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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第三章 補償及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第三節 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第三節 第三節 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回饋機制相關研究及論述

環境政策是否落實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進而照顧到大多數的民眾福 祉?這些問題在不同尺度上影響個人、地方、甚至是國家的發展與品質,是值得我們深 思的。

環境問題是隨著人類的經濟活動,尤其是企業活動直接或間接引起的環境污染,或 者環境形狀、品質的變化所引起的社會損失,這是一個包括侵害人的健康或者破壞生活 環境的公害之廣義的概念。從對環境問題特質的掌握,而發展為環境立法的原則,並歸 納出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污染者解決原則(Polluter solves

principle)、環境預防原則(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prevention)、科技強化原則(Principle of technology forcing)、合作協同原則、參與原則,以及資訊公開原則等,其中第一 項污染者付費原則,與本研究回饋補償相關,其可由經濟誘因理論中,外部成本內部化 的理論導出,只有在要求污染者負擔其生產過程中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才能迫使污染者 減低污染,從而減少污染所造成的成本,使整體社會資源得到最適當的配置。在處理污 染所造成的損害上,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貫徹,也可導出污染者必須充分對其所造成 的損害做充分賠償的原則。從而呼應損害賠償法應能顧慮到環境損害的特質,在歸責要 件與求償程序上有所「鬆化」,以免「損害停留在原處」15,造成污染者不必為其污染 付費,而過度使用環境資源(葉俊榮,2002)。

葉穎超(2003)認為面對一個可能的環境風險,在地居民有權提出疑問、做出拒絕 的主張。況且,雖然環境正義主張在追求社會公益的同時,可以藉由相關的回饋制度來 使不得不然的環境不正義達致平衡的狀態。然而,如此「環境正義=環境不正義+回饋 制度」的平衡公式,必須是在當地居民願意接受的前提下,才能使此公式的運用真正符 合環境正義的訴求。否則,在居民非自願的情況下,即使不斷強調事後回饋制度的保障,

但同時卻以強制動工的方式來幫助該營建計畫的執行,那麼,雖然該設施是為了達成公 共目標所設置,但如此一來卻淪為古典功利主義者的多數正義觀,為追求大多數人的快 樂與幸福,使「少數」弱勢及最需要照顧的人或族群反而成為可能被忽略或被犧牲的一 群。

15 指美國最高法官於損害賠償法上的名言「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損害應讓他停留在原處」,因認為賠償都涉 及財產的移轉,而判斷是否應賠償以及額度多少往往引發許多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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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尊重當地人民的意願、使民眾的意見能夠進政府的決策過程,加強雙方 的意見交流、使民眾的訴求能獲得政府的重視甚至是採納,同時配以適當的回饋制度,

乃是促使公共建設能順利興建的主要原因。以焚化爐(incinerator)的興建案為例,其在論 文中藉由個別案例的分析比較,找出良善的溝通、回饋以及地方政治力的支持,乃是焚 化爐要順利興建所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因此,如何與民眾進行意見的交流、同時規劃 符合當地的回饋制度,並且爭取地方人士的支持,將是地方政府進行營建計畫前的必須 功課。

為了使鄰避設施回饋經費獲得妥善與適切之運用,以達到落實眾福祉及敦親睦鄰之 真正目的,陳秀鳳(2002)認為應該要有以下做法

(一) 加強宣導使資訊公閞化:由於大多數民眾對地方回饋金之發給及使用,

參與度不夠且資訊不足,依丁秋霞(1999)之調查發現其理由為執行單 位未說明回饋經費的運用過程及方式,致民眾無法了解其用情況及感受 其帶來的效果,因此建議回饋及執行機關(包括區公所,里辦公處、社 區發展協會等)應加強宣導讓回饋金運用資訊公開化、透明化,包括將 回饋經費來源額度、分配計算規定、運用情形等資訊,隨時透過網頁上 網公告並定共於區公所或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及利用里民大會等基層 會議時機說明,也可利用傳播媒體加強宣導,使民眾清楚知道。

(二) 加強民眾參與及民主公開程序:為了讓回饋經費能運用在真正需要建設 或改善的地方,應先有整體運用規劃,讓在地居民可充分討論以取得共 識,並由區公所召集各受回饋里之里長或里長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審議 小組或運用管理委員會共同審議決定,使回饋金得以確實回饋到社區及 居民身上。

(三) 應以全民共享,切合民眾需求為運用方向:較佳之項目為生活環境改善 及綠化、公共建設、加強治安維護設施或充實設備、實施健康醫療、消 防安全設施等,最不宜或較不佳的是辦理晚會及摸彩、辦理旅遊或餐會 聯誼、家戶相關補助款或發放用品等。

(四) 要檢討改善回饋金管理及運作制度,且應依法執行過程嚴謹:回饋經費 應由鄰避設施提撥單位先確定額度,並交由執行單位納入年度預算依規 定程序辦理,執行單位並應事先整體規劃運用,所有回饋金決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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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亦應由區公所或委由合法之團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就環境正義的主張來看,雖然其主張人人環境權的平等,每個人對自然資源都有平 等的享用權,但由於其也主張居民在受害時,應該有得到合理補償的實質正義。因此,

