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

英國在 1995 年通過的照顧者法案(Carers Act),指出「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

(young carers)是 18 歲以下,提供家庭成員大量(substantial)且有規律(regular)

之照顧的兒童或少年。Blackwell 出版的《社會工作百科全書》(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Social Policy)進一步定義「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為「18 歲以下 的兒童或少年,在規律的基礎上,承接大量的家庭照顧工作,並某種程度擔負起 本應屬於成人的責任。通常這些兒童少年因雙親、祖父母、手足或親戚中有一方 身體障礙、罹患慢性病、心理疾病或有藥酒癮而處於需要被照顧的狀況,則必須 承擔家中的照顧任務」(Becker, 2000:378)。根據預估,英國約有超過五萬名的兒 童及少年擔負著家庭的照顧工作,有研究甚至認為實際數量要遠大於這統計數據

(Bibby & Becker,2000);美國則約有 1.3 到 1.4 億的照顧提供者是 8-18 歲的兒童 少年(Richardson et al.,2009)。雖然目前國內尚未有統計資料呈現兒童及少年家庭 照顧者的數量,而吳宇娟(2004)曾以「民國 89 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 調查報告」推估未成年照顧者至少有 930 人,惟身障者僅是受照顧者類型之一,

若涵蓋計算其他身份類型,我國兒童少年照顧者的數量必定更加龐大;再者,參 照媒體的報導和根據實務界經驗,不難發現,18 歲以下的孩子因各種原因而必須 擔負起家庭中主要照顧責任的這種現象是確實存在於台灣社會(吳書昀,2010a)。

近年來,由於人口高齡趨勢及社會變遷致家庭結構轉變,更可能是造成兒少 照顧者漸增的原因。高齡化與少子化,意謂著需照顧人口激增,潛在照顧者減少,

而兒少遞補為家庭主要照顧者的風險機率則有增無減;另家庭型態中單親、隔代、

獨生子女家庭等多樣性,亦導致家庭的資源產生變化、家庭功能式微等現象,無 疑是降低家庭非正式資源因應生活危機事件的能力,因此,正式福利體制的介入 更顯其重要性。從照顧體系分析,2008 年起已正式啟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隨 著長期照護政策的發展,位處非正式體系中的家庭照顧者之負荷與福利需求也逐 漸引發學術研究的興趣,惟目前研究聚焦在成人照顧者的範疇(尤其是針對成人

女性的家庭照顧者),搜尋國內現有的本土文獻,僅發現極少數兒少家庭照顧者的 相關研究。爰此,對於兒童及少年在承擔家庭照顧責任時所面臨的情境、所承受 的負荷與壓力、日常生活運作、主觀經驗與感受,以及他們的福利需求,到目前 為止我們所知甚少(吳書昀,2010b)。再者,從兒少權益分析,兒童虐待、高風 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等方案,因對象有其急迫性特質而獲優先關注,致使這群較 少數兒童及少年家庭照顧者的權利被遺忘。在扮演雙重角色身份的同時,卻也被 這兩個福利體系置於邊緣化地位。

至今雖能證實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現象在台灣社會是存在著,但這個議題 卻仍未被專業人員察覺及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進而成為制度化特定福利身分或 政策人口群。近年,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點燃生命之火」拍攝幾部募款廣告,

其中一則內容簡單呈現兒少家庭照顧者的一天作息,卻明顯對比出與一般孩子的 生活差異及負面標籤,忽視刻板行為背後的真正原因,令人印象深刻。該基金會 委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進行的「2011 臺灣弱勢兒童親職化現況調查」,是 針對台灣經濟弱勢、偏鄉弱勢家庭的國小 4 年級至國中 3 年級的兒童少年進行問 卷調查,發現 8 成以上的弱勢兒少不僅需要幫忙做家事,還需要協助照顧工作或 任務、提供情緒支持與陪伴,甚至有 16.7%的孩子需要幫忙賺錢貼補家用;4 成 5 的兒童少年認為,自己在家的角色像大人而不是小孩。因此,家扶基金會透過「點 燃生命之火」善款推動「弱勢家庭兒童親職分擔服務方案」,隔年針對參與方案的 632 名兒童進行問卷調查,發現這些弱勢孩子需要負擔的五大親職工作包含:日常 家務、手足照顧、家人照護、經濟協助及情感支持。其中 98.7%的孩子需負擔兩種 以上的親職工作、48%感到身體疲憊、37%感到心理壓力大、67%自覺比同齡成熟,

顯見經濟弱勢兒童被迫支持家庭功能,為分擔家長責任,已失去兒童角色。且家 扶基金會目前所扶助的 5 萬名兒童中,家庭功能不彰,父母雙亡或皆不負養育責 任、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因身心障礙、重病致無工作能力、或年老謀生能力低、

