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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探討

第二節 活體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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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非保障器官移植捐贈者的生命利益或自主權。若以佛家觀點來 看器官捐贈的行持,更有深廣的意義。菩薩行者在布施身體時,沒有 決然指定的對象,更能夠助益無緣大悲的增長。因此,非指定器官捐 贈亦完全與菩薩道相吻合13。器官捐贈是大愛的延續,每一個生命都 是可貴的,捐贈配對亦有其諸多的考量,如組織抗原基因(HLA)的資 料及保有其血清以便進行與捐贈者配對檢查等。又器官來源取得不 易,誰最適合,交由專業的醫護人員來處理與分配,將是最好的安排。

第二節 活體器官移植

雖然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2 條規定,醫院、醫師施行器 官移植手術,應優先考慮以屍體捐贈之器官為之。然而,醫學器官移 植需求量日增,但傳統屍體器官來源卻相對減少,活體器官移植必將 成為未來器官移植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國的活體器官移植仍限制在一 定的親屬關係之間,其立法理由乃希望透過親屬關係來防杜金錢交易 的道德風險,達到器官捐贈無償化的目的。但活體器官移植關係一個 正常人(捐贈者)和一個病人(受贈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危,故 手術前的倫理審查和風險評估,變得益加重要。所以,以器官移植為 目的之活體器官與組織摘除,僅得於醫療上有相當助益於器官或組織

13 洪啟嵩,器官捐贈與佛教的生命關懷,p162,佛教與社會關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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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者,且同時一方面無法自死亡者身上取得適當器官或組織,亦無 其他類似效果的醫療方法可供選擇時始得為之的最後及必要性傷害 手段。

第一項 親等與年齡

目前我國活體器官移植的主要受限於捐贈者與受贈者的親屬關 係,而且須在一定的親等內,醫院才可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 術。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各項相關規定,摘取捐贈者器官 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但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 植給其親屬,則可放寬至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此乃因考量捐贈部分肝 臟對捐贈者之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影響較小。同條法規亦同時限制 捐贈器官者的年齢須為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但捐贈部分肝臟移植給 其親屬,基於上述相同理由,亦可放寬至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但須 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才可成立。上開要件即為活體器官移植 的一般規範,但仍需注意兩種特別情況之附加要件,其一為在配偶的 限制上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 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其二為滿 18 歲之未成年 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親屬,不再放寬親等至五親等以內之姻親,

以五親等以內之親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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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移植肝臟的法律要件放寬後,曾出現「結婚救兄」的案例14, 首度衝擊人體器官捐贈範圍限制的法令規定與道德爭議。若純粹以法 律規範的要件來看,這一項捐贈案例是合法的。但需注意的是,成立 活體器官移植,除了合乎法律規範的要件外,仍需進一步報請衛生署 倫理委員會做個案審查,通過後才可執行,亦才符合《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第 8 條第 4 頃所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

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 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 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例如未成年 人或心智不全者,除非在極少數情形中,且符合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或 所制定之作業程序,否則不應被考慮成為可能的活體捐贈者。

中國大陸《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 體器官捐贈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 證明與活體器官捐贈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幫扶」

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成立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要件解 釋上寬嚴不一,一方面確實增加器官來源的多樣性,但亦可能同時造 成「假捐贈、真買賣」的無限制活體器官捐贈情況,值得我們深思。

14 長庚肝臟移植小組發現一名罹患嚴重肝病的男子亟需移植肝臟才能救命,男子的妹妹為了救 哥哥,立即與先生離婚,和一名願意捐肝者辦理結婚,以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成年人可「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的法律規定。

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today-c4.htm,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25 日。

16 醫療法第 63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 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醫師法第 12 條之 1:醫師 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 反應。

17 Fehrman-Ekholm I, Elinder CG, Stenbeck M, Tyden G, Groth CG: Kidney donors live longer.

Transplantation 64 : 976 –978, 1997。A very important issue in living kidney donor transplantation is whether the donation is safe for the donor. Promotion of donor safety is the golden rule of living-donor programs. To maintain donor safety, the prospective donor firstmust be educated about the process, procedure, and future risksof donation.

