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器官移植困境及其因應之道 - 政大學術集成

159  Download (4)

Full text

(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源盛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a v n. er. io. sit. y. Nat. i l C n U hengchi. 研究生: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 I. 9. 年. 7.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Un. v.

(3) 謝辭 回顧兩年前,筆者以一位從事十八年外科醫師的角色,想不到因緣際會,一 脚踏進研讀法律的領域。由於個性使然,從小就特別喜歡論斷是非、邏輯推理, 在工作、生活、家庭漸趨穩定之際,能從事自己內心的興趣與夢想,實人生一大 快哉。. 尚未入學的前年八月,由於已決定選修黄源盛老師的「法學導論」課程,故 利用空暇之餘,先行拜讀黄老師的數本大作,驚嘆世上竟有如此兼備頂尖法學及. 政 治 大 輿課外指導甚多,同時老師對論文不厭其煩的逐字修改,才能使此篇論文在短時 立 國學造詣的學者,雖尚未謀面,但已心懷景仰之情。兩年來接受老師的課內傳授. ‧ 國. 學. 間內完成,心中對老師感激莫名萬分。套句黄老師的話,人與人的相處須「磁場」 相符,此種「亦師亦友」的情感,實是碩士課程外的最大收穫。. ‧ sit. y. Nat. 碩二上學期的「論文寫作」課程亦對筆者助益不少。由於陳惠馨老師在每次. n. al. er. io. 的課堂上均傾囊相授其寫作的方法及經驗,並對我多加鼓勵,才使我有勇氣提筆. i Un. v. 振書。所謂「萬事起頭難」,一旦開始,心情頓時穩定不少,碩士論文也才能如. Ch. engchi. 期順利完成,由衷再一次的感謝陳老師。另外,對於張麗卿老師暑假期間願特別 撥冗,遠從中南部北上政大,對論文的編排、格式及應增删之處多所指導與建議, 心中亦不勝感激。. 最後,特別感謝醫院長官、同仁及周遭好友的鼎力協助,若無他們在工作方 式及時間的全面配合,實難在兩年內完成全部碩士課程。當然,最應感謝的是我 的愛妻--韓姝如老師,正當我忙於論文寫作之際,亦是小女準備參加高中基測之 時,蠟燭兩頭燒,實可想像其心中壓力之大。所幸小女一次基測就順利考上第一 志願,我亦同時順利畢業。欲謝者萬千,那就「謝天」吧!. III.

(4)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台灣一直存在捐贈器官不足的情形,阻滯器官移植的進展。如 何在現有的法令規範中,突破面臨的困境,增加器官捐贈及移植的來源?如何 適切修正現有法令規範的限制,造福更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重獲生命 價值與意義?是筆者一直深切期待的。台灣移植器官來源面臨的困境,包括華 人社會特有的文化習俗、器官捐贈登錄制度推廣不易、指定捐贈與親屬限制等 原因;其所造成的影響包括國人器官捐贈意願降低、前往中國大陸或海外尋求. 政 治 大. 移植的人數大量增加、可能的違法器官買賣等。本文將逐一加以探究其原因,. 立. 藉以了解制度面與實際執行面的差異。. ‧ 國. 學. 而為了進一步探討器官移植相關法規在台灣司法實務面運作的情形,本文 將整理解析近年相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裁判。尤其,目前最新《人體器官捐. ‧. 贈移植條例》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本文亦將分析其重要法規內容,探. y. Nat. sit. 討新舊法規之差異,預測立法通過後執行面之走向,並提出草案未通過前的因. er. io. 應作法,以及歸納分析國外類似法規,以提供未來再修法之參考。. al. n. iv n C hengchi U 本篇論文的主要目的,期盼藉由上開各個面向的探討與法律制度的論述, 檢視器官移植的必要性與適法性,試圖提出應有的建議與策略,以供醫界、法 界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參考,修正器官移植的適法性,增加合法的器官捐贈來 源,以解決台灣目前所存在的器官移植困境。. 關鍵詞: 器官移植、器官捐贈、《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器官 買賣、困境、適法性. IV.

(5) Abstract In Taiwan, the progress of organ transplants has long been deterred by the shortage of organ donations. As a surgeon, the thoughts of finding ways to increase the numbers and sources of organ transplants under the current laws, and of modifying the inappropriate restrictions of the current laws in order to benefit more patients waiting for organ transplants and hopefully new lives, have always been lingering in my mind. The dilemma of organ donation shortage comes from: Chinese traditional customs, unsuccessful promotion of the organ donation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restrictions of laws regarding the designated organ donators and relatives. The results are: the low willingness of organ donations by the general public, the increasing numbers of patients going overseas and to China for organ transplants, illegal organ trading, etc. This paper is aimed to explore the reasons behind the current results so that we can get a better view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how the current organ transplant laws are carried out by the legal authorities in Taiwan's judicial systems, this paper will examine and analyze the past civil, criminal, and executive decisions related to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s. Currently the new amendment of the “Human Organ Transplant Bill" is still in the Legislative Yuan's review process. So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detailed contents of this amended bill,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riginal and the amended bill and the dir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execution, recommend the proper solutions before the amended bill is passed, and analyze and induce other countries' organ transplantation bills for future amending referenc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aimed to achieve the goal of proposing proper recommendations and strategies, through inspecting the necessity and legitimacy of organ transplant from various legal system discourses and amendments, to the fields of medicine, law and related government authorities regarding to the legitimacy of organ transplant and increasing the sources of the legal organ donations, in order to lessen the current Taiwan's organ donation plight.. Key words: organ transplant, organ donation, dilemma of organ sources, amendment of the “Human Organ Transplant Bill", legitimacy, organ trading. V.

(6)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一項 引子----------------------------------------------------3 第二項 研究動機------------------------------------------------3 第三項 研究目的------------------------------------------------7.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9 第一項 研究範圍------------------------------------------------9 第二項 研究方法------------------------------------------------11. 立. 政 治 大. 第三節 問題意識----------------------------------------------12. ‧ 國. 學. 第二章.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及其歷史回顧--------------17. ‧. 第一節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17. y. Nat. sit. er. io. 第一項 憲法的生命權與人性尊嚴----------------------------------19 第二項 基本倫理原則--------------------------------------------21 第三項 民刑法律上的意義----------------------------------------24. al. n. iv n C h -----------------------------------29 世界器官移植發展史 engchi U. 第二節. 第一項 器官移植的歷史變遷--------------------------------------29 第二項 世界各主要國家法制概述----------------------------------31. 第三節 華人國家或地區移植器官來源法制之比較--------------38 第一項 中國大陸法制--------------------------------------------39 第二項 香港地區法制--------------------------------------------43 第三項 新加坡法制----------------------------------------------45. 第四節 小結--------------------------------------------47. 第三章. 台灣器官移植變遷及其困境----------------------49 VI.

(7) 第一節 台灣器官移植發展史-----------------------------------49 第一項 各類器官移植首例----------------------------------------50 第二項 腦死判定與器官移植法規沿革------------------------------52 第三項 現行移植程序與制度--------------------------------------60. 第二節 特有的文化與法規限制---------------------------------62 第一項 全屍觀念------------------------------------------------63 第二項 親等與指定捐贈------------------------------------------66 第三項 登錄制度與等候順序--------------------------------------68. 第三節 器官移植黑數探討與海外移植--------------------------71 第一項 病患需求與實際移植鴻溝-----------------------------------72 第二項 前往中國大陸移植窘境-------------------------------------74 第三項 規範面與實際面的落差-------------------------------------76. 立. ‧ 國. 學. 第四章. 政 治 大. 我國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探討----------83. ‧. 第一節 屍體器官移植-------------------------------------------84. er. io. sit. y. Nat. 第一項 器官勸募制度---------------------------------------------84 第二項 同意權的歸屬---------------------------------------------87 第三項 無償與非指定原則-----------------------------------------92. n. 第二節 活體器官移植a-------------------------------------------93 iv l. n U i e h ngc 親等與年齡-----------------------------------------------94. Ch. 第一項 第二項 同意權與健康權-------------------------------------------96 第三項 買賣之禁止-----------------------------------------------97. 第三節 器官移植分配一般原則---------------------------------101 第一項 分配區域劃分原則-----------------------------------------103 第二項 各主要器官分配原則---------------------------------------104 第三項 屍體捐贈優先分配原則-------------------------------------106. 第五章. 出路的探尋--我國《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 修正草案之分析-----------------------------109 VII.

