歐洲共同體商標之申請案 例,已累積有相當之研究文獻及實務操作經驗,是以作者於論文撰寫期間, 除赴中國北京蒐集文獻資料外,並訪詢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 冊處人員及訪談中國商標代理人,探討現行各商標註冊途徑之規範及實施, 汲取第一手經驗,並驗證本文意見之正確性及可行性。第二項、研究架構
依本文所欲達成之研究目的,全文研究架構為先由商標保護之國際化發展緣 由及現況談起;繼而分析「多國註冊」(以具代表性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為研 究核心)、「超國註冊」(以具代表性之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之重要規範 內容及具體實施情形;再而提出選擇適用各種商標註冊途徑時之策略建議、探討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最後對於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 提出建言。【圖 1-1】本文研究架構 商標保護國際化之緣由及現況 商標之基本概念及保護形態 商標註冊之國際化發展面向 超國註冊-歐洲共同體商標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之重要規定 及實施情形 多國註冊-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 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重要規定 及實施情形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下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選擇時之策略建議 建立世界商標之可能性及妥適性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未來方向建議 結 論
第二章 商標保護國際化之緣由及現況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之概念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之意義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大陸稱之為「知識產權」)於我國 法律並未明文定義,關於其概念範圍,可參酌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 一、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西元一九六七年簽署之「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公約), 於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與下列事項相關之權利:1、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2、表演人員之演出、
錄 音 物 、 廣 播 (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3、人類之任何發明(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4、科學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ies);5、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
6、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標記(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7、不正競爭之防止(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8、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基於智慧
活動所產生之權利(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西元一九九四年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協定),於第二部分列入規 範之智慧財產權包含: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商標(Trademarks);3、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4、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5、專利(Patents);6、積體電路佈 局(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8、對授權契約中反競爭行為之管制(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ses)。
由上可知智慧財產權涵蓋之範圍相當廣,包括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 之成果」及「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給予之保護。前者,如 WIPO 公約規範之文 學、藝術及科學作品、表演、錄音物、廣播、人類之任何發明、科學發現、產業 設計、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基於智慧活動產生之權利,及 TRIPS 協定規範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專利、產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後者,如 WIPO 公約規範之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標記、不正競爭防止,及 TRIPS 協定 規範之商標、地理標示、未公開資訊保護、對授權契約中反競爭行為之管制6。 6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智慧財產權之基礎理論,頁 10 至 12,翰蘆圖書出版
