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個案之問題與法規執行能力分析
第二節 問題可處置性分析
壹、問題本身分析
台灣經濟富裕、購買力提高,許多人喜歡用過即丟,以致台灣地區垃圾清運量從 75 年底每天 13,954 噸,成長至 92 年底平均每天產生垃圾量更達 20,274 公噸,垃圾 年清運量已超過 614,000 公噸,推估必須興建 28 座 900 公噸焚化爐,才能妥善處理。
依過去 10 年之經驗,台灣地區每年的垃圾成長率約為 2.05%,因此,實施垃圾減量 及資源回收工作已刻不容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3)。究其原因,乃垃圾量激增 與當時政府及民眾尚無垃圾資源回收再利用的觀念有關,政府並未在垃圾清運政策上 執行管制的機制,只要民眾不要的垃圾皆可丟棄至垃圾車,致使民眾欠缺垃圾減量的 觀念;再者,垃圾量愈多,垃圾最終處置場的使用年限飽和程度當然無法負荷,政府 便會開始尋求興建新的垃圾處理場,但在廠址的選擇上,每每造成附近民眾的不滿,
而引發激烈的抗爭,也就是產生所謂的「鄰避效應」,民眾一方面製造大量的垃圾,
一方面又不讓政府蓋垃圾處理場,此種矛盾層出不窮,因此,垃圾處理已經成為各縣 市普遍性的問題。過去台灣並無明確的垃圾清運政策,只要民眾有垃圾要丟,環保單 位皆照單全收,且為了降低收費的成本與便利,全國皆採隨水費徵收為主及按戶為輔 之徵收垃圾清除處理費方式,如此的收費方式,讓民眾有丟再多的垃圾也不痛不癢之 感,更不用說垃圾減量、資源如何回收再利用了。
臺灣地區的垃圾清運費除了臺北市、臺中縣石岡鄉、臺北縣部份鄉鎮市的隨袋徵 收與未接自來水管地區的按戶徵收以外,都是採用隨水費附加徵收方式,隨水費徵收 及按戶徵收的方式已經實施多年,隨袋徵收的方式在臺北市最先實施,各有其優缺 點;但是在台灣歷年來垃圾成長量快速成長及時代觀念的轉變下,隨水費徵收的方 式,有其討論與修正的必要。
現今大部分家戶垃圾清運費的徵收係由隨水費徵收,此徵收方式的優點有節省稽 徵成本與降低抗拒繳納現象的發生,具有稽徵效率高的優點,但也有以下的問題存在
(吳東耀,2003):
(一)不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原則:
由於垃圾製造行為是很多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用水量只是與家戶垃圾產出量多 寡相關的其中一項因素而已,甚至在現今環保觀念抬頭的社會,許多身體力行環保生 活的家庭,其用水量與垃圾產出量反而無正相關,不能充分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原 則。
(二)規費徵收上的盲點:
垃圾清運費基本上是「規費」的一種,是基於「公法」上的公權力,而水費是屬 於民眾與自來水公司經濟交易的行為,乃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民眾若僅繳水費,
拒繳垃圾費,在法理上不能對民眾採斷水處分,自來水公司只能通知各鄉鎮市自行徵 收,故拒繳現象仍無法避免。
(三)垃圾清運費率不合理:
若在全國採同一費率的情形下,偏僻地區用水量較都會區少,為了獲得符合衛生 掩埋標準的垃圾清理成本,每度所需附加費率較高,造成偏遠鄉鎮地區垃圾清運費收 入較少,增加鄉村地方政府財源短絀的困境。
(四)垃圾減量的誘因不足:
垃圾清運費隨水費徵收,民眾不管製造多少垃圾,其所繳的垃圾清運費都是相同 的,民眾因而沒有垃圾減量的經濟誘因。
因此,為了促進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並解決上述不公平的現象問題,臺北市率先 全國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而此政策實施後,也確實達到此目標。根據臺北 市政府的統計,臺北市自 89 年 7 月 1 日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開始,至 90 年 6 月底為止,在垃圾量方面,一年來平均每日總垃圾量為 2,900 公噸,較 88 年平 均每日總垃圾量 3,772 公噸,減少了 872 公噸,垃圾減量比率為 23.1%;在資源回收 量方面,一年來平均每日資源回收量為 176 公噸,較 88 年平均每日資源回收量 73 公 噸,增加 103 公噸,回收率為 8.46%,約達 88 年平均回收率 2.38%之 3.6 倍(沈世
宏、盧世昌,2001:153-154),惟當時尚未實施廚餘回收政策,但仍可發現臺北市以 經濟誘因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讓民眾深切感受到丟棄垃圾的多寡與自己的荷 包息息相關,開始自發地從事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的工作因而產生了卓著的成效。
