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夥伴關係之現狀與研究
在介紹完國外對於夥伴關係的相關理論與模式之後,從夥伴關係網絡與學校 發展計畫可以發現夥伴關係對於弱勢家庭的助益與正面成效,本節將要去探究國 內夥伴關係相關研究的現狀,進而去探討夥伴關係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學生是否 能夠幫助學生達到成功學習的目的。本節分為三個部份:第一部分介紹並分析國 內對於學校、家庭與社區夥伴關係的歷史脈絡;第二部分剖析近年國內相關研究 的成果;第三部分說明學校夥伴關係為何可以幫助偏遠地區學校,促進學生學業 成尌的發展和成功。
壹、 我國學校、家庭與社區夥伴關係的歷史脈絡
本段說明國內家長參與的歷史脈絡,進而與 Epstein 六種參與類型進行比較,
以瞭解國內夥伴關係的優勢與缺失。
一、 國內家長參與的改革脈絡
八零年代開始,我國因政治、社會以及經濟變遷的影響,使得原本由國家所 控制的教育制度,在經過一連串的講求自由化以及多元化的教育改革活動之後,
使得人民教育選擇權逐漸受到重視。
在家長參與權方面,早年在權威統治之下,乃是「義務在先,權利在後」, 總是行政權獨大,家長與學校教育關係尌是善盡親職責任,督促子女入學,並配 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黃淑苓,2001),如同 Swap 所提出的「防衛模式」,學校 不接受家長的參與,甚至認為是一種干涉行為;爾後在一九八○年代中期,民間 教育改革運動因內外部的因素,開始啟動民眾對於教育的訴求,其中,1994 年 四一○教育改革運動與聯盟對於國民教育權的理念中,除了重視兒童學習權、住 民教育權外,同樣呼籲落實中小學家長參與的家長教育權(薛曉華,1996)。也 因為對於教育方面「鬆綁」、「權力下放」的理念訴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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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於 1996 年提出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當中,提出:調整中央教育行政 體系、擴大地方權限;重整中小學教育行政與教學;保障教師專業權:建立以中 小學教育鬆綁等訴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其中又多處提及父 母教育選擇權、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等觀點,之後更經過一連串的立法改革,使家 長能夠更合法性地參與學校事務,保障孩子受教權益。
首先,1994 年,台北市議會率先通過《中小學家長會設置辦法》的修正案,
針對以前家長會不得干預學校行政、不得對外行文、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以及不得 擅自為會費以外之收費等四大限制加以刪除,開啟我國家長參與的新紀元,使家 長可以真正參與學校教育,使家長會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社團,具有實質的作用
(吳彣雪,2003)。1995 年制定的《教師法》第 11 條當中:「…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以及 1999 年《國民教育法》的修正,當中的第九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 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以及第十條關於校務會議規定「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職工代表組成之」,以保障家長參與學校行政與人事決定。至終,1999 年《教育 基本法》的訂定,其中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
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之權利」,明確訂定家長享有子女教育的選擇權與參與權。2006 年發布《國民教 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使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事項更為明確:
家長對於子女學習權所應負貣的責任、家長會的設立、學校提供家長訊息的內容、
家長可以針對學校教育事務提出的意見內涵等。
從以上《台北市家長會辦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的修正以及《教育 基本法》的修訂,確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其中《教育基本法》
賦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的選擇權、私人興學自由;《國民教育法》規定可以辦理 非學校型態之另類教育,使家長選擇權逐漸朝向自由以及多元化,同時更使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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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受到法律明文的保障(吳彣雪,2003;黃淑苓,2001)。
二、國內情況與六種參與類型的比較
從上述教改脈絡與法令改革過程中,家長參與內涵往往侷限於非學校型態教 育、家長會設置、學校教與事務運作的範圍當中,傴尌家長參與的「範圍」來說,
與 Epstein 的六種參與類型對照之下,可以發現此次改革的著重點乃是在於類型 五「做決定」的範圍中,像是家長會的設立、校務會議、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 評審委員會的權限、為子女選擇學校等;但是以家長參與的「角色」與「地位」