第二項、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智慧財產權之基本特徵可歸納如下7: 一、無形的私有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與人是密不可分的,除了需要人的智慧活動,也需要資本的投入 以加大其影響範圍,所以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又因為智慧財產權 不同於有體物的占有與支配,所以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 二、法律擬制的專有性權利 由於智慧財產權不具有物質形態,權利人難以對其進行類似有形財產那樣的 自然占有和實際控制,因而權利人對於其智慧活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是法 律擬制的結果,而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利。 三、受地域性限制的權利 從歷史上來看,智慧財產權是封建君主以特許權的形式所授予的欽賜特權, 受封建君主權力的限制,只能及於君主權力所轄範圍,雖然現代社會中智慧 財產權的性質已經成為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但智慧財產權由封建社會所留 下來的「地域性」特徵並沒有改變,按照國家主權原則,依一國法律所取得 的智慧財產權,其空間效力原則上僅限於一國領土主權範圍,不具域外效力。 四、受時間性限制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所擬制出來的專有性權利,各國法律在擬制此一權利時, 都明確規定了其專有性權利的有效期限,一旦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有效期限, 此一權利便成為人類共有的財產,這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時間性」特徵, 反映了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與社會利益間的平衡。 無形的私有財產權 法律擬制的專有性權利 智慧財產權 受地域性限制的權利 受時間性限制的權利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1】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7萬鄂湘、陳建德,國際知識產權法,頁 6 至 12,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 年 10 月。第二節 商標之概念
第一項、商標之功能及重要性
一、商標之功能
「商標」(trademark)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功能8: (一)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distinguish); (二)表彰所有有著同一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來自於同一「來源」(source); (三)表彰所有有著同一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相同等級之「品質」(quality); (四)作為「廣告」(advertising)促銷商品或服務之主要工具。 另有認為商標亦具有保護公眾免於「混淆」(confusion)或免於「受騙」 (deception)、保證消費者能夠買到所想要的商品或服務等功能9。二、商標之重要性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商標在傳統功能之外,另外取得 了企業智慧資產的功能,這是因為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資產在企業整體資產的 比例也快速增加,不但使得代表品牌的「商標」之重要性大增,也使得商標成為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所不可忽視的一個智慧資產10。 依英國國際品牌公司(Interbrand 公司)所公布的西元二○○七年全球百大 品牌價值調查報告,全球前四大國際品牌的商標價值均超過五百億美元,排名第 一名的可口可樂公司(Coca Cola),商標價值高達六五三點二四億美元,而排名 第二、三、四的微軟公司(Microsoft)、IBM 公司(IBM)、奇異公司(GE),商標價 值亦分別高達五八七點○九億美元、五七○點九一億美元、五一五點六九億美 元,綜觀前十大商標品牌價值均高達二百億美元以上,展現強勢的全球經濟實力。 另由我國經濟部主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執行,亦委託 Interbrand 公司所作的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台灣前四大國際品牌的商標價值均超過十億 美元,排名第一名的華碩電腦公司(ASUS),商標價值達一一點九六億美元(新 台幣三九七點四八億元),而排名第二、三、四的趨勢科技公司(Trend Micro)、 宏碁公司(Acer)、宏達電公司(HTC),商標價值亦分別達一一點四二億美元(新台 幣三七九點四四億元)、一○點六九億美元(新台幣三五五點二四億元)、三四三點 八五億美元(新台幣一○點三五億元) 11,台灣國際品牌之商標價值雖與全球國際 品牌仍有距離,惟已迎頭追趕全球國際品牌,競爭力不容小覷。 從以上數據看來,商標可謂具有累積及創造企業資產價值的智慧財產權。 82 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3-3、3-4 (2007). 9
1 Anne Gilson Lalonde, Karin Green, & Jerome Gilso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Practice, 1-22.1(2006).
10馮震宇,新興商標類型的規範與發展,月旦法學教室,第 26 期,頁 103 至 104,2004 年。 11關於品牌之排名及數據,均見 Interbrand 公司網站(
排名(2007) 品牌(商標) 所有人公司 價值 (億美元) 1 Coca-Cola 可口可樂(美國) 653.24 2 Microsoft 微軟(美國) 587.09 3 IBM IBM(美國) 570.91 4 GE 奇異集團(美國) 515.69 5 Nokia 諾基亞(芬蘭) 336.96 6 Toyota 豐田(日本) 320.70 7 Intel 英特爾(美國) 309.54 8 McDonald’s 麥當勞(美國) 293.98 9 Disney 迪士尼(美國) 292.10 10 Mercedes 賓士(德國) 235.68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1-1】2007 年全球國際品牌前十名 排名(2007) 品牌(商標) 所有人公司 價值 (億美元/億新台幣) 1 ASUS 華碩電腦 11.96 / 397.48 2 TRAND MICRO 趨勢科技 11.42 / 379.44 3 ACER 宏碁 10.69 / 355.24 4 HTC 宏達電 10.35 / 343.85 5 MASTERKONG 康師傅 7.26 / 241.12 6 D-LINK 友訊科技 3.47 / 115.31 7 ZYXEL 合勤科技 3.21 / 106.77 8 MAXXIS 正新橡膠 3.09 / 102.71 9 JOHNSON 喬山健康 3.02 / 100.35 10 BENQ 明基電通 2.93 / 97.49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1-2】2007 年臺灣國際品牌前十名
