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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及其歷史回顧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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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後捐贈器官者須在 60 歲以下的限制,並允許從事配對活體器 官捐贈。新加坡沿用十七年的人體器官移植法令修正通過後,不僅增 加了可供移植器官的種類和數量,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雖提供「補 償金」來鼓勵器官捐贈,但亦設嚴厲的條文,杜絕不道德的器官買賣 活動,以保障活體捐贈者的利益。

第四節 小結

器官移植醫學的發展雖可增進人類福祉,但是濫用其技術也有可 能導致人性尊嚴的危害。因此應致力尋求一個可能的行為框架標準,

藉以重視人的生命在個體上以及作為整體人之一部的重要性,同時承 認保障其人性尊嚴的必要性。申言之,器官移植應以捐贈者知情同 意,自願捐贈器官為基本要件,不可採取暴力、脅迫、麻醉、欺騙或 其他違背他人意願的方式進行器官移植,否則即屬於違法行為,理應 受到刑事制裁。

亞洲各國,尤其同屬華人的國家或地區,如台灣、中國大陸、香 港均有捐贈率偏低的現象,除了較歐美國家較重視「全屍觀念」的民 族性外,亦因東西方國家因社會文化因素,導致對於器官勸募與捐贈 的態度與作法有所差異。因此,各國除了精研器官移植科技外,也同 時逐步修正其相關法規範,以利器官移植的良性發展,冀在科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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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秩序間得到一個良性的平衡。探究各國器官移植醫療史及法制 史,可為以下將探討的我國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修正草案提 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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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台灣器官移植變遷及其困境

台灣器官移植發展的歷史回顧是本章的重點,將介紹各類器官移 植在台首例的醫院及負責醫師,簡介器官移植法規及腦死判定準則建 制修改過程,並了解現行移植的程序與制度。

通常器官捐贈來源於屍體捐贈者或活體捐贈者,而施行器官移植 手術最大的難題在於捐贈者器官來源嚴重不足。由於東方人特有的文 化觀念,例如保留全屍以利輪迴轉世;台灣法規對於器官捐贈的親等 限制及捐贈登錄排序規範造成病患需求數與實際移植數間有極大差 距,使需求者被迫前往境外接受移植。另在台灣司法裁判上尚未出現 直接因器官移植而接受犯罪司法裁判的案件,但仍可找到一些與器官 移植間接相關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裁判加以探討,以突顯目前台灣移 植器官來源所面臨的困境。

第一節 台灣器官移植發展史

1968 年 5 月 27 日,台大醫院外科李俊仁醫師率領團隊完成亞洲 第一例腎臟移植手術1,開啟了台灣器官移植的新頁,我國移植醫學

1 移植的腎臟來源是親屬捐贈給孩子,另李俊仁教授於1969年進行首例屍體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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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開始逐步發展,其醫學技術史及法令制定史亦隨之演變。

第一項 各類器官移植首例

1983 年 11 月 9 日,台大醫院血液腫瘤科陳耀昌醫師完成首例骨 髓移植。1984 年 3 月 22 日,林口長庚醫院外科陳肇隆醫師完成首例 肝臟移植;其次是胰臟移植,最早亦由陳肇隆醫師於 1984 年 4 月 1 日先嘗試,但目前以台大醫院的成就最大,也是亞洲首屈一指。1985 年,鑒於國內從事各種器官移植的醫師及醫學中心越來越多,有必要 成立一個學會,得以交換心得,遂由李俊仁教授發起籌備會,並於當 年 8 月 15 日假台大醫院景福館舉行成立大會2,期望專門學會機構的 成立,有助於移植醫學科技的發展,迎頭趕上國際移植醫學的進步,

同時對國人器官衰竭的疾病,提供有效的移植醫療。1987 年 7 月 17 日,台大醫院外科朱樹勳醫師完成首例心臟移植3。1991 年 7 月 10 日,

台北榮總外科王良順醫師完成首例單側肺臟移植4;而首例雙側肺臟 移植則在 1996 年 2 月 24 日由台大醫院外科李元麒醫師完成。其詳請

2 奉內政部 74 年 4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三 O 二八四一號函核准成立「台灣移植醫學學會」。

3 捐贈者為一名腦瘤手術後惡化,經家長同意捐贈器官的女性患者;接受移植者是一名罹患缺血 性心肌症,引起心臟衰竭的男性病患。

4 捐贈者為一名舉槍自殺的士林天母派出所員警,經父母同意捐贈器官的男性患者;接受移植者 是一名生因長期從事磨石工作,罹患肺塵矽症多年,引發肺纖維化併慢性肺功能衰竭,必需換 肺才能持續生命的男性病患。

1997-2007 年全民健保器官移植存活率統計7

年齡 存活率

5 資料來源:台灣移植醫學學會 http://www.transplant.org.tw/big5/index.a,上網日期 2009 年 12 月 25 日。

6 1995 年底,台大醫院第一次同時進行六個器官移植手術(一心、兩肺、一肝、兩腎),一夜間 動員上百位醫護人員,順利完成手術。

7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http://www.organ.org.tw,上網日期 20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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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先主導地位8

