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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文化與法規限制

第二章 器官移植的法理基礎及其歷史回顧

第二節 特有的文化與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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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登錄中心通知後,應與通報願意捐贈器官者之醫院聯繫,以核對、

確認並安排相關事宜,並將結果回報登錄中心;若回報結果第一順位 等候者所在之醫院未及使用該器官,登錄中心再按配對名單依序通知 其他醫院。

二、 活體器官捐贈

活體移植一般來說是指腎臟及肝臟移植,捐贈者捐出一邊的腎臟 或部份的肝臟,身體機能仍可正常運作,剩下的肝臟也會再生而恢復 原來的大小,對捐贈人的健康不會有影響。胰臟或小腸等活體移植目 前在台灣仍屬人體實驗階段,故目前所規範的活體移植主要以腎臟及 肝臟移植為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只要經 過審慎的醫學專業評估其手術風險及健康安全考量,在自主、無償情 況下,採用指定受贈者的方式,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給血型相合之 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另外腦死器官捐贈除了原登錄配對之方式 外,為了增加捐贈器官來源及避免遺珠之憾,亦開放可比照活體器官 條件指定捐贈的對象,包括配偶或五親等內血親,如祖、孫、兄弟姊 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姪子、外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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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處東亞地區,均以華人為主,在器官與屍體的處理態度 及方式有其特有的文化背景因素。重視全屍的觀念及尊重家屬的最 後決定權,造成器官捐贈極大的阻滯與限制。

第一項 全屍觀念

在佛教界中有部份的宗派反對器官移植30,其認為臨終與死後八 小時內,死者靈魂並未散失,身體尚有神識及知覺作用,若在此時妄 動死者身體,亡者因痛生瞋,失去正念,而構成往生西方淨土的障礙,

甚至墮入惡趣,生起無量罪業31。因此利用腦死判定手術取其器官,

因死後尚未滿八小時,死者將承受極大的痛苦。甚至在生死輪迴的觀 念上,佛教印光大師(1861-1940年)認為將因此而生起瞋惱,阻滯 其往生善趣或是往生淨土,則其生前功德都將付之一炬,也對其輪迴 產生障礙。此種傳統佛家觀念自古以來深植東方人的世界,無論是佛 教或非佛教國家,台灣亦受此觀念影響頗深。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有 一種酷刑,名之為「車裂」,民間稱為「五馬分屍」,是一種殘酷的死 刑32。此刑的執行方法,是將受刑人的頭與四肢分別系於五車之上,

30 淨土宗特別反對器官移植,但並非所有佛教徒均有相同看法。非淨土宗行人的佛教僧信二眾 對捐贈器官並沒有一致表達反對意見,有的甚至踴躍簽署「器官捐贈卡」,因為單就「捨身為 人」的行為本身而言,這不但符合「護生」的佛教倫理最高精神,也是在實踐可貴的「菩薩道」。

31 《臨終舟楫》〈臨終三大要〉,印光大師全書,p1772, 台北:佛教出版社。

32 這一酷刑在史籍中屢見不鮮,且多以車裂、轘等詞語記載。如《左傳·桓公十八年》:「轘高渠 彌。」,《左傳·宣公十一年》:「殺夏征舒,轘諸粟門。」,及《遼史·刑法志》:「淫亂不軌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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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將肢體撕裂。許多人一旦獲罪,若被判 死刑,在處決時常期望殺人者「賞個全屍」,認為得到全屍的許諾,

已是極大的恩惠。可見,「死無全屍」在中國文化上是一種極嚴重的 詛咒。器官捐贈者死後被摘取身上部份器官,常被視為無法保存全 屍,對輪迴產生障礙,故不利器官捐贈推廣。

從嬰兒呱呱墜地那一天起,父母就無時無刻都照顧、關心子女的 健康、學業,而要做一個孝順的子女,最基本要做的就是保重身體,

不要讓父母擔心你生病,或是擔心你有其他危險。正如儒家認為「身 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既然我們的身體、頭髮、

皮膚,都是父母給我們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身體的傷害均是不對,

更何況是志願性讓他人傷害自己的身體,所以不作傷害身體的事,就 是孝順的根本。故生時照護好自已身體及死後妥善保存遺體,即是子 女最高度盡孝的表現33。此種傳統孝道觀念自古以來深植中國文化與 教育中,台灣亦深受此種觀念影響,造成保存全屍觀念不易破除。根 據器官捐贈中心統計,生 前 表 達 願 意 器官捐贈, 但 是 家 屬 因 民 間 信 仰、宗 教 因 素,認 為 一 定 要 保 留 全 屍 的 觀 念,最 後 未 能 達 成 遺 願 的 個 案 每 年 均 達 近 百 人34

車轘裂之」。

33 資 料 來 源:香 港 生死教育學會,http://www.life-death.org/chi/home.htm,上網日期 2010 年 2 月 24 日。

34 資 料 來 源:聯 合 新 聞 網 之 健 康 醫 藥,http://mag.udn.com/mag/life/index.jsp,上網日期 20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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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推廣器官捐贈而已有所改變,對於因文化或宗教理由不接受「腦死」

概念的病患及其家屬,以此幫助家屬得到心靈的解脫,更可進一步提 供他們教育及支持,透過推動生死學普及教育,加強社會對生死概念 的認識,從正視死亡的事實中反思生命,探索如何讓有限的肉體生 命、發揮無限的生命價值,從而建立完整的生命觀與生死智慧。

第二項 親等與指定捐贈

器官獲取(organ procurement)的方式可分為預設同意 (presumed consent)、強迫抉擇(mandatedchoice)」、例行詢問 (required inquiry)」、表態退出(opt-out)、表態加入(opt-in) 等。

