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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及其授權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 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兩者總計雖僅 9 個條 文,但於法規面,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建築、消防等三大法規面 向;於客體面,涉及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三種文化資產;於技 術面則涉建築性文化資產之修復、防災專業,實非本論文所能一 一觸及。尚且,因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 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進施行數年、因應計畫採個案式審查,

故研究資料蒐集不易,本論文僅能拋磚引玉,希望對文化資產修 復再利用法制健全能有所貢獻。後續研究建議如下:

1.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之檢視、分析。

2. 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及消防規範機制之探討。

3. 聚落因應計畫研擬之項目分析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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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專書、論文、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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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研究與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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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會承,發表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獎助博碩士班學生研撰傳統 藝術論文學術研討會」,2005。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查詢)。

3. 列古蹟必燒?虎尾糖廠百年宿舍又起火,文史團體抗議。東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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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雲網路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509/355306.htm(民國 103 年 5 月 9 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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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前之「古物保存法」與日治時期 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施行規則」概況

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前,國內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令 最早係民國 19 年(西元 1930 年)於大陸頒佈之「古物保存法」

(現已廢止),同時期的台灣於日本統治下,與文化資產相關之 法令則係「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施行規則」,與古物保存法 相較,可謂是不同的背景脈絡119

「古物保存法」全文僅 13 條,「古物」之定義涵括「與考 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 概念上包含動產與不動產。於管理上,「古物保存法」一直是採 取內政、教育兩部之雙軌管理制,「保存古物」業務係由內務部 禮俗司轄管,至民國 2 年 7 月後,輒改該部民治司掌理;又「調 查及蒐集古物」業務係由教育部社教司掌理,至民國 2 年 12 月 22 日後,該司除轄有「調查及蒐集古物」一項外,又加「保存 古建築事項」一項。此制延續至民國 94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 後方才告終120

附表:古物保存法之管理機關

古物保存法之規定 說明

第 1 條 本法所稱古物,指與考古學,歷史 學,古生物學,及其他文化有關之 一切古物而言。

前項古物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古

古物之範圍及種 類,由「中央古物保 管委員會」認定。

119 許淑君,《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歷程之研究(1895~2001):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令之探 討為主》,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管理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P.2。

120 黃翔瑜,〈 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及其施行困境(1930-1949)〉,《國史館館刊》第32期,2012,

P.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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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轉請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出 境護照。

攜往國外之古物,至遲須於二年內 歸還原保存處所。

前二項之規定,於應登記之私有古 物適用之。

古物出境護照之發 給: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會核准出境後轉 請教育內政兩部會 同發給。

來源:本論文整理

古物屬一國之文化資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惟古物保存法 中有關古物之認定、保存、挖掘及出境,概由中央古物保存委員 會審理,於資訊之更新及出境護照之發給上,則由中央古物保存 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及地方行政官署為之。由複數主管機 關共同管理為中華民國在「古物保存法」施行時有關古物保存與 管理之概況。

另一方面,日本在大正 8 年(1919 年)以法律第 44 號公布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臺灣雖有臺灣博物會等提倡與 官方調查,但始終沒有進入法制化階段,直到昭和 5 年 1930 年)

9 月以府令第 35 號公布「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規則」

及以訓令第 73 號公布「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取扱規程」,

臺灣才正式進入調查、指定及保存的階段。此外,同年 10 月又 以訓令第 84 號公布「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規程」,12 月 成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將工作區分為「史蹟名勝」

及「天然紀念物」兩大區塊,發布相關人員之人事命令;並於昭 和 8 年(1933 年)、昭和 10 年(1935 年)、昭和 16 年(1941 年)

公告指定保存之名單121。從 1933 至 1941 年,「調查委員會」發

121 許書維,〈天然紀念物調查報告(五)〉,《台灣文獻別冊》第 41 期,2012,P.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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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 3 次史蹟名勝指定保存名單,共有 28 處史蹟名勝,以及近 40 處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的御遺跡。在天然紀念物方面,發布了 5 次指定或暫時指定保存名單,共有 19 件。上述的史蹟名勝天然 紀念物於 1945 年政權轉移後多遭到破壞。122

122 林會承,發表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獎助博碩士班學生研撰傳統藝術論文學術研討會」,2005。

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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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專家學者訪談記錄 訪談記錄 A

時間: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地點: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

受訪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 林尚媖主任 訪問/記錄人:蘇琬婷

問:請教林主任有關文化局對因應計畫的審查過程,這部分是我們非 行政機關的人比較無法得知的。

答:我們現在在做因應計畫,比方說在古蹟修復的時候,一併在做設 計圖說時就會把因應計畫的解套放進去,要求建築師或承辦單位 要做因應計畫的檢討,包含都市計畫、建築、消防這幾個部分,

必須就法規逐一檢討,不能適用的話要提出因應措施,比方說防 火區劃沒辦法達成的話,要敘明無法達成的原因,還要提出因應 措施;這三大部分的檢討及因應措施提出來以後,我們要照會相 關主管機關,因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 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按:以下稱「處理辦法」)規定要會 同建築、土地使用及消防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會找都發局、工務 局跟消防局來會審,當然還有文資委員,大家一起來檢視、審查。

通常要審很多次,大家都覺得同意之後就核定這個因應計畫。因 應計畫書、圖核定之後接著做工程,完工以後要驗收,有時候修 復計畫跟因應計畫時進行,但驗收時我們會分開來驗收,一般古 蹟修復的工程我們會先驗收,那之後因應計畫再做查驗,處理辦 法中的法定名詞叫查驗,我們要找消防、建管和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一起查驗,我們會拿著核定的因應計畫書、圖,就應該要施作 的因應措施一一去查驗是否按書、圖做,如果通過的話就以市政 府的公文發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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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高強度使用例如做餐廳使用,大家就會比較擔憂,消 防跟建管的審核會比較嚴。另外一個關鍵是這些單位的開會的人 的態度,其實各個縣市不太一樣。像我們遇過的消防單位承辦人 員,我們覺得是很好的,他是站在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的角度來 看這件事,所以他對於無法適用消防法規,需以因應措施來做的,

會給很多建議,但是不會硬性要求符合法規。有的是認為從嚴要 求,一定要符合法規,有的甚至要求要完全符合消防法規,但有 時這樣會很難處理。

會給很多建議,但是不會硬性要求符合法規。有的是認為從嚴要 求,一定要符合法規,有的甚至要求要完全符合消防法規,但有 時這樣會很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