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相關文獻研析

第一節 相關文獻

第二章 相關文獻研析

第一節 相關文獻

本論文探討者為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修復在利用時相關 法令之適用問題,橫向面涉及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三種不同 態樣之文化資產,縱向面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因應計畫、建 築法、都市計畫法及消防法間之調和適用,因此研究方向上,

有必要先究明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進程、及政策面之問題。本 論文據此蒐集國內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歷史建築及因 應計畫之相關文獻,以作為研究之參考。

壹、 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相關研究

1. 許淑君,《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歷程之研究(1895~2001): 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令之探討為主》5,此論文著重於文化資產 保存法制進程之歷史研究,以「古物保存法」、「史蹟名勝天 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規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三個不同 時空背景下之法令為主軸,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形成之脈絡,

著重基礎法條資料之整理,有助於本論文釐清現行文化資產 保存法架構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定義之演變 極其構成背景。

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之路,由日治時期著重於強調殖民 統治精神之名勝史蹟指定,到古物保存法時期延續中華民國 政府在大陸時期強調文物保存與文化資產主權,再到民國 71

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管理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9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並歷經多次修法以至今日。由 此三階段脈絡可知,在日治時期,所謂「史蹟名勝」的指定 實帶有殖民統治概念下強調日本對台灣主權之概念,北白川 功能久親王於台灣所到之處均被指定為「國定史蹟」6,超過 台灣總督府所指定 74 處史蹟之半數,代表日本主權統治下之

「皇國史觀」;而「古物保存法」係制定於中華民國政府在 大陸主政時期,延續清末列強侵略,重要國家文物遭毀損、

運至國外等文物散失之影響及氛圍,古物保存法著重於國家 文物之保存與主權之伸張,古物保存法中「古物」之內涵為 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7, 與現今文化資產之概念實有差異,其意義僅與現行文化資產 保存法上之「古物」概念相符,而不及其他類型之文化資產8。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後,文化資產之種類及概念也一再轉 變。

質言之,該論文對於台灣自日治時期以來曾經實行過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令歷程及內涵之演變,有完整之整理及資料 之收集,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令及文化資產類型沿革及意義有 詳細之整理,該論文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雖新增許多文化資 產類型,但其實質意義之補充仍未盡完整,致使多數民眾對 文化資產之認知仍停留於「古蹟」9。另該論文第五章結論與 建議部分亦提及,該論文著重者乃保存法令之探討,對於實 際執行層面之調查與分析並不足夠,而本論文以文化資產修 復及再利用之實際上法令適用問題出發,希望藉由實務上主 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案例分析,指出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 上之問題,以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修正之參考。

6 共有澳底登陸地、頂雙溪舍營所、三貂嶺之險、瑞芳舍營所、原窗領司令所等 38 處。參見許淑 君,《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歷程之研究(1895~2001):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令之探討為主》,

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管理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2,2002。

7 參見附錄一。

8 同註 6,頁 71。

9 同註 6,頁 105~106。

10

2. 林芝霠,《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探討-以建築類文化資產為 核心》10, 此論文著重於文化產保存法民國 94 年修法前後之 法制面及政策面比較,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之法制及政 策面之妥適性上多有著墨,並指出建築物在被指定為古蹟前 後所衍生之執行面問題11,並論及政策面上之「保存之真實性」

問題,探討文化資產修復之觀念及案例,以及文化資產審議 委員會之問題。惟該論文於法制探討上仍側重於古蹟或歷史 建築指定或登錄前後所衍生之問題,對本論文瞭解文化資產 存法制及執行狀況有所助益,惟該論文對於民國 94 年文化資 產保存法修正後所導入之修復及再利用規範所衍生之法制及 實務上問題較少著墨,此為本論文進行研究之重點所在。

3. 王文偉,《論古蹟保存之法制度---建構一個符合文化資產保 存理念及財產權保障概念的古蹟保存環境》12, 此論文於法 制面提出有關古蹟保存制度、自治事項、指定程序等問題,