三、品牌台灣發展計畫
鑒於商標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之重要性,為協助台灣廠商爭取品牌行銷的高利 潤,藉由發展國際品牌以使我國經濟更上一層樓,經濟部擬定七年期的「品 牌台灣發展計畫」,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至一○一年。計畫要點如下12: (一)願景及總目標 以塑造一個「多元品牌、百花齊放」的品牌發展環境為願景,在此願景下, 設定總目標為:整合長期發展品牌相關資源,提供企業所需人才及營造優質 品牌環境;提升台灣國際品牌價值之成長率,縮小與全球百大品牌之差距。 (二)品牌台灣八大措施 1、激發全民品牌意識:舉辦品牌政令宣導、台灣優良品牌及最受歡迎品牌選 拔、品牌與生活展覽及講座等活動。 2、建立品牌知識交流平台:營造台灣健全的品牌知識與資訊交流平台,建置品 牌專業入口網站、產業品牌調查、研析各國品牌發展政策、整合品牌輔導資 源等措施,提供品牌線上教學、品牌輔導資訊、國際品牌發展趨勢等服務。 3、成立品牌創投基金:委由專業公司經營管理,投資有潛力之品牌並提供諮詢。 4、創造有利之法制環境:工作項目包括(1)政府部門優先採購本國品牌貨、(2) 擬定「併購國際品牌貸款要點」、(3)擬定「流通服務業優惠貸款要點」、(4) 修正自創品牌貸款要點為「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5)「研發 創新支持品牌廠商核心競爭力」工作項目,西元二○○六年起由現有業界參 與之科技專案經費,支持品牌廠商以推動其核心競爭力。 5、建構品牌輔導與諮詢體系:針對潛力品牌、台灣特色產業品牌,提供品牌經 營、併購品牌或通路等法務、財務及管理等專業諮詢服務與專案輔導補助。 6、建立品牌鑑價制度:為國內企業建立與國際接軌之品牌價值比較指標;建立 自己的鑑價評估機制及統一公司財務報表提列品牌相關支出和收益原則等。 7、宣傳特色產業與品牌形象:選擇具未來市場性、在世界已具優勢的台灣特色 產業,以整合性宣傳行銷方式,打造代表台灣的國家產業形象。 8、人才供給與培訓:成立虛擬之品牌管理學院,長期培育優質品牌專業人才, 建立國際化品牌經營能力,以落實台灣品牌化的目標。 其中「創造有利之法制環境」一項,由於所列舉之採購、貸款等工作項目,僅是 政策層級作為,非法制建構層面問題,學者有批評與所謂創造有利之法制環境, 風馬牛不相及,若欠缺適當的法律保護,致令不肖人士以仿冒、破壞品牌信譽, 則縱使投入大筆經費,進行廣告宣傳、促銷,結果仍將功虧一簣,而主張應由檢 討我國商標法制之現行規範內容,是否足以支援、促進企業建立、發展自有品牌 之意願著手,並藉由修法或實務擴張解釋以填補不足13。 12品牌台灣發展計畫之內容,見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 http://cweb.trade.gov.tw/mp.asp?mp=1. 13黃銘傑,品牌台灣發展計畫與商標法制因應之道-超越 WTO/TRIPS 規範、汲取自由貿易體系 最大利益,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頁 201 至 223,2007 年。第二項 商標權之取得
商標權之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關於原始取得之方式,向有使用 主義與註冊主義二種14:一、使用主義
使用主義指商標創設後,須首先實際使用於物品之上行銷市場,始能取得商 標權。美國商標之取得即採取此一主義,至於其受保護之法律根據則為普通 法上之權利(common law right)以及聯邦商標法,註冊本身並不創設商標權,然而對於商標權歸屬與效力具有「公告」及「表見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之效力,而得主張受聯邦商標法之保護。美國商標法以使用哲學 為基礎,為世界上極少數要求以使用主義為商標權取得之必備要件之國家,
嗣於西元一九八八年修正商標法時,增訂「意圖使用」(intent to use)得作
為商標註冊之要件,將善意之使用商標(a bona fide intent to use the mark)
亦構成推定性之使用,乃對於施行四十餘年的「蘭哈姆法」15(Lanham Act) 所為頗具革命性之變動。
二、註冊主義
註冊主義指商標之使用者或預定使用者,將其商標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獲准 後,取得商標權而受法律保護之謂。惟商標註冊後,仍有實際使用與繼續使 用之義務,否則將構成商標權被撤銷之事由。註冊主義除可以鼓勵商標之創 設使用人及早申請商標註冊以納入管理之外,尚可避免孰先使用之證明上之 困難,此亦為註冊主義之優點,然其缺點則在於無法保護真正先使用人,而 使有心人搶先註冊,捷足先登,此一註冊主義之缺點亦為使用主義之優點。 優 點 缺 點 代 表 國 家 使 用 主 義 可保護真正之 先使用人 1、管理不便 2、尚須證明 孰先使用 美 國 註 冊 主 義 1、便於管理 2、避免孰先使用 之證明上困難 無法保護真正之 先使用人 世界上多數國家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2】商標權之取得方式 14曾陳明汝,同註 2,頁 32 至 33。 15或譯為「藍能法」,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公布之「商標專有名詞中 英對照」。第三節 商標之保護形態
第一項、商標之內國保護
一、屬地原則
智慧財產權在歷史發展上原是封建君主以特許權的形式所授予的欽賜特 權,只能及於君主權力所轄之地域範圍,而各國於建立商標法律制度時,按國家 主權原則,亦僅對於依本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加以保護,在他國所發生之與商標 有關的事實,對本國並無拘束力,此即商標之「屬地原則」。 世所公認國際間有關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之母公約,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 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 亦採取此一原則。巴黎公約於第六條明定:(一)商標的申請和註冊條件,在本聯 盟各國由其本國法律決定;(二)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提出的商 標註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註冊或續展為理由而予以拒絕;(三)在本 聯盟一個國家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 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為是互相獨立的。二、商標之國家立法保護之沿革
