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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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承認適格論而言,「外國」或「確定」等概念之解釋雖亦成問題,然此二概念,
並非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對象。如就「外國」之概念而言,其主要爭議在於該外國是否 限於內國政府予以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者,此問題與本文並無重要關聯,故對此不予 探討。其次,就「確定」之概念而言,德國及日本學說均指出,此要件僅係為求便宜 而設,並非為理論上之必然性所要求的要件。惟本文研究主題係為牴觸法基礎理論有 關,既然「確定」要件僅係為求便宜而設,則不宜過拘泥於此要件,以免此種要件影 響牴觸法基礎理論。因此,本文在日本法及德國法有關部分46,對此要件有關討論雖加 以介紹,但不將特別對此進行探討。
本文以外國離婚之承認作為具體探討之對象,理由有三:(一)在選法方法與承 認方法的相互關係討論中,無論在日本或德國,外國離婚之承認一直被作為主要的討 論對象;(二)在世界各國,國家機關介入離婚之態樣深具多樣性,故在承認適格論 之探討上,得透過考量各種外國國家行為之態樣而對之進行詳細分析;(三)尤其在 德國,對於外國離婚之承認適格問題已有相當詳細的討論,亦有無數有關行政解釋及 裁判例,故其比較牴觸法上的參考價值,應較其他法律關係為高。
本文之研究方法,採文獻整理法及比較法研究。前者參考台灣、日本及德國相關 文獻。就後者比較法部分而言,可分為實質法的比較部分與牴觸法的比較部分。本文 在第二章介紹各國國家機關對於離婚所為介入之各種態樣,此部分屬於實質法的比較,
其範圍涉及世界各國之法秩序。第三章及第四章則屬牴觸法的比較,此部分僅以日本 法與德國法作為比較對象。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首先敘述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之意義,以向來牴 觸法理論為前提討論兩者間具有之關係,及其中承認適格論的意義,以提出本文的研 究主題。其次,分析國內對此主題討論之現況,以具體說明本研究之問題意識與理論 意義。最後,於本章說明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如不知各國有關離婚之國家介入型態的多樣性,則其有關承認之探討難免成為空 泛的議論,從此角度觀之,為探究承認適格相關問題,首先須理解究竟何種國家介入 型態可能成為問題。因此,於第二章介紹在各國法制上有關離婚的國家介入之多樣型
46 本文第三章第五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章第三節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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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其中予以介紹者,有回教各國法、以色列法(即猶太法)、在歐洲各國透過行政 機關之行為而為離婚之法制、設有多元離婚方法之日本法、以及採裁判離婚主義之德 國法。在此介紹之各國法制幾乎均在德國學說及實務上成為問題,因此本章與第四章 之關係甚為密切。
第三章處理在日本牴觸法上外國離婚之承認及承認適格論有關的學說。在日本學 說上,有關外國離婚承認之方法論之學說主要有三:準據法要件說、實體法說及承認 方法說。就此方法論上的爭論而言,現在學說及實務均採承認方法說,而且似已成為 幾乎一致之見解,惟過去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之相互關係的討論,係主要針對此方法 論上之爭論,本文研究主題既在此兩者之關係,即有必要在分析此等學說後,探究其 理論上缺點何在。於分析此二學說後,其次探討日本牴觸法學說上的承認方法論及承 認適格論。就承認適格論而言,日本傳統學說並未予以詳細討論,但通說仍採較為狹 隘之見解。對此,在學說上逐漸出現反對見解,其特色乃係擴張承認方法之適用範圍。
尤其,學者石黑一憲,對於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相互關係予以詳細分析,由此開展其 承認適格論有關見解,其對於本研究主題深具參考價值,故在本章加以詳細介紹。於 此見解出現後,有力牴觸法學者亦採相同方向,本文逐一介紹此等學說後,最後對此 進行批判性檢討。
第四章處理在德國牴觸法上外國離婚之承認及承認適格論有關的學說與實務見解。
首先介紹有關外國離婚承認的方法論爭議,惟筆者未能蒐集與此部分有關的主要文獻,
故在此僅能介紹現在通說見解及其理論基礎。其次,敘述德國外國離婚之承認程序。
一般而言,德國國際民事程序法上的承認法制,如同台灣的制度,採自動承認主義,
即對於外國裁判在內國的承認無需任何程序。惟鑒於外國離婚之特殊性,德國於 1941 年早已設有外國離婚之承認程序,於經過該承認程序後,始得在內國承認外國離婚。
德國採取此種法制後,產生無數的行政解釋與法院判決,隨之學說亦深入探討有關外 國離婚之承認問題。惟該承認程序所引起之問題,多半僅涉及該承認程序特有之問題,
其與本文主題較無關連,況且國內已有詳細分析該承認程序之精闢專論47,故本文僅擇 其重點加以介紹。於介紹此制度後,本文進入德國國際民事程序法上承認適格論之分 析。就此,首先介紹承認外國離婚之法源根據有關爭論。如同台灣的現行法,德國除 了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外國民事判決之承認外,另有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
47 蔡晶瑩,德國對於外國離婚之承認,中原財經法學第 11 期,2003 年 12 月,頁 1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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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規定外國非訟裁判之承認,故兩者規定間如何劃定適用範圍,此問題在學說上引 起爭論。其次逐一探討在德國承認適格有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在此,先分述「判決」、
「法院」及「確定」等各要件後,對於所謂「私的離婚」之處理方法,按眾多個案加 以具體分析,呈現出區分私的行為與國家「決定」行為之困難。最後,基於前述討論,
對德國理論進行批判性檢討。
於第五章提出本文見解。首先以前述探討為基礎,重新探究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 兩者間之相互關係,由此導出以牴觸法觀點為共同前提,進而理解此兩者的理論基礎。
其次,探討在此牴觸法觀點下承認方法所具有之主要意義何在,進而提出劃定選法方 法與承認方法兩者間界線的標準,以此對承認適格論重新定位。其後,將此方法嘗試 用於外國離婚之承認適格問題上,論述得適用承認方法之外國國家行為的範圍,並試 行檢討若干其他法律關係有關承認適格問題。
第六章則為本文之結論,簡述本文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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