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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兒少家庭照顧者之福利服務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國內外兒少家庭照顧者之福利服務

國內外學者對於成年家庭照顧者的福利服務已有各種分類類型,如國外學者 Pillemer 等人(1989)認為提供給家庭照顧者之服務有兩大類:一為服務性方案

(services in kind),另一為現金補助(services in cash)(蕭金菊,1995)。呂寶靜

(2007)則在其研究中將以家庭照顧者為服務對象的福利服務措施分為四種,分 別是勞務性支持措施(喘息服務)、經濟性支持措施、心理暨教育性支持措施、就 業性支持措施。然而,上述這些服務是否能直接套用於兒少家庭照顧者對象上呢?

從這些服務措施內容發現,皆具有「支持」照顧者的概念,用來補充、補足照顧 者因為照顧所衍生的相關需求,使照顧者能繼續照顧且持續承擔照顧的責任,但 這樣的思考邏輯似乎與兒童權利的觀點有所矛盾?而兒童少年本有其身分的特殊 性,英國於 2000 年的未成年照顧者的服務策略審議草案(Glasgow city)中提及未 成年照顧者應被視為同時是照顧者,也是兒童與少年的身分,政府必須考量成年 照顧者與未成年照顧者的差異,服務提供也應以整個家庭為目標,且以兒童及少 年的利益為最大考量。因此我們嘗試以其需求評估的實務工作,進而梳理出國內 外對兒少家庭照顧者之福利服務。

壹、需求評估

社會工作者已被確認為最有能力支持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人之一(Bibby &

Becker , 2000)。Gray and Robinson(2009)則認為衛生、社會服務和教育等領域的 許多專業人員都沒有充分認識到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照顧家人所面臨的挑戰。因 此,跨專業團隊所提供的服務能符合兒少家庭照顧者需求,發揮最大效益,就必 須發展傾聽、回應與相互對話,並且有更多的培訓來應對。Becker(1995)更具體 提出專業人員在面對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時所應該要做的事:

1、在兒少照顧者自己的工作場域和環境中,將他們辨識出來,例如學校、社會服 務、醫療衛生等。

2、認識兒少照顧者所作出的貢獻,以及他們的優勢和劣勢。

3、傾聽兒少照顧者述說他們的經驗和了解他們的需求。

4、相信兒少照顧者的描述。

5、對兒少照顧者說明父母的醫療問題,以適合兒少照顧者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的方 式進行。

6、評估兒少照顧者的特定需求。如果孩子是主要照顧者,便應主動全面性評估他 們的需求。

7、辨識兒少照顧者的需求,這可能是非常不同的需求–尤其是在和父母的需求會 有相衝突的狀況下。

8、和兒少照顧者商討,包含會影響他們生活的狀況、他們的角色、他們的父母的 疾病、治療和服務等。

9、尊重兒少照顧者,在照顧上形成夥伴關係。

10、綜合兒少照顧者現有的各項服務,包括喘息服務,社區護理援助,輪流送餐 等。

11、制定適當的、新的資源和服務,給兒少照顧者,而且要充分考量兒少照顧者 和他們家人的種族、文化和宗教需求、教育的敏感度、孩子的素養和能力水準。

這些可能包括諮詢和友善計劃、專門給兒少照顧者的喘息計劃、團體工作等。

12、提供給兒少照顧者他們所需要的資訊,以改善他們的生活質量。

13、在未來的社區保健計劃和章程,以及兒童和家庭計劃中,將兒少照顧者的需 求納入考量。

14、透過提供和支持讓恐懼遠離-害怕被排除、不確定性和懲罰等對於照顧的恐懼 感。

15、保護孩子,當一個兒童的同時,也是個照顧者。

16、促進那些孩子的權利,包含兒童和照顧者。

17、藉由支持和辨識,使他能夠有能力的發展像個獨立的個體和像個孩子。

18、給兒少照顧者選擇-是否繼續照顧,是否接受適當的服務提供和外部的支持,

或是停止對他們父母的生理上照顧。

19、倡導對兒少照顧者有「更好的對待」,協助他們實現自己身為兒少照顧者的權 利,以改善他們的生活品質,在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政策制定者要去突顯他 們的情況,包含經歷與需求。

貳、國外對兒少家庭照顧者之福利服務

陳昱均(2014)綜合整理國外針對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之具體福利措施,並 分類摘要如下:

(一) 提供兒少評估與個人化支持

英國健康部門於 1995 年出版的「少年照顧者:一些需要考慮的事項」報 告(Young carers: Something to think about)中即明文表示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 有接受獨立自主的評估權利。以英國斯溫頓市為例,由市府、議會與社會服 務部門共同組織照顧者指導團隊(Swindon Young Carers Steering Group, SYCSG)共同提供身為照顧者的市民評估服務,其於 2005 年提出的兒童少年 家庭照顧者服務策略中提到對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開展適當的評估服務,另 也提到對其應連接社區教育活動和支持。於是顯見,不只是獨立接受評估服 務 , 孩 子 更 應 該 有 個 別 化 的 服 務 , 以 貼 近 每 個 孩 子 的 個 體 的 差 異 化