儘管鄰避設施的設置本身即可視為環境不正義的體現,然而,在一個公共利益的目標 下,給予在地居民充分的公民參與管道、考量在地居民的意願,並且藉由回饋制度的補 償,盡量降低鄰避設施對當地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也就成為當前社會中,對於無法避 免的環境不正義之最佳處理方式。

第 第 第

第四 四 四 四節 節 節 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補償是最早使用是用來解決設場問題的方式,提供適當的補償誘因能夠提高居民 的接受程度,相對也增加設置的成功率。也是使當地居民的效用水準維持在鄰避設施興 建之前的水準。(李衍寛,2004)

而以台灣現行的回饋機制中,不難察覺出主要用於鄰避設施的興建中。鄰避設施之 所以不受歡迎,在於「外部性」特徵,其產生的效益為社會大眾所共享,但負面外部效 果(環境污染、危害人類安全、健康等)卻由設施附近的民眾來承擔,因此容易產生抗 爭,回饋金的機制是一個協商下雙方妥協的產物(李永展,1994)。因此,在有些設施 根本無法分割的情況下,「全有全無」成為鄰避的兩難,於是「補償金」或「回饋金」

就成為另一種選擇(劉阿榮、石慧塋,2004)。

新竹科學園區雖然帶來地方的發展與繁榮,但是當地居民所付出的成本與代價亦不 可不加以考量。作者認為,科學園區確實也為周遭地區帶來了負面效應,故政府及相關 單位不該只像民眾說明優點,如果真有傷害就不止是回饋一詞可解決,而是應該降低傷 害及補償受害社區、民眾或是成立機制完善的監督小組為民眾權益把關。例如以美國矽 谷來看,矽谷是美國重要的高科技業聚集地區,在 1980 年左右污染問題浮出檯面。1982 年,加州矽谷高科技廠區附近的地下水層被發現受到汙染,促使矽谷毒物聯盟成立。聯 盟創始成員包括高科技產業員工、社區成員、執法人員、緊急救護人員,以及環保人士。

聯盟促成了污染資訊對社區公開與監督的立法,也致使美國環保署在矽谷指定 29 處需 運用超級基金立即清理的污染場址,但在此之前,許多民眾或是學校根本不知道他們生 活在這些污染地之上或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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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許多研究中可以看出,鄰避設施都有其完善的回饋機制及法規訂定,那麼新 竹科學園區對於當地民眾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回饋機制及如何去執行,才是最適當的做 法,將是本論文的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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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四章 四章 四章 四章 新竹科學園區現況及回饋機制 新竹科學園區現況及回饋機制 新竹科學園區現況及回饋機制 新竹科學園區現況及回饋機制源起 源起 源起 源起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新竹科學園區與新竹縣市的關係 新竹科學園區與新竹縣市的關係 新竹科學園區與新竹縣市的關係 新竹科學園區與新竹縣市的關係

壹 壹

壹 壹、 、 、 、新竹科學園區設立背景及過程 新竹科學園區設立背景及過程 新竹科學園區設立背景及過程 新竹科學園區設立背景及過程

科學園區是政府為了因應全球經濟發展,進而利用新竹縣、市現有的科技資源所推 動的建設。而我國科學園區政策是為了創造一個生產、生活、生態和生命並重,環保、

經濟、E化兼顧的理想園區,以高科技產做為發展主軸,積極擴散高科技產群聚效應,

發展成為一個符合永續發展與在地需求的高科技創新聚落。

也因為順勢全球科學園區發展的潮流,我國於1980年開始籌設第一個科學園區-新 竹科學園區(簡稱竹科),以矽谷為師,開始在台灣生根茁壯。竹科是全球公認相當成 的科學園區之一,其設立之時機及環境奠下了成功之基石。

圖圖

圖4-1::::我國科學園區分佈圖我國科學園區分佈圖我國科學園區分佈圖我國科學園區分佈圖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科學園區97年年報新竹科學園區 年年報年年報 年年報

而科學園區在成立之初,為了土地的取得,開始了與新竹縣、市的關係,自此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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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之關係密不可分。國科會在當時分三期取得科學園區範圍內用地,計畫年限由民國 六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三年。第一期由民國六十七年開始徵收所需土地,到民國七十三年進 入第二期發展計畫,到民國七十八年進入第三期發展計畫又分為三個階段各以五年為一 單位,預定民國九十三年完成。園區原規劃面積為2101.7公頃,而保護區達1023.18公頃 所佔的範圍最廣,第一期發展面積原為210公頃,經變更發展計畫後為355公頃;而第三 期土地利用的開發面積更達380公頃,目前總面積為653公頃。但是因為那時的土地公告

三者之關係密不可分。國科會在當時分三期取得科學園區範圍內用地,計畫年限由民國 六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三年。第一期由民國六十七年開始徵收所需土地,到民國七十三年進 入第二期發展計畫,到民國七十八年進入第三期發展計畫又分為三個階段各以五年為一 單位,預定民國九十三年完成。園區原規劃面積為2101.7公頃,而保護區達1023.18公頃 所佔的範圍最廣,第一期發展面積原為210公頃,經變更發展計畫後為355公頃;而第三 期土地利用的開發面積更達380公頃,目前總面積為653公頃。但是因為那時的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