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喪親經驗中的關係領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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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喪親經驗中的關係領域:家庭
摯親死亡作為喪親者的私己經驗,亦屬於某一家庭之公共事件,而在公共性 的脈絡下,Cook 與 Oltjenbruns(1989)參考系統理論內涵(Systems theory),統 整出家庭與死亡事件間,具有以下系統特徵:(1)整全性(wholeness):每個成 員皆為家庭系統下的次系統,且次系統間(成員間)的獨立與相互運作,始能構 成整體家庭樣貌。此外,死亡事件的發生,將對每位成員產生各自影響,故家庭 需重新尋求整合;(2)規則性(rules):家庭系統中公開或幽微的共通價值與規 範,皆構成系統之內部平衡,並塑造出內部成員的角色模式。因此,當外來事件 發生時(如:成員死亡),家庭必需藉由系統規則與成員的改變,重獲平衡;(3)
開放性(openness):所有的家庭系統皆具某種程度的可變性、經驗開放性,且 不同家庭對死亡事件的反應,將隨其系統的開放程度而有所差異。呼應上述所提 喪親家屬各自作為一家庭中子系統/角色下的互動運作,家庭成員間不同的角色 型態(如:夫妻、手足),本會帶出特定關係意義,故喪親家屬與逝者的角色位 置,將影響其於摯親死亡中,落身之處境情態,且摯親的死亡除了意味著關係及 對象的失落,同為自身原有角色位置的不再。例如:丈夫過世後,失去丈夫、失 去原有太太的角色,成為寡婦(Committee for the Study of Health Consequences of the Stress of Bereavement, 1984)。新舊角色的熟悉化與陌生化,遂為未來生活主 題(Barak & Leichtentritt, 2014)。
實務界上,系統觀亦為常見的家庭工作取向,Kissane、Bloch、McKenzie、
McDowall 及 Nitzan(1998)早年便於心理腫瘤領域,倡導促進家庭功能/成員 互動結構,改善喪親家庭之心理社會失能,並由此發展出家庭焦點悲傷治療
(Family Focused Grief Therapy),用於癌症末期家庭的照顧介入,以及後續悲 傷輔導。家庭焦點悲傷治療旨在提升家庭成員間,對疾病、喪親想法與情緒的表 達,並且強調家庭的整體性,故治療師於其中,將避免與特定成員結盟。治療進 行 前 , 醫 療 方 將 先 透 過 家 庭 凝 聚 力 ( cohesiveness )、 成 員 間 的 溝 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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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ressiveness),以及家庭衝突(conflict)等三層面向,評估並篩選某家庭所 屬之關係類別,包含被認為已有良好功能運作之支持型家庭(supportive)、衝突
-解決型家庭(conflict-resolving),以及凝聚力普遍較低,需要進一步協助之居 中型家庭(intermediate)、慍怒型家庭(sullen)、敵意型家庭(hostile)。一般而 言,家庭焦點悲傷治療為 4 至 8 次的短期焦點治療,療程歷時 9 至 18 個月不等,
且以居中型家庭與慍怒型家庭,最可能於此治療獲益(Kissane et al., 2006)。
當某家庭中有成員逝世時,系統觀重視該家庭所擁有之內、外資源,以及整 體脈絡下,家庭系統的平衡與功能運作模式,而家庭焦點悲傷治療,即是以社會 支持的角度思考,致力於建立、強化喪親家庭本身的支持系統,協助喪親適應
(Kissane et al., 1998),並嘗試對臨床上判斷脆弱族群(vulnerability),提供較具 結構、可量化之效用性方向,唯如此系統觀點,仍是站在喪親主體的經驗外圍,
以客觀理智將家庭化為可支解、可分析的有機體,強調家庭系統的平衡與功能修 補(侯懿真,2006)。由技藝學轉至現象場,喪親一方面為喪親者無法被類推、
化約之私己經驗,一方面亦屬家庭之共有經歷;此外,在喪親主體的生活世界,
家往往為與其經驗密切勾連之關係場域。於此,喪親者身處家庭,主體、主體間 的意向活動如何展演,以及失落發生後,「家」承載之意義為何,本研究將於下 段詳述。
關於喪親者、喪親家屬間的動力,林耀盛(2005)關照九二一震災喪親受創 者敘說文本,以及田野觀察紀錄,發現在不同類型喪親者間,雖有共通受苦心緒
