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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個案之問題與法規執行能力分析

第三節 法規能力分析

壹、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執行方案與策略

一、目標:

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的目標在於將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理念落實於日常生活當 中,且希望因該制度的推動,使民眾從心理上及行動上認真地實踐它,讓垃圾減量、

資源回收不再是口號也不再是夢,而是可以具體執行的實際行動,由於隨袋徵收係從 量徵收之方式,是以垃圾袋為計量工具,來計算應繳垃圾費金額的方法,垃圾量越少,

所需裝垃圾的垃圾袋越少,則所繳的垃圾費越少,也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原則,是 一種較為公平合理的收費方法,且因以價制量,可以促使民眾勤作垃圾分類、回收資 源,故也是較有效之垃圾管理政策工具。

二、理論:

針對環境管制上的必要,決策者不論是在政策工具或執行手段上,都可以選擇「制 裁」或「付費」等不同的政策工具,以因應目前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去推行理想中的 環境品質以達到公共目的。而設立標準、禁制措施、具體指示等命令控制工具,乃是 現行環保管制領域最普遍受到採用的政策工具,相對於命令控制,決策者也可以採用 注重市場機能的「污染費」、「污染許可市場」等具經濟誘因的政策工具。因此,對於 究係採行命令控制或經濟誘因工具來達成環保管制政的目標,並無一定之限制,端視 何種政策工具最能達成政策目標而作適時之調整或交互運用。

一般而言,實施環境政策的主要工具為命令管制工具與經濟工具,隨袋徵收政策 與一般環境政策所採取的管制途徑不同,係以經濟誘因為主而直接管制為輔的方式來 執行,同時也是首度將經濟誘因的概念運用在廢棄物處理的環保政策上,所謂「經濟 誘因」,乃是政府透過以市場與各種財政措施所運用的環境管理方式,即被管制者必 須將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外部性和社會成本納入考量。此種藉由價格機能的運用,將 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得污染量排放達到最適的水準,以符合環境品質的要求,可達成

預期垃圾減量的目標,並使的資源回收的成效提升,除了持續檢討改進隨袋徵收政策 以維持既有成果外,尚需規劃隨袋徵收以外的政策工具以減少廢棄物的產出,並透過 政府立法對源頭減量加以鼓勵與強制。

三、執行機關:

(一)財政負擔:先就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是否加重執行機關的財政負擔來 看,由於政策實施後約可減少約百分之四十之垃圾量,可大幅降低必須支付之垃圾處 理費,對財政狀況普遍不佳的縣市或鄉鎮市公所而言,有減輕財政負擔的效果,政策 執行必須有充裕的財政以支應政策經費,由於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垃圾費是由民 眾購買專用袋之收入以為支付,實施後也會因資源回收物及養猪廚餘之回收量增加,

所變賣的金額亦會呈現倍數成長,變賣後則可增加公庫收入。而以現今全國垃圾費任 何一種徵收的方式,皆無法反映實際的垃圾清除處理成本,包含不論是否有無實施垃 圾費隨袋徵收,其清理費收入與清理成本間均無法達成平衡,長期來看勢必增加公務 預算的負擔。

(二)人力配置:再就人力配置部分而言,環境管制政策的執行人員對於政策的 瞭解程度、所具備的能力和技巧是否足夠為其重點,以及執行人員於執行環境管制政 策時,是否有貫徹到底的態度與意願,皆是環境管制政策執行成功的因素之一,因此 適當的滿足執行人員的需求,可提高執行人員的士氣與決心。另外環保執行人員是否 足夠,乃至於環境政策執行的相關硬體設施與軟體知能是否足以提供執行,亦甚為重 要。垃圾費隨袋徵收雖然垃圾減量,精簡了垃圾清運的人數,但隨著資源回收量大幅 增加,仍須增加回收物清運的人力,因此若能適時的依工作量作人力移撥調整,該政 策執行前後的人力數量應無太大的變化。

(三)成員認同:最後就執行人員當中,成員對於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的認 同感而言,所有參與政策推動的人員,對於政策內容及執行方式皆須全盤瞭解,務必 使執行人員建立觀念、瞭解執行細節,以協助該政策推行。而在心態上,因執行人員 能感受到該政策執行後,受到各界的肯定與尊重,對於激發其工作士氣應有極大幫助。

四、決策模式:

垃圾費隨袋徵收的政策執行模式,就政策運作權力結構而言,由於隨袋徵收係中 央政府授權縣市政府選擇採行之收費方式之一,由於各縣市行政組織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其政策制定與執行之間的權力關係亦有所差異,以臺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的 推動,乃經市議會通過試辦計劃後,隨即進行相關試辦計畫區域選擇、試辦計畫研討 會等相關措施,並經市議會通過「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臺 北市政府遂於民國 89 年 7 月正式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

以縣級政府轄下之縣屬鄉鎮市公所為自治團體,垃圾清運係屬公所權責,雖然縣 政府可依據中央授權訂定垃圾收費方式,惟實際執行者卻是各鄉鎮市公所,因此,往 往必須就政策目標與政策工具的運用協商,縣級政府隨袋徵收政策是否能否推動實 施,端視是否能取得所有鄉(鎮、市)公所的同意配合,始有可能實施。