(8) 第一節 修正草案簡介-----------------------------------------109 第一項 修法過程與目的-----------------------------------------110 第二項 修正要點-----------------------------------------------111 第三項 範圍分析-----------------------------------------------113. 第二節 修正草案與原條例的比較-----------------------------117 第一項 兩者差異分析-------------------------------------------117 第二項 優缺點比較---------------------------------------------120 第三項 修正草案尚未通過前的因應作法---------------------------122. 第三節 修正草案評議-----------------------------------------124 第一項 未來實施可能面臨的問題探討-----------------------------124 第二項 參考國外法規或作法-------------------------------------127. 結論------------------------------------------------131. ‧ 國. 學. 第六章. 立. 政 治 大. 附錄-----------------------------------------------------------137. ‧. 中文參考文獻------------------------------------------------141. sit. y. Nat. n. al. er. io. 外文參考文獻------------------------------------------------148. Ch. engchi. VIII. i Un. v.

(9)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人類器官移植係指將移植所需的器官或組織從一個人的身體上 取出轉換到另一個人的身上,使不正常或即將敗壞器官恢復正常的運 作功能狀態,藉以延續一個人的生命。這種新生物醫療科技,打破人 類過去生命歷史的阻滯,創造未來人類生命的期待,對人類的意義及 貢獻十分重大。. 立. 政 治 大. 器官移植是創新的生命科技,在生命藩籬突破上日益精進。然而. ‧ 國. 學. 我們在討論其醫學意義同時,更應注意其潛在的人類生命價值的倫理. ‧. 問題。而除了精研醫學科技的發展以及重視人性尊嚴之外,與日俱增. Nat. io. sit. y. 的器官移植人數與適應症範圍更產生法規範問題,使其法律意義更值. er. 得我們進一步地探討,藉以釐清醫師、捐贈者及受贈者彼此間的民事.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律關係及傷害或生命剝奪在刑法上的違法性與阻卻違法可能性。. 器官與組織捐贈的基本價值乃在於透過自願、利他的贈與,對遭受健 康不良與殘疾之苦的人表達同理關懷。這是人類社會互助極大化的象 徵,創造了宇宙繼起之生命,極具人類意義。 台灣人體器官移植發展技術日新月異,適應症範圍亦隨之改變以 順應潮流。在三十多年前發展初期雖無法以法令做有效的管制規範, 但隨著民主與法治社會的成熟,採取適當且合乎時宜的法令規範可以. 1.

(10)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促進技術發展之功能並提供技術發展之穩定環境及一定模式之遊戲 規則,更可以在醫療技術發展和促進人類福祉及對人民之人性尊嚴、 生命健康及人格權保護等議題上提供平衡及雙贏之作法。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已逐年建構及修訂相關法律或授權 命令來規範人體器官捐贈移植的對象與方式,但在實務上仍存在相當 多窒礙難行之困境或不切實際之處,致使人體器官移植發展不論來源. 政 治 大. 或技術受阻,也衍生遠赴海外移植及潛在性器官買賣等社會問題。因. 立. 此,如何建制完整的法律架構體系以及正確而有效的管制規範,實有. ‧ 國. 學. 其迫切性及必要性。. ‧. io. sit. y. Nat.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r. 生物醫學的研究與應用預期將是二十一世紀與人類生活最息息. al. n. iv n C hengchi U 相關的重要主題之一。尤其是知識科技的革命已經在生物醫學的領域 日新月異,不論是生殖科技、基因治療及器官移植均展現其可貴的醫 療價值並促進相關科技的發展。器官移植由生物學的整體觀來看是一 種綜合科學,綜合與移植學相關的各個不同生物科學研究領域,包括 各個相關生物學科基礎免疫學、分子生物遺傳學、現代醫學等的現代 生物科學的思維與方法,並增進移植學與相關生物學科在基礎科學、 實驗科學及臨床科學等研究。. 2.

(11) 緒論. 第一項 引子 2009 年 8 月 14 日台灣首映一部外國片:姊姊的守護者( My Sister’s Keeper ),因影片部份內容與器官移植有關,而且筆者兩 個月前才剛繳交一篇探討器官物權化的民法期末報告,其中亦有論述 器官移植,因此抽空前往觀賞。看完影片回來,深思以身為一位外科 醫師,發覺如以台灣的器官移植現况多加研究,亦可成為一篇有用的. 政 治 大. 碩士論文,故前往書局購買原著中譯本詳加閱讀,書中內容啟發本篇. 立. 1. 論文的部份論點,下列是其內容簡介 :. ‧ 國. 學 ‧. 「母親莎拉為了救罹患急性前骨髓性白血病的大女兒凱特,利用醫學科技生 下與凱特有完美基因配型的妹妹安娜。十三年來,安娜不斷地供應凱特血液、白 血球、骨髓、幹細胞,現在輪到了她的腎臟。無法忍受再被當成藥糧的安娜決定 反擊她的父母,控告父母奪走她的身體使用權。作家皮考特以不同人物的口吻來 接續故事的發展,探討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話題;對「愛」有深入的刻劃及詮釋, 以細膩的筆法,精妙的細節,靈巧的掌握人與人之間脆弱敏感又錯綜複雜的關 係。」.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故事內容涉及基因生殖、器官捐贈、親權、法定成年代理權、兒 童人權及身體自主權等,全是相當基本且重要的議題。. 第二項 研究動機 科學的發展與科技的精進造就人類的文明化,更提供人類優質的 1. 茱迪.皮考特 (Picoult, Jodi)著,林淑娟譯,姊姊的守護者,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2006 年 12 月 1 日。本文摘自書本封底之簡介。 3.

(12)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身體健康與生活環境。生物醫學科技的最終目標是希望能夠將實驗研 究成果,應用於有助於人類恢復健康,尤其現代醫學日益進步,在人 體改造科技上更加突飛猛進,對我們的生命身體及日常生活造成重大 影響,亦在道德與法律領域帶來更多的衝突與難題,無形中產生不可 預知的困境與亂象。如何在維繫生活品質與創造重生機會的發展中, 仍堅守著尊重生命基本權的精神,是現今蓬勃發展生物醫學科技所必. 政 治 大. 須重視的問題,故運用法律手段來導引或匡正生物醫學科技的重要性. 立. 是不可或缺的。. ‧ 國. 學. 由於醫學科技的進步,使得器官移植的進展蓬勃發展,而造福了. ‧. 不少因疾病導致病患無法維持正常功能的情況,如腎衰竭、心臟衰. Nat. io. sit. y. 竭、肝衰竭和造血系統的惡性及非惡性疾病等病患均可以依賴高科技. er. 的移植技術來恢復正常的器官功能。肝臟、心臟與肺臟的移植手術是. al. n. iv n C hengchi U 要給即將面臨死亡的病人有活下去的機會,腎臟移植與透析治療相輔 相成,提供尿毒症病人更好生活品質與降低死亡率。由生物學與醫學 的科技發展,確認器官移植的發展與價值應在於增進現今與未來世代 之福祉。 有關當今生物醫學科技的重大議題研究中,例如器官移植、基因 治療、人工生殖三大領域中,器官移植的醫學技術與法律規範是較成 熟穩定的,也在國際間獲得較重大的進展與共識。然而其生命倫理及. 4.

(13) 緒論. 法律問題所引發的重大事件仍層出不窮,值得我們深思與探討。以下 僅就三個近幾年有關器官移植或捐贈相關新聞事件的論述,藉由器官 移植中的倫理與法律的衝突來了解問題的重要性,也因此引發提出本 論文的動機。 2. 一、台灣腎移植所用的器官,半數來自中國大陸. 雖然台灣腎移植技術已達國際水準,成功率極高,然而國內器官. 政 治 大 捐贈因特有文化因素的影響,風氣一直無法展開,導致一腎難求,許 立. ‧ 國. 學. 多苦候不到腎臟的病患,被迫只能到境外進行器官移植。由於遊走在. ‧. 法律邊緣,境外移植器官人數始終是個黑數,無人知曉。台灣移植醫. sit. y. Nat. 學會曾藉由國內 27 家醫院提供資料,統計 1999 年到 2008 年台灣腎. n. al. er. io. 臟移植十年存活率,其中活腎存活率達 91%,屍腎存活率也有 88%,. iv. Ch 成功率甚至優於美國。台灣移植醫學會亦同時依國人換腎人數比對健 Un engchi. 保給付人數的資料,發現換腎人數是給付的兩倍。十年來一半換腎者 既然未申請健保給付,也可推論出國內換腎病患有一半是在「境外」 移植的結論,而所謂的「境外」幾乎都在中國大陸。這只是單指腎臟 移植的部份,其他器官移植(尤其是肝臟移植)也大有人 3. 二、親屬腦死 法令受限無法捐肝. 2. 聯合晚報 2009-07-23 報導,http://udn.com/NEWS/main.html ,上網日期 2009 年 12 月 12 日。 5.