或入獄服刑者約 11,390 名弱勢兒少,這些兒童及家庭身處在兒童親職化高風險之

家庭型態環境中。然僅從家扶基金會的非官方統計數據,粗估潛在成為兒少家庭 照顧者之比例約占 1/5,不容小覷,值得社會大眾關注。

細觀兒少家庭照顧者與親職化之相關文獻發現,兩者在發生的家庭型態與承 擔的角色任務上有很多相似與重疊之處。親職化(parentification)是指當子女承擔 父母親的角色與任務,在家庭中擔負一個工具性或是情緒性的角色反轉(role reversal)的現象,孩子會為了提供和照顧父母的需求而犧牲自己被注意、照顧和 指導的需求(Chase, 1999;張榕芸,2011)。吳嘉瑜(2005)整理國外相關研究發 現,單親家庭的小孩要比雙薪家庭小孩更常擔負父母的責任,而當父親因工作長 時間不在家時,造成家庭結構缺位的狀況,也產生長子在家庭系統中被親職化的 現象,另外酗酒和物質濫用家庭亦容易促使家庭中的孩子成為代罪羔羊而保護家 庭系統,出現一些親職化行為;這與歸納 Frank(1995)、吳宇娟(2004)發現兒 童少年家庭照顧者最常出現在隔代家庭、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家庭、藥酒癮家庭 或貧窮家庭等型態相近,因此,兒童及少年家庭照顧者有較多的機會面臨子女親 職化的現象,亦有可能撼動家庭中原本的親子權力關係(徐宜瑩,2012)。另一部 分,親職化將承擔的角色任務區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工具性的親職任務,比如 煮飯、清潔、洗衣等家務工作,或是照顧失能父母或弟妹的照護工作,以及賺錢 或管理家中預算等工作;另一種則是情緒性的親職任務,亦即是孩子對父母情緒 需求加以回應,扮演父母的諮商員、和平創造者或個人的導師,成為父母情感依 賴的對象(Boszormenyi-Nagy&Spark,1973,引自吳嘉瑜,2005),上述與兒少家庭 照顧者在家中之照顧工作歸類為四種,包括參加家務勞動、被照顧者個人及私密 性的貼身照護、提供被照顧者情緒上的支持及協助一般性的照顧與其他任務(吳 書昀,2010b),兩者工作內涵重疊之處更甚;惟其形成原因仍有一部份區隔,親 職化兒童的出現易發生於家庭界線混淆,親子間角色倒轉,而兒童少年家庭照顧 者的角色形成因素則與家中的照顧需求緊密相關(徐宜瑩,2012),因此吳書昀

(2014)進一步認為親職化兒童成因包含「不能」及「不願意」執行親職功能,

將比兒少家庭照顧者因家長「不能」擔負親職範圍更大。儘管如此,兩者在形成 原因雖有些微差異的部分,可是在承擔任務工作及所受的影響層面卻極為重疊及 類似。

為明確定義或清楚概念化「兒童及少年家庭照顧者」這般對象,期待能更具 體描繪出篩選機制,以有效發展相關福利措施或服務輸送的同時,應採用更具涵 蓋性(inclusive)的說法來指稱這類群體,才能擴大福利供給的範圍,以確保被賦 予家庭照顧任務的兒童或少年不會因定義上的不周全,而錯失被識別的機會,或 繼續被排除在服務範圍之外(Thomas et al.,2003;吳書昀,2010)。因此,晚近一 些的相關研究主張,與其計算孩子投入照顧的時間之多寡、界定他們照顧的家人 是誰、或釐清他們參與的照顧任務為何,更應關注照顧工作對孩子產生哪些影響,

以 及 孩 子 因 參 與 照 顧 勞 務 而 衍 生 哪 些 需 求 ( Thomas et al.,2003; Eley,2004;

Moore,2005a; Gray et al,2008; Schlarmann et al.,2008; Fives et al.,2010 ;吳書昀,

2010a) ; 這些研究強調,不論孩子涉入的照顧程度為何,只要是生活及身心發展因 此受到限制的孩子,就是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

在國外已有相關文獻發現,成為照顧者給兒童少年帶來許多負面影響,例如:

心理社會的發展受限、學習成就低落、因提供照料而產生身體損傷、較少機會發 展友伴關係、留給自己的時間相對減少、感受到社會排除、職業發展受限等等

(Aldridge and Becker,1993a; Hill,1999; Dearden and Becker,2000);而兒童及少年家 庭照顧者這個族群亦有其特定的需求,例如:發展任務的完成、身心福利的維護

(Frank,1995)、他們的角色與任務尚待被覺察並識別(Bibby and Becker,2000),

以及他們更需要福利輸送的管道與訊息(Thomas et al.,2003)。

綜上所述,兒童及少年家庭照顧者承擔家中成人的主要照顧工作,產生親職 化的行為表現,對他們造成種種的負面影響,但卻因許多主客觀因素,無法辨識 他們的身分,或被視為一般貧困家庭僅提供經濟面向的補助,讓他們未成年的身 份以及私領域照顧者的角色而受到雙重的忽略(吳書昀,2010a),更因他們的高

度社會功能表現及符合社會期待,在這照顧歷程中常被遺忘其感受及需求。因此,

其特殊性需求應更值得謹慎檢視及倡導國家福利體系的政策能加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