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器官移植黑數探討與海外移植

第二章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及其歷史回顧

第三節 器官移植黑數探討與海外移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人員,進行器官捐贈之宣導,使其能有實質正面的效應43

器官移植醫學不同於其他健康照護領域,必須仰賴公眾的認同和 參與,才能有具體的突破與發展,而捐贈意願登錄系統即是一般民眾 第一個深入接觸器官捐贈的重要途徑,亦是器官勸募的首要媒介。儘 管多數民眾認同器官捐贈的價值,卻僅有不到六十萬人曾經簽署器官 捐贈同意卡,簽卡率自2001年來更呈現明顯逐年下降的情況44。目前 在國內對器官捐贈的推動依然必須再努力,在可預期的將來,資源有 限的人體器官仍是面臨供不應求的情況。因此,可否公平分配器官仍 會是國內令人爭議的話題。然而,只有真正了解大家都是在遵守同樣 的器官分享規則,病人和專業人士才會對器官分配系統有信心,提升 一般民眾對於器官捐贈的價值感,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及既有民情下 提出改善設計方案,嘗試解決器官捐贈同意卡簽卡率低糜的問題。

第三節 器官移植黑數探討與海外移植

台灣器官捐贈會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需求量急劇膨 脹;另一方面是供應量嚴重不足。另外論及海外移植的合法性,在 規範方面,應避免醫事人員違背醫學倫理,非法仲介境外器官移植,

43 財團法人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座談會,94 年 11 月 2 日,

http://www.organ.org.tw/JRNL/036/036012.htm,上網日期:99 年 04 月 26 日。

44 吳尚潔,共生-器官捐贈意願登錄系統之改善設計研究,p5-10,國立成功大學創意產業設計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制定器官移植規範;在實際方面,器官移植的法令牽涉民法、刑法、

以及行政法相關問題,尤其以至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所涉及的法 令更加繁雜,值得更進一步探討。

第一項 病患需求與實際移植鴻溝

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至 2010 年 5 月為止,

台灣等待器官移植者已達 6819 人。其詳請參閱下表:

台灣地區器官捐贈與等待人數對應表45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首頁即時統計

更新日期 標題 人數

有效等候接受器官移植病人總數 6819 人

心臟 105 人

肺臟 23 人

肝臟 932 人

腎臟 5216 人

胰臟 66 人

2010.5.9

眼角膜 520 人

2010.5.9 本年度屍體器官捐贈總人數 77 人

2010.5.9 本年度屍體器官(組織)捐贈總例數 271 例

2010.5.9

本年度已接受屍體器官、眼角膜移植總人數 229 人

45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中心首頁即時統計,http://www.torsc.org.tw/,上網日期 2010 年 5 月 9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中以等待腎臟移植者最多,約有 5216 人,其次為等待肝臟移植者,

約有 932 人。2010 年至五月初統計結果,屍體器官捐贈總人數僅有 77 人,而屍體器官或組織捐贈總例數亦祇有 271 例。

礙於器官捐贈來源的缺乏,依據以往統計,平均每年僅有一百餘 人捐贈器官,台灣地區等待器官移植者平均要等待 33 年才能換得到 器官,與國外的 3、5 年等待時間相比,在病患需求與實際移植間存 在極大差距,對病人來說是為極不公平的醫療現象。舉例來說,如果 等待腎臟移植的五千餘人均能接受器官移植,免除長期洗腎的醫療支 出,一方面對病人來說,可恢復較為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對國家來 說,亦可減輕政府健保支出,提升國家經濟力46

若不分屍體或活體器官移植,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為改善醫療品質 給付器官移植的數目來看,1995 年起給付腎臟及心臟移植手術費用,

1998 年起擴及肝臟及肺臟。2006 年健保給付移植人數計 581 人,高 於 1990 年代 200 餘人;按器官別觀察,以腎臟 294 人(占 50.6%)

最多,肝臟 210 人(36.1%)次之,心臟 70 人(12.0%)再次之。

另依據衛生署統計 2008 年領有需長期透析治療之重大傷病人數共有

58,726 人,但卻耗用健保 370 億 9,703 萬點的醫療資源,換算後透

46 台灣腎臟醫學會楊五常前理事長的研究報告指出:民國 79 年台灣洗腎人口 8,051 人,民國 83 年 16,650 人,民國 84 年 19,978 人,民國 90 年 31,876 人,民國 97 年台灣洗腎人口 56,000 人,

佔加保人口 2.43/10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析治療佔總人口的 0.26%,耗用了健保 8%的醫療資源(點數),其對 健保財務造成很大負擔47,更指出其病患需求與實際移植數間仍有相 當差距。

為何台灣器官捐贈會如此緊缺而陷入困境呢? 一方面是需求量 急劇膨脹,另一方面是供應量嚴重不足。目前,每年約有近七千位患 者需要器官移植,而且隨著醫療技術與診斷條件的改進,器官需求數 量預期將持續上升。六、七千人靠等待器官移植來獲得新生命,加上 數萬名的洗腎人口其實亦是潛在器官移植需求者,但是每年僅有一百 多人的捐贈者捐贈其器官,懸殊差距代表了台灣器官捐贈器官困境,