(14)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台中市一名罹患肝癌的男子在等待捐肝期間,其弟因為意外瀕臨 腦死,家屬緊急向相關政府及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希望能讓瀕臨腦死 弟弟在腦死後可指定捐肝救哥哥,卻因法令之限制,使屍體捐肝無法 指定。市長胡志強看不下去,要求衛生局搜集相關資料,向中央反映 請求協助。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不論中央、地方,有些舊觀念是 不能解決民眾的問題,不能以保守的觀念解釋法令,漠視民眾權益;. 政 治 大. 應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立. 4. 三、 新加坡官員: 「不應排除器官合法買賣可能性」. ‧ 國. 學 ‧. 新加坡衛生部長許文遠接受專訪表示,不應排除器官合法買賣可. sit. y. Nat. 能性。許文遠於 2008 年 7 月 3 日宣稱,由於可移植器官十分短缺,. n. al. er. io. 為抑制黑市器官買賣造成的危害,讓器官買賣合法化以利管理成為一. iv. Ch 個應考量的選項。但許文遠稍後透過電子郵件澄清,他還是維持原先 Un engchi. 禁止器官買賣的觀點,但只要法令配合、管理得當,不應該排除任何 基於現實考量的想法。. 由上開三則新聞事件來看,台灣的器官移植困境仍存在多方面有 待解決的問題。活體或屍體器官捐贈數目不足,導致病患因等待器官. 3. 4. 中國時報 2008-10-13 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page.htm ,上網日期 2009 年 12 月 12 日。 中央社記者康世人 2008-07-04 新加坡專電, http://www.sinchew.com.my/node/75014 ,上網日期 2009 年 12 月 15 日。 6.

(15) 緒論. 移植不及而遺憾離開人世者仍時有所聞;前往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 過程涉及兩岸關係與法令異同,其適法性仍有待處理;為鼓勵人民增 加捐贈器官意願,應嘗試修改法令來重新分配接受器官移植的排序; 器官買賣因牽涉人性尊嚴、人格基本權、倫理道德價值觀等問題而實 施不易,但仍應考慮以政府立場為行政管制下的器官買賣適法可能 性。. 立. 政 治 大. 第三項 研究目的. ‧ 國. 學 ‧. 事實上世界各國從事器官移植均存在著捐贈器官不足的窘境,台. sit. y. Nat. 灣亦處於同樣狀況。因之,如何在現有的法令規範中,增加器官捐贈. n. al. er. io. 及移植的來源?如何合理合情地突破現有法令規範的限制,以造福更. iv. Ch 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重獲生命價值與意義?是筆者衷心期待 Un engchi. 的,尤盼望藉由此論文來探討法令規範的架構,在法律與道德的两難 中,求得可行的辦法。. 為了完成本文所欲的研究目的,首先應釐清人體器官在法律上的 性質,人體器官與人本身是否等價,學者間有不同的看法。人體器官 是人的一部份,擁有生命身體基本權?或者只是把它視為離開人體後 的一種物品?不同的觀點會影響它在法律上的性質,進而影響法規範 7.

(16)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的適用與解釋。另在研究過程中,擬更進一步探討人體器官移植適法 性的要件與規範,分析在器官移植過程中的各種法規範,包含民法、 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特別法規及其施行細則或行政規則,找出其 不足之處,提出可供解決現實問題的方向。. 台灣器官移植的困境,可經由統計台灣患者前往中國大陸腎臟移 植的黑數,來推論非法器官移植及買賣可能存在的嚴重問題。這項問. 政 治 大. 題的存在,來自於器官移植的需求日益增多,而法規範的保守與停滯. 立. 不前,造成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需求數存在極大的差距。對此,如何. ‧ 國. 學. 經由完善的社會制度與立法措施來解決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必須以. ‧. 正面積極的態度來面對及解決它,方可謀求人類最大的福祉與利益。. y. Nat. er. io. sit. 另外,因器官移植技術的進步,使得人類的生命得以延長,但其移植. n. al 標準的判定,一直存在倫理道德與醫療標準的兩難問題,而目前存在 iv Ch. n engchi U. 的可能器官買賣問題也牽涉倫理觀與器官物權化的價值衝突。凡此, 均須進一步經由廣泛的社會討論來凝聚共識,俾使法規範的修改能得 到最大的調和及發揮最大的功用。. 本篇論文的主要目的,期盼藉由上開各個面向的探討與論證的結 果,提出應有的建議與策略,以供醫界、法界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參 考,修正器官來源的適法性,增加合法的器官來源,以解決台灣目前. 8.

(17) 緒論. 所存在的器官移植困境。.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如前所述,本論文的研究重點,在探討依目前台灣器官移植來 源不易下,如何藉著法律制度的論述與修正來檢討器官移植必要性 與適法性的問題。主要採取下列三種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比較. 政 治 大. 分析法及相關人員實地訪談調查法。. 學. ‧ 國. 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及特別法等,尤其特別法中的《人體. y. Nat. er. io. sit. 器官移植條例》以及相關的器官移植分配一般原則、腦死判定準則、. n. al 醫療法及醫事法規等均在其列。至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 iv 5. Ch. n engchi U. 案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當中,本論文將對於新舊條文的內容及立法 理由詳加比較,以明其差異與優劣。 除了探討法規範的應用面外,對於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也將稍加 論述,可分倫理及法律兩方面著手。在倫理意義上仍需遵守自主、不 傷害、及公平正義原則;在法律意義上將依法位階概念依序探討憲法 的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民法的人格權與器官物權化,以及刑法的違法 5. 至 2010 年 6 月底止,已完成一讀,未來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更名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 條例》,以符捐贈移植之實際情況。 9.

(18)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性與阻卻違法性問題。 研究主題的範圍首重其歷史背景,一般而言,由器官移植歷史變 遷中可了解其發展的脈絡,以過去為借鑑,更可找出未來的適當出 路。所以,有關世界器官移植的發展史、各國法制時序及歐美日現今 概況均值得了解,而更重要的是,藉由台灣器官移植手術的發展及法 制歷史軌跡,其面臨的困境,可得而言者有下列諸端:首先,在醫學. 政 治 大. 意義上,腦死與腦死判定的程序與準則,以及腦死與屍體器官捐贈的. 立. 關係,影響頗大。其次,華人特有的文化習俗,例如全屍觀念,也有. ‧ 國. 學. 其影響。再次,由於法規的限制,例如親等與指定捐贈、登錄制度,. ‧. 造成在台灣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數與捐贈人數不成比例,這也促. Nat. io. sit. y. 成前往中國大陸或海外尋求移植的人數大量增加。經由統計健保局因. er. 器官移植後接受抗排斥藥治療的患者與實際在國內接受醫院器官移. al. n. iv n C hengchi U 植人數的差距,探究黑數存在的原因,藉以了解制度面與實際執行面 的落差。 台灣移植器官來源短缺,長久以來一直阻滯著器官移植的進展。 為了解其原因,將先探討涉及器官移植相關法規在台灣司法實務面發 生的事實與運作的情形,將藉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並整理 相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裁判。更進一步與華人國家或地區,例如中 國大陸、香港及新加坡等移植器官來源法制的異同相互比較,他山之. 10.