(SYCSG,2005;陳昱均,2014)。

(二) 輔導諮詢服務

照顧者的情緒壓力一向是照顧過程中最難以承擔的部分,特別在兒少階 段對於資訊的掌握程度有限,亦不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遭遇困難更不知該

如何求助。在 Moore(2005)的報告中提到了對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提供了”

兒童幫助熱線”與”輔導諮詢”。在英國西倫敦市政府社會服務部門(2007)的 照顧者政策指南中也提到,給孩子情感支持服務(如支持小組、轉介諮詢、

壓力管理)(ASCHH,2007)。Gray and Robinson(2009)的研究也提到孩子照 顧有精神健康問題的家人,他們希望能得到的支持性的家庭照顧者團體等服 務項目。但在提供兒少家庭照顧者的服務,認為應以家庭為取向的支持策略

(Becker et al.,1998 ; Bibby & Becker,2000),其中建議最前提是須瞭解兒少家 庭照顧者對於專業介入的恐懼,才能進一步卸除其心防願意接受;且 Moore

(2005)的研究也提醒我們保密的重要性,才不讓兒少受到異樣眼光與排擠。

(三) 喘息服務

為提供照顧者有休息機會,以減輕照顧壓力,該項服務為主要類型之一。

愛爾蘭兒童與青少年事務部(2010)的研究報告中也提到喘息服務的重要,

對於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負責照顧的被照顧者有暫時接管的喘息服務(CFRC, 2010)。然而,Moore(2005)的報告也顯示出有些時候喘息的機會實際上已 經造成了更多的壓力和焦慮,許多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並不喜歡喘息服務,

當他們的親屬接受在家的喘息服務,那會讓他們感覺好像被抹黑和貶抑。因 此,Moore(2005)的報告認為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要求更靈活的喘息包裹性 服務。認為喘息服務若是沒有協調、沒有考慮到整個家庭的需求,是無法有 所成效的(引自陳昱均,2014)。

(四) 居家照護服務

被照顧的親屬其身體的疾病或殘疾,常是需要長期治療與接受復健支持 的。部分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表示被照顧的親屬有時會有社區護士來訪視,

更換包紮、表示關心並檢視狀況的進展,認為這項服務有效提升了被照顧者 的能力,且意味著他們的親屬並不需要親自去醫院,故認為這種幫助是有效 益的。在英國西倫敦市政府社會服務部門(2007)的照顧者政策指南中則是

進一步提到了孩子需要的實際援助與護理服務(ASCHH,2007)。由此可知,

唯有給予被照顧者服務,使被照顧者的能力增加,才能使照顧者的時間、空 間甚至是壓力得到釋放,不管是成年照顧者或是孩子都是一樣(引自陳昱均,

2014)。

(五) 家務協助

服務內容是由機構派出一位工作者,幫助打掃衛生、做飯。接受支持的 受訪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認為非常有用。愛爾蘭兒童與青少年事務部(2010)

的研究報告中也提到專業人員為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家庭或被照顧者進行 家務協助服務(CFRC, 2010)。然而 Moore(2005)的報告中,部分受訪兒童 少年家庭照顧者也表示說,他們沒有再收到該機構的支持,因為服務開始收 費,而他們負擔不起。於是乎,服務的持續性是需要解決的課題(引自陳昱 均,2014)。

(六) 轉介與資訊提供

英國於 2000 年公布針對兒童、少年其失能家屬的服務方針,其中明訂須 提供明確且可近性高的服務訊息給未成年照顧者及其家人,並將法條與服務 項目提供給照顧者服務中心、社區及醫療院所等(張芷芸,2011)。英國斯溫 頓照顧者指導團隊(2005)提出的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服務策略,提到政府 部門或志願組織的轉介服務,應為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本身或其家庭轉介

(YCSG, 2005)。澳洲的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計畫,Carers NSW 則具體提供 電話支持,資訊和轉介服務,支持並轉介當地的服務以幫助兒童少年家庭照 顧者和他們的家庭(引自 Oreb,2001)。

在轉介的同時,滿足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資訊需求也是相關福利服務 措施所應該解決的,英國斯溫頓照顧者指導團隊(2005)提出的兒童少年家 庭照顧者服務策略就表示要提供資訊,建議和支持給個別的兒童少年家庭照 顧者(YCSG, 2005)。而英國斯溫頓照顧者指導團隊(2005)提出的兒童少年

家庭照顧者服務策略中更進一步認為有效的資訊服務,能滿足孩子的照顧工 作、與家人保持聯繫、與相關機構聯絡,以確保適當的支援服務和支持,以 減輕年輕的照顧者照顧的責任(YCSG, 2005;引自陳昱均,2014)。

綜觀上述,還包括一些特殊的服務,如營隊休閒與社會互動服務,這是屬於 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獨特、不同於成年照顧者的一種服務,其來自於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所提到的兒童休閒、遊戲權利。Oreb(2001)的研究也指出南澳大利亞 的照顧者協會該於 2001 年初開始組織一個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訓練營,舉行冒險

綜觀上述,還包括一些特殊的服務,如營隊休閒與社會互動服務,這是屬於 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獨特、不同於成年照顧者的一種服務,其來自於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所提到的兒童休閒、遊戲權利。Oreb(2001)的研究也指出南澳大利亞 的照顧者協會該於 2001 年初開始組織一個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訓練營,舉行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