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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檢討

第三節 國內相關文獻檢討

由於垃圾問題關係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有關垃圾的清理服務及收費,

往往成為關注的焦點。尤其在臺北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引起了各界對垃圾收費 制度更為廣泛的討論。

一般來說,政府在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時,通常多是採用「經濟誘因」(Economic Incentives)與「命令暨控制式管制」(Command-and-control Regulation)此兩類型的 政策工具以進行之垃圾清運政策的最大目的乃是希望能達到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的垃 圾零廢棄之目標;垃圾零廢棄的實際推動方式,則是由環保署輔導與協助地方政府,

以執行垃圾費隨袋徵收或垃圾強制分類等政策工具,達成其政策目標。亦即,不論是 經濟誘因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抑或是命令暨控制式管制的垃圾強制分類政策,皆 屬垃圾清運政策中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的管制手段,而我國各縣市分別採行這兩類不 同的政策工具;前者如民國 89 年 7 月台北市實施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後者如民 國 94 年 3 月起環保署所推動的一項全國性之垃圾強制分類政策。職是之故,本研究 中所述及之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係屬垃圾清運政策中的一種管制方式,而其主要目 的乃欲更加落實達成垃圾減量和資源回收的垃圾零廢棄之政策目標,綜合國內相關期 刊、報章雜誌、碩士論文、環保主管機關的調查報告、研究機構研究報告等文獻,可 以區分為三大類型,以下分別整理歸納之。

一、觀念的倡導與相關環境及制度因素的引介

汪靜明(2000)在<垃圾革命--隨袋徵收的環保觀>一文中指出由台北市垃圾清 理費隨袋徵收政策中談到隨袋徵收是什麼?徵收什麼?怎麼徵收?為什麼要徵收?

反應出台北市的垃圾革命中,為何而戰與為誰而戰的環保議題。以人類主宰地球的環 境資源,主導地球環境的永續發展,卻也製造了無限的垃圾。台灣至今除回收物回收 再利用少量回收外,大多是經由焚化或掩埋處理掉的。這種只有拋棄式的觀念與行 為,但回收作為不足,喪失了文明生活中適當的環境倫理。丟進垃圾車裡的一包包垃

圾袋,是物質還是能量?還可不可以被回收再利用,或是可以分解後回歸自然呢?垃 圾可以分成許多類,而人們在處理垃圾的態度與作法也可以分成許多類。從垃圾到處 散置與「你丟我撿」的時期到邁向「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躍進到「垃圾不落地」

與「隨袋徵收」的境界。作者認為台北市垃圾清理費隨袋徵收的作法,是一種垃圾革 命。它這種受益(污染)者付費的合理作法,徵收的不只是垃圾的清理費而已;它徵 收的更是台北市民共識的環保心靈與行動。

工商時報 98 年 10 月 25 日報載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將訂 定水電費附徵「國土保育費」,就此消基會明確表明反對的立場,同時,也對實施已 久的隨水費徵收垃圾處理費用,也提出應立即取消的建議要求。消基會指出,國土復 育原本就是政府應該做好的工作,而民眾已經納稅,讓政府去做這些事情,政府沒做 好國土復育工作,如今卻以再加「一費」的方式轉嫁給社會大眾,而且還是以水、電 費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這種附徵費用方式,明顯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也同時達不 到保育的效果。建議以水費代徵垃圾處理費為宜,消基會指出,水費代徵垃圾處理費 是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將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採隨水費徵收,然而,

結果是多做環保回收不會少付費,使用免洗用具,製造大量垃圾的人,因為水用得少 垃圾處理費,也繳得少,等於是變相處罰勤回收、綠化環境的人,因為這些人要用較 多的水。用水量,不代表垃圾量,消基會說,可從台北市隨袋徵收清潔處理費明顯看 出,台北市實施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後,97 年度市民垃圾費負擔從平均每戶每月 144 元降低至 40 元,家戶垃圾量減少 60%,總資源回收率達到 40%。

因此由上由隨水費徵收垃圾費的結果來看國土保育費,隨水電徵收是不但無法達 到保育的效果,還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也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不符。所以,不論是 任何費用都不應由水、電費附徵,否則明顯喪失其公平合理性。不論是國土保育或垃 圾處理費,都應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且當政府單位在規劃預算時,不應將費用透過 其它營業事業單位向民眾徵收,應重新立法並規劃收費方式,勿讓「隨○○費徵收○

