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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兒少家庭照顧者福利政策之建議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構兒少家庭照顧者福利政策之建議

在傳統華人孝道文化觀念下,家庭照顧被視為家庭成員的責任與義務,失能 者的照顧安排,國家總是在家庭成員無法提供照顧後才進入,因此,台灣的家庭 照顧者一直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資源,認為照顧僅是個人或家庭自己的責任。

然而,在現今家庭結構轉變致功能式微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把照顧視為基本人權,

無論是照顧家人與被家人照顧,對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而言,應該是一種選擇,而

不是義務(王增勇,2011)。因此,確認為照顧是一種選擇非權利義務,且國家有 責任協助、支持照顧者,使其免於因承擔照顧責任而匱乏。

然而,目前成年家庭照顧者的負荷與需求已被重視且廣泛討論,惟相較成年 者相對更弱勢的兒少家庭照顧者卻未獲關注。觀察社會現象卻發現,在報章媒體 的形塑及孝道文化的包裝下,更合理化兒少家庭照顧者的存在,如此,默許政府 繼續忽視他們的需求,反道卻成為他們尋求支持與協助的阻礙。

從研究結果也得知兒少家庭照顧者在生命歷程中有自身還有發展議題要面對,

同時卻得承擔家庭照顧責任,且往往以犧牲自己的發展任務來完成照顧需求,在 各面向所累積的弱勢情形及排除過程,將使他們未來延後呈現不利的後果,難以 挽回。因此,期待本論文能提供兒少權益團體及家庭照顧者相關單位重視兒少家 庭照顧者之處境與需求,並更進一步倡導與發聲,要求國家福利體系的政策能加 以回應。提出以下建議做為建構兒少家庭照顧者福利服務之參考:

壹、 提升識別兒少照顧者的覺察力

前面研究結果呼應文獻資料所述,從實務工作者到福利體系仍缺乏辨識兒少 家庭照顧者的知識與能力。但,兒童或少年想為自己爭取需求評估或相關資源,

必須先意識到自己「照顧者」的身份;實務工作者亦欲為這些孩子提供服務,也 必須有能力識別兒童少年照顧者的特殊性。如何協助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被看 見」(visible),與意識之提升(raising awareness)息息相關(吳書昀,2010b)。由 上述可知,要提供服務的第一步,必須先發掘這群「隱性」案主。檢視目前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內,以現行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 法之目的與機制最符合我們發掘兒少照顧者,透過通報的方式,協助他們因不利 的處境被辨識出來,以利社政單位後續服務提供。因此,修訂擴大家庭風險因素,

增列兒少家庭照顧者之行為樣態於通報表中,利用辦理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及教 育訓練,使通報人員及單位皆能更進一步瞭解與認識兒少家庭照顧者,提升各界 敏察及識別之能力,也達成強化兒少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機能,擴大轉介來源之 目的。

另外,Eley(2004)認為學校是辨識兒少照顧者的理想場域。爰提升教師的敏 感度,讓老師提高發現與識別需要協助之兒少照顧者之機會,也利用教育的方式,

使孩子認識兒少家庭照顧者,以增進對兒少家庭照顧者的瞭解,亦增加潛在的兒 少家庭照顧者的認知與自我覺察的能力。

貳、 建立需求評估機制

兒少家庭照顧者與一般成人家庭照顧者差別在於,他們因承擔照顧任務而在 發展與機會上面臨許多困境,故若要提供兒少家庭照顧者具體之協助,應先針對 這些孩子受影響的狀況進行評估與分析。目前台灣尚未發展出兒少家庭照顧者評 估工作,雖然國外學者曾發展對兒少的照顧正負向結果問卷,探究因照顧責任而 在身心發展及學習層面所受之影響進行評估。然而,照顧是有文化意涵的,不同 文化脈絡下會型塑不同的照顧經驗(Nolan et al.,1995; Sahoo and Suar,2009)。

因此,台灣亦應發展本土的評估工具,不僅針對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特定 需求與境遇進行了解,也分析其家庭整體需求及資源概況,評估其所處之環境與 生態系統,據以提供適切服務(吳書昀,2011)。另外,評估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除 了需考量服務之可近性與可及性外,因兒少在家庭處於弱勢地位,總總服務的選 擇權都在成年家屬中,如何將正確的資訊與觀念傳輸給兒少家庭照顧者,也是重 要關鍵。

