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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變遷、現況、困境與福利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單親家庭變遷、現況、困境與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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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針對本研究主題,本章所呈現的文獻分為三節加以陳述。首先第一節對單 親家庭形成原因、變遷、現況、困境和福利服務做介紹,以對台灣地區單親家庭 有完整的認識,第二節對性別角色、性別分工概念進行整理,了解不同觀點對兩 性角色和性別分工的論述,第三節則是回顧工作家庭衝突的相關概念及實證研 究。

第一節 單親家庭變遷、現況、困境與福利服務

壹、單親家庭成因與轉變

單親家庭 (single parent family) 存在由來己久,並非一種新興的家庭型態,

而是自人類有家庭制度後即存在,只不過早期社會人們壽命較短,因此形成單親 家庭的主要原因以「喪偶」居多(徐良熙、林忠正,1984)。由於早期社會屬於 大家族型態,鄰里之間的往來也很密切,因此單親家庭大多可透過家族、鄰里或 社區得到足夠的協助與照顧,再加上單親家庭數量不多,而不被視為是社會問題。

隨著醫療技術進步,死亡率保持低水準,因喪偶而形成單親家庭比例也逐漸 下降,而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致使離婚率不斷提升,也使得單親家庭的數量 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而這一增一減,形成單親家庭的主因也由喪偶轉變成為離 婚。以美國為例,在1860年代,每一千對夫妻中有31.5對是喪偶,只有2對是離 婚,但到了1980年代,離婚率以每年約增加5對的速度不斷竄升,導致因離婚而 形成的單親家庭自1960年至1983年間增加了450% (Burns & Scott, 1994)。在台 灣,離婚率亦呈現明顯上升趨勢,粗離婚率由1970年的千分之0.4,上升至2008 年的千分之2.4,將近40年的時間增加了6倍,反觀粗結婚率則是從1980年代之後 呈現小幅上下波動且減少的趨勢,見圖2-1。

婚生育女性數量增加了77% (Haskey, 1991)。也因此離婚和未婚生育的數量以及 比率不斷增加,進而直接導致了單親家庭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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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形成單親家庭最主要的原因,至於喪偶因素已變成形成單親家庭第二因素,未 婚因素則居第三,但女性因未婚形成單親家庭的比例也已經突破15%,此比例亦 不容被忽視。

貳、台灣單親家庭數量與比例變遷

在國內有關單親議題的研究中,徐良熙與林忠正(1984)可算是最早估計台 灣單親家庭數量的學者,他們使用1983 年勞動力調查,推估當時單親戶比例為 8.08%,但此研究只考慮單親子女是未婚狀態,並沒有限制其子女的年齡要在 18 歲以下(張清富等,1995),因此單親戶的比例,以社會福利角度而言其實是被 高估的。薛承泰(1996)以 1990 年人口普查百分之一隨機樣本,分別以「戶」 與

「人」為單位來分析,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目前非在婚(包括離婚、分居、喪偶 或未婚)的父或母和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同住」的住戶。研究結果發現,在以「戶」

為單位時,台灣單親戶約占全部普通住戶(包括單人戶)的3.9%,數量將近 20 萬戶。若只考慮有未成年兒童之家戶,則單親戶約占6.5%,亦即,在有未成年 兒童的家庭中,大約每十六戶就有一戶是單親戶。再以「人」為單位時,推估出

「單親兒童」數量為三十五萬餘人,占十八歲以下兒童的5.4%。之後謝美娥

(1998)同樣以 1990 年戶口普查全體樣本為資料,計算結果發現單親家庭約占 所有家戶3.3%左右比例,從依賴兒童居住情形來看,則每 18 位就有 1 位是與單 親同住。

接著薛承泰(2002)採用 1990 年和 2000 年人口普查資料,來分析台灣地區 單親家庭的變遷,其對單親家庭的定義分成三層級:

定義一:以「戶長」為準的單親戶,且同時要符合「戶長」婚姻狀態為未婚、

離婚(分居)或喪偶,以及「子女」至少一位未滿18 歲且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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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居)或喪偶,以及「孫子女」至少一位未滿18 歲且未婚。

定義三:以「祖孫家戶」為準,且同時要符合不論「戶長」婚姻狀態為何,

必須無「子女」同住,且「孫子女」當中至少一位未滿18 歲且未婚。

其中第一類與第二類屬於「狹義單親戶」,再加上第三類隔代的祖孫家戶則 統稱為「廣義單親戶」。從研究結果看出這十年間單親家庭的變化,在數量上,「狹 義單親戶」數量從173,659 戶增加至 196,601 戶,約增加了 23,000 戶,祖孫戶數 量從38,870 戶增加至 80,986 戶,約增加了 42,000 戶。「廣義單親戶」數量也從 212,583 戶增加至 277,587 戶,約增加了 65,000 戶。從單親戶占「有 18 歲以下兒 少家戶」比例來看,「狹義單親戶」比例由5.89%上升至 6.68%,表示 2000 年台 灣地區每15 戶有 18 歲以下兒少家戶中就有一戶是「狹義單親戶」。「廣義單親戶」

比例由7.2%上升至 9.43%,表示 2000 年台灣地區每 10.6 戶有 18 歲以下兒少家 戶中就有一戶是「廣義單親戶」。

此研究對於定義二「戶長子女」為主的單親戶,「戶長子女」婚姻狀況並沒 有包含婚姻狀況為「未婚」者,但現實社會中確實會有未婚生子或收養並且與原 生父母同住之情形發生,忽略戶長子女婚姻狀況為未婚者,可能會低估了此類單 親戶,並造成整體單親戶數量和比例的低估。

