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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牴觸法學說對承認適格論之理論現狀

第三章 日本牴觸法對外國離婚之承認

第四節 日本牴觸法學說對承認適格論之理論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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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牴觸法理論中,方法論爭議主要存在於準據法要件說與承認方法說二者間,

故承認方法說對準據法要件說的批判,即為學說所舉應採承認方法說的主要理由。惟 承認方法說亦有指出如下理由:(一)就外國判決的承認,如實定法已定有特別原則,

即應依該承認規則,以取代選法規則之處理模式。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定 的外國判決承認制度的意旨,在於確保國際民事糾紛解決的統一性,藉此促進國際私 法交通的安定性。為了達到此目的,該承認制度信賴外國裁判機關,而於一定條件下,

在內國亦尊重其所為的裁判在外國訴訟法上具有的效力。因此,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問題,應於程序法的框架中處理,此應係日本實定法上已確立之原則45;(二)制定日 本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時的立法者,不僅認為無論給付、確認或形成判決等判決種 類之不同,該條規定均有其適用,更有具體指出,對外國離婚判決亦須適用該規定46。 如上所述,在日本牴觸法理論上,就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問題,承認方法說幾乎 已成為一致見解。此意謂,承認方法已獨立於選法方法,而且承認方法的適用範圍,

須透過承認適格論的解釋,從其內部決定之。以下本文依據承認方法說見解,再行檢 討日本牴觸法有關承認適格論的理論現狀。

第四節 日本牴觸法學說對承認適格論之理論現狀  第一項 國際民事程序法之通說見解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以具備所有下列要 件者為限,認其效力」。該規定所要求的有關承認適格之主要要件,可分為「法院」、

「判決」及「確定」三者,有關承認適格論的爭論,亦圍繞此等概念的意義而生。以 下本文先介紹日本牴觸法傳統通說見解後,進而說明最近學說所採的各種廣義解釋之 學說,最後對此等見解進行檢討。

      

45山田鐐一『国際私法 第3 版』(有斐閣、2004 年)471-472 頁。

46矢ヶ崎武勝「外国判決の承認並にその条件に関する一考察(1)」国際法外交雑誌 60 巻 1 号(1961 年)52 頁。

=青山善充編『註釈民事訴訟法(4)』(有斐閣、1997 年)(高田裕成)357-358 頁;石川明=小島武 司編『国際民事訴訟法』(青林書院、1994 年)137 頁;竹下守夫「判例から見た外国判決の承認」中 野貞一郎先生古稀祝賀『判例民事訴訟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95 年)523 頁、

53鈴木正裕=青山善充編『註釈民事訴訟法(4)』(有斐閣、1997 年)(高田裕成)357-358 頁;本間 靖規=中野俊一郎=酒井一『国際民事手続法』(有斐閣、2005 年)181-182 頁;竹下守夫「判例から 見た外国判決の承認」中野貞一郎先生古稀祝賀『判例民事訴訟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95 年)

523-524 頁;酒井一「外国形成裁判の承認」福永有利先生古稀記念『企業紛争と民事手続法理論』

(2005 年)897-898 頁。

900-901 頁。此見解如下論述其理由:(一)外國裁判之承認制度,係為了確保私人間國際法律關係的 安定而設,從此目的以觀,並無理由因外國裁判係屬訴訟或非訟而為不同處理;(二)多數見解對外國 非訟裁判的承認要求之要件,與外國訴訟判決的承認要件並無重要差異,既然如此,區分此二者並無實 益;(三)訴訟與非訟間,並無明確或普遍的區分標準,而且在有些國家的法制中並無此種區分,故在 國際民事程序法層面上區分此二概念,實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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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該條規定而承認之58;(三)在非訟事件中存有各種類型,其中有爭訟性較強者,

亦有較弱者,故其承認亦不得一概而論,而應按各類型個別考量不同的承認要件59。 第三款 「確定」之概念 

就「確定」之概念,日本通說認為,係指依該國法律已無通常的聲明不服方法之 狀態60。惟就此要件而言,已有透過解釋論予以緩和之趨勢。例如,學者中野俊一郎認 為,從比較法角度觀之,並非所有國家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要求確定要件,反而在最近 的眾多條約或公約所採的主流模式,已轉變為不以此為要件而承認尚未確定的裁判。

而且,外國裁判承認與執行制度之意旨,主要在於下列二點:(一)防止跛行法律關 係或相互矛盾的判決之發生,以確保涉外法律關係之安定;(二)避免當事人及法院 不得不在內、外國耗費雙重的勞力與時間。然而,從此承認制度的目的,無法演繹出 確定要件的必要性,反而確定要件的意旨,僅在於承認國立法政策上合目的性之考量 而已。因此,解釋該要件時,其所保護的利益與犧牲的利益間必須進行比較衡量61。亦 有見解指出,外國判決的承認,不同於外國判決的執行,並無因撤銷執行而導致各種 困難之虞,因此亦得認為,對外國判決的承認並無需確定要件62

第二項 傳統學說對外國離婚承認之處理模式 

在外國夫妻透過法院判決以外的方式為離婚時,牴觸法上究應如何處理,日本國 際民事程序法通說見解,對此並無討論。惟僅有如下早期的國際私法見解提及相關問 題,且此說向來被視為通說見解63:「透過裁判以外的方法所為的離婚,專視其是否符 合內國國際私法所定的準據法而定。因此,日本人夫妻在外國所為的協議離婚,在內       