參、 以家庭為中心的福利服務

兒少照顧者需要提供協助的原因在於,家庭照顧的需求出現,家庭中缺乏其 他成人照顧者,家庭照顧的任務因而被迫須兒少負起責任。據此,兒少照顧者的 福利需求與家庭的照顧需求密不可分,亦即,受照顧的父母或家庭成員,以及擔 負照顧工作的孩子,兩方面的需求必須同時被評估並滿足。

再者,兒少家庭照顧者所照料的家人,許多時候是受限於自己的身心狀況而 不能承擔家庭責任,而非他們不願意負起責任才導致的狀況,因此,可能在親職 角色扮演上有所侷限,但其執行親權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而是在充權的狀況下 被支持,以協助其發揮親職功能,此外,孩子即使必須身負照顧重擔,但心理上 還是期待被父母關愛等情感連結存在,不願家庭的完整性被破壞。

由此可知,專業的介入必須同時考量孩子與受照顧者的權利,非僅單純從「家 庭功能不良」或「親職功能不佳」的觀點來進行處遇,以家庭整體為服務範疇,

提供補充性的服務,加強與補足患病或身心障礙家人的親職功能,透過鞏固與維 繫家庭功能才可以預防兒少被賦予照顧工作,或者防止他們必須持續承擔長期的 照顧責任(Aldridge & Becker,1997;吳書昀,2010)。

總而言之,兒少家庭照顧者之福利服務供給方式,必須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 概念,瞭解整個家庭的狀況,並評估每個家庭成員的需求,且將兒少照顧者視為 家庭的一部分,並非是單獨的服務個案,期望以與家庭一同工作的方法,來協助 家庭整體提升最佳的功能,如此也才能確保滿足這群兒少的發展需求。

肆、 跨領域整合性的服務團隊

從兒少照顧者的照顧經驗可知,他們在照顧過程會接觸許多專業人員或社會 人士,除了社會工作者有責任去協助這群孩子之外,其餘所有與兒少福利相關人

員,如教育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村里(長)幹事與大廈管理員等高風險法定 通報人員等,都應接受相關兒少照顧者的知能訓練,以具備覺察和識別這群體的 能力,並進一步整合成一個支持、處遇的服務供給系統,藉由整個團隊的力量提 供兒少照顧者相關協助(吳書昀,2010b)。

在此跨領域的服務體系中,學校或教育部門應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 兒少照顧者在該階段皆須在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有很多時間在校,就算為執行照 顧工作而無法到校,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人員都需掌握學生狀況,而比起其他人 更有機會能夠發掘與給予協助。且學校內的專業助人者,如學校社工、輔導老師 等,也應提供孩子情緒支持、連結其所需的資源或轉介相關福利機構,使兒少照 顧者能獲得有效幫助,但透過受訪者經驗得知,他們當時在學校所獲得的協助皆 非常有限,主要仍是我們大眾尚未認識這類兒少家庭照顧者,遑論後續提供專業 服務的概念。另外,醫院也是兒少照顧者經常出入的地點,醫生、護士及其他醫 療人員同樣同樣有極高的機會能夠接觸到兒少照顧者。因此,增進醫院的醫護人 員對兒少照顧者的認識與瞭解,增加他們辨識兒少照顧者的能力,亦能協助這群 孩子獲得相關協助,除此,醫療社工也應有責任關懷與服務兒少照顧者,瞭解其 處境與需求後,提供醫療費用上的協助、連結其他資源並進行轉介,讓兒少能在 福利機構中獲得更合適的協助。

綜上所述,除了先提升社會大眾識別兒少家庭照顧者之覺察力,再來亟需透 過政府部門正視兒少照顧者的權益,建構完整的評估機制,並藉由健全的跨專業 團隊提供符合兒少照顧者真正的需求服務,主要目的是確保這些孩子能與同儕一 樣擁有正常的童年,在生命歷程中能專心致力於階段任務發展,減低各面向弱勢 累積不利情勢影響他們的未來,甚至導致貧窮世代的傳遞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