○費用」成為施政中的經費來源編列的「不良」習慣(工商時報 98 年 10 月 25 日,

譚淑珍)。

中央社於 98 年 10 月 17 日報載指出行政院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自 90 年 10 月修正公布後,已於廢棄物清法第 24 條授權訂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 法」,依該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 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按垃圾量計算徵收(隨袋徵收)。惟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作業 需要,訂定其他費用徵收方式。

由於垃圾費隨自來水用水量附徵方式,具較低徵收成本及業務執行便利性,雖沒 能似隨量(袋)徵收完全符合使用者付費、污染者付費原則,但大多縣市仍採該方式進 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環保署亦表示目前國內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縣 市,僅有臺北市、臺中縣石岡、臺北縣(深坑、八里、石碇、鶯歌、永和、土城)。

此外,臺北市自 89 年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造成徵收之垃圾清除處理費逐 年下降,自 90 年之 8.16 億元(清理成本 27.25 億元),逐年下降至 96 年之 4.63 億元 (清理成本 31.70 億元),另 96 年行政費用支出(包含專用垃圾袋製作、行銷、防偽封 標籤製作等)為 1.1 億元,惟臺北市因財政較充裕,減少之垃圾清除處理費尚可以編 列公務預算協助支應,其他縣市在沒有相同財政條件,較難選擇隨袋徵收。

所以由上可知各地方政府對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的徵收方式得考量自己轄 內條件不同,因地制宜處理,若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尚須各縣市條件,包括:

首長之執行意願、財政是否充足、垃圾清理特性、環保人力機具資源是否足夠,以及 民眾是否支持等主、客觀因素,才可實施及推動成功。

二、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可行性的評估研究

陳宗虎在《鄉鎮市政府機構推動垃圾清理費隨袋徵收可行性之研究》一文中,以 彰化縣員林鎮為主要研究地區探討鄉鎮市公所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可行性,研究發 現: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可減少約 40%之垃圾量,將可大幅降低各鄉鎮市公所必須支 付之垃圾處理費,對財政狀況普遍不佳的各鄉鎮市公所而言,有減輕財政負擔的效 果;此外,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的結果,將導致資源回收量呈倍數增加,因此,在實

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前,即應規劃設置大型回收場,健全回收體系,避免發生大量堆 置回收物質之情形,使所有回收之資源物質獲得妥善處理。

該文係首度以縣屬鄉鎮市公所實施隨袋徵收之可行性提出探討之碩士論文,對各 鄉關鎮市公所在實施隨袋徵收時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惟文中並未進一步探索政策利 害關係人對垃圾費隨袋徵收的意見與態度,因而無從了解其內心感受,致研究結果稍 欠缺說服力。

吳東耀在《臺中縣政府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可行性探討》一文中探討台中縣實 施垃圾費隨袋徵收的可行性,期望經由綜合考量台中縣垃圾收費及清理現況、垃圾費 隨袋徵收政策的理論基礎、台北市及石岡鄉實施隨袋徵收的實際執行成效與困難、政 策利害關係人的看法、民意反映、以及隨袋徵收的法令依據等,來探究台中縣實施隨 袋徵收的可行性,進而提出建議事項,以便作為設計台中縣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 的參考。

范秋雲在《桃園縣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發現垃圾費的收費 方式,在先進國家很多城市已由原先隨水徵收改為隨量徵收(Pay-As–You-Throw),

在我國除了台北市及台中縣石岡鄉目前採取垃圾費隨袋徵收外,其他地區均仍採取隨 水徵收制度。國外文獻已經證實垃圾費的收費方式改為隨量徵收(即 Pay-As – You-Throw 制),確實能更進一步促進「垃圾減量」的效果。本研究目的就是探討桃 園縣在目前的現況條件下,可否像台北市一樣「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可行性。

張淑娟在《宜蘭市家戶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可行性探討》一文中針對宜蘭市個案 進行評估,她認為由於全球化效應,相對地產生許許多多的文明問題,如空氣污染、

水污染、廢棄物污染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等。一般廢棄物的產出量隨著經濟快速發展,

不斷增加,所以垃圾減量的管制措施也因應環境政策的需求而增加。台北市自從 89 年 7 月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後,不僅在垃圾減量方面繳出亮麗的成績單外,更獲 得國際的肯定。行政院環保署為因應複雜的環境保護問題,更因應國際間節能減碳的 號召下提出一連串環境管制措施,俾以更有效解決廢棄物問題。

本研究認為透過對台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研究,並經由政策學習、政策執 行力及政策行銷的途徑,可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尤其透過政策學習途徑,更可針對政

本研究認為透過對台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研究,並經由政策學習、政策執 行力及政策行銷的途徑,可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尤其透過政策學習途徑,更可針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