(19) 緒論. 石,或有可攻錯之得。 我國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關器官來源適法性要件主要分 為「屍體器官移植」與「活體器官移植」兩大來源,其各有不同的法 律規範與適法要件。在屍體器官移植方面,強調器官勸募制度的實施 與規制,同意權的歸屬的順序與考量,重視無償與非指定原則。而在 活體器官移植方面,強調不同器官捐贈親等與年齡的限制,對於捐贈. 政 治 大. 者健康權的保護與同意權任意性的注重,並論及買賣禁止之原由與可. 立. 行之補償原則。器官移植分配的方式係以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公告之. ‧ 國. 學. 「器官移植分配一般原則」加以規定,條文內容有分配區域劃分原. ‧. 則、各主要器官分配原則及新修正之屍體捐贈優先分配原則。. Nat. io. sit. y. 為了解決台灣器官來源的困境以及更完善的適法要件,政府於. er. 2009 年 7 月 23 日 提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修正草案送交立.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院審議,本論文將擇要分析其內容,探討新舊法的差異與立法通過 後執行面的走向,進而加以評析,並提出草案未通過前的因應作法, 以及歸納分析國外類似法規,以作為未來再修法的參考。.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第一種是文獻分析法。藉由搜尋器官移植相關網站,例如中華民 國器官捐贈協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及國內各大醫學中. 11.

(20)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心官網等,並透過法規資料庫及大學圖書館相關法學圖書的搜尋,取 得相關資料加以分析整理。同時經由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及中文電 子期刊服務 CEPS 資料查詢,找出近二十年來論及器官移植或捐贈對 本論文較有參考價值之期刋專論或博碩士論文加以援引分析。 第二種是比較分析法。查詢主要華人地區或國家,例如中國大 陸、香港及新加坡官方網站,找出器官移植法規,尤其是器官來源適. 政 治 大. 法要件之法規來與我國的法規相互比較,並瞭解國內外學術與民間對. 立. 於器官移植看法的差異性。另外也查詢歐美日主要器官移植網站資. ‧ 國. 學. 料,檢索最新發展概況。. ‧. 第三種是相關人員實地訪談調查法(訪查表請參閱附錄)。相關. Nat. io. sit. y. 人員訪談分兩類,第一類是醫院社工人員的看法;另一類是醫護同仁. er. 的觀點,藉由彼等第一線的實際參與經驗與建議,列入本論文的相關. n. al. i n C U hengchi 論述及未來法規修正方向的思考。. v. 第三節 問題意識 在台灣,不論屍體或活體器官移植,其器官捐贈者與接受者的身 分與移植程序,均有嚴格的法規限制。其中屍體器官捐贈者可以在腦 死的狀況下,經家人簽署同意書後,將器官捐給有需要的人,但不可 指定人選,且受贈者需事先登錄;而活體捐贈,為避免買賣行為,只. 12.

(21) 緒論. 限縮在幫助有需要的親友,規定捐贈者以五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為 6. 限,並附以書面同意及其二名以上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 基於上開法令限制造成親屬腦死指定捐贈的失敗憾事,以及因器 官來源不足而讓患者鋌而走險,前往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此-兩 者均引發諸多的社會問題,本文將以法社會學的觀點來探討如何在器 官來源不易的困境下,兼顧社會的需求與法規範的適法性。擬特別針. 政 治 大. 對底下兩個課題,作深刻的探討。. 立. ‧ 國. 學. 一、 屍體器官捐贈是否可考慮開放「指定捐贈對象」的問題. ‧. 在前述 P5 曾提及,因弟弟腦死無法捐肝給哥哥,導致兩兄弟均. Nat. io. sit. y. 死亡的事件,不少人認為器官捐贈竟救不到自己家人,乾脆辦理退還. er. 器官捐贈卡,使得器官捐贈的推廣更加雪上加霜。此事件前,一般腦. al. n. iv n C hengchi U 死病患捐贈的器官作業程序是無法指定捐贈對象,而是進入器官分配 庫,由器捐中心依病情嚴重度及血型、等候時間、是否罹患B肝等條 件,分配給等待移植的病患。腦死病患的器官因法令限制無法捐給有 迫切器官移植的家屬,實不合乎華人社會的傳統觀念與情感,甚至抹 煞器官捐贈的精神與原意。 基於上述情形,衛生署決定調整器官分配一般原則,增列腦死屍. 6. 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相關規定。 13.

(22)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體器官捐贈對象將比照活體器官捐贈的條件,可指定捐贈對象,指定 對象包括配偶或五親等內血親,包括祖、孫、兄弟姊妹、叔伯姑姨、 堂表兄弟姊妹、姪子、外甥等。目前此新分配原則已於 2009 年開始 7. 實施 ,且因放寬屍體器官捐贈指定對象,不僅可以救家人,還可以 用其他剩餘器官幫助需要移植的病患,嘉惠其他等候移植的病患。. 政 治 大. 二、 台灣洗腎患者紛至中國大陸接受腎移植的問題. 立. 依健保局醫療保險資料統計,最近十年台灣地區醫師平均申請健. ‧ 國. 學. 保給付金額最多的是腎臟科,其中尿毒症病人只佔全部被保險人口的 8. ‧. 0.15%,卻耗用健保總醫療費用的5.6% ,是健保一項龐大的支出。因. Nat. io. sit. y. 尿毒症而需接受腎透析的病人每年要花50至60萬元,然而換腎病人一. n. al. er. 年只要花11萬左右的健保費。換句話說,換腎對解決健保的困境有所 幫助。. Ch. engchi. i Un. v. 然而,台灣在器官捐贈的法規上有嚴格的限制,活體肝臟捐贈者 7. 器官移植分配一般原則條文七、 「屍體器官優先等候」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贈者應符 合器官移植受贈者適應症,且已於登錄系統中完成等候者登錄。 (二)受贈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 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 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 (三)同意捐贈之決定者若與受贈者為同一人,應迴 避並由次一序位親屬決定。 (四)在醫學考量許可下,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 (五) 接受「屍體器官指定捐贈」應先經受贈者醫院之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並應儘速提會審查。 (六) 捐贈醫院於捐贈手術完成後,需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捐贈者表格-捐贈內容彙總表」之 備註欄中,敘明「指定捐贈-(捐/受贈者親屬關係)」 。 (七)受贈醫院應於移植手術完成 7 日內, 提供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影本等)及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文件影本。. 8. 郭正典,莫讓洗腎拖垮健保,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1 年 5 月 24 日。 14.

(23) 緒論. 與病患的關係必須在五等姻親以內,腎臟在五等血親以內。而屍體捐 贈則因「全屍」觀念造成捐贈數目與等待器官移植數差異太大,使得 患者等待移植的時間遙遙無期。故一旦中國大陸對台灣洗腎患者開了 一扇機會之門,即使有醫療品質的風險與經濟負擔的考慮,每年仍有 數百人前往中國大陸接受腎移植。例如台灣移植醫學學會在國內27 家移植醫院支持配合下,將國內1999年至2008年的4242位接受腎臟移. 政 治 大. 植手術的病人資料收集分析。其中2133位病人是在境外接受移植,. 立. 9. 2109位病人是在國內接受移植 ,也使台灣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 ‧ 國. 學. 在中國大陸接受腎移植另一嚴重的問題是捐贈器官來源及合法. ‧. 性引發爭議,針對死刑犯非自願,及部份活體非法摘取器官,甚至買. Nat. 10. io. sit. y. 賣器官的實例或傳說的存疑 ,也因愈來愈多的移植,尤其腎移植據 11. er. 非正式統計每年已超過五千人 ,除了中國大陸國內需求外,根據世. al. n. iv n C hengchi U 界衛生組織(WHO)2007年一篇有關器官買賣統計資料,台灣、日韓、. 沙烏地阿拉伯、歐美等國家的病患,均有至大陸接受腎移植的記錄。 資料更進一步指出,在台灣訪問118位曾至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者 12. 中,高達69位是由醫師擔任仲介 。以下圖表即為世界衛生組織 9 10. 11. 12. 李伯璋,台灣腎臟移植現況之困境及其解決方法,p37,台灣醫界,2010 年 6 月。 即使大陸規定活體捐贈依法親屬血緣限制,但非正式統計其中 60%是由仲介人安排出來的遠 親做器官捐贈的脫法行為。 中國大陸每年進行五千例腎移植手術,手數量僅次美國,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北京三○一 醫院泌尿外科主任敖建華透露,雖然中國大陸腎臟移植手術技術和移植近期存活率已經達到世 界水準,但是「長期存活率」與國外相比還有相當差距。網址: http://shenyun.epochtimes.com/b5/2/12/11/n254684.htm ,上網時間 2009 年 12 月 23 日。 Yosuke Shimazono ,The st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 trade: a provisional picture based on integration 15.

