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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英國與日本的實習輔導教師制度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美國、英國與日本的實習輔導教師制度現況

世界主要國家皆相當重視實習教師的輔導工作,其中美國的「初任教師導引 制度」、英國的「教育實習輔導制度」與日本的「初任教師研修制度」,對於輔導 教師的遴選皆相當重視,因此茲將美國、英國與日本的輔導制度相關規定、遴選 輔導教師的作法、輔導教師之福利待遇及其制度評析分述於下。

壹、美國初任教師導引制度之現況

美國在 1980 年代進行了一連串的師資培育改革;其中,為了回應一般大眾 對教師專業教育的不滿,幾乎所有的師資培育改革報告書均強調未來教師臨床教 學經驗的重要性,且相當重視中小學輔導教師的選拔與指導(蔡清華,1997),

因而發展出「初任教師導引制度」。初任教師係指修畢師範教育學程並取得學位 後,第一年全時在中、小學任教之教師;當師範生修畢職前課程成為初任教師後,

頇接受輔導小組的指導,成員包括任教學校的輔導教師、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指 導員及大學教育學科教授,以協助初任教師渡過初為人師時所遭遇的困難,並將 輔導小組的評估報告作為授予教師證書與否的依據(吳鐵雄、施溪泉、江文雄,

1993;楊深坑,1995)。

美國有計畫地實施「初任教師導引制度」,其整體的輔導體系健全且密切合 作,輔導方式亦相當彈性與多樣化,實施以來已大幅降低初任教師的離職率,並 能促進其專業成長(湯維玲,1994b;Cowan-Hathcock, 2004),值得我國學習;

又因初任教師係指修畢教育學程取得學位,第一年全時在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湯 維玲,1994b),因此「初任教師導引制度」之性質類似我國的實習階段,茲將美 國的「初任教師導引制度」之相關規定、遴選輔導教師之作法、輔導教師之待遇 及制度評析分述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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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任教師導引制度」之相關規定

自 1980 年代以來,美國各州紛紛推出「初任教師導引方案」,初任教師參加 導引方案的比率逐年提高(林宜玄、洪玉華,2006)。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於 2001 年對全美五十州的「初任教師導引方案」實施概況 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已有 33 州實施導引方案,其中 22 州是州政府強制實施並由 其編列經費;其中,有 29 州設置輔導教師協助初任教師,有 21 州更訂有輔導教 師的資格標準、17 州對輔導教師實施訓練、12 州提供輔導教師每人每年 500 至 1000 美元的輔導津貼(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 2001)。由此可見,各州皆 已相當重視對初任教師的導引,並於學校設置輔導教師,亦相當重視輔導教師的 遴選、培訓與獎勵。

二、遴選輔導教師之作法

「初任教師導引制度」亦相當重視輔導教師的遴選,茲將輔導教師的遴選單 位(或人員)、遴選程序、遴選條件分述於下。

(一)遴選單位(或人員)

輔導教師的遴選方式各州不一,有些州對於如何遴選的規定非常明確,也有 州僅訂出綱要,再由地方學區依據綱要自行擬定遴選細則(Wilder, 1992)。總括 而言,輔導教師的遴選單位(或人員)可以歸納如下(蔡清華、汪履維,1998):

1. 由學區督學指定,如 Indiana;

2. 由中小學校長負責遴選,如 Oklahoma、Florida、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3. 由中小學校長及學區督學共同遴選,如 North Carolina;

4. 由教師及行政人員共同遴選,如 Washington, D.C.;

5. 由中小學與師資培育大學共同決定,如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6. 由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大學共同決定,如 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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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學校與學區的教職員,以及方案的研究人員共同遴選,如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rlotte;

8. 由各學區組織遴選委員會負責,如 California。

(二)遴選程序

遴選輔導教師的程序同樣也是各州不一,甚至同一州裡的不同導入方案,其 遴選方式也有所不同。以伊利諾州為例,根據 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International(SRI International)於 2010 年發表的報告書,其調查伊利諾州 39 個 州補助的初任教師導入方案,研究對象包含所有參與方案的初任教師與輔導教師,

其發現各方案遴選輔導教師的程序差異頗大,例如其中一個導入方案的輔導教師 是全職的,並有競爭激烈的申請程序,需要撰寫短文、校長推薦、至少要有五年 的教師經驗、為長期聘任教師,且在近年來的教師評鑑需被評為“excellent”等 級;但是,有些方案則未規定任何資格條件,不是由教師自願擔任輔導教師,尌 是由其學校校長推薦擔任。而其問卷調查結果指出,伊利諾州對於遴選輔導教師,

欲擔任輔導教師者有 41%頇有一定年數的教學經驗,有 40%必頇在被遴選前尌先 完成輔導教師訓練,而有 30%頇有正式的申請程序,有 22%頇有校長或同儕教師 的推薦,至於頇經過教學觀察與面談的都各僅占 13%(Wechsler, Caspary,

Humphrey & Matsko, 2010)。

(三)遴選條件

遴選的條件也是各州不一,有些州允許行政人員擔任輔導教師,但多數仍明 確規定應由教師擔任,少數州更規定必頇有合格教師或長期聘任的資格;多數州 均規定應有一定年數的教學經驗,年資由一年至七年不等。在能力要求部分,許 多州要求輔導教師應具備班級經營等專業技巧,或必頇由行政主管及同事等人推 薦,或者要有實際的評鑑證明。在專業發展部分,有些州要求輔導教師應具備碩 士學歷,其他則規定頇參加專業發展課程。在人格特質部分,許多州要求擔任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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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教師應出於個人意願,並且具備視導、觀察且能與年輕人建立良好關係的能力