第二項 腦死判定與器官移植法規沿革

受限於器官來源不易,早期的腎臟移植仍以親屬間活體移植為 主。同時因無器官移植及腦死的相關法律配合,碰到適當的捐贈者 時,為爭取時效常須請託檢察官先行勘驗以利摘取器官,甚至常有先 摘取器官後補死亡證明的情事發生。醫師為器官移植遊走於法律邊 緣,進一步醞釀與催生相關法令的可能性。

一、 腦死與腦死判定

傳統死亡的定義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及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以往認定人「生命」之終點大都採「生命現象之三徵候說」,即綜 合心臟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反射消失之三象徵判斷人之死亡,此 死亡標準亦較符我國民一般生活感情9。由於呼吸機器及醫藥治療之 進步,一些昏迷病人能長期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 生困惑。亦開始對死亡是否給予新定義即腦死有一連串的探討。腦 死的定義係指腦幹細胞死亡,無法控制呼吸、血壓及體溫等功能且

8 2002 年 11 月陳肇隆醫師於高雄長庚完成 100 例肝臟移植手術,其中活體肝臟移植 52 例,當年 存活率 100%,是全球最高的存活率;迄 2006 年 10 月則已累計活體換肝 100 例,現在存活率 98%,仍為世界第一。

9 黄仲夫(黃源盛),刑法精義,p551,元照出版社,200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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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停止,需完全依賴人工機器呼吸,且身體會在短時間內因缺乏 腦幹正常指揮而出現血壓下降及心跳停止。故腦死視同死亡,但是 其與植物人狀態是不同的,植物人喪失大腦的大部分功能,病人沒 有思考、記憶、認知、行為或言語等能力,但腦幹功能仍存在,可 以維持自發性的呼吸及心跳,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故植物人並未 死亡。因此,腦死者可能合適捐贈器官,但植物人不會被考慮為合 適捐贈器官者。惟器官移植必須在器官尚存功能時取出,故其醫學 意義首要在於改變人類對死亡的時點定義,除了傳统的心臟呼吸停 止的死亡判定,為因捐贈器官之可用性,加進腦死與腦死判定的標 準10

依科學和法律標準提出各國共同認可的腦死亡概念基本前提認 為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也就是生物學死亡,其社會功能已經終止,

當然亦不具備活人的民事權利和刑事責任。外科醫師希望得到有用的 活器官得以移植,如果等到心跳停止才算死亡,很多器官,尤其是心 臟,已經無法利用,而 1967 年南非巴納德醫師完成第一個心臟移植 後,更使重新評估死亡觀念的需求迫在眉睫。因此醫界必需尋找一個

「生命的不歸點」,作為死亡判定的新依據,故在 1968 年第 22 屆世

10 Shaheen Borna :Morality and Marketing Human Organ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1986-1998); Jan 1987。Death is a gradual process with different tissues and cells dying at different times. The classic legal definition of death is usually stated to be the cessation of the heart beat. On the purpose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most doctors define the death as irreversible cessation of all brain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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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 標準,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别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 爲新的死亡標準,其判斷的標準主要有四個項目,包括不可逆的深度 昏迷;自發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及腦電波消失或平坦,也就是 所謂的哈佛標準。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還是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 相近的標準,已有近 30 個國家立法通過了腦死亡標準,例如:法國 Mollaret 標準(1959 )、英國皇家醫學會腦死亡標準(1976 及 1995) 、 日本大阪大學標準(1984 )、加拿大腦死亡診斷標準(2000) 等。而台 灣則於 1984 年首次提出判定標準。

台灣腦死判定開始有需求主要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屍體器官移 植,卻囿於實行醫師判斷捐贈者死亡之際並無可憑藉的法規命令,

故為了增加器官來源及可用性,展開一段死亡與腦死之修正過程。

最早可追溯至 1983 年中先行召開會議及成立專研小組11,並於次年 完成初步判定標準及推廣腦死即為死亡之觀念。1987 年 6 月 19 日總 統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該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 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 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

11 1983 年 5 月 18 日衛生署李悌元副署長召集協商「死亡之定義」座談會,邀請法務部、各醫學 院及附設醫院、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吳基福理事長、台灣省醫學會及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等代 表參加,決議成立「腦死定義」專案研究小組。同年 8 月 19 日假衛生署召開小組第一次會議,

會中陳榮基教授提出「腦死(腦幹死)判定標準草案」做進一步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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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為之。」確定了我國可以「腦死」作為死亡之判定標準。行政 院衛生署於 1987 年 9 月 17 日參照醫師公會之聲明書12及根據此條例 授權,公告「腦死判定程序」,但建制之初限定腦死判定程序僅適用 於人體器官移植,雖然附帶宣示得視實際需要再檢討適用範圍,但 發展至今,腦死之判定適用範圍迄未擴大。2002 年 1 月 18 日公告修

程序為之。」確定了我國可以「腦死」作為死亡之判定標準。行政 院衛生署於 1987 年 9 月 17 日參照醫師公會之聲明書12及根據此條例 授權,公告「腦死判定程序」,但建制之初限定腦死判定程序僅適用 於人體器官移植,雖然附帶宣示得視實際需要再檢討適用範圍,但 發展至今,腦死之判定適用範圍迄未擴大。2002 年 1 月 18 日公告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