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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各國法上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型態

第二章 各國法秩序上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諸型態

第一節 回教各國法上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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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國法秩序上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諸型態 

如不知各國有關離婚之國家介入型態的多樣性,則其有關承認之探討難免成為空 泛的議論,從此角度觀之,為探究承認適格相關問題,首先須理解究竟何種國家介入 型態可能成為問題。因此,本文於本章介紹各國法制上有關離婚的國家介入之多樣型 態。其中予以介紹者,有回教各國法、以色列法(即猶太法)、在歐洲各國透過行政 機關之行為而為離婚之法制、設有多元離婚方法之日本法、以及採裁判離婚主義之德 國法。在此介紹之各國法制幾乎均在德國學說及實務上成為問題,因此本章與第四章 之關係甚為密切。

第一節 回教各國法上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型態  第一項 傳統回教法之離婚方法

1

如後述,回教各國於第二大戰後紛紛獨立,此後透過立法致力改革傳統身分法,

惟此等改革後的回教各國身分法,仍於不同程度上受到傳統回教法之影響2,如不知傳 統回教身分法,則難以理解回教各國現行身分法規範,況且回教身分法應屬較為陌生 之領域,故在此較為詳細介紹傳統回教離婚法之相關規定。在此介紹者係,回教的最 大 教 派 素 尼 派 ( 全 回 教 信 徒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信 仰 該 派 )3之 正 統 四 學 派 , 即 哈 那 非

(Hanafi)、夏非(Shafii)、馬里奇(Maliki)及漢巴里(Hanbali)4各學派之離婚相 關規定。而且,傳統回教法承認各種婚姻解消方法,作為理解其婚姻解消方法的前提 知識,首先說明得撤銷的離婚與不得撤銷的離婚此二概念,其後介紹傳統回教法上各 種婚姻解消方法,最後簡單說明與婚姻解消息息相關的待婚期間之相關規範。

      

1通常以英文音譯法提及阿拉伯文專有名詞時,使用甚多專用符號,惟因無法打出此等符號,故本文一律 省略之。

2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6 頁。

3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はじめに。從伍瑪亞德王朝歷任哈里發的時代

(西元 661-750 年),除了十六世紀以後的伊朗,幾乎所有的回教徒分布的地區均為素尼派的天下,因 此素尼派的神學與律法普遍被視為回教的「正統」。賈瑪‧愛利雅思、盧瑞珠譯,伊斯蘭教的世界,貓 頭鷹出版,1999 年,頁 63。

4 夏非派與哈那非派為廣大素尼派回教徒的認同,傳揚甚廣。其中,夏非派廣受中東地區阿拉伯人與印 尼人的支持,哈那非派則在中、南亞地區及土耳其普遍獲得接受。自十六世紀起,哈那非派開始取代夏 非派成為回教世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律傳統。馬里奇派在北非發展勢力龐大,漢巴里派則在沙烏地阿拉伯 最為強勢。賈瑪‧愛利雅思、盧瑞珠譯,伊斯蘭教的世界,貓頭鷹出版,1999 年,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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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得撤銷之離婚與不得撤銷之離婚 

於說明傳統回教法上各種婚姻解消方法前,首先說明「得撤銷的離婚」(al-talaq al-raji)與「不得撤銷的離婚」(al-talaq al-bain)此二概念。得撤銷的離婚係指夫未經 妻的同意得任意撤銷之離婚,例如古蘭經第二章第二百二十八節與第二百二十九節規 定,妻於待婚期間中,夫為離婚的意思表示二次後,其仍得收回妻而重圓。亦即,夫 作成得撤銷的離婚二次時,於待婚期間屆滿前,其仍得撤銷離婚而維持原來的婚姻關 係,此時無需取得妻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亦無重新設定「婚資」(mahr, sadaq)5之必 要6。然而,亦有離婚成立一次即發生確定的離婚效果之情形,例如夫妻尚無性交時成 立離婚者,只要成立一次的離婚,即發生確定的離婚效果,夫不得任意撤銷之;又如,

夫妻約定妻對夫交付一定對價而締結兩願離婚之契約者,亦同7

何種行為屬於離婚之撤銷,各學派有不同見解。首先,四學派一致承認,夫明確 表示「我要撤銷離婚」時,此行為係屬撤銷離婚。除此之外,依哈那非派與馬里奇派,

夫妻間的性交、夫對妻親吻、以情欲接觸身體或看陰部等行為,亦屬離婚之撤銷;依 漢巴里派,性交係屬撤銷離婚的行為,但其他行為不屬之;依夏非派,此等行為均不 屬於撤銷離婚之行為8

不得撤銷的離婚係指確定發生解消婚姻的效果之離婚,其又分為「完全不得撤銷 的離婚」(talaq bain baynuna kubra)與「不完全不得撤銷的離婚」(talaq bain baynuna sughra)。前者係指於待婚期間屆滿前成立三次的離婚之情形,此時若前夫妻欲重新締 結婚姻,妻須先與其他男性結婚、進行性交、與該男性離婚且於待婚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對此,後者係指其他不得撤銷的離婚,其與前者不同,離婚成立後,前夫妻 得立刻重圓而締結婚姻9

      

5 「婚資」係指夫為與妻結婚對其給付之代價;依回教法,婚姻契約係夫所負的婚資給付義務,與妻所 負的服從義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契約。因此,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準用於有關婚資的法律關 係。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178 頁以下。