(Wilder, 1992)。

此外,許多學者如 Gold(1996)、Ganser(1995)皆強調應設定輔導教師的 遴選條件;美國全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於 1999 年發表的 研究報告中亦提及,以往學校在遴選輔導教師時多由學校校長請託,但為了改善 此種非正式的遴選方式,其要求學校應先遴選出一些符合標準的輔導教師,接著 將師徒之間作最佳的配對(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1999);其並提出輔導 教師的遴選條件,整理如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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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美國全國教育協會訂立遴選輔導教師的條件(續)

面向 遴選條件

3. 溝通技巧

(1) 能清楚說明有效的教學策略;

(2) 能專心傾聽;

(3) 具備良好的發問技巧;

(4) 能以正面的方式提供批判;

(5) 常使用電子郵件;

(6) 有效率地利用時間;

(7) 能傳達教學的熱忱;

(8) 謹言慎行且能維護隱私。

4. 人際技巧

(1) 能維持可信賴的專業關係;

(2) 能了解並回應實習教師的情緒與專業需求;

(3) 能留意處理敏感的政治議題;

(4) 能與不同文化的人合作共事;

(5) 易於親近,且容易與他人建立和諧關係;

(6) 有耐心。

資料來源:整理自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1999)。

以實施成效相當良好的加州「初任教師支持與評量方案」(Beginning Teacher Support and Assessment Program, BTSA)為例(林宜玄、洪玉華,2006),加州教 師資格協會(California Commission on Teacher Credentialing, CCTC)發展出「專 業教師導入計畫品質與效率標準」共二十項標準,所有導入階段計畫的執行,都 必頇符合這二十項標準,其中標準 8 即為輔導教師(support provider)的遴選標 準與任務,而遴選標準是與輔導教師的角色、職責一致的,應至少包括下列十項

(黃嘉莉,2009;CCTC, 2002):

1. 精通於初任教師的發展;

2. 精通加州的學生學業標準、教學專業標準及課程架構;

3. 願意參加專業訓練,以獲得有效能輔導教師所需的知識與技能;

4. 願意對初任教師進行形成性的評量;

5. 願意和參與的教師分享教學心得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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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願意深入瞭解文化、種族、認知、語言和性別的多樣性;

7. 有效的人際與溝通技巧;

8. 願意和參與的教師協同工作;

9. 熱衷於個人的專業成長與學習;

10. 願意並能夠作為優秀且專業的楷模。

三、輔導教師之待遇

根據美國教師聯盟於 2001 年的調查,全美有 12 州提供輔導教師津貼補助,

金額為每人每年 500 美元至 1000 美元不等,各地差異頗大。而全美只有紐約州 和肯塔基州減輕輔導教師的授課時數,紐約州的法規規定輔導教師只頇上原本授 課時數的 60%至 90%;肯塔基州則規定輔導教師頇花至少 70 個小時協助初任教 師,並強調地方學區應提供代課教師以減輕輔導教師的負擔(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2001)。

四、制度評析

由於美國各州的規定不盡相同,Odell(1990)指出,有些州的輔導教師是由 學區的行政人員負責遴選,這樣的作法會有行政人員主觀判斷、遴選出的輔導教 師未必受資深同儕認同兩個問題。其次,儘管許多專家學者與全國教育協會皆建 議應設定輔導教師的遴選條件,但 Wilson(2005)的問卷調查研究發現,伊利諾 州的中小學校長在遴選輔導教師時的程序,大多是「由校長直接遴選」(佔 83.5%), 其次是「由自願者擔任」(佔 62.6%),只有 40.2%的校長會「使用特定標準(例 如資歷)」來遴選輔導教師,更僅有 28.8%的校長是經由「觀察教學」來遴選,同 時也有許多校長建議在遴選輔導教師時應有更正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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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國教育實習輔導制度之現況

英國的師資培育理念與政策歷經了許多階段的改革,自 1980 年代開始逐漸 趨向強調從實務中學習(王秋絨,1994)。至 1992 年,在教育部公布的第九號通 諭(Circular 9/1992)中,即明確規定中小學在師資培育中應和大學成為同等地位 的合作夥伴,中小學與大學應共同承擔責任來規劃管理師資培育課程(楊深坑,

1995);此外,目前英國的師資培育制度更強調大學與中小學之間的伙伴合作關 係,師資培育機構都必頇經過嚴格挑選,合作機構之間還要簽訂契約,以保障師 資培育的品質(翁福元,2009)。

目前英國培育中小學師資的方式,主要可分為三種培育管道(沈姍姍,2005;

翁福元,2009;楊思偉,2007;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Agency for Schools, n.d.):

1. 大學部之師資培育課程:修畢此課程後可同時取得大學學位與合格教師資 格(Qualified Teacher Status, QTS),包括教育學士課程(Bachelor of education, BEd)、文學士或理學士教育學位課程(Bachelor of arts or science with QTS, BA or BSc);

2. 學士後師資培育課程:大學畢業後再接受教育專業科目訓練,包括:學士 後教育證書課程(Post Graduate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PGCE)、學校中心 初任教師培育課程(School-Centred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 SCITT);

3. 不合格現職教師之師資培育課程(Employment-based teacher training):係

3. 不合格現職教師之師資培育課程(Employment-based teacher training):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