(不捨、哀怨),彼此仍呈顯殊相情態──在喪父(母)方面,倖存者往往會對 自身存活感到羞愧,彷彿對父母見死不救;在喪夫(妻)方面,倖存者則往往透 露出控訴,控訴對於配偶死亡的不平;在喪子(女)方面,倖存者往往會於生命 伴隨罪惡感,罪惡自己未能保護兒女。此外,林耀盛(2005)亦提出「倫理性轉 向療癒觀點」芻議,其藉由無主體性的思考與現象還原,照應喪親受創者的經驗 世界,指出喪親者於受創處境,將透過個體化(內在動力)與集體化(外在脈絡 互動)雙重作用,展開涵納「情」(pathos)、「理」(logos)、「德」(ethos)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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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面之悲悼療癒歷程。「情」涉及喪親者的變異情緒;「理」涉及喪親者於日常生 活,所面臨之理性現實挑戰;「德」涉及喪親者的德行、自我認同,以及社會倫 理關係。綜合以上,不同型態的喪親家屬間(喪父母、喪子女、喪夫妻),即使 經驗差異性的受創心緒,仍皆可能產造朝向他者之存在行動(情、理、德),甚 至彼此共軛互生的關係樣貌。呼應喪親家屬間的「共軛互生」,侯懿真(2006)
發現家庭集體療癒的可能,來自喪親成員們倫理行動的「共同演出」,無論是血 親、相似性面容的召喚,以及家庭空間的「佈場」與「撤場」,皆需處境空間內 共在家屬的合作;而 Hsu 等人(2002)的研究中,喪父的青少年(女)為配合 與顧及家人,於公共場域(家庭)刻意避談逝者、隱匿自身悲悼行動等作為,亦 為某種喪親成員共持之家庭倫理選擇。最後,蔡佩真(2012)於「關係脈絡情緒 表達模式」,點出喪親者兼具家庭與個人之身份角色,是「視情況」決定自身情 緒表達之正當性,如對家人選擇壓抑、對朋友傾向敞開等。透過現象場,家庭作 為某種系統資源之外的樣貌被給出:情感、倫理、時空場域與家庭史性脈絡。
置身喪親事件中,家屬間既擁有彼此共構之經驗處境,亦各自有其置身所在,
故本研究擬以數名喪親家屬為對象,透過「多視角」經驗文本,接近與明白喪親 於關係面向之意義生成,及其所召喚之物。另外,喪親者雖經歷失落,仍身為家 庭的一部份,「失去」與「保有」並存之際,給出喪親主體及其家庭之特殊關係,
且隨著關係脈絡(喪親家庭)中,喪親主體間際的過程,「家」的樣貌與心理意 義流變,同是本研究欲關注之現象。唯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家庭」結構樣貌 依循社會環境變遷,愈趨多元,故研究者於其中,如何不為特定概念基模限縮,
乃重要議題。
普遍來說,家庭被劃為特殊的群體網絡,其獨立於日常的人際範疇,且傳統 上,家庭更被視為華人社會中重要基礎,並以孝道、倫常為核心價值(朱瑞玲、
章英華,2001)。根據國內 1999 年與 2000 年之調查研究資料,台灣傳統的家庭 倫理,有其變與不變之成分,當中,相較於家庭的工具性功能(如:傳宗接代、
養兒防老)逐漸式微,情感性孝道與家庭感情,於當時已成為最重要的家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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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玲、章英華,2001)。同樣地,葉光輝、章英華及曹惟純(2012)以家人 的關係運作為主軸,於 1985 至 2005 年間的跨年多期次變遷調查發現,超越固定 角色規則、強調實際互動所建構之「親密互助」(如:家庭幫助個人成長),乃為 當代台灣家庭價值的核心面向。然而,權威性孝道面向與道德規範價值(如:放 棄個人志願,達成父母心願、盡量維持住一個婚姻)依然於家庭運作,且葉光輝 等人(2012)推測,在親子關係必然存在不對等權力的基礎下,如此價值系統會 永遠存在人類社會。
上述現象呼籲起對傳統家庭/現代家庭價值意義的再認識,而欲接近喪親於 家庭產造之心理意義流變,除了關注並對文化社會脈絡給予之影響保持開放,誠 如侯懿真(2006)指出,喪親者悲悼療癒的樣貌,主要仍是延續過往生存心態而 生,以及黃應貴(2014)提醒,「家」的性質與意義,蘊含於成員的生活節奏與 心理慣性。Heidegger(1971)在〈築居思〉(Building Dwelling Thinking)一文寫 道,依古英文及古高地德文,築造(building)即棲居(dwelling),且「棲居不 只是在家屋中的居住活動,而是人的存有方式及特徵,是人在大地上的存在樣態,
是去珍愛、保護、培育和照料大地。」(王應棠,2009)由此,家屋(home)是 一種存有的概念與感覺,房子(house)則是可以隨時隨地重建。如果沒有在家 裡的感覺(feel at home),即便是奢華的豪宅,仍是人世間的飄蕩流離,而當家 屋的重要他者缺席,喪親位置所帶出之存有的呼喚,喪親主體與家庭關係的互動 變化,如何地行動開展,需以整體處境反思。因此,本研究於過程中,將以整體 性觀點進入,而非將喪親經驗,視為獨立於家庭歷史檢視之事件,且擱置家的結 構,由喪親主體立場,定義何以稱「家」。另外,有關本研究欲訪之家庭成員選 擇,因本研究所著重為主體經驗之多重視域,而非勾勒出特定類型的喪親者樣貌,
且鑒於對「家」的既存結構與意義擱置,以及現代社會家庭之多元可能,本研究 將對訪談所選擇之喪親類型、訪談人數保持開放,以臨床現場的行動予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