為避免器官買賣,衛生署規定僅有活體捐贈可指定對象,且指定捐贈 對象限五親等內。但屍體捐贈器官,就必須進入器官分配庫,比對條 件符合再由病患病情危急程度,決定器官要分配給誰。此種捐贈模式 雖可避免分配不符公平正義及人為因素干擾,但也因此降低病人或家 屬捐 贈 器 官 的 意 願 。 目 前 提 出 器 官 捐 贈 請 求 者 多 半 來 自 家 屬 , 但 是 生 前 表 示 願 捐 贈 器 官、卻 遭 家 屬 反 對,以 致 未 能 器 捐 成 功 的 個 案 也 不 少 。

台灣1993年起全面推動器官捐贈,至今至少發出將近六十萬張器 官捐贈卡,六年前配合健保IC卡上市推動器捐意願登錄,但因紙本

38 中時電子報,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110501x112010040400109,00.html,上網 日期 2010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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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可指定捐贈對象,指定對象包括配偶或五親等內血親39

第三項 登錄制度與等候順序

等候器官捐贈者眾,而捐贈器官者寡,因此在決定器官移植順序 上要維持器官分配的制度化與公平性將遭致更大的困難40。故器官捐 贈登錄制度必須建立多種分配器官的標準交互運用,隨機分配。這些 分配器官的標準包括等候順序、年紀、準受贈者後續生活品質可能獲 得的改善、受贈者可能帶給社會的貢獻、受贈者對他人的責任等。綜 合而言,為確保有關登錄「等候名單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及公平性,

分配器官及組織應考慮包括醫療需求的嚴重程度、在名單上的等候時 間、以及根據疾病種類、其他併發症、組織配對相容性這些因素所評 估而得之治療成功率等所有的判斷標準,且不應有基於任何社會地 位、生活型態或行為的差別待遇。

根據歐美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國家器官移植體系應包括國家器官 移植管理體系、人體器官捐贈者登記系統、人體器官捐贈和分配網絡 體系、器官移植臨床服務體系和人體器官移植科學登記系統等五大部 分。故國家應在管理的基礎上由衛生署籌設成立公立或財團法人式的

39 五親等的定義及算法,依據民法第 967 條至 970 條,五親等範圍很廣,幾乎數的出來的親戚都 在五親等內,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表兄弟 姊妹、堂表姪甥、配偶、伯叔姑舅等。

40 最常見的爭論便是根據等候順序抑或最後一項選擇標準,例如一個育有五名幼子的父親或母 親可能負有比單身者更多的責任,其死亡可能影響到較多的受扶養者,因此有些人選取造成最 小 傷害的方式;但反對者認為所有人都有同等權利,上述推論對單身者是種歧視,因此應依 據等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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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在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大框架下大力推動我國器官移植事業 的發展。因此 1993 年 8 月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正式成立,開始一 連串的勸募、推廣與教育的工作,例如在 1995 年『孫越篇公益廣告』

首次播出號召全民簽署器官捐贈卡;1999 年 7 月成立生生園器捐網 站,鼓勵全民上網簽;並於 2004 年 5 月開始實施器官捐贈意願加註 於健保 IC 卡政策。

另 外 ,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於 2003 年 1 月 修 正 公 布 之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款 規 定,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捐 助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 Taiwan Organ Registry and Sharing Center ), 協 助 政 府 從 事 器 官 捐 贈 與 移 植 之 登 錄、資 料 庫 建 立 與 相 關 作 業,同 時 致 力 於 提 升 國 人 器 官 捐 贈 勸 募 率 及 器 官 移 植 成 功 率 , 建 置 公 平 、 公 開 、 透 明 化 之 分 配 作 業 , 縮 短 病 患 等 待 器 官 受 贈 時 間 , 以 增 進 捐 贈 器 官 之 有 效 運 用。並 以 從 事 器 官 捐 贈 之 推 廣,建 置 器 官 移 植 資 料,促 進 捐 贈 器 官 有 效 運 用,增 進 國 民 健 康,為 其 成 立 宗 旨41。以 期 作為捐贈 者、受贈者、器官勸募醫院及器官移植醫院彼此間之溝通橋樑。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之 目 標 及 計 劃 , 包 含 有 下 列 八 項 : 1.提 高 器 官 捐 贈 率、2.提 高 簽 卡 率、3.提 高 配 對 成 功 率、4.提

41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介 紹 , http://www.torsc.org.tw/about/about.jsp,上網日期 20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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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移 植 手 術 成 功 率、5.減 少 器 官 廢 棄 個 案、6.縮 短 等 候 器 官 移 植 時 間、7.提 高 捐 贈 者 家 屬 滿 意 度、8.提 高 受 贈 者 及 家 屬 滿 意 度。根 據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蒐 集 全 球 器 官 捐 贈 統 計 資 料 顯 示,雖 因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認 為 人 死 之 後,其 軀 殼 應 屬 於

「 公 共 財 」, 或 於 器 官 捐 贈 相 關 法 令 上 採 「 推 定 同 意 」 制 度 , 而 使 我 國 器 官 捐 贈 率 遠 低 於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 然 在 亞 洲 各 國 家 間,我 國 器 官 捐 贈 率 以 2005年 至 2007年 之 平 均 值 計 算,我 國 每

「 公 共 財 」, 或 於 器 官 捐 贈 相 關 法 令 上 採 「 推 定 同 意 」 制 度 , 而 使 我 國 器 官 捐 贈 率 遠 低 於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 然 在 亞 洲 各 國 家 間,我 國 器 官 捐 贈 率 以 2005年 至 2007年 之 平 均 值 計 算,我 國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