(24)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WHO)2007年有關器官買賣統計的原始資料。 The annual number of patients going overseas for transplants13 Country (year). Numbers of transplants overseas. Malaysia (2004). 132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China, India). Oman (2003). 83 living nonrelated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Iran,Pakistan). Korea(2004). 124 overseas transplants in China. Saudi Arabia (2006). 646 renal transplants outside the country. Taiwan (2005). 立. 政 450治transplants 大 in China; 300 for. ‧ 國. 學. renal transplants,the rest for liver, heart, lung transplants. 由上開表列得知,接受海外移植的主要國家有中國大陸、印度、. ‧. 伊朗及巴基斯坦等,由其統計數字及人民生活概況亦可約略點出其. y. Nat. er. io. sit. 潛在的非法器官買賣可能性。以台灣為例,僅 2005 年就有 450 位病. n. al 患前往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其中以腎臟移植佔最大宗,約有 300 iv Ch. n engchi U. 位之多。兩岸來往密切,相信此種情事將日漸增多,故在器官移植 的法令與執行方式,兩岸應更一步的協商與合作。如此,器官移植 的捐贈者與接受者均能得到最大的利益與保護。. of available information,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85 no12 955-62 D 2007。There are also facilitators in the recipients' countries of origin. In Taiwan, 118 patients who underwent organ transplants in China were questioned by their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69 reported that their transplants were facilitated by doctors. Subsequently, the local authorities in Taiwan have prohibited such activities. 13. 同註 12。 16.

(25)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第二章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及其歷史回顧. 本章,首先將論述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分為倫理及法律兩方面 著手。針對世界器官移植發展史及手術種類與方法的變遷逐一介紹, 以了解世界主要國家有關器官移植法規建制的時序,並簡述美、日、 德有關器官捐贈流程目前的組織及作法。由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新加. 政 治 大. 坡是華人比例較高的國家或地區,與台灣的風俗文化較為相近,故也. 立. 將探討彼等器官移植的觀念、作法與相關法規範,以供比較。. ‧. ‧ 國. 學. 第一節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Nat. io. sit. y. 從倫理學角度看,人格被認為內含道德性的人格,是一個人社會. er. 中地位、尊嚴的評價,是做人的資格和為人的品格的總稱,或者說是. al. n. iv n C hengchi U 做人的資格和起碼應有的權利,是人的最基本且與人最密不可分的權 1. 利 。而西方所謂的「基本權利」與「人權」是個人自由主義思潮下 2. 的產物,奉行自由、平等、人權、責任等法律價值觀 。由此所生的 人格尊嚴來看器官移植捐贈者所意涵的倫理意義,可了解兩者是不可 分割的。所以若根據人的群合性和博愛觀點來看,倫理道德基本上是. 1. 曲 煒,《人格之迷》,p17,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年版。. 2. 黄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 ,p14,p401,元照出版社,2007 年 3 月。 17.

(26)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3. 肯定器官移植的 。科技是一柄雙刃劍,隨著高科技的發展,科學研 究的風險性越來越大,高科技的應用也會導致嚴重的倫理道德問題。 器官移植醫師對社會的責任應是促進器官與組織的捐贈,並重視資源 之公平使用、防止傷害及促進所有人的健康利益。而評價其科技行為 的基本倫理原則即是: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器官移植依捐贈者可區分為活體及屍體器官移植兩類。其所捐贈. 政 治 大. 的器官組織的權利與歸屬在法律上亦有不同的意義。人體器官屬於人. 立. 體組織的一環,而人體組織其範圍至少包含器官、組織、細胞及其相. ‧ 國. 學. 關之衍生物。故人體器官最上位概念是「物」 ,然器官組織在尚未離. ‧. 開人體之前仍屬「人」的一部份,故與物又有顯著差別。人體器官組. Nat. io. sit. y. 織利用上,人性尊嚴尊重應高於一切權利之保障。人體是以有體物的. al. er. 形式存在,在理解人體是否為法律上「物」的問題上尚有爭議,但至. n. iv n C h e n g。但活體器官移植之器官組織在 少活人的身體仍不得為法律上的物 chi U 4. 脫離人體後則可視為物,而所有權歸原活人主體,不過因與人格權仍 5. 具密切關連 ,而與屍體器官移植有別。活體器官的捐贈需考量捐贈 人的健康權、人格權及社會公益性,故器官之捐贈者處分其器官之決. 3. 美國學者肯寧漢在《器官移植的道德》中寫道: 「一個人間接為了鄰居,尚且可以犧牲生命﹔ 現在為了同樣的目的,並且犧牲的還不是生命,難道就不行了嗎?」 。. 4. 史尚寬,《民法總論》,p223-224,自版,1990 年 8 月。. 5. 張瑞倫,人體器官移植或重建之商品責任,p13-14,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5 年。 18.

(27)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6. 定仍受到限制。屍體器官捐贈,具有財產權性質 ,當器官僅具備財 產權之性質時,其法律定位及相關之利用限制及所有權歸屬亦應釐 清。. 第一項 憲法的生命權與人性尊嚴 生命權(Recht auf Leben)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政 治 大. 沒有了生命,公民的身體健康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政治權利都將失去. 立. 附麗。我國憲法條文中雖未明定生命基本權於第二章基本權利譜系. ‧ 國. 學. 中,但其存在是普世價值且不依附于憲法的原權(Urrecht),甚至可認 7. ‧. 為是憲法中不成文的「基本權」 。生命權是一種自由權,是防禦性. Nat. 本文所探討的器官移植均是其論述的範疇。. al. er. io. sit. y. 的權利,意指生命不容剝奪侵犯。凡牽涉到死刑、安樂死、墮胎以及. n. iv n C h e「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 ngchi U. 全。」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六條規定: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 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我國 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生存權,劃分為生命權與生活權兩大領域,前 者係指涉「生命之尊重」的問題,後者則指「生活之延續」的問題。 其中又以生存權中的生活權,方屬社會基本權之範疇,而此又包含「最. 6 7. 李悌愷,論屍體(骨)之法律性質,p9-22,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56 期,2004 年。 李震山, 《人性尊嚴與人性保障》 ,p131,2001 年 11 月。 19.

(28)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低水準之經濟生活」及「維持人民最基本生活之制度建制」兩方面。 8. 故人類生命的利益與福祉優於其他單純的社會或學術利益 。 人體器官移植作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法亦應恪守尊重生命 權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原則有二:其一是生命至上原則, 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法益,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將生命權的保護 置於首位。將生命至上作為生命權法律保護的首要原則,兼具器官捐. 政 治 大. 贈者與受贈者之生命保護。其二是平等保護原則,對捐贈者與受贈者. 立. 生命權平等保護,原則上在實行器官移植應同時考量兩者的身體健康. ‧ 國. 學. 與生命安全。因威脅受贈者生命重大疾病的緊急避難中是否允許犧牲. Nat. io. sit. 器官移植法令中都是一個長久令人困惑的問題。. y. ‧. 捐贈者的生命或降低其死亡判定標準以保存受贈者的生命,這在中外. er. 「人性尊嚴」來自於憲法整體規範之解釋,其本質上係先於憲法. al. n. iv n C hengchi U 存在,具有固有性。所謂的固有性,系指生命權的保障是人類固有的 權利,遠在國家、憲法存在之前早已存在,不待憲法形式上規範而自. 明之原權又稱自然權。人性尊嚴不容侵犯,國家所有權力均有義務尊 9. 重並保護人性之尊嚴 ,此一理念被大多數的國家採為憲法的最高指 導原則。. 8. 9. 參照 1989 年 11 月 20 日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 (Übereinkommen über die Rechte des Kindes)第 二條:人類生命的優位。 參照《德國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 20.

(29)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10. 大法官釋字 585 號及 603 號 解釋中已認為人性尊嚴具有不可侵 害性。因此,實應認為其於憲法上具有最高價值性,為憲法基本權體 系之指導原則。而生命權的保障即應從人性尊嚴的觀點出發,使每個 器官移植患者,尤其是捐贈者有其自主性及主體性,不受任何外力之 11. 強制侵害 。此為符合憲法上對人性尊嚴的要求、實踐人格自我發展, 個人或社會團體就其自我地位即應有自治、自律的權限,這樣的權利 12. 即為自我決定權 。. 立. 政 治 大. 無可否認地,器官移植醫學的發展的確一方面增進了現今與未來. ‧ 國. 學. 世代之福祉,但是其濫用也有可能導致人性尊嚴的危害。因此應致力. ‧. 尋求一個可能的行為框架標準,藉以重視人的生命在個體上以及作為. Nat. n. al. er. io. sit. y. 整體人之一部的重要性,同時承認保障其人性尊嚴的必要性。. 第二項. C 基本倫理原則h. engchi. i Un. v. 病人自主權為醫事人員醫療行為中最高的倫理指導原則,同時也 是人性尊嚴在醫療行為中的具體實現。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顧範疇 內,可以導出誠實(truthfulness) 、守密(confidentiality) 、知. 10. 11. 12. 解釋文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 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德國學者 Duerig 所提出的客體公式(Objektformel)為判斷標準: 「凡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客 體、純粹的手段或可替代的人物,便是人性尊嚴遭受侵犯。」 蔡達智,生命科技的發展對基本人權的影響,p41,台灣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7 年 5 月。 21.