6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270-272 頁。對此,成立離婚一次或二次後,待婚 期間屆滿者,前夫妻為再行結婚,夫須取得妻與其監護人之同意締結婚姻契約,且須重新設定婚資。

7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271 頁。

8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271-275 頁。

9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275-2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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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傳統回教法上各種婚姻解消方法 

傳統回教法上存在各種婚姻解消方法,其大致可如下分類:(一)單意離婚;

(二)兩願離婚;(三)基於一定事由進行之離婚;(四)因結婚後發生的事由婚姻 當然成為無效之情形;(五)夫妻一方之死亡。以下介紹(一)至(三)之婚姻解消 方法。

第一目 單意離婚 

傳統回教法上,單意離婚(或休妻:talaq)係在各種婚姻解消方法中最為典型的 方法。作成單意離婚係夫固有的權利,如同解放奴隸或免除債務般,其性質為權利之 放棄,因此在實體法上,單意離婚不須經妻的同意,亦無以妻受該意思表示為必要10。 然而,傳統回教法上有關單意離婚的規範並非單純,尤其單意離婚意思表示之解釋係 依各不同學派而有不同之詳細規範。而且,依意思表示所用的言詞之差異,離婚是否 為得撤銷,以及離婚的成立次數均有不同,進而該意思表示所生的效果亦有差異。詳 言之,作成意思表示之次數並不等同於離婚的成立次數,以一次的意思表示可能成立 二次或三次的離婚,其解釋規則亦依各學派而有異;而且,如前所述,夫妻間已有性 交者,成立的離婚次數止於二次時,於待婚期間屆滿前,夫仍得撤銷離婚而維持原來 的婚姻關係;對此,於待婚期間屆滿前成立三次的離婚時,若夫欲重新與前妻締結婚 姻,前妻須先與其他男性結婚、進行性交、與該男性離婚且待婚期間屆滿後,始得為 之。夫妻尚未性交者,成立一次的離婚即發生確定的離婚效果,夫不得任意撤銷之11。 以下說明哈那非派與馬里奇派對單意離婚意思表示之解釋規則。依哈那非派,夫 對妻說「妳已經被休了」(anti taliq)或「我已經休了妳」(tallaqtuki)等,使用 talaq 一詞的動詞形或分詞形以作成意思表示,且未明示離婚的次數或是否保留撤銷權者,

即使夫有意使二次以上的離婚成立,仍僅成立一次的離婚;對此,如「妳被休了三次」

等,夫明示離婚的次數為三次時,則成立三次的離婚。另一方面,如夫對妻說「妳、

離婚」(anti talaq)等,使用 talaq 的名詞形以作成意思表示時,原則上成立一次的離 婚,但夫主張其有意使三次的離婚成立,則成立三次的離婚,此是因為名詞的單數形 有時意指複數。再者,如夫對妻說「和妳分開」(anti bain)或「進入待婚期間吧」(i taddi)等,未使用 talaq 一詞而為暗示的離婚意思表示時,以夫有離婚之意思者為限,

      

10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337 頁。

11柳橋博之『イスラーム家族法』(創文社、2001 年)339-3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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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立離婚。反之,夫對妻說如「給我水」或「坐下」等,通常無法解釋為離婚意 思表示的言詞,即使夫有意藉此為單意離婚,仍不成立離婚12

依馬里奇派,夫對妻說「妳、離婚」(anti talaq)、「妳被休了」(anti taliq)、

「我已經休了妳」(qad tallaqtuki)等,使用 talaq 或其衍生詞而為意思表示,且明示 其次數時,成立該次數的離婚;未明示其次數時,則視夫之意思而定。夫未使用 talaq 一詞之情形,分為明確的暗示言詞與曖昧的暗示言詞二個類型。前者係指習慣上通常 用以進行單意離婚之言詞,例如「妳是自由的」(anti khaliyya)或「進入待婚期間吧」

等言詞屬之,以明確的暗示言詞為意思表示時,成立三次的離婚;後者則指,雖習慣 上通常不會用於單意離婚之意思表示,但有可能解釋為此種意思表示之言詞,例如

「去吧」、「離開吧」或「出去吧」等言詞屬之。如夫主張以此等言詞為單意離婚,

則成立離婚,其次數亦視其主張而定。再者,夫對妻說「給我水」等無法解釋為單意 離婚意思表示之言詞,但夫後來主張藉此已為單意離婚者,此時是否成立離婚,學者 間有肯定與否定兩說;而且,夫未採取任何外在表達方法,但其後來主張有意使離婚 成立者,亦有肯定與否定兩說13

第二目 兩願離婚 

傳統回教法上,基於夫妻間的合意,以妻對夫負擔一定對價為條件解消婚姻之契 約,稱為 khul14。此種契約最為典型之方式是,妻放棄對夫的婚資債權或返還夫已交付 的婚資。妻於待婚期間中應取得的扶養請求權、妻於子女出生後二年間哺乳子女而取 得之報酬請求權、或者妻所具有的子女的扶養費請求權等各種請求權,其放棄亦得作

傳統回教法上,基於夫妻間的合意,以妻對夫負擔一定對價為條件解消婚姻之契 約,稱為 khul14。此種契約最為典型之方式是,妻放棄對夫的婚資債權或返還夫已交付 的婚資。妻於待婚期間中應取得的扶養請求權、妻於子女出生後二年間哺乳子女而取 得之報酬請求權、或者妻所具有的子女的扶養費請求權等各種請求權,其放棄亦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