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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補償及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第一節 回饋與補償的不同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回饋相關機制文獻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回饋與補償的不同 回饋與補償的不同 回饋與補償的不同 回饋與補償的不同

國內對於「補償」與「回饋」這兩個名詞的使用相當混淆不清。

「回饋」的法理概念源自於:基於衡平及正義原則,環境影響者對於環境被影響 者之權利遭受限制或損害之共同侵權行為要給予彌補。也就是說,對電力設施所在地 社區居民而言,可能必須承受潛在污染的風險、不確定的心理壓力、財產權自由開發 的限制等損失,必須以「補償」的方式阻卻損失,以達到環境正義,並符合社會福利 化最大化及個人自由平等的權利。回饋的原義是「以某種行動或物品返回對方」,原 本有「補償受損者」的意味,後來逐漸衍生為「要求受利得還收於社會」(張效通,

1999)。回饋是表示外部成本內部化,因受到利益而回報的意思(賴宗裕,1998)。

但亦有人為回饋一詞太過籠統、意義廣泛,沒有一定(吳清輝,1997)。

「補償」(compensation)的原義可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名詞來解釋,民法 中對損害賠償的定義是「補償所受的損害或所失的利益」。回饋與補償意義上的差別 主要在於前者是基於受益回饋,而後者是受損補償。但以環境權的角度來看,回饋是 指污染者受當地居民的利益後,回報於該地區之居民,居民犧牲的環境品質反而是提 供的污染者利益,因此民眾並非權利受損而獲得回饋,而是污染者的回報。若環境權 可被判定,回饋是將該地區的環境權判給污染者,污染者因為使用環境權而獲得利後 再回饋給當地居民。補償是指污染者因為造成當地民眾的損失而加以補償;也就是將 環境權判給污染者,地方居民因為環境受損造成利益損失,污染者在針對利益損失作 補償(黃德秀,2001)。但不論是回饋或補償,恐均有「出賣環境權」行為之虞(葉 俊榮,2002)。

「回饋」(feedback)一詞廣泛運用於各法令規範中,如「台北水源特定區回饋 實施辦法」、「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促進產業升級條」、

「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森林法」「八里污水處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實 施要點」、「台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實施辦法」、「台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 回饋地方實施辦法」等,但在各法令中並無針對回饋一詞作定義,對於今日許多環保 抗爭中,污染者以提供回饋金或補償金作為結束紛爭的方法,實有必要針對回饋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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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定義。

回饋金的制度起源於鄰避設施,一般而言以「環保回饋」的討論較多。「回饋」

首次出現於環境糾紛上,是在民國79年9月「中油後勁五輕設場糾紛」的15億「回饋 基金」,當時被各界指責出賣「環境權」,使得環保署不得不出面聲稱此解決方式為 特殊案例。然而,在此之前亦有類似的事件發生,例如:民國77年10月的「中油林園 事件」,就以發放13億「補償金」解決。自此之後,「補償」與「回饋」所代表的差 別意義日漸模糊。(黃德秀,2001)

「回饋金」與「補償金」的使用方式亦有不同規定,回饋金是針對社區整體,因 此使用用途上多有限制;補償金是針對個人發放,使用方式則不受限制。一般垃圾焚 化廠回饋金之用途大多指定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 文化水準事項、醫療保健事項、環境監測鑑定事項與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等、反觀補償金由於針對個人所受的損害作補償,因此針對個人發放後並無對用途加 以限制,使用上也較有效率。(林文淵,2005)

黃德秀(2001)指出,民眾認為「補償金」的方式較「回饋金」好,一方面是由 於污染者承認對當地居民造成損害,另一方面是補償金針對個人發放,使用上不限 制,個人效用可發揮至最大,但自從林園事件14後,極少有污染者直接補償個人,大 都以「回饋基金」方式回饋。環保回饋訴求內容及成立要件與補償的概念相當大之差 距,以下為各學者之主張:

14林園事件發生在民國 77 年 10 月之環保自力救濟事件,林園居民原本索賠每人 30 萬元 最後以每人 8 萬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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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表

表3-1::::各學者對於補償回饋的成立要件各學者對於補償回饋的成立要件各學者對於補償回饋的成立要件各學者對於補償回饋的成立要件

學者 主張

蕭代基(1996) 補償外部成本的理論基礎是來自於環境權及外部性的補償。

郎若帆(2000) 回饋係企業著重於提升群體的公共利益,而非私利的個人補貼;

補償則係針對受害的個人或團體所彌補的損失。

黃德秀(2001) 補償的策略是基於合理的選擇理論,即效用理論。以經濟學的角 度來說,當人的效用水準降低,可利用其他財貨或金錢來恢復 時,這就是補償。補償是使當地居民的效用水準維持在鄰避設施 與建之前的水準。

