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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下之策略建議及法理探討

第一節 各種商標註冊途徑之選擇策略

第一項、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及關係

一、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比較

現行商標註冊途徑有「一國註冊」、「多國註冊」、「超國註冊」等不同途徑,

「多國註冊」及「超國註冊」都是為了改進「一國註冊」之侷限性而出現,

各種不同註冊途徑之差異點,主要表現在其程序受理與實質授權決定機構,

及國際化之程度上:

(一)依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定機構而論:

「一國註冊」之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定機構,均為各國之商標主管機關;

「多國註冊」之程序受理機構為依條約成立之國際機構,實質授權決定機 構為各個被指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超國註冊」之程序受理及實質授權決 定機構,均為超國家的國際機構,並適用區域間統一的商標實體法;

(二)依國際化程度而論:

「一國註冊」乃屬地原則之當然表現,就商標註冊方面無國際化可言;「多 國註冊」偏重於受理程序面之國際化,至於授權准否之決定、商標權之內容 及保護範圍等實質內涵,原則上仍由各被指定國之商標主管機關決定,故某 程度上只是一種由國際機構來執行的轉介制度;「超國註冊」無論在受理機 構、申請程式等程序面,或授權准否之決定、商標權之內容及保護範圍等實 質面,均具有國際化性質。

二、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關係 (一)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是平行的:

「多國註冊」偏重於受理程序之國際化,某程度只是一種轉介註冊制度,因 此自無取代「一國註冊」或「超國註冊」之問題,故有利用馬德里國際註冊 制度(多國註冊)指定歐盟(超過註冊)為被指定國,以獲得歐洲共同體商 標註冊之情形,即屬「多國註冊」與「超國註冊」之併存與結合。「超國註 冊」無論是程序受理或實質授權決定,均具有國際化性質,惟超國註冊中最 具代表性之歐洲共同體商標,於制度設計上即決定不取代歐盟成員國之國家 商標註冊制度,而採複數保護機制,只有當兩者發生重疊或密接等關係時,

另有關於資深權、訴訟程序競合、「轉變」(Conversion)等協調設計,故歐洲 共同體商標註冊亦得與「一國註冊」及「多國註冊」併存。現行的「一國註 冊」、「多國註冊」、「超國註冊」原則上得併存而不衝突,彼此間為平行關係。

(二)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是可選擇的:

現行各種註冊途徑原則上既屬平行,除非不存在選擇可能(例如:對於非馬 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自無對其以「多國註冊」途徑取得商標註冊之可能;

又如對於未在區域間成立超國家註冊機構之國家,自無對其以「超國註冊」

取得商標註冊之可能;再如對於非洲班吉協定成員國,因班吉協定在制度上 即採取代國家商標之設計,自無對各成員國以「一國註冊」途徑取得商標註 冊之可能),申請人於其他多數情形下,均有得自由運用不同商標註冊途徑 之選擇性。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圖 5-1-1】「一國註冊」示意圖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圖 5-1-2】「多國註冊」示意圖

【圖 5-1-3】「超國註冊」示意圖

《作者自行繪製》

WIPO

A 國 B 國 C 國 D 國

第二項、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選擇

(二)商標識別性之高低

申請人在創造商標時,應盡量創造具有高度識別性之商標,於提出商標註冊 申請前,亦應自行進行在先商標檢索,避免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或遭第 三人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而提出異議、要求宣告無效或撤銷之情形發生。

商標之識別性越高,申請人所能選擇的註冊途徑就越多,而如自忖商標之識 別性不高,即應避免選擇易遭「中心打擊」(因基礎商標發生駁回、宣告無 效、撤銷等情事,將導致國際註冊商標亦遭撤銷)之「多國註冊」途徑,亦 應避免選擇具有「全部或沒有」特性(只要一成員國有人提出爭議成立,將 導致整個區域商標申請被駁回或商標失效)之「超國註冊」途徑,而應向對 於商標顯著性要求較低、經檢索並無在先商標之國家,逐一提出申請。

(三)市場需求之範圍

一般情況下,小型企業之產品並不具領導市場的能力,商標權只是作為區別 作用之標誌,此時企業可以先不急於國外註冊,而只要監測國外潛在市場的 商標註冊情形,並保留己方商標之原始憑證,例如廣告、契約等即可;若企 業之產品在國內市場已漸成主流,並伴有較大數額之出口業務,商標在識別 標誌作用之外,亦具備價值增值功能,即應考慮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以抵禦商標被搶註所帶來之無形資產損失250

至於欲向國外拓展市場之企業,亦應評估市場之範圍,如經評估後確只針對 數個國家作市場開發而已,基於節省花費及申請商標註冊獲准機率等方面之 考量,應針對目標市場對象國家,直接個別提出國家商標註冊申請為宜251, 除了可盡速取得該國家商標權利之保護外,「一國註冊」所取得的商標註冊 權利,較諸「多國註冊」及「超國註冊」具有相對穩定性,且可避免申請人 付出高額代價,卻得到一個大而無用的商標。

(四)時間及費用之耗費

對於大多數商標申請人而言,時間及費用的耗費往往是最關心的問題。申請 人應自我評估申請商標註冊所可接受的費用支出及等待時間之上限,善用受 理機構所提供之「費用計算機」等工具,斟酌欲取得商標註冊權利保護國家 之行政效率,考慮是否採取審查時限有限制之他種註冊途徑。

(五)替代途徑之可能性

現行的商標註冊途徑,不僅原則上是平行的,也提供了變換程序之變通途 徑,因此,如能熟悉各項銜接制度,即使已選擇採某種註冊途徑,仍得因應 現實情事變更,而改以他種註冊途徑替代。例如,已選擇馬德里國際註冊途 徑(多國註冊),惟遭基礎商標「中心打擊」時,可「轉換」(Transformation)

為對被指定國之國家商標註冊申請(一國註冊);又如已選擇歐洲共同體商 標註冊(超國註冊),惟遭 OHIM 駁回申請或商標失效時,可「轉變」

(Conversion)為對歐盟成員國之國家商標註冊申請(一國註冊)。

250李海俠,如何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光彩,2006 年第 10 期,頁 42,2006 年。

251徐建興,歐體商標保護及廠商因應策略,工業財產權與標準,1996 年第 3 期,頁 78,1996 年。

二、具體策略

對於非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 只能選擇 一國註冊 或 超國註冊

對於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國家 先評估商標在該國取得註冊之重要性 針對非常重要之國家 應選擇 一國註冊 或 超國註冊

針對重要性稍低之國家 可選擇 多國註冊

《作者自行整理》

【圖 5-2】現行各種註冊途徑之選擇策略

*選擇「一國註冊」或「超國註冊」之考量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高低(商標顯著性過低者,應選擇一國註冊)

(2)市場需求之範圍 (市場需求過少者,應選擇一國註冊)

(3)時間及費用之花費(某國迫切重要者,應對該國選擇一國註冊)

*不選擇「多國註冊」之主要原因:

「基礎要求」之限制,易錯失註冊先機

「中心打擊」之特性,造成註冊效力之不穩定

*選擇「多國註冊」之主要原因:

手續簡便、成本不高,對於只是基於先機性的、預防性的、

欲多多益善取得商標註冊保護之國家,可善加利用。

*選擇「多國註冊」之操作技巧:

於有原屬國之「基礎申請」時,即先提出新申請案指定馬德里 議定書成員國,待有「基礎註冊」後,再後期指定馬德里協定 成員國,即可避免因基礎要求之限制而延宕過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