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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之運作現況

第四節 因應計畫之審查

壹、 相關規定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 安全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 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 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 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 之。」。是以,因應計畫之審查應由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主管機關39、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 為之。

貳、 因應計畫之審查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 安全處理辦法》第 2 條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 及消防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最後作成行政處分者雖 為行政機關,惟實務上於修復再利用計畫及因應計畫之審查上,

仰賴委員審查者者均有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

39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 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 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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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主管機關收到前項計畫後,應召 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故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上,由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修復再利用計畫為必經程序,自不待言;

至因應計畫之審查雖未有相同規定,惟於公有古蹟因應計畫之審 查上,因以政府採購法發包,故其因應計畫報告書之審查仍有勞 務採購案之審查委員把關40;復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亦有

「三、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一項41,故文化資產審 議委員會如協助審查因應計畫,亦有法令依據。

由於《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 條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 築及消防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故目前實務上均為個 案式審理、各目的主管機關對於因應計畫之審查及得排除現行法 規之看法,亦常因承辦人員之意見而有不同42。按各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之所以被指定或登錄,其歷史、文化價值無庸置疑,

亦有其特殊性,故於其修復、再利用之因應計畫上,個案式審查 為量身定作本無可厚非,但因此為行政機關內部作成行政處分之 過程,對外並非須公開,但同時也造成審查標準不一,無法累積 相關案例以供參考之情形43;此外,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公務人員

40 參見《高雄市市定古蹟高雄州水產試驗場(英國領事館)因應計畫期末報告》附錄三。

41 參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第 3 款;另各縣市政府所發布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設置要點亦均有類似規定。

42 參見本論文附錄二,專家學者訪談記錄 A。

43 「審查基準與原則的欠缺:《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修復準則》研究案指出,『準則』訂定的 主要目的係在提供法律面與實務面之間的整合平台,強調一個思考與檢核程序的重要性。準則 中特別指出文化資產價值及其指認評估與保存的重要性,並應以之為基準,在不同的過程階段 中,文化資產價值的課題均應被一再的提出討論並尊重(閻亞寧,1997:83-84)。明確規範審查 基準與原則,不僅可提供勞務主持人擬定計畫或辦理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規劃設計時之參考與依 據,並可供審查委員審查時有較為客觀之審查基準,避免審查時因彼此間認知差異太大而產生 無謂的爭端,如此將可縮減審查期程,有助於提升審查作業流程之效率。由於古蹟或歷史建築 相關之審查,只有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審議訂有審查基準可供審議委員參考,其餘各項 的審查基準則均付諸闕如,於是文資法第二十一條就成了所有個案勞務主持人擬定計畫或辦理 修復工程規劃設計時唯一的『通案依據』,然文資法第二十一條僅是概念性的敘述,實不足以 作為放諸四海皆準的『圭皋式』法條,尚須各勞務主持人依受託個案作再進一步的文化資產價 值分析與再利用之建議。」,林滿圓,〈歷史性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審查作業之探討〉,《文 化資產保存學刊》,16:81-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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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為文化、行政職系之人員,對於審議委員會之依賴,亦導致審 查困難44

有鑑於此,目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已委託學術單位進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之書圖製作及審查作業 方式程序手冊》之編纂45,日後對於各主管機關審查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因應計畫應有所助益。

44「依文資法第四條 6)規定,文化資產的主管機關,不管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皆為一般之行 政機關,目前除文建會及臺中市政府已成立文化資產專責機構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並進用較多 的建築土木相關職系等具工程專業背景之人員外,其餘各地方政府的文化資產業務執行機關的 工作人員,都因組織編制的限制,負責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業務的工作人員仍大多為文化行 政或一般行政職系人員,他們大多未諳修復再利用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不具修復再利用工程所 須具備的專業知能與經驗。由於歷史性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或工程規劃設計書圖之審查,不 是文化行政或一般行政職系人員之專業所能勝任,因此,他們只能做審查的『行政程序』作業,

對於專業審查部分,則不管案件大小、複雜度如何,就都得『完全』仰賴審查委員來審查。」,

同註 44。

45 政府出版品網站對本手冊之簡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特編撰『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 再利用因應計畫之書圖製作及審查作業方式程序手冊』,回歸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精神,以 資產價值保存優先為目標,提出合宜的『因應計畫』方案,另藉由標準審查機制,統一審查標 準,簡化作業程序,提 昇行政效率。達成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 元文化的目標。 本手冊開宗明義的重申文化資產價值優先的觀念,計畫主持人於提出文化資 產活用再利用計畫時,應確實遵守前述的最高指導原則。依專業的素養及訓練,首先深入瞭解 及判斷該文化資產之特色及價值,再依循本手冊建議之步驟,循序漸進的完成計畫書圖。 最 後,由衷希望本手冊能幫助計畫主持人,於擬定因應計畫時,能夠藉由手冊建議內容,作完整 及通盤的考量,並以保存文化資產珍貴的價值及維護公共安全為前提,提出適宜完備的因應計 畫,並將因應計畫延續至日後經營及納入管理維護體制中,達成文化資產永續保存之目標。」,

行政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中國科技大學閻亞寧教授主編。惟本論文撰寫期間,經聯繫文化 部文化資產局得知本手冊仍於該局進行內部討論、審查,尚未出版,因此尚無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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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因應計畫審查流程圖

來源:本論文繪製

第五節 因應計畫案例

壹、 古蹟之因應計畫案例:「高雄市市定古蹟高雄州水產試驗場(英國 領事館)因應計畫」

1. 高雄市市定古蹟高雄州水產試驗場(英國領事館)簡介

依據相關文獻史料及建築材料形式推斷,「高雄市市定古蹟 高雄州水產試驗場(英國領事館)」原為英國為其商業及軍事需 要而建,建築本體完工於清光緒 5 年(1879)。同治 8 年(1869) 英商水陸行請得台灣道黎兆棠許可,在哨船頭自費工本填築海 灘官地,該地中部地段則又於光緒 3 年(1877)經台灣道夏獻綸 批准,移轉給英國工部使用,光緒 4 年(1878)開始在此興建領 事館所需辦公室、巡捕房及牢房。建築材料為磚牆、柱梁、石 灰、竹筋夾泥、鵝黃色砂土,建築本體牆身材料為磚牆,屋身 係柱梁結構,屋梁下方釘上竹條再上石灰等修飾,天花板使用 竹筋夾泥方式構成,磚砌圓拱及牆壁外層帶有鵝黃色砂土層粉 刷其表面,具有拱圈外廊的陽台殖民地樣式,前段為對稱式平 面。46該領事館辦公區、巡捕區外圍均有拱廊環繞,且地面高架,

係基於基地對炎熱氣候的反應47

嗣後,日本於昭和元年(1926)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於昭

46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heritage.khcc.gov.tw。

47林世超建築師事務所,《高雄市市定古蹟高雄州水產試驗場(英國領事館)因應計畫》,高雄市 政府文化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