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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調查結果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調查結果

本節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詳附錄二)內容,

第二部分則彙整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的調查統計結果與意見回饋,第三部分 說明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之修正情形,茲分述於下。

壹、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內容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係依據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修正而成,問卷主要 包括「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單位」、「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程序」、「遴選實習輔導 教師的條件」及「提供實習輔導教師的獎勵措施」四部分,茲將其架構與內容詳 述於下。

一、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單位

第一部分為遴選單位,係指實習學校負責遴選並決定實習輔導教師人選的單 位。依據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將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單位修正彙整為

「實習學校應有專責單位負責遴選實習輔導教師,可組成『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小 組』或由『實習輔導小組』負責遴選事宜,如小型學校人員編制有限,可由實習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執行;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聘任。」

二、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程序

德懷術專家問卷的第二部分為遴選程序,係指各校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流程 與方式。依據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將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程序修正彙 整為「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單位應依據遴選程序與遴選條件先選出符合資格的教師,

作為日後邀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之首要考量人選;在考量實習學生之需求並徵詢 實習輔導教師之意願後,確定實習輔導教師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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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輔導教師的遴選條件

第三部分為遴選條件,係指各校在遴選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考量的能力、特質 與意願等資格。依據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確立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條件可分 為「基本資格」、「擔任意願」、「教育專業能力」及「人格特質」四個面向,茲將 各面向的遴選條件羅列於下。

(一)基本資格

遴選條件的第一個面向為「基本資格」,共有 3 個遴選條件,依序為:

1. 為合格專任教師。

2. 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3. 在本校已服務滿三年。

(二)擔任意願

遴選條件的第二個面向為「擔任意願」,共有 3 個遴選條件,依序為:

1. 願意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2. 願意參加實習輔導教師研習培訓。

3. 願意分享教學及學生輔導經驗。

(三)教育專業能力

遴選條件的第三個面向為「教育專業能力」,共有 7 個遴選條件,依序為:

1. 精熟教材內容。

2. 能設計創新教學活動。

3. 能示範有效的教學技巧。

4. 具備教學觀察與省思回饋的能力。

5. 善於班級經營與學生輔導。

6. 能定期參與專業進修活動。

7. 能運用專業理論與教學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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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特質

遴選條件的第四個面向為「人格特質」,共有 5 個遴選條件,依序為:

1. 具備教育熱忱。

2. 樂於助人。

3. 有良好的溝通能力。

4. 能與同事和諧共事。

5. 與家長、學生的關係良好。

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的獎勵措施

德懷術專家問卷的第四部分為獎勵措施,係指相關單位提供實習輔導教師的 報酬與誘因。依據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將提供實習輔導教師的獎勵措 施修正為:

 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明確辦法,在法令上授權實習學校與師資培育大學 提供獎勵措施,以作為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之誘因,此獎勵措施包括:

1. 給予指導津貼。

2. 減少授課時數。

3. 給予記功或嘉獎。

4. 優先安排進修或研習機會。

5. 優惠使用該師資培育大學相關設施設備(如:圖書館、球場、游泳池、

體適能中心、停車優惠等)。

6. 參加該師資培育大學所辦之進修課程(研究所在職班)可加分優待。

7. 推薦實習輔導教師參加「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8. 未來實施教師評鑑與教師分級制可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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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調查結果之統計與意見彙整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於 2010 年 4 月 21 日寄發,針對本研究之德懷專家 小組成員共寄出 20 份問卷,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回收完成,回收問卷 20 份,問 卷回收率 100%。

以下分為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單位、程序、條件及提供實習輔導教師的獎勵 措施等四個部分,分析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的調查統計與意見彙整結果,茲 分述於下。

一、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單位

第一部分為「遴選單位」,彙整為 1 個選項,第二回合問卷調查之統計結果 如表 4-12 所示。

表 4-12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遴選單位之調查統計表

選項內容 適合 修改 不適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實習學校應有專責單位負責遴

選實習輔導教師,可組成「實習 輔導教師遴選小組」或由「實習 輔導小組」負責遴選事宜,如小 型學校人員編制有限,可由實習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執 行;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聘任。

12 60% 7 35% 1 5%

由表 4-12 可知,在「遴選單位」部分,填答適合者有 12 位(60%),填答修 改者有 7 位(35%),填答不適合者有 1 位(5%)。專家學者之修正意見為:

1. 「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及組成編制並不適合作為遴選單位,學校雖然小,

但既然能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該也足以組織小規模之遴選單位。

2. 聘任是師資培育機構,修正為「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推薦師資培育機構聘 任」。

3. 「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應拿掉,因本題為「遴選單位」,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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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聘任」不適宜,不公開,應還是由小組或委員會來 共同決定,校長應是委員(小組)之必要成員。