臺北縣土城市自 98 年 7 月 1 日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後,根據臺北縣環保 局施政報告,其成效相當良好,不僅達成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方面亦有長足之成長,
且民眾的配合與接受的意願均相當良好。執行 6 個月以來(截至 98 年 12 月底)執行成 果在垃圾減量比率為 40%;在資源回收量方面成長為 32%,若將民間回收業者回收 量納入統計,其回收率已達 44.91%; 廚餘回收成長 51%;若將民間廚餘回收業者回 收量納入統計,其回收率已達 61.1%,實施成果豐碩。
貳、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問題分析
ㄧ、技術可獲性
(一)應提前實施垃圾不落地措施
目前針對一般家庭垃圾收運工作所採的垃圾定時、定點收集政策,常會造成家戶 垃圾提早、甚至二十四小時都出現在垃圾收集點的現象,提早採行的垃圾不落地政策 應可改善現有的狀況。因此提前實施垃圾不落地措施,使民眾及早養成將垃圾依垃圾 車到達時間直接交給垃圾車或清潔人員的習慣,以減少隨地棄置垃圾包的情事,便於 日後實施隨袋徵收時管制民眾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
(二)垃圾車廚餘收集作業
為考量垃圾清運之機具及人力安排,廚餘清運作業時必須配合既有之垃圾清運作 業方式,目前由垃圾車改裝附掛廚餘桶,為最普遍之作業方式。此外,以垃圾車隨車 收集作業,應準備足夠之廚餘回收桶,以因應暴增的廚餘回收物,垃圾車輛可先進行 改裝作業以利裝運,俾利放置充足廚餘回收桶,後續並以專車方式接駁清運。對於產 生量大之非家戶產生源應專案列冊專車清運,避免影響循線家戶垃圾收運工作執行,
而因回收桶不足而被迫將廚餘丟入垃圾車內。
(三)資源物及廚餘去化配套措施
我國資源回收工作目前大抵以地方公所清潔隊為主體之回收體系,在既定之垃圾 清運過程中,民眾配合排出垃圾時,將資源垃圾交由回收車進行回收,地方清潔隊收 集、清運、分類與後續出售等作業程序。因此在現階段清運作業上幾乎皆由地方清潔 隊負責回收工作,在分類作業上則視後續出售方式,係採取不分類一併出售,或是先 行分類後再出售,而有不同的作法。實施隨袋徵收政策具有鼓勵民眾從事垃圾減量及 資源回收的誘因,而民眾積極分類回收的結果,將使得回收物劇增,導致去化不順,
堆置過久而造成污染,另一方面廚餘量更是大幅上升,容易造成收運後囤積產生臭味 的現象,因此在後端去化處理建置方面應妥為規劃。
(四)偽袋防制問題
臺北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後,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成效甚佳,但在執行過 程中也發生偽造專用垃圾袋等問題,時有發生民眾貪圖小利購買使用偽造之專用垃圾 袋情事,由於製造垃圾袋的技術門檻很低,而專用垃圾袋的利潤又非常大,容易吸引 不肖廠商進行偽造的動作,環保機關必須進行查緝偽袋的工作,並加強專用垃圾袋防 偽與辨識的功能。為了防制偽造專用垃圾袋,除訂定處罰及鼓勵檢舉辦法,以防制偽 造袋之產生,限制專用垃圾袋之流通性亦有其ㄧ定之成效,可依實施地區之行政層級 屬性不同,對於縣級政府轄下之縣屬鄉鎮市公所專用垃圾袋使用不同標示設計,以限 制專用垃圾袋的流通性。
二、行為多樣性
(一)垃圾棄置問題
使用者付費雖然立意良善,但執行時有時民眾為規避付費,而隨意拋棄垃圾造 成髒亂的問題,除了加強教育宣導外並指派環保稽查員加強查察,並於各重點道路及 山區裝設 24 小時監視器,以固定監視器配合機動人力方式解決違規棄置問題,而遇 本身稽查人力不足時,得視情形聘請短期擴大就業人力或民間保全業者之人力加以因 應或結合警察機關、守望相助隊、環保義工等以解決短期人力不足之現象,如此透過
綿密的管制與宣導或處以罰鍰,來確保隨袋徵收的順利施行。
(二)進行垃圾分類稽查工作
廢棄物清理法明文規定民眾必須進行垃圾分類,違者將處以罰鍰,但實際執行 上,仍以勸導或拒收垃圾為主要手段,不易達到嚇阻效果。因此為落實垃圾強制分類,
促使民眾必須進行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等工作,要求環保稽查員加強垃圾包解袋檢 查、對於未落實分類民眾給于取締告發,並配合隨袋徵收的經濟誘因工具一併實施,
可更有效達成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的目標。
(三)資源回收物夾雜垃圾情形嚴重:
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告應回收物皆應進行回收,市民於排出垃圾時,皆須予以分 類,否則將遭致告發處分。實施隨袋徵收後發現民眾為節省購置專用垃圾袋費用,於 交給清潔隊回收物中,常夾雜髒污塑膠袋等無法回收物質及垃圾,造成雜質比例高,
應透過環保稽查員配合沿線收運的回收車加強對民眾之回收物稽查、勸導。
三、人口比例問題
臺北縣位於臺灣北部,是人口最多的行政區,環繞臺北市界,東北與基隆市為鄰、
臺北縣位於臺灣北部,是人口最多的行政區,環繞臺北市界,東北與基隆市為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