18 中國器官移植網,http://www.transplantation.org.cn/zyienizhonghe/2009-09/3905.htm,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12 日。

19 Abecassis M, Adams M, Adams P, et al. Consensus statement on the live organ donor. JAMA

2000;284:2919-26. The person who gives consent to be a live organ donor should be competent, willing to donate, free from coercion, medically and psychosocially suitable, fully informed of the risks and benefits as a donor, and fully informed of the risks, benefits, and alternative treatment available to the recipient.

The benefits to both donor and recipient must outweigh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of the living donor organ。

20 1987 年世界衛生大會首次表達了對人體器官商業交易的關注,並建立指導原則號決議呼籲所 有會員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移植用器官的買賣(WHA42.5 號決議)。1991 年,第四十四屆世 界衛生大會批淮世衛組織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WHA44.25 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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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所需求的醫療亦不符合正義原則,然而捐贈者少,等待接受移植患 者多,不平衡的需求差距形成了一個由活體器官提供者、仲介、患者 等密切參與的市場利益共同體。對於帶有商業性質的器官轉讓行為;

對於有償移植或有償轉讓而為自己或他人製作或發送廣告的行為;對 於醫療機構或個人未經合法授權而進行人體器官摘取移植以牟利的 行為,均被認為破壞人權的基本價值秩序而應當作為犯罪論處21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 無償捐贈方式為之,此乃因器官是出於愛心的捐贈,絕不能有任何交 易行為,違反該條規定而從事器官買賣者,可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同條例第18條規定:「以廣告物、出 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 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訊息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以上的器官買賣及促使人為器官買賣訊息的行政罰處 罰,均是指不違反本人意願的成人活體器官,可是對於一些非自願提 供器官的人,違反意願之方法摘取其器官的嚴重觸法行為,這些人都 是社會、經濟地位弱勢者,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加以保護,令人遺憾 的是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卻缺少對這些弱勢者保護的條文,

祗能用刑法的傷害罪來加以處理,其法律效果明顯不足。故為嚇阻日

21 郭自力,《生物醫學的法律與倫理問題》,p144-145,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年 3 月。

23 美國NOTA Sec. 274e

.。

Prohibition of organ purchases:(a) Prohibition: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to knowingly acquire, receive, or otherwise transfer any human organ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for use in human transplantation if the transfer affects interstate commerce. The preceding sentence does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human organ paired donation.(b) Penalties:Any person who violates subsec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fined not more than $50,000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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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第 1 條即規定關於人體 器官買賣的犯罪。日本 1997 年的《器官移植法》第 20 條亦規定非法 出售人體器官罪、非法買受人體器官罪、從事人體器官買賣仲介罪以 及為獲利而非法為他人實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項犯罪;即違法之賣方、

買方、仲介者和醫療人員或機構,均可受刑事制裁。但在有些國家仍 偶可發現非法器官買賣,例如 2006 年 11 月 18 日《經濟學人》雜誌 報導所謂的「伊朗模式」器官買賣,在政府允許下,非政府病人組織 以一枚 2000 至 4000 美金協調腎臟交易24。另印度及中國大陸亦存在 此非法器官買賣情事。

2007 年 3 月中國大陸國務院頒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 器官有關的活動。條例頒佈實施後,2010 年 4 月在中國大陸甘肅省 發生首例被告認罪之買賣人體器官案,四名被告分别依據《人體器官 移植條例》第二章第 9 條“任何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 18 歲公 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第四章第 25 條第 3 款“摘取未滿 18 歲公 民的活體器官構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重傷罪依 法提起公訴25。然而在台灣,目前尚未有因非法買賣或移植人體器官

24 陳宏吉,器官捐贈或買賣 : 淺談醫療資源分配一位眼角膜移植醫師的觀點,p1-3,長庚醫訊 28 卷 07 期,2007 年 7 月 1 日。

25 中國甘肅網,http://special.gscn.com.cn/html/kxfzsd/ , 上網日期:20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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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或《人口販運防制法》提起公訴或定罪的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