5. 似乎太過冗長,修改為「實習學校應組成專責單位負責遴選實習輔導教師,

如小型學校人員有限,可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執行,最後再由校長 決定人選聘任」。

6. 「由『實習輔導小組』負責遴選事宜。」改成句號表示這一段與下一段有 區隔。另外,最後一句「最後由校長決定人選聘任。」不知表示的意思是 所有實習學校及小型學校都由校長決定人選,還是只有小型學校由校長決 定人選聘任?語意請再確認。

7. 本題不符合「問卷」編制原則,過多考慮因素,使填答者無法確定同意或 部分同意的要素。

依據第二回合問卷之填答結果,有專家委員則認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及 組成編制不適合作為遴選實習輔導教師之單位,即使是小型學校亦應組成「遴選 小組」,依此意見修改本研究規劃之遴選單位為「實習學校應組成『實習輔導教 師遴選小組』,作為負責遴選實習輔導教師之專責單位(若學校已有『實習輔導 小組』,可由實習輔導小組負責執行)」。此外,亦有專家委員建議,實習學校的 校長應為遴選小組之必要成員,由遴選小組來共同決定實習輔導教師之人選,依 此意見修改本研究規劃之遴選單位,並調整為「『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小組』之成 員建議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及各學年主任,其中校長為必要成員」。另外,因 選項本身包含的考慮因素較多,因此第三回合問卷將調整為分項填答。

二、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的程序

第二部分為「遴選程序」,彙整為 1 個選項,第二回合問卷調查之統計結果 如表 4-1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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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遴選程序之調查統計表

選項內容 適合 修改 不適合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單位應依據

遴選程序與遴選條件先選出符 合資格的教師,作為日後邀請擔 任實習輔導教師之首要考量人 選;在考量實習學生之需求並徵 詢實習輔導教師之意願後,確定 實習輔導教師的人選。

16 80% 3 15% 1 5%

由表 4-13 可知,在「遴選程序」部分,填答適合者有 16 位(80%),填答修 改者有 3 位(15%),填答不適合者有 1 位(5%)。專家學者之修正意見為:

1. 最後再補加:「若無教師願意擔任實習輔導教師時,則由遴選單位視適宜 者聘任之」。

2. 本題與上題的內容有所重疊,本題的「遴選程序」字眼不應再出現在題意 中(它是標題);另上題中「組成『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小組』……最後由 校長決定人選聘任」屬於程序的內容應併入本題中。

3. 修改為「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單位應依據學校訂定之遴選程序與條件,挑選 出具符合資格的教師,並予以列冊,做為日後邀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之首 要考量人選;在考量實習學生之需求,並徵詢實習輔導教師之意願後,確 定實習輔導教師的人選。」

4. 本題不符合「問卷」編製原則,過多考慮因素。

綜合以上之修正意見,依據專家學者之修正意見調整文字敘述方式,修改為

「『實習輔導教師遴選小組』應依據學校所訂定之遴選條件選出符合資格之教師,

並徵詢符合資格教師之意願,及考量實習學生之需求後,確定實習輔導教師的人 選」,並調整為分項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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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輔導教師的遴選條件

第三部分為「遴選條件」,又分為「基本資格」、「擔任意願」、「教育專業能 力」及「人格特質」四個面向,分述於下。

(一)基本資格

遴選條件的第一個面向為「基本資格」,共有 3 個遴選條件,第二回合問卷 調查之統計結果如表 4-14 所示。

表 4-14 第二回合德懷術專家問卷遴選條件之基本資格面向調查統計表

選項內容 適合 修改 不適合 未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1) 為合格專任教師 20 100% 0 0 0 0 0 0 (2) 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15 75% 4 20% 0 0 1 5%

(3) 在本校已服務滿三年 15 75% 3 15% 1 5% 1 5%

由表 4-14 可知,專家學者大多數的意見皆為「適合」,表示其對於「基本資 格」面向的遴選條件大致上是認同的。以下分項說明 3 個遴選條件的填答結果與 修正意見。

(1) 合格專任教師

在「合格專任教師」部分,填答適合者有 20 位(100%),專家學者一致認為 此適合列為遴選條件。

(2) 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在「教學年資五年以上」部分,填答適合者有 15 位(75%),填答修改者有 4 位(20%),有 1 位專家學者未填答。專家學者之修正意見為:

① 教育部建議版本似乎為三年,請再查清楚。

② 改成「教學年資三年以上」,因為年輕有能力的老師,其輔導老師方式貼

133 近實習老師的想法。

③ 五年可改為三年。

④ 教學總年資五年以上。

④ 教學總年資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