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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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官網等,並透過法規資料庫及大學圖書館相關法學圖書的搜尋,取 得相關資料加以分析整理。同時經由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及中文電 子期刊服務 CEPS 資料查詢,找出近二十年來論及器官移植或捐贈對 本論文較有參考價值之期刋專論或博碩士論文加以援引分析。
第二種是比較分析法。查詢主要華人地區或國家,例如中國大 陸、香港及新加坡官方網站,找出器官移植法規,尤其是器官來源適 法要件之法規來與我國的法規相互比較,並瞭解國內外學術與民間對 於器官移植看法的差異性。另外也查詢歐美日主要器官移植網站資 料,檢索最新發展概況。
第三種是相關人員實地訪談調查法(訪查表請參閱附錄)。相關 人員訪談分兩類,第一類是醫院社工人員的看法;另一類是醫護同仁 的觀點,藉由彼等第一線的實際參與經驗與建議,列入本論文的相關 論述及未來法規修正方向的思考。
第三節 問題意識
在台灣,不論屍體或活體器官移植,其器官捐贈者與接受者的身 分與移植程序,均有嚴格的法規限制。其中屍體器官捐贈者可以在腦 死的狀況下,經家人簽署同意書後,將器官捐給有需要的人,但不可 指定人選,且受贈者需事先登錄;而活體捐贈,為避免買賣行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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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在幫助有需要的親友,規定捐贈者以五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為 限,並附以書面同意及其二名以上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6。
基於上開法令限制造成親屬腦死指定捐贈的失敗憾事,以及因器 官來源不足而讓患者鋌而走險,前往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此-兩 者均引發諸多的社會問題,本文將以法社會學的觀點來探討如何在器 官來源不易的困境下,兼顧社會的需求與法規範的適法性。擬特別針 對底下兩個課題,作深刻的探討。
一、 屍體器官捐贈是否可考慮開放「指定捐贈對象」的問題 在前述 P5 曾提及,因弟弟腦死無法捐肝給哥哥,導致兩兄弟均 死亡的事件,不少人認為器官捐贈竟救不到自己家人,乾脆辦理退還 器官捐贈卡,使得器官捐贈的推廣更加雪上加霜。此事件前,一般腦 死病患捐贈的器官作業程序是無法指定捐贈對象,而是進入器官分配 庫,由器捐中心依病情嚴重度及血型、等候時間、是否罹患B肝等條 件,分配給等待移植的病患。腦死病患的器官因法令限制無法捐給有 迫切器官移植的家屬,實不合乎華人社會的傳統觀念與情感,甚至抹 煞器官捐贈的精神與原意。
基於上述情形,衛生署決定調整器官分配一般原則,增列腦死屍
6 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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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器官捐贈對象將比照活體器官捐贈的條件,可指定捐贈對象,指定 對象包括配偶或五親等內血親,包括祖、孫、兄弟姊妹、叔伯姑姨、
堂表兄弟姊妹、姪子、外甥等。目前此新分配原則已於 2009 年開始 實施7,且因放寬屍體器官捐贈指定對象,不僅可以救家人,還可以 用其他剩餘器官幫助需要移植的病患,嘉惠其他等候移植的病患。
二、 台灣洗腎患者紛至中國大陸接受腎移植的問題
依健保局醫療保險資料統計,最近十年台灣地區醫師平均申請健 保給付金額最多的是腎臟科,其中尿毒症病人只佔全部被保險人口的 0.15%,卻耗用健保總醫療費用的5.6%8,是健保一項龐大的支出。因 尿毒症而需接受腎透析的病人每年要花50至60萬元,然而換腎病人一 年只要花11萬左右的健保費。換句話說,換腎對解決健保的困境有所 幫助。
然而,台灣在器官捐贈的法規上有嚴格的限制,活體肝臟捐贈者
7 器官移植分配一般原則條文七、「屍體器官優先等候」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贈者應符 合器官移植受贈者適應症,且已於登錄系統中完成等候者登錄。 (二)受贈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 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 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三)同意捐贈之決定者若與受贈者為同一人,應迴 避並由次一序位親屬決定。 (四)在醫學考量許可下,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 (五) 接受「屍體器官指定捐贈」應先經受贈者醫院之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並應儘速提會審查。 (六) 捐贈醫院於捐贈手術完成後,需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捐贈者表格-捐贈內容彙總表」之 備註欄中,敘明「指定捐贈-(捐/受贈者親屬關係)」。 (七)受贈醫院應於移植手術完成 7 日內,
提供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影本等)及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文件影本。
8 郭正典,莫讓洗腎拖垮健保,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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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nyun.epochtimes.com/b5/2/12/11/n254684.htm ,上網時間 2009 年 12 月 23 日。
12 Yosuke Shimazono ,The st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 trade: a provisional picture based on inte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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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nual number of patients going overseas for transplants13
Country (year) Numbers of transplants overseas Malaysia (2004) 132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China, India) Oman (2003) 83 living nonrelated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Iran,Pakistan)
Korea(2004) 124 overseas transplants in China Saudi Arabia (2006) 646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Taiwan (2005) 450 transplants in China; 300 for renal transplants,the rest for liver, heart, lung transplants 由上開表列得知,接受海外移植的主要國家有中國大陸、印度、
of available information,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85 no12 955-62 D 2007。There are also facilitators in the recipients' countries of origin. In Taiwan, 118 patients who underwent organ transplants in China were questioned by their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69 reported that their transplants were facilitated by doctors. Subsequently, the local authorities in Taiwan have prohibited such activities.
13 同註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