也點出捐贈宣導的重要性。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步,交通事故發 生率因而大大減少,目前每年交通意外死亡最後完成器官捐贈人數比 率甚低,另醫學水準的不斷提升,疾病的死亡率大大降低,潛在的捐 贈器官者數量自然也隨之減少。

第二項 前往中國大陸移植窘境

雖然台灣器官移植技術成熟,病人存活率超越歐美先進國家,但 洗腎患者平均等待器官時間卻長達 30 年之久,是國外的十倍。況且

47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給付與腎臟移植制度研究第二階段計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國人器官捐贈觀念不普遍,單以腎臟移植的需求就有極大不足的情 况,導致很多病患遲遲等不到腎臟,祗能迫於無奈,前往海外接受移 植手術。衛生署曾委託器官移植學會將住院清單、國內活體器官移植 個案、以及抗排斥藥的健保給付等資料加以分析整理,推估出台灣病 患近十年境外腎臟器官移植案例約共有 2133 件,每年平均約 210 人 至海外接受器官移植,尤其以前往中國大陸最多,其詳請參閱下表:

1999-2008 年,境外與國內(屍體/活體)的腎臟移植數目48

國外移植數 國內移植數 國內活體移植 國內屍體移植

1999 86 115 14 101

2000 179 144 27 117

2001 251 166 38 128

2002 351 155 48 107

2003 218 228 46 182

2004 284 219 47 172

2005 333 340 99 241

2006 233 301 84 217

2007 120 217 53 164

2008 78 224 62 162

總計 2133 2109 518 1591

依境外移植地區結果顯示,赴境外換腎者有八成以上至大陸地 區、其他如印度、菲律賓等國家所佔比率甚低。進一步將前往換腎的

48 資料來源:台灣移植醫學學會,http://www.transplant.org.tw/,上網日期 2010 年 5 月 1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民眾區分手術所在地可發現大部份在廣東,其他則分佈在四川、江 蘇、河北等地49

前往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可能因法令保護的不周全、醫療環 境不熟悉且未經詳細體檢及評估,導致移植的感染率上升及後續的抗 排斥藥物使用、病人追踪的困難度增加等潛在的危險。但因在台等待 器官移植是一條漫漫長路,器官移植患者因需求的急迫性而不顧潛在 的危險前往中國大陸接受移植。患者回台灣後,若在身體健康上再度 出了問題,不論是排斥或感染,祗能由台灣醫師治療,由國內健保來 承擔,亦造成國家醫療資源消耗。故可考量在台灣推動修法以行政罰 或刑罰規範,未來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的所在醫院需證明器官來源是 當事人或家屬同意,民眾亦不能接受來路不明的器官,否則即為觸法。

第三項 規範面與實際面的落差

在規範方面,為避免醫事人員違背醫學倫理,非法仲介境外器官 移植,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曾通過器官移植規範,明訂四條規定,

49 參照衛生署日前委託移植醫學會秘書長、台大外科主治醫師胡瑞恆取樣 400 位境外換腎,與 225 位境外換肝者,針對其存活率、聯絡管道、移植地點、花費與滿意度進行分析,完成第一份全國性 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調查報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如果醫師涉及其中行為,將移送懲戒50。這四條規範包括:不得直接 聯絡境外器官移植機構,並仲介病人至該境外機構接受器官移植,也 不得親自帶病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酬勞者。醫事人員若有上 列行為之一者,應依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第 4 款「執行業務違背 醫學倫理或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移付懲戒。其中最重要的條款就 是,不論有無收取費用,醫事人員不得介紹病人至「當地法令未禁止 器官買賣或仲介、器官來源未公開透明、且國際輿論明確公開抨擊違 反人權或違悖醫學倫理情事的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

另由實際面觀之,器官移植的法令牽涉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 相關問題,尤其以至中國大陸換腎而回台治療51,繼續享受健保給付 高貴的抗排斥藥, 並要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付境外醫療費用的行 政訴訟比例最高。另有極少案例牽涉民法欠稅限制出境、刑法詐欺或 受害者因傷害或車禍致死而欲器官捐贈的死亡認定問題52。然查日常

50 95 年 8 月 4 日 衛署醫字第 0950202193 號函公告主旨:公告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仲介民眾赴 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之倫理規範。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決議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醫師應依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第 4 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 理或業務上不正當之行為」移付懲戒。

51 根據健保局核發的器官移植(排除眼角膜移植)重大傷病卡人數,2006年是4015人,2007年累 計達4740人,在一年內竟「冒出」725人,如果再扣除活肝、活腎移植人數約百餘人,因此衛 生署推估2006年一年內至少有450人到中國大陸接受換肝或換腎手術。

52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交訴字 第 50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易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生活實例或司法判決案例,台灣尚未有直接因器官移植行為而被追究 屍體毀損或過失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53,此乃因《人體器官移植條 例》特別法之存在,排除上開違法性問題。即使部份器官仲介行為發 生在國內,亦可能因大部份可能違法的器官移植均發生於境外,以致

生活實例或司法判決案例,台灣尚未有直接因器官移植行為而被追究 屍體毀損或過失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53,此乃因《人體器官移植條 例》特別法之存在,排除上開違法性問題。即使部份器官仲介行為發 生在國內,亦可能因大部份可能違法的器官移植均發生於境外,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