(30)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13. 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等三項基本道德規則 。誠實告知且不 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如此病人才能根據被告知的病情訊息做出正 確決定。醫療專業人士對病人所告知事項一般有業務保密的義務且應 注重及保護病人的隱私權。藉由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並獲得病人的 完全認知與同意,方可對病人進行醫療處置。病患接受醫療過程中要 14. 求有充分瞭解的醫師說明義務且有充分自由選擇的同意權利 ,乃是. 政 治 大. 健康照護及一般社會的基本價值。訂定器官捐贈的程序中也應有相同. 立. 的要求,即在人體組織利用中,提供或接受人體器官組織之自然人,. ‧ 國. 學. 也應有自由決定之權利,其自主權應受到尊重。. ‧. 手術同意書與檢查說明書均被認為整體醫療契約之一部分,亦是. Nat. io. sit. y. 病人自主權最具體的表現形式。臨床實務上,當醫師認為病人有住院. er. 手術或檢查的必要時,會對病人建議手術或檢查說明,並給予手術同. al. n. iv n C hengchi U 意書或檢查說明書,病人簽署手術或檢查同意書,醫師才有合法的程 15. 序依據給予手術或檢查 。此種模式才是真正的知情同意,也才合乎 病人自主原則,而醫療契約始告成立。因器官移植是一種手術,故知 情同意原則亦是器官移植的一項必經程式,包括知情權利及同意權。 知情權利是指器官捐贈者有權對捐贈器官相關的一切真實情況的知. 13. 14 15. 蔡甫昌,《臨床生命倫理學》,p 1-2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出版 ,2003 年 9 月初版。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p245-250,三民書局,2002 年初版。 林萍章,新版手術同意書與知情同意法則,p33-40,萬國法律,第 133 期,2004 年 2 月。 22.

(31)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悉,而同意權則指其所為的醫療決定是任意性且不受任何外在壓力脅 迫的。也就是說,人體器官移植必須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和自願原則。 醫師維持本身有良好的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行以達到「適 當的照顧標準(standard of due care)」 ,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 當的、受傷害的風險,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則。不論醫師因能力不足、 人格有問題或有詐騙不法行為而導致病人於醫療過程遭受傷害,均是 16. 政 治 大. 違反不傷害的義務 。醫生應將捐贈目的和器官摘除手術的危險以及. 立. 摘除器官後對健康的可能損害的一系列後果告知病人,並應對器官移. ‧ 國. 學. 植的風險與效益做正確評估。對於不可再生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以. ‧. 及其喪失足以導致生命危險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器官或組織的移. Nat. io. sit. y. 植,醫生有進行特殊的危險和效益的評估的義務,才是維護病人最佳. er. 的健康利益。一個瀕死的人仍是一個「人」,仍須嚴守合乎腦死判定.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定程序,雖一個較鬆散腦死判定的醫療舉動可能可以救活很多人, 但在「不傷害」的原則下,絕不應以草率的死亡判定來提早結束一個 17. 人的生命,因醫師錯誤的死亡判定是存在的 。 在醫療衛生領域中就程序正義來看,必須在實際上可被執行,建. 16 17. 同註 13。 Leslie Rado: Death Redefined: Social and Cultural Influences on Legisl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pre-1986). New York: Winter 1981. Vol. 31, Iss. 1; pg. 41, 7 pgs。Physicians who would terminate the. maintenance of "heart-lung preparations" or remove the heart or kidney for transplantation risked liability for wrongful death. 23.

(32)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18. 立一個公平的程序以達公平正義的結果 ,而其公平正義原則的實現 主要在對病患的平等對待與均衡的資源分配。此平等原則即基於基本 19. 人權之保護,世界人權宣言 及我國憲法均強調人體健康權的平等, 但此種平等應採取比例平等原則,而非機械式的形式平等,也就是同 時考量醫學、社會價值、家庭角色及餘年壽命等標準來判斷人體器官 20. 移植優先性與分配的合理差等原則,也才是實質平等 。故病患應在. 政 治 大. 公正、平等的條件下,適時地獲得必要及有效的醫療。不同團體或利. 立. 害關係人包括政府、醫療機構和醫護專業人員應共同負起責任,以確. ‧ 國. 學. 保器官移植之可獲取性及公平使用權,換言之,器官的分配原則應以 21. ‧. 公平和效益並重 。. n. 一 、. er. io. al. sit. y. Nat 第三項 民刑法律上的意義. i n C U hengchi 民法的人格權與器官物權化. v. 自然人支配其身體器官的行為屬於現代民法中的身體權,表現為 對身體完全或完整性的維護權,簡稱為「人體器官權」或「人身權」。 18. 19. 20. 21. 羅爾斯, 《正義論》 : 「正義即公平」並不是指正義就是公平,而是強調:正義原則的內容是由 一公平的程序所決定,而所謂公平程序,則是這程序並沒有對任何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其理論 的核心就在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 世界人權宣言第廿五條: 「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 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 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大法官會議釋字 618 號理由書: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明定。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 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 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 葉莉莉,供給?需求?分配之正義:論稀有醫療資源之分配-以台灣心臟移植之現況為例, p86-88,私立長庚大學管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 24.

(33)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人格權即是人身權的前提,所謂「人格」 ,可從社會學、哲學、法學 等三種不同角度觀察。從社會學角度看,人格泛指個人的尊嚴、價值 和道德,並有其一社會中的一定地位和作用。從哲學的角度看,人格 22. 泛指感覺、情感、意志等機能,即具有自我意識和自信能力 。從法 學的角度看,人格泛指成為法律上主體的資格,表現法律對人的普遍 關注和尊重,並賦予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即可能享有權利和. 政 治 大. 承擔義務的資格,維持和行使法律權利,服從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能力. 立. 。. 學. ‧ 國. 23. 作為生物意義上的自然人被法律賦予人格並非自古有之,如古羅. ‧. 馬的奴隸沒有法律上的人格,不是權利主體,而是買賣關係的客體,. Nat. 24. io. sit. y. 傳統中國法時期的奴隸,其性質也是「半人半物」 。法律對自然人. er. 人格普遍承認,是人類社會進步與文明進化的表徵。依現代意義上的.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律人格既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與權利能力,亦是人格權. 的客體,擁有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 25. 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 。 對於活體器官移植所使用的器官仍屬當事人的身體一部份,故擁 有最高的人格權而不可被視為物的一種乃是無庸置疑的。但當人體器 22 23 24. 25. 夏徵農主編:《辭海》 ,p334,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 年版。 參見《牛津法律大辭典》 ,p151、p688,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 年版。 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唐律》規定:部曲(奴隸的一種)毆傷良人要 處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 楊立新著: 《人身權法論》 ,p8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年版。 25.

(34)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官捐贈的來源取自屍體器官,則其捐贈之器官亦產生由人格權轉變成 物權之性質。屍體在法律上的定位屬於「物」 ,屍體所包含之器官亦 應屬之,故具備財產權客體之性質,其親屬繼承者將擁有對屍體處分 26. 之合法所有權 。可是一旦將器官植入他人身體中成為其一部份,則 27. 將由融通物轉為不融通物 ,不再具有一般物之所有權自由處分。法 律同時規定了對許多於屍體相關的保護內容,如對其名譽、肖像、姓. 政 治 大. 名、隱私等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因為屍體不但承載了死者近親屬的. 立. 感情,還集中體現了與死者有親密聯繫的相關人的共同精神;其次,. ‧ 國. 學. 幾千年來的社會倫理使人們對死者的身體有一種孝思緬懷的感情。故 28. ‧. 屍體雖是物的一種,但仍被定位是限制融通物(流通物) 。. al. er. io. sit. y. Nat 二、 刑法的違法性與阻卻違法問題. n. iv n C hengchi U 器官移植以捐贈者知情同意,自願捐贈器官為基本要件,若採取. 暴力、脅迫、麻醉、欺騙或其他違背他人意願的方式進行器官移植則 屬於違法行為,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目前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作 為一部行政法規,對於非法的器官移植行為,僅對醫師及醫院採取行 26. 27 28. Bobyn S. Shapiro,Mining the Human Body- Biotech advances demand new laws regulating the trade in cadavers,Legal Times,Week of May 17,Vol.XXXII,No.20。 黄立,《民法總則》 ,p162-163,元照出版社,2005 年 9 月。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亦稱 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 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契約的標的或客體。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 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 26.