並兼論古蹟與歷史建築間之法制探討。

4. 傅然煇,《歷史建築保存法制之研究》13,此論文集中探討歷 史建築之定位、登錄程序、保存以至獎勵之相關法制,並敘 及歷史建築再利用之內涵、方針及規範效力。

上開兩篇論文則分別為古蹟及歷史建築法制之專論。古蹟之 指定及暫訂古蹟因涉及建築物拆除與土地再利用,每有建築物所 有權人欲於被指定為古蹟前拆除建築物或建築物經指定為古蹟

10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11 林芝霠,《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探討-以建築類文化資產為核心》,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 75、117,2009。

12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13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11

後遭不明人士破壞之爭議,此亦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暫定古蹟」

此一暫時性保護規範之由來。是以,古蹟之指定程序,向來為學 術論文及實務上爭論之焦點。王文偉君之論文以「嘉義稅務出張 所」之保存議題做出發,討論如何建構一個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 財產權保障之古蹟保存法制;而傅然煇君之論文則係因台南「新 松金樓」及「台灣銀行日式宿舍」因為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而遭拆 除之啟發,而對於歷史建築此一文化資產做一法制上之探討。

貳、 文化資產修復及因應計畫之相關研究

1. 符宏仁,《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建築消防法系適法問題 之研究》14,本論文集中探討因應計畫中消防法規之適用問題。

按「因應計畫」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所要求古蹟、歷史建築及 聚落修復在利用時須具備之計畫,因應計畫通過審議後更可 取得使用許可,其於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再利用之重 要性不言可喻。此論文為國內少數著墨於因應計畫之論文,

議題與本論文之關連性高。該論文作者本身為執業建築師,

曾參與板橋林家花園修復工程之現場監造等古蹟、歷史建築 之修復工程,該論文並提出許多於建築、消防因應計畫之檢 核表及實務上建議,包含因應計畫操作流程、審查機制與格 式、因應計畫原則及案例演練等,可供本論文作為瞭解因應 計畫及案例分析參考。惟文化資產保存法與《古蹟歷史建築 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下所提出之因應計畫及審查機制可排除者尚包含都市計畫法 令,而該論文所探討者較偏重建築及消防上提出因應計畫及 排除現行法規之技術性檢討,對於因應計畫排除都市計畫、

14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12

建築及消防法之政策及法制面探討則非該論文重點,就此部 分,則為本論文所著重之重點。

2. 陳珉蓉,《建築文化資產修護觀念之進程---以台南市古蹟為 例》15, 此論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下之古蹟修護為中心,整 理古蹟修護之理論、觀念及進程,此部分可作為本論文探討 修復再利用概念之參考。

參、小結

誠如本論文之研究動機所言,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致使 古蹟及歷史建築之指定及登錄每每成為文史團體、地方人士及所有 權人爭議之焦點,故相關之文獻研究每每側重於指定或登錄時如何 保障周全,以免制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反加速建築物之遭毀 損或拆除。本論文認為,對於文化資產之保存,其身份確定之開端 確有謹慎之必要,然實務上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為何會每每遭 遇所有權人抗爭,甚至不惜趕在被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前 即趕快拆除,其主因即在於目前社會上對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再 利用法令認知之不足而致。社會大眾仍普遍認知,建築物一旦成為

「古蹟」或「歷史建築」則該身份成為一個「無法動彈」之限制。

文化資產保存法雖於民國 94 年修法後導入修復及再利用之規範,惟 如本論文研究動機指出,相關法;此問題如不解決,近則造成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及再利用之困難;遠則可能造成古蹟、歷史建 築或聚落之物理上衰敗、頹圮或毀損。蓋如古蹟、歷史建築或聚落 之修復再利用之法制及程序越健全,社會大眾對此認識越多,則相 信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抗爭必然減少,蓋因後續之程序透 明可期也。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有關修復及再利用相關法制規範之探

15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13

討,尤其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 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及都市計畫法、建築 法、消防法等相關法令適用問題,此議題目前為國內相關文獻較少 論及者,亦為本論文所研究之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