貳、臺北縣土城市執行方案與策略

ㄧ、行政工作及相關經費:

(一)成立專案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

為推動隨袋徵收制度,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自民國 98 年 1 月起由土城市長先召集 財政課、主計室、民政課、行政室、清潔隊等課室主管及以上人員組成工作協助小組 進行行政協助;並由清潔隊長於隊內自組工作小組分為行政組、採購組、環保稽查組、

宣導教育組等 4 小組自行運作,並由台北縣環保局主任秘書定期召集清潔隊工作同仁 及環保局相關科室股長級人員,召開會議解決執行細節或疑義等事項。

(二)法規依據:依據行政院環保署 91 年 9 月 25 日修正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徵收辦法」辦理。

(三)預算:開辦經費主要推估來源為參考臺北市及深坑鄉實施經驗,依照人口比例 計算各項經費,包括製作專用垃圾袋(含內外袋及內袋宣導文宣等)、通路佈建(配銷及 帳務結算)、前期稽查作業 (稽查人力及相關設備)及宣導工作(說明會及大型宣導活動)

等四項,依據臺北縣環保局 98 年度補助土城市辦理經費總金額為新臺幣 3,925 萬 9,000 元。

二、政策的實施內容:

依照臺北縣土城市「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的實施內容,將其重點分為專用垃圾 袋、宣導、稽查及取締及相關資源回收、廚餘回收配套措施等方面,原則上民眾丟棄 垃圾時,必須購買土城市公所規定的專用垃圾袋,但是分類出來的資源性垃圾,交給

「資源回收車」或「資源回收站」回收,可享受免費處理。配合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 的民眾,則可享受到減少垃圾清運費支出的好處,表 3-1 為土城市實施基本資料。

表 3- 1 土城市實施基本資料

佈建點(點數) 計畫工作主軸 起始時間 人口數

(人)

傳統 商店

連鎖 超商

總計 製袋 配銷 宣導 稽查 勸導期 正式實施 238,526 59 121 180 委外 委外 自辦 自辦 98.7.1 98.8.1

(一)土城市專用垃圾袋製作、佈建配送、代售等相關工作:

1、專用垃圾袋設計與製作

本項工作為依機關指定型式製作專用垃圾袋供通路鋪貨與行銷使用,專用垃圾袋 徵收標準為每公升容積 0.42 元,不含袋子製作成本及營銷成本,型式分為六種規格

(5、14、25、33、76、120 公升)。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表 3-2)為製作專用垃圾 袋、商品條碼檢測服務、印刷及文字、包裝、防偽標籤設計及製作黏貼等。

表 3- 2 土城市專用垃圾規格及售價 5 公升 1,445,820 212,364 230,500 1,168,000 80.78% 2,452,800 14 公升 1,869,920 182,182 220,500 1,002,000 53.59% 5,911,800 25 公升 481,940 67,455 43,000 371,000 76.98% 3,895,500

(三)辦理土城市推動政策稽查作業相關事項:

推動隨袋徵收政策除了要有完善前置宣導工作外,亦需要適當的稽查作業以增加 政策推動成效。由於政策執行初期可能會有宣導不足、出現偽袋、違規棄置等相關問 題,故本案針對各項工作項目辦理稽查作業,以逐步建立民眾使用專用垃圾袋習慣,

使政策能落實至民眾日常生活中。

1、制定現場查核作業標準程序及查核、稽查紀錄表格式

執行垃圾費隨袋徵收稽查之作業流程,可分為行程安排、現場查核及紀錄、資料 彙整事宜等三個階段工作。

(1)行程安排

稽查人員需於查核前填寫預定查核行程表,以供環保局及本案管理員掌握稽查人 員的外出勤務動向及狀況。

(2)現場查核

查核當日檢視各項設備(包括識別證件、稽查背心、環保法令、空白稽查紀錄表、

照相機、DV、地圖等)齊備後,即前往查核地點進行現場查核工作,並依不同查核 對象進行稽查。

(3)資料彙整事宜

2、辦理循線隨袋徵收稽查作業

(1)稽查路線篩選

(2)現場稽查重點項目及成果

由於 98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屬宣導期,為使民眾於最短時間內適應該項政策,

土城市公所免費提供設籍於土城市之每一民眾各 190 公升贈送袋(5 及 14 公升各 10 個),並採柔性勸導民眾使用專用垃圾袋,98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強制要求民眾使用專 用垃圾袋,若無使用立即要求退運。

3、辦理違規棄置及焚燒行為稽查作業

(1)查核篩選原則

本稽查項目是為防止民眾因不使用專用垃圾袋而違規棄置及焚燒,因此在稽查路 線及地點篩選上考量下列地區:

a.偏遠地區

偏遠地區因來往車輛及人口少,往往成為隨意丟棄或焚燒地點。以土城市地理環

偏遠地區因來往車輛及人口少,往往成為隨意丟棄或焚燒地點。以土城市地理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