(35)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29. 30. 政處罰 ,但對其非法故意的傷害犯罪行為 ,在刑事責任上仍需藉助 31. 32. 其他法律的介入 。故我國參酌各國非法取用器官移植相關規定 ,於 2009 年元月 23 日制定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中第 34 條第一項 即規定: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 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立法目的即在. 政 治 大. 為防制人體器官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立. 另在屍體器官移植問題上,醫師自屍體擷取部份器官或組織,在. ‧ 國. 學. 犯罪構成要件上仍符合刑法第 247 條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 ‧. 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據《人體器官移植. Nat. io. sit. y. 條例》與其施行細則相關法條規定,若醫師依相關合法程序自屍體移 33. er. 取器官乃是依法令之合法行為,可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然主張依. al. n. iv n C hengchi U 法令之行為使其正當化應符合基於醫療目的、患者自我決定、嚴格程 34. 序要件、不得買賣及為社會通念認可等要件 。. 29 30 31 32. 33 34. 參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6-18 條:採用罰鍰、停業、撤照等措施。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p274-277,2008 年 1 月增訂十版。 參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9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參閱《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總說明: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 120 條就規定“為移植而強 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組織罪",其第 1 款規定,為移植,以暴力或暴力脅迫強行摘取他人器官或 組織者,判處 4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 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工作的權利。 《法 國刑法典》第 511 - 3 條規定,事先未按照《公共衛生法典》第 671 - 3 條規定的條件取得當事 人的同意,在成年活人身上摘取器官者,處 7 年有期徒刑,併科 70 萬法郎罰金。 《丹麥刑法典》 則專門針對那些可能侵害植物人、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合法權益而獲取器官的行為,規定相 應的刑罰懲治措施。 參閱《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曾淑瑜,論人體之利用-器官移植與法律之衝突與調和,p16-17,律師雜誌,第 308 期,2005 年 5 月。 27.

(36)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醫師能夠合法摘取活體或屍體器官的行為的法理依據是該行為 具備阻卻違法性。除了上述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外,若受害者同意且 其同意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即:行為為法律和道德允許;行為對社會 和本人有益;行為實施遵循一定的理性規則,則得捐贈者承諾,得視 35. 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能阻卻違法 。. 另一值得探討的話題是,對於不同意捐贈器官者,除了故意犯罪. 政 治 大. 行為而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4 條第一項或《刑法》第 277 及 27. 立. 8 條傷害罪加以處罰外,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以緊急避. ‧ 國. 學. 難為由,摘取的活體器官作移植是否可行,仍值得深思。首先要考慮. ‧. 的是避難行為須與侵害行為達到相當之程度,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 y. Nat. er. io. sit. 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不得謂受贈者之生命價值高於捐贈者之生命價 36. n. al 值 ,且現代社會法秩序不允許為了挽救其他人的生命而違反某人的 iv Ch. n engchi U. 意願,讓他忍受外來的對其身體完整性的侵害。其次,其緊急避難係 採用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其手段與目的不具相當與衡平性。故不能 以緊急避難來做為阻卻違法事由,所有器官捐贈行為是否違法仍需回 歸當事人的同意自主性加以評價,無當事人的同意自主性而實施的任 何醫療行為導致捐受贈者的傷害或死亡,均是違法行為,須受刑事制 裁。 35 36. 陶希晉、王家福、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學》,p 498,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 同註 34。 28.

(37)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第二節 世界器官移植發展史 器官移植的歷史變遷始於西元前 300 年,中國《列子‧湯問篇》 37. 就記載扁鵲的心臟移植的傳說 ,而埃及也在三世紀就有器官移植人 38. 面獅身的念頭 。而從近代世界器官移植發展脈絡中可知,自 1954 年 美國默里醫師首次完成腎臟移植手術,世界上很多國家已陸續完成其 相關的器官移植法案,建立其國家法制。. 器官移植的歷史變遷 立. 學. ‧ 國. 第一項. 政 治 大. 十八世紀的歐洲,由笛卡兒(Descrates, 1596 至 1650 年)所倡. ‧. 39. 導的二元論哲學 日益深入人心,更催生了器官移植的驚人想法。器. y. Nat. er. io. sit. 官移植的歷史起源於異種移植,其中角膜移植是最早的移植, 1824. n. al 年賴辛格(Reisinger)首次設計出了角膜移植術式,並成功為雞-兔施 iv Ch. n engchi U. 行異種角膜移植。1906 年,Jaboulay 首先將豬腎移植給一位患腎功 能衰竭的婦女,但因術後排斥與感染,病人仍死於尿毒症。同年,齊 姆(Zirm)用一個男孩因眼外傷而摘除的眼球為一個鹼性燒傷的病人 37. 38 39. 參閱《列子‧湯問篇》部份原文:「魯公扈趙齊嬰二人有疾,同請扁鵲求治。 扁鵲治之。既 同愈。謂公扈齊嬰曰:汝曩之所疾,自外而幹府藏者,固藥石之所已。今有偕生之疾,與體偕 長,今為汝攻之,何如?二人曰:願先聞其驗。扁鵲謂公扈曰:汝志強而氣弱,故足於謀而寡 於斷。齊嬰志弱而氣強,故少於慮而傷於專。若換汝之心,則均於善矣。扁鵲遂飲二人毒酒, 迷死三日,剖胸探心,易而置之;投以神藥,既悟如初。二人辭歸。」。另參閱:李伯皇、胡 瑞恆,《認識器官移植》,p6,大眾醫學叢書,正中書局,1994 年 7 月初版。 資料來源 http://www.torsc.org.tw/organ/organ.jsp,上網日期 2010 年 1 月 24 日。 二元論哲學雖然保留了靈魂的特殊性,但將人的身體和機器放到了等同的地位,這種新的生命 哲學觀,促進對生命現象的研究,並認為就如同修理損壞的機器一樣,也許我們也能同樣修補 人體,只要及時更換失效的器官。 29.

(38)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進行了全層角膜移植,術後病人的視力得以恢復並終身保持。人類前 後花費將近百年的時間來探索器官移植的可能作法,克服了重重障 礙,從美好的夢想到成為現實,其中主要的突破都發生在二十世紀。 一般而言,要將器官移植入受贈者體中必須考慮到主要的三個關 40. 鍵:其一,需取下的器官須有適當的保存時間以及保存方法 ;其二, 41. 需植入的器官要有通暢的血管及血液供應 ;其三,需植入的器官與 42. 政 治 大. 接受體之間應有抵抗排斥的能力與效果 。以上三種醫學科技進步再. 立. 加上多種抗排斥藥物的發展,在 1960 年代促使嘗試器官移植的開始. ‧ 國. 學. 43. 與移植醫學的進步 。1954 年首先在美國波士頓施行腎臟移植的默里. ‧. 醫師(Joseph E. Murray)首次成功的完成同卵雙胞胎間的腎臟移. Nat. io. sit. y. 植,受贈者存活了 8 年,開啟了器官移植的濫觴,並在 1962 年使用. er. 硫唑嘌呤做為抗排斥藥物,首次進行非雙胞胎人體腎移植獲得長期. al. n. iv n C hengchi U 存活,器官移植作為醫療手段,才得以實現。1967 年 7 月 23 日湯 44. 瑪斯.史達策醫師(Thomas E. Starzl) 成功地完成第一例人體肝 臟移植。1967 年 12 月 4 日,南非醫生巴納德(Barnard)將年僅 25 歲 40. 41 42. 43 44. 1967 年由貝爾澤、1969 年由科林斯兩位美國人分別發明實用的降溫灌洗技術,包括一種 特製的灌洗溶液,可以安全地保存供移植用腎的活性達 24 小時。 這樣才擁有器官移植手 術所需的足夠時間。 1903 年由卡雷爾開創完善的血管吻合操作方法。 1960 年代才陸續發現有臨床實效的免疫抑製藥物:硫唑嘌呤(1961)、類固醇(1963)、抗淋 巴細胞球蛋白(ALG,1966) 、環磷酰胺(1971),這以後才能使移植的器官長期存活。 李伯璋等著,一步一腳印:器捐薪傳生命,P97-98,成功大學,2001 年 6 月。 1975 年成立美國移植外科醫師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ransplant Surgeons, AATS),史達 策醫師為創會理事長。對器官移植科學之進展,尤其肝臟移植及多器官移植貢獻卓著。在 1980 年代,讓匹茲堡大學醫院儼然成為世界肝臟移植中心的麥加聖地,包括台灣的陳肇隆、李伯皇、 鄭隆賓等肝臟移植權威醫師,均曾到匹茲堡大學觀摩或研究。 30.