世界上許多國家自十九世紀起陸續制定保護商標之法律16: (一)早期的商標立法:十九世紀下半葉是資本主義迅速發展的五十年,也是商標 立法初步建立和完善的時期。法國最早於西元一八○三年用刑法來規範商標 使用,直到西元一八五七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單行的成文商標法。英國於西 元一八七五年頒布商標法。美國於西元一八七○年制定聯邦商標法,惟於西 元一八七九年被最高法院宣告違憲,而於西元一八八一年重新制定。德國、 日本、瑞士分別於西元一八七四年、一八八四年、一八九○年制定商標法。 (二)二十世紀上半葉:這段時期最重要的是英國與美國的立法。英國於西元一 九三八年重新制定商標法,帶動並影響了大多數英聯邦國家的商標立法。美 國於西元一九四六年通過「蘭哈姆法」,整合了以往的司法實務,並有諸多 突破,包括正式引入服務商標的註冊,該法歷經修改,目前仍然適用。 (三)二十世紀下半葉:法國於西元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商標法,於西元一九九 一年進行修改,嗣於西元一九九二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智慧財產權法典。 美國於西元一九八八年通過「商標法修改法案」(TMRA),允許根據「意圖 使用」申請註冊,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制定「聯邦商標反淡化法」(FTDA), 允許在聯邦進行淡化訴訟的制度,再於西元一九九九年的「商標法修正案」 (TMAA),允許將淡化作為異議和撤銷的訴因。 16黃暉,商標法,頁 7 至 8,法律出版社,2004 年 9 月。第二項、商標之國際保護
一、產生背景
商標除具有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表彰來源及品質、廣告促銷之傳統 功能外,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更具有累積及創造企業資產之功能,如何獲得商標權 利之保護,自為有志之士一致關心的問題。然而,由於經濟活動國際化的結果, 原來受商標「屬地原則」限制而由各國個別立法保護之方式,已不敷需求,主要 原因在於: (一) 國際貿易活動中,商品和服務之流通無遠弗屆,商標搶註、仿冒等侵害問題 層出不窮,不僅可能發生在各國國內,亦有可能發生在欲拓展商業活動領域 之其他國家。 (二) 各國有關商標立法的差異和程度,造成商標註冊申請、後續管理、侵害救濟… 等商標保護措施之繁瑣,或不必要的人力及財力之浪費,影響全球市場下之 競爭條件及國際貿易之質與量。 因此,國際間為了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強化對於商標之保護,乃有各種商標國際保 護制度之倡議及發展。二、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國際組織
(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1、成立背景17: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是聯合國下設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專門機構,是根據西元一九六七 年七月十四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所簽署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 稱 WIPO 公約)而正式成立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立背景可追溯至西元一八八三年的「保護工業產權 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及西元一八八六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恩 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
稱伯恩公約),加入該兩個公約的國家分別成立「巴黎聯盟」(Paris Union) 及「伯恩聯盟」(Berne Union),兩個聯盟負責各自組織及日常事務之「國 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於西元一八九三年合為一體,之後當世界智慧 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後,其職能即被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接管。 17
Summary of WIPO Convention (1967), at:
2、組織機構及所轄關於商標保護之國際公約:
(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主要組織機構為:代表最高權利機構的「大會」
(General Assembly);由全體成員國組成的「會議」(Conference);由原巴黎
聯 盟 及 伯 恩 聯 盟 執 行 委 員 會 組 成 的 「 協 調 委 員 會 」( Coordination
Committee);屬於常設辦事機構及秘書處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簡稱 IB)18。其中,「國際局」分別在專利、商標、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原 產地名稱等方面,成立了國際註冊處。 (2)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轄有關於商標保護之重要國際條約,包括19: 條 約 簡 稱 締約時間 締約國數 (至 2007 年 5 月止)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 西元 1883 172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協定 西元 1891 56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尼斯協定 尼斯協定 西元 1957 82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有關議定書 馬德里議定書 西元 1989 79 商標法條約 TLT 西元 1994 40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新加坡條約 西元 2006 54 《作者自行繪製》 【表 2-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轄有關於商標保護之國際條約
(二)世界貿易組織(WTO)
1、成立背景20: 自二次大戰結束時起,國際社會為消除各國在戰後採取嚴格貿易管制措施所 造 成 的 障 礙 , 決 定 成 立 多 邊 的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ITO),於西元一九四七年在日內瓦先締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以為國際貿