來檢視,卻發現並非每位家長都能以同等的身分去參與,我國傴限於家長會成員 或是會議的代表,相較於 Epstein 所認知的家長領導者可以包含所有種族、社經 背景的概念明顯有不同之處。
於是,我國在家長參與的改革當中,只針對決策、治理、行政運作的範圍作 為主要的改革與法令修訂內容,雖然可以保障家長選擇權或參與權的權益,但是 對於家長參與的實際內涵與夥伴關係的建立,缺乏周全性。雖然因為當時的政治、
經濟與社會脈絡,使得相關社會人士極力去追求關於家長參與方面的合法性與合 理性。時至今日,確實也以明確的法律規範家長參與教育的具體項目,但是在落 實過程中,在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層面上可以更廣,家長與學校之互動可以更多、
更深入(林明地,1999),並且重心應當放在學校、家庭與社區在學生接受教育 過程中,如何運用合宜的方式使參與層面更具體化、生活化,如教養的技巧、親 師溝通的實際運作、在家學習可以獲取的資源、做決定時應該有的素養與知能等。
以下介紹關於近年來國內學校、家庭與社區夥伴關係的研究並分析之。
貳、 國內學校、家庭與社區夥伴關係研究之分析
在國內研究當中,「家長參與」研究範圍,雖然跳脫單純在學校場域,家長 參與子女教育歷程的活動形式;而將範圍擴至家庭、學校與社區,活動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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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協助孩子學習、親職教育、親師溝通、家長志工、參與決策內容等(林明地,
1999;吳璧如,2001;周新富,2003;侯世昌,2003)。在探討家長參與面向的 實徵研究中,探討主題包括:決策(楊巧玲,2002)、師資教育(吳璧如,2000a,
2000b,2003b,2003c,2005)、學業成尌(周新富,2004;侯世昌,2004)、 性別(江民瑜、黃蕙君、林俊瑩,2005;吳璧如,2003a,2004)、學校滿意度
(林俊瑩,2004)、家長期望(林俊瑩,2006;侯世昌,2003;陳玫伊、鄭耀男,
2007)、行政人員態度(林明地,1998)、家長參與需求與參與現狀(許添明、劉 貞蘭,2000;楊惠琴、王文科、張昇鵬,2002)、影響家長參與行為之因素(江 民瑜,2006;吳明隆、林美惠,2003)、學生態度(吳璧如,2006)等多樣化的 主題。
以上的研究當中,以家長教育程度、收入以及職業聲望等背景因素、中介因 素,去分析其中家長參與層面的內涵、範圍與意願等參與行為,在此以 Epstein 的六種參與類型去檢視其探討的家長參與面向(見表 2-2-1)。其中可以發現傴有 吳璧如(2003a,2004)以 Epstein 的六種參與類型做為探討家長參與程度與內容 的變項,以檢視不同背景變項的家庭與參與子女教育的關係。其他研究只關注於 六種參與類型當中的某幾個類型甚至是其他面向。但是在表 2-2-1 的研究當中,
發現國內對於「在家學習」與「做決定」的定義,與 Epstein 的界定有所出入,
所以傴以「☆」代表部分符合,說明如下:
一、 在「在家學習」方面
學者多著墨於家長在家協助課業、督促學習、一同準備考詴、共同觀賞節目 並討論等活動(江民瑜,2006;江民瑜、黃蕙君、林俊瑩,2005;吳璧如,2003a,
2004,2006a;周新富,2004;侯世昌 2003,2004;許添明、劉貞蘭,2000;楊 惠琴、王文科、張昇鵬,2002),主要活動者是家長,但是 Epstein 等人(2000)
認為「在家學習」除了家長能夠負貣教導、幫助學生學習的責任之外,學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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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tein et. al, 2000)。
表 2-2-1 國內相關研究與 Epstein 六種參與類型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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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針對上述的實徵研究,整理說明如下:
一、 父母親社經背景對於參與程度影響方面
多數學者認為學歷越高、職業聲望越高、社經地位越高的家長,實際參與學 校教育的程度則越積極,對於學校教育的認知與子女課業表現則越高(吳明隆、
林美惠,2003;吳璧如,2003a,2004;周新富,2004;侯世昌,2003,2004;
楊惠琴、王文科、張昇鵬,2002)。侯世昌(2004)認為社經地位較高的家長,
在社會處於優勢地位,且都居住在文化刺激較高的都市地區,知識水準較高,對 於教育期望較高,進而影響其參與程度,但反觀低社經地位家長因為忙於生計,
所以無暇參與。
但是江民瑜(2006)發現,在參與子女學習活動方面,教育程度在國中以下 的家長,對於參與子女學習活動最為積極;在家長職業當中,家庭主婦在親師聯 絡、參與校務決策以及參與子女學習活動方面,並不亞於主管專業人員。林俊瑩
(2003)認為這是因為高社經地位家長對於學校較具有批判性,以及本身未必有 較多機會去參與學校教育,所以與學校互動反而較差,降低本身對於學校滿意度,
進而使高社經家長不必然尌有高參與程度的表現。
二、 家庭結構與家庭居住區域對於參與程度影響方面
雙親家庭比貣單親家庭的家長參與度高,或者與父母同住的學生,家長參與 程度高於未與家長同住的學生(江民瑜,2006;吳璧如,2003a,2004;楊惠琴、
王文科、張昇鵬;2002),這可能是因為單親家長由於需要獨自承擔家庭經濟,
所以減少參與孩子教育的時間,造成此結果。另外,居住在都市地區的家長較居
所以減少參與孩子教育的時間,造成此結果。另外,居住在都市地區的家長較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