(39)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死於車禍的安達維爾小姐的心臟移植給了一名 55 歲的患者,首例心 臟移植手術成功。器官移植的日新月異與蓬勃發展促使美國醫學會在 1968 年正式提出了「大腦死亡」就等於死亡的新觀念,並從醫學角 度確定了「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西方國家相繼通過「腦死亡」 ,或 以「腦死亡」為前提的器官移植法案,對器官移植的發展提供了保障。. 政 治 第二項 世界各主要國家法制概述. 立. 大. 丹麥於 1967 年制定《人體組織摘取法》,美國於 1968 年制定了. ‧ 國. 學. 《統一屍體提供法》,挪威於 1973 年制定《人體器官移植法》 ,法國. ‧. 於 1976 年制定《器官摘取法》 ,台灣於 1987 年頒行《人體器官移植. y. Nat. er. io. sit. 條例》,新加坡亦在同年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法案》 ,香港於 1995. n. al 年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日本現行《臟器移植法》於 1997 年 iv Ch. n engchi U. 實施,而中國大陸於 2007 年始由國務院制定頒布適用於全國性的《人 45. 體器官移植條例》 。 限於篇幅,底下僅檢擇具有代表性的美國、日本及德、法等國的 器官移植現況加以概述:. 一、 美國 45. 深圳曾在 2003 年 8 月 22 日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器官捐獻移植條例》,這是中國内地第一部 關于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地方法規。 31.

(40)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若要探究美國器官移植現況,則由其現今器官勸募和移植網絡及 登錄系統運作方式即可了解。美國現今器官移植的制度起源於 1968 年的《統一屍體提供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 1980 年將死亡的定義範圍擴大,除心肺功能的停止外,腦功能的喪 失亦成為死亡判定的標準。緊接著美國國會於 1984 年 10 月通過全國 性的器官移植法案,制定《國家器官移植法》 (National Organ. 政 治 大. Transplantation Act, 簡稱 NOTA) ,此為美國聯邦規範器官捐贈及移. 立. 46. 學. ‧ 國. 植的主要法律,明訂應建立一個全國器官勸募和移植網絡(OPTN) 及 47. 科學登記系統(SR) ,而且美國政府於 1986 年將 OPTN 及 SR 委託美 48. ‧. 國「器官分享聯合網絡」UNOS 經營這個網路系统,目前仍是世界上. Nat. er. io. sit. y. 最具規模的器官整合機制與分配系統。. n. al UNOS 在鼓吹器官的捐贈上不遺餘力,建立詳細的所有等候移植 iv Ch. n engchi U. 的候選人名單,器官捐贈者和配對作業等資科庫,但器官短缺的問題 依然嚴重。因此稀少器官之分配標準就一直是 UNOS 在維護 OPTN 時的 重心之所在,其使命是增加美國境內人類器官的捐贈、取得,以增進 46. 該 OPTN(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ation Network)的安全資訊數據庫包含了所有等候移 植的候選人名單,器官捐贈者和配對作業等資科。資料來源:http://optn.transplant.hrsa.gov/data/, 上綱日期 2010 年 4 月 25 日。 47 科學登記系統(The Scientific Registry of Transplant Recipients)是一個全國性器官移植的統計數 據庫,內含腎,肝,胰,腸,心,肺等項目。它的宗旨是:支持發展健全的器官移植政策及鼓 勵研究移植問題的重要性。資料來源:http://www.ustransplant.org/,上綱日期 2010 年 4 月 25 日。 48 UNOS(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為世界上最具規模的專業器官移植促進組織。總部 位於美國維吉尼亞州利治蒙市,由董事會運作管理,全美國 UNOS 共分為 11 個地理區域,每 一個區域都設有一個委員會,小組成員分別來自聯邦政府、法庭、醫師、一般大眾、器官取得 組織等。 32.

(41)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 及其歷史回顧. 器官移植的順利進行。為了取得各種器官以進行移植,UNOS 建立了 一套人類器官移植的品質標準(standard of quality),但有些器官 分配標準仍具爭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當地優先」原則和「緊急優 先」原則的相衝突。緊急優先原則雖然比較符合正義,但是當地優先 49. 原則卻比較有利於器官之勸募與移植成效 。另有些州立法讓活體器 50. 官捐贈人能享受稅務優惠 ,但仍強調,健在者不應為所捐器官「收. 政 治 大. 費」 ,這是不能打破的界線。美國有些州亦有所謂 Required request. 立. 的法律,即病人在醫院臨終時,醫院的醫護人員依法必須向家屬提出. ‧ 國. 學. 51. 器官捐贈之建議 ,且美國各州的汽車駕駛執照反面可以填寫器官捐. ‧. 贈同意書,此同意書具有法律效力。. y. Nat. er. io. sit. 根據美國聯邦法律活體器官捐贈,除了無償原則及自主性原則. n. al 外,並無親等之限制,也就是說可發生在任何人之間,朋友、鄰居、 iv Ch. n engchi U. 甚至是陌生人都可成為捐贈來源,也因此大大提供了活體器官移植之 流動率與受贈率。根據 UNOS 統計 1999 年 10 月至 2003 年全美活體器 官移植 16395 例的分析報告,超過四分之一的捐贈者與受贈者沒有親 52. 屬關係 。換句話說,祗要器官取得過程的制度嚴謹完善,親等限制 49. 50. 51 52. 由於美國幅員廣大,為了爭取器官移植的時效性, 「當地優先」原則有其必要性。但台灣地狹 人稠,此原則較不適用。 2004 年,美國的威斯康辛州及喬治亞州便立法規定,活體器官捐贈人能享受稅務優惠,例如 威斯康辛州捐器官者,因捐器官而產生的旅行、住宿和薪資損失,可在納稅時扣減一萬美元。 該法令的施行,使賓州的器官捐贈率增加百分之四十。 羅殷霞,兩岸地區腦死與器官移植問題之研究—以法律制度的探討為中心,p152-153, 中國 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12 月。 33.

(42) 台灣器官移植困境 及其因應之道. 反而成為增加器官來源的絆脚石,值得台灣借鏡。. 二、 日本. 在日本,移植手術本身並不違法,但與美國等器官移植手術稀鬆 平常的國家相比較卻顯得保守許多。雖然醫生可為病人做眼角膜與腎 臟移植,但從腦死捐贈人身上取器官來移植的手術早期幾乎沒人做 過。因為根據日本初期器官移植法律,心臟停止跳動時人才算死亡,. 政 治 大 並不承認腦死可用來做為器官移植的死亡判定。故眼角膜和腎臟移植 立. ‧ 國. 學. 在日本施行的經驗相當普遍,但心臟、肺臟、肝臟等器官因無法提早. ‧. 取得使用,發展不易。. y. Nat. er. io. sit. 1997 年 10 月 16 日日本《臟器移植法》之修正施行,日本也從. n. 法律上接受了腦死亡即人死亡的概念 ,除了原有腎臟及角膜移植外, a v. i l C n U hengchi 由腦死病患身上取得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終於可以合法 的進行移植。主要是對死亡的嚴謹定義改為較寬鬆的腦死判定,去除 心、肺、肝等器官移植的障礙。其原始草案承認腦死一體適用,即所 有情況下都可以腦死界定死亡。但許多日本國會議員擔心如此一來會 給醫師太大的權力,故最後法案限縮在特定之屍體器官捐贈者之腦死 判定。該案提案人國會議員中山太郎在法案通過時曾感慨地說: 「日. 34.

Figure

Updating...

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