易組織成立前的過渡性安排,後來擬議中的國際貿易組織遲未成立,該過渡 性安排便一直持續下來,並經常舉行多邊貿易談判,於西元一九八六年發起 第八次烏拉圭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八年結束,成立了「世界貿易 18依巴黎公約第 9 條,國際局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要的執行機構,任務為提供報告和工作文 件,為各聯盟、機構的會議作好準備工作、擬定計畫草案和預決算草案、處理組織內外事務工作、 蒐集關於知識產權的情報發展給各成員國、出版有關刊物、辦理國際註冊等。 19成員國名單見 WIPO 網站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last visited 2008/4/21). 20
Understanding the WTO(2007),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whatis_e.htm
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取代「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經過多年的談判、爭取,中國與台灣分別於西元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二年一月一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 2、組織機構及所轄關於商標保護之國際條約: (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主要組織機構為:代表最高權利機關的「部長會議」 (Ministerial Conference);代表最高執行機關的「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總理事會下設「商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服
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理 事會」(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分別 負責各個多邊貿易協定的運作及總理事會所賦予的職責;另還有「秘書處」 (Secretariat)。
(2)所轄關於商標保護之國際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下轄多個領域的國際協定,除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外,尚有附屬的「商
品貿易協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Goods)、「服務貿易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協定),及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貿易政策審查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等
協定。其中,「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所轄關於智 慧財產權保護的多邊條約,直接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聯繫起來,提 高保護標準,並加強權利的實施及違反義務的制裁,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所轄各條約併存,而為複數保護機制。
(三)區域性之國際保護組織
除了前述管理國際公約的國際組織之外,二十世紀下半葉,還出現了區域性 的保護機制,在區域內產生超國家的、統一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如非洲法語國家「班吉協定」(the Bangui Agreement)」、「比荷盧統一商標法」(Uniform
Benelux Law on Marks)、「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 CTMR)等,直接適
用並拘束區域內各國,且在區域內成立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智慧財產權。 統管上述區域內統一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之國際組織,各為:設在非洲喀麥
隆雅溫得(Yaounde)的「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OAPI)、設在荷蘭海牙(the Hague)「比荷盧智慧財產權
組織」(Benelux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 BOIP)、設在西 班牙阿利坎特市(Alicante)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ffice for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 尼斯條約、馬德里議定書、 管轄國際條約 TLT、新加坡條約等 世界貿易組織 -TRIPS 協定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 -班吉協定 管轄區域內 統一的智慧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組織 -比荷盧統一商標法 財產權實體法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2】商標國際保護之主要國際組織
三、商標國際保護之重要規範
商標之國際保護主要表現在下列有關商標的一系列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或 區域性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中,這些規範有關於商標保護之共通原則 的,亦有在國際間建立起商標註冊制度的。(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重要性: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國際間第一個保護工業產權 的多邊國際公約。於西元一八八三年簽訂於巴黎,一八八四年七月七日正式 生效,經過多次修訂,西元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爾摩修訂的是最近的文本。 巴黎公約是最重要、影響面最廣之智慧財產權基礎性條約,許多條約都是在 它的基礎上建立的。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包含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截至西 元二○○七年九月止,共有一百七十二個締約國。 2、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 (1)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國民待遇原則保證聯盟內任何成員國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在聯盟 內所有其他國家,享有各該國法律賦予各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21。(2)優先權(the Right of Priority):