丘昌泰等(2004) 環保回饋的特性是以社區群體利益為依歸,回饋成立的要件並不 在於廠商的違法事實導致民眾受害,而係出於廠商自動自發,基 於社會道義與責任所提供的提升群體利益的福利性措施。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林文淵林文淵林文淵林文淵,,,2005,, ,,「,「「「國內都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制度之探討國內都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制度之探討國內都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制度之探討國內都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制度之探討---以鹿草焚化廠為例-以鹿草焚化廠為例以鹿草焚化廠為例」以鹿草焚化廠為例」」,」,,,南南南南 華大學環境管理研究所

華大學環境管理研究所 華大學環境管理研究所

華大學環境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碩士論文碩士班碩士論文碩士班碩士論文。碩士班碩士論文。

隨著臺灣經濟的高度發展,經濟政策與環境政策相互拉扯下,所謂「環境公害」

問題隨之產生,許多公共設施為了能順利施設及營運,政府單位即採取支付高額之回 饋基金政策來彌平民眾的抗爭。因此,許多地區自稱污染受害的民眾也多希望比照辦 理,例如:五輕動工後,高雄縣林園、仁武、大社三鄉要求比照辦理;尤其仁武工業 區附近居民,自認與林園、後勁同是毗鄰石化工業區,而林園以獲近十三億「補償」,

最近後勁也獲十五億「回饋」,其要求比照的心情最為殷切;因而造成「有問題無制 度」的窘境。

以臺中火力發電廠回饋金為例,它是依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 協助金執行要點」去做資源分配,其法律位階顯然為低。而協助金的補助款分配基礎,

亦是以該執行要點第六點為基準。因此,臺中火力發電廠回饋金(協助金)分配的地 區,分別為大肚鄉、沙鹿鎮、梧棲鎮、清水鎮、龍井鄉(以上鄉鎮屬臺中縣)、伸港 鄉、和美鎮、線西鄉(以上鄉鎮屬彰化縣)。而受協助金補助之鄉、鎮於協助金運用 時,並未藉由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權限,訂定回饋金運用之相關自治條例。

雖然協助金的分配有其規定,但是否合理或公正?亦是值得探討。如彰化縣鹿港 鎮與福興鄉每到冬季因受到東北季風影響,將臺中火力發電廠所排放的煙塵吹落到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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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鎮與福興鄉,而該二鄉、鎮卻不在協助金執行要點所規定的補助範圍。這種僅以考 量鄰近,而不考量真正影響範圍的標準,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壹 壹

壹 壹、 、 、 、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 ( ( (polluter-pays principle) ) )

「污染者付費原則」一詞正式被提出是在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理事會中,

他們,造成環境損害的污染者有責任支付賠償並承擔彌補損害的費用。而他也是被經 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作為分擔污染防治費用最有效的方式和控制措施,

目的在於鼓勵對短缺的環境資源合理使用,並避免國際貿易和投資中,為了追求自身 最大利益而去犧牲更多人的權利。但是此項政策會讓人有負面的觀點存在,原因在 於,污染者可以將其所付出的代價再轉嫁至產品的成本上,如此受害的卻是消費者;

另外,會讓人質疑的是,是否只要付費就可以污染?環境問題不會被解決及降低,反 而會愈趨嚴重,更會讓人有出賣環境權的觀感。

訂定這個原則並不是認定環境權是可以被買賣的,而是為了希望生產者能降低因 生產所帶來的污染,或是廠商能夠做到不去影響其它人的生活品質,如果一定有影響 也能去改善污染,達到敦親睦鄰又能提高經濟價值的功效。

綜觀這幾年來國內發生的環境糾紛,在民眾訴求與政府處理方式上面,都有兩極 化的現象。以民眾的態度來說,抗爭的居民有一部分是以損害賠償,要求高額的金錢 給付為訴求,另一部分則堅持為了保護環境,絕不求償。而以政府的態度來說,有時 候到處宣傳不得「出賣環境權」,但有時候卻願意以金錢把事情「擺平」,林園事件 裡的十三億補償與五輕設廠的十五億的回饋基金都是個例子。

對於環境糾紛的處理方法一直無法能理性處理,都是因為有這些兩極化的現象。

不管協商過程如何,不是只有想著如何改善或賠償才是最好或最正確的決策,而是必 須針對雙方的狀況去做有效率及合乎公平正義的安排。本人認為所謂的回饋應該是在 不傷害任何環境及人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行為,而補償在於因為政策導致第三者受到傷 害時,為了彌補傷害所產生的作法,因此,科學園區為當地所帶來的污染等負面效應,

政府不應該以「回饋」或是「補助」等名義造成民眾的誤解,使大眾認為園區對地方

政府不應該以「回饋」或是「補助」等名義造成民眾的誤解,使大眾認為園區對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