除了學者的研究之外,從表2-1 歷年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亦可發現,

單親家庭的數量和其占總戶數的比例逐漸升高,2008 年已達 9.59%的比例,換言 之,每10.4 戶中即有 1 戶是單親家庭,不過在調查中對單親家庭的定義是指「父 或母其中一人以及至少與一位未婚子女所組成,但可能含有同住之已婚子女」, 比社會研究中所強調的單親家庭定義更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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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單親家庭數量及占總戶數比例

年 總戶數 單親家庭戶數 比例

1998 6,273,056 452,628 7.22%

1999 6,431,105 492,797 7.66%

2000 6,588,644 496,987 7.54%

2001 6,730,886 520,336 7.73%

2002 6,839,390 552,971 8.09%

2003 6,961,560 573,455 8.24%

2004 7,083,445 548,302 7.74%

2005 7,206,883 619,837 8.60%

2006 7,307,999 630,555 8.63%

2007 7,414,281 702,348 9.47%

2008 7,544,629 723,694 9.59%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本研究整理

從各學者不同年度研究以及政府調查可以發現,單親家庭數量和比例推估,

長期趨勢是呈現緩慢增加的情形,同樣地,單親兒童數量與比例,也是呈現緩慢 增加的趨勢。

參、單親家庭現況

內政部統計處於2001 年 7-10 月間,針對台灣地區單親家庭進行調查,這是 台灣地區特別針對單親家庭狀況所做的官方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推估單親家庭 大約有284,530 戶,其男性單親戶占 42.5%,女性單親戶占 57.5%,男、女單親 的比例約為4:6,與許多調查研究結果相似,表示台灣男性單親和女性單親的比 例並沒有太大的改變,有關單親家庭的現況如下所述。

一、 就業與經濟方面

單親父母有就業者占86.7%,職業以從事有關服務工作人員售貨員最多,有 41%,再按從業身分來看,最多數是受私人雇用占64.4%,自營作業者次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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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從性別來看單親父母工作狀況,男女單親的就業狀況與工作時間並沒有太 大差異,但男女單親沒有工作的原因為「照顧父母或子女」與「料理家務」部分,

男性僅有5.3%,女性則高達27.3%,顯示單親母親,依然會受到傳統性別角色的 影響而無法外出就業。在經濟方面,單親父母的經濟來源皆以個人所得為主,比 例高達85%,平均家庭月收入為30,289元,從性別來觀察,男性單親經濟狀況比 女性單親為佳,男性單親平均月收入為33,684元,比女性單親的27,776元約高出 約6,000元。

二、家庭狀況方面

單親父母與家人居住情形,女性有60.5%、男性有40%是僅與子女同住,而 男性單親有32.6%的比例同時與子女及父母同住,但女性單親只有13.9%與子女 及父母同住。子女照顧方面,男性單親6歲以下子女白天主要由父母帶,占31.3%,

送托兒所或幼稚園次之,占25.5%,自己帶則居第三位,占21.9%。女性單親部 分則不同,6歲以下子女白天主要由自己照顧比例最高,占36.8%,送托兒所或幼 稚園次之,占29.6%,由父母帶是第三位,占15.2%。可見在子女照顧上男性與 女性是有不同的。在與子女相處時間上,單親父母與同住子女相處時間,每天花 高於三小時以上,男性占70.9%,女性占84.4%,可見單親父母平均在子女相處 時間上,男女差異並不大。但在最高時間相處上(8小時以上),則女性單親有 47%,比男性的29.4%高出許多,可能與女性單親仍較偏重家庭照顧者角色有關。

三、困擾與社會支持方面

單親父母認為有嚴重困擾的事情為經濟問題占37%,以及工作、事業問題占 21.8%,表示經濟和工作方面問題是單親父母面臨最重大的困擾,其次是與前配 偶關係問題感到嚴重困擾,占17.3%,再其次是子女管教和照顧所產生的困擾。

而當單親父母需要任何協助時,主要都是仰賴原生家庭父母、子女和其他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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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體系的協助最多,至於正式的支持系統如政府單位,單親父母尋求協助的比 例最低。

肆、單親家庭困境與政策因應

當形成單親家庭,若是主要工作者離去而家中尚有依賴子女時,首先遭遇到 的即是經濟上的困窘,使得單親父母需投入勞動市場,或是增加工作時間以改善 經濟狀況,這種改變無疑地會帶來生活的壓力。Duncan 與 Hoffman (1985) 指 出,離婚或是分居後的女性,投入勞動力市場的可能性會增加,表示女性因離婚 或分居等因素形成單親家庭後,可能因為男性離開而減少收入來源,為了要緩和 經濟壓力則必須投入勞動力市場。不論是投入新工作或增加工時,都會改變原有 工作與生活的模式,這不僅對單親父母本身是另一種壓力,需要時間適應新的作 息與環境,也會影響其身心健康。除了經濟的問題與需求外,單親父母由於另一 個角色的缺乏,必須「母兼父職」或「父兼母職」,也因此常在多重角色以及角 色過度負荷下,面臨到子女教養和照顧的難題(林萬億、秦文力,1992)。針對 單親家庭所面臨到工作和家庭的困境,在台灣尚無建立完整的單親家庭政策與福 利輸送體系,而是散落在各相關法令中。以下本研究綜合相關學者的研究,從工 作面與家庭面分別說明單親家庭困境,並指出台灣因應單親家庭困境的相關政 策。

一、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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