聯盟內成員國的國民在某成員國正式提出的第一次工業產權申請,申請人或 權利繼受人可於一定期間內、在其他成員國為註冊申請時,享有優先權之保 護,在此期間內所提出之申請,其申請日期均視為第一次申請時之日期22。 (3)實體方面的共同規則(Common Rules): 巴黎公約特別針對商標保護方面規定的共同規則,包括有商標之獨立性、著 名商標之保護、保護檢驗及官方組織的標誌、團體商標之保護、侵害救濟、 在國際展覽會中之臨時保護等23。 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2
優先權(the Right of Priority):§4 其他實體方面的共同規則(Common Rules):§6-11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3】巴黎公約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 21見巴黎公約第 2 條。 22見巴黎公約第 4 條。 23見巴黎公約第 6 至 11 條。
(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1、重要性: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與「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 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目的都是要在成員國間建立商標國 際註冊體系。馬德里協定於西元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 訂,曾經六次修訂,最近一次是於西元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一日在斯德哥爾摩 修訂,於西元一九七九年補充;馬德里議定書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 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西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凡是巴黎公約之 成員國均可選擇加入其中一條約,或同時加入兩條約。截至西元二○○八年 四月止,由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合成的馬德里聯盟共有八十二個 成員,馬德里協定有五十六個成員,馬德里議定書有七十五個成員(含一個 政府組織即歐盟),有四十九個成員同時加入協定和議定書,有七個成員僅 加入協定(即純協定國),有二十六個成員僅加入議定書(即純議定書國)。 此兩個條約所建立起來的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是目前國際間最重要的商標 國際註冊體系。 《作者自行繪製》 MA=馬德里協定=56 MP=馬德里議定書=79 MA∩MP=49,MA∪MP=82 MA-(MA∩MP)=7,MP-(MA∩MP)=26 【圖 2-4】馬德里聯盟之成員數 2、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 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都是屬於有關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條約,申請人可以透 過條約所規定的程序申請國際註冊商標。馬德里議定書為了吸引未加入馬德里協 定的國家,提供了比馬德里協定更彈性(flexible)及更相容(compatible)的措施。馬 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是兩個平行(parallel)且獨立(independent)的法律文件24,但目的相同、執行機構相同,多數程序要求相 同,且共用同一個實施細則即「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共同規 則 」( Comm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and the Protocol Relating to that
Agreement,簡稱共同實施細則),差異處則在於:締約資格不同、國際註冊 之國內基礎不同、使用語言不同、收取費用不同、駁回期限不同、有效期限 不同、可否為程序上之轉變等25。 馬德里協定 獨 平 共 用→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 立 行 共同規則 馬德里議定書 《作者自行繪製》 【圖 2-5】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關係
(三)商標註冊條約
1、重要性:「商標註冊條約」(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簡稱 TRT),於西元一九
七三年六月十二日在維也納簽訂,西元一九八○年八月生效,但該條約並沒 有發生什麼實際作用,原因在於參加的國家太少,不過許多規定為後來的馬 德里議定書所吸收。 2、與商標保護有關之重要內容: 商標註冊條約的性質也是屬於有關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條約,簽訂目的是為 了彌補馬德里協定的不足。商標註冊條約與馬德里協定的主要差異點在於: 商標註冊條約不以申請人就同一商標在原屬國已取得註冊為前提;所獲得的 國際註冊在被指定國成為國內註冊後即具有獨立性,不受商標申請人本國註 冊之影響等。 24
Summary of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1891) and the Protocol Relating to that Agreement(1989), at: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registration/madrid/summary_madrid.html(last visited 2008/4/26). 25見本文第 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