58鈴木正裕=青山善充編『註釈民事訴訟法(4)』(有斐閣、1997 年)(高田裕成)359 頁;竹下守夫

「判例から見た外国判決の承認」中野貞一郎先生古稀祝賀『判例民事訴訟法の理論(上)』(有斐閣、

1995 年)527-528 頁;河野俊行〔判批〕ジュリスト 1026 号(1993 年)154 頁。

59海老沢美広「外国養子決定の承認」民商法雑誌 75 巻 3 号(1976 年)6-7 頁;河野俊行「子の引渡し を命じたテキサス州判決につき執行判決がなされた事例」ジュリスト1026 号(1993 年)154 頁;本間 靖規=中野俊一郎=酒井一『国際民事手続法』(有斐閣、2005 年)182 頁。

60石川明=小島武司『国際民事訴訟法』(青林書院、1994 年)138 頁;鈴木正裕=青山善充編『註釈 民事訴訟法(4)』(有斐閣、1997 年)(高田裕成)361-362 頁;本間靖規=中野俊一郎=酒井一『国 際民事手続法』(有斐閣、2005 年)179 頁。

61中野俊一郎「外国未確定裁判の執行(3)」国際商事法務 13 巻 11 号(1985 年)811 頁。

62高田裕成「財産関係事件に関する外国判決の承認」澤木敬郎=青山善充編『国際民事訴訟法の理論』

(有斐閣、1987 年)401 頁 注 47。

63高桑昭「外国離婚の承認と離婚の準拠法」立教法学37 号(1992 年)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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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自得視為有效成立,然以單方意思表示所為的離婚,即使該外國視為有效,在內國 仍不得將其視為有效。外國行政機關所為的離婚,其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為者,

作為協議離婚的一種,得承認之。[……]外國宗教機關所為的離婚,如該國對其賦 與裁判權者,應視為裁判離婚而予以承認,然其他宗教機關所為的離婚,在內國不得 承認之。一般而言,在甲國人於乙國離婚時,根據上開所述,於符合內國國際私法所 定的準據法之範圍內,即可視為有效的離婚。本國是否將其視為有效,則在所不問」64。 此項見解,對法院判決以外的方式所為之外國離婚,雖有時使用「承認」一詞,

惟其認為,對所列舉的離婚,應於內國依選法規則指定準據法,據此判斷外國離婚是 否有效,故其所採用的方法,基本上係選法方法65;但該見解將外國宗教機關所為的離 婚,以該國對其賦與裁判權為條件,將其視為「裁判離婚」,由此可知,該見解僅就 此採用承認方法。

惟對此見解,在學說中亦有如下批判:在外國法院透過判決所為的離婚,就此不 以符合內國選法規則所定的準據法為要件,反之,就依其他方式所為的離婚卻均依據 內國選法規則所定的準據法重新判斷其是否有效成立,此二者間採不同處理模式,其 實質理由究竟何在66?在該外國,離婚已合法且有效地成立,亦已形成永續的法律關係,

對此他國從另外觀點加以判斷,令很多人感到奇異。而且,如在該外國法制中並存裁 判離婚制度與協議離婚制度,此時對此二者採不同的處理模式,其實質理由亦不明確67。 由上述批判見解可知,依傳統通說的處理模式,在外國未經法院裁判而為的離婚,

就其在內國的效力,應依內國選法規則重新指定準據法,據此判斷該離婚是否有效成 立。惟無論在外國成立的離婚係透過法院裁判或其他方法,在該外國均已形成法律關 係,對此在內國重新從另外觀點加以評價,則不得不提高發生跛行法律關係之機會。

如外國裁判承認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跛行法律關係的發生,即似無理由因形成法 律關係的外國國家行為係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而採取完全不同的處理模式。以

      

64溜池良夫「離婚・別居」『国際私法講座 第 2 巻』(1955 年)584 頁。

65高桑昭「外国離婚の承認と離婚の準拠法」立教法学37 号(1992 年)97-99 頁。

66高桑昭「外国離婚の承認と離婚の準拠法」立教法学 37 号(1992 年)99 頁;徳岡卓樹「身分関係事 件に関する外国裁判の承認」澤木敬郎=青山善充編『国際民事訴訟法の理論』(有斐閣、1987 年)

428-429 頁。

67高桑昭「外国離婚の承認と離婚の準拠法」立教法学37 号(1992 年)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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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探討的各種學說,亦基於相同的問題意識,對承認適格論的解釋,採遠比傳統通說 開放的態度。

第三項 外國國家行為承認論 

在日本牴觸法學說中,亦有不少見解採與傳統通說不同的處理模式。此等見解,

基本上將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視為有關外國國家行為承認制度的一般 規定,不拘泥於內國程序法概念,而從牴觸法體系的觀點予以解釋(以下,將此立場 稱為「外國國家行為承認論」)。其基本方向,在於無論外國國家行為的種類或性質,

均廣泛採用承認方法,而承認外國國家行為在內國之效力。以下本文將對此學說進行

均廣泛採用承認方法,而承認外國國家行為在內國之效力。以下本文將對此學說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