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國內清潔隊安全管理概況
2.1.1 國內清潔隊運作方式
我國清潔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定義屬於環境保護執行機關,於直 轄市(縣)中隸屬於直轄市(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內、省轄縣市中清潔隊則歸 各鄉鎮市公所管轄。其中因鄉鎮市公所首長不是官派而是選舉產生,首長 有選票壓力,依地方制度法,鄉鎮市公所亦為自治團體,故省轄市環保政 策落實情形端賴鄉鎮市公所首長態度而定,縣環境保護局僅能在相關環保 法規暨中央環保署政策方向之下,在行政指導及協調溝通上多所著墨。現 將我國環保法規中與清潔隊有關之規定整理如下:
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規定,執行機關之執行事項如下:
(1) 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2)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5)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6)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7)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8)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9)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10)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11)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故各行政自治區之指定清除地區由清潔隊劃定公告,依我國廢棄物清 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1) 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2) 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3)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4) 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經廢棄之物。但依第 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5) 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6)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7) 隨地便溺。
(8) 於水溝棄置雜物。
(9)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10)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 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1)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 除。
(2) 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3) 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4) 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5) 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6)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7) 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8) 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
(9) 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 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 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由上規定可知清潔隊之業務多且雜,從廢棄物之規劃收集、清運車輛 安排到回收、清除、處理用地及操作規劃,道路清潔(含占用道路廢汽、
機車查報與拖吊)人員、車輛及機具的規劃與操作,到源頭管理工作(含流 浪犬捕捉、街道水溝疏通)、環境消毒、住家水肥抽取等。另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4 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 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換句話說,只要路寬超過 4 公尺以上道路之 清潔工作,一律是清潔隊的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平均每位清潔隊 每日清運垃圾量約為 0.6 至 1 公噸垃圾量,全國平均每位清潔隊服務國人 達 706 人,可知清潔隊職務真是很繁重。
我國自民國 94 年 1 月開始實施全面廚餘回收工作及自民國 95 年 1 月 實施垃圾強制分類及垃圾不落地政策的實施,使得清潔隊在現有人員編制 之下業務負擔更重,而下一階段更大的政策方向-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將 使某些財務狀況不佳縣市政府面對巨大的挑戰,無論如何,清潔隊是民眾 與政府接觸最頻繁單位真不為過。此外行政機關部份業務外包,委由民間 公司進行亦是目前政府重點工作項目,而垃圾清運處理業務委託民間公司 進行就是較為可行實施的業務,且均已實施有年。因此,如何妥善管理外 包公司(即承攬商)是行政機關不得不加強的課題。
清潔隊清運垃圾的方式在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後,以往民眾將居家垃 圾拎出丟棄於住家附近各垃圾收集地點,清潔隊每日至各收集地點清運垃 圾的「定點收集方式」在垃圾子車全部撤離之下已不復見。取而代之是居 民在固定垃圾車到達時間時,拎出自家垃圾在街頭巷尾等垃圾車到來,直 接扔上垃圾車方式處理。且為配合民眾上班作習,夜間時間收運比重會愈 來愈重,現舉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車輛日間夜間清運時間表為例如附 錄一。
由附錄一可知,清潔隊每天垃圾收運工作非常緊湊且繁重,加上在這 幾年民眾意識高漲,對公眾事務的業務要求也愈來愈高,對身處與民眾接 觸第一線的清潔隊來講,壓力與日俱增。
再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與清潔隊有關之規定說明如下: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已將公共行政業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 (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場所納入適用對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 檢查辦法)。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中對事業分類 中,清潔隊是屬於第一類事業,所以在勞委會的認定中清潔隊在風險等級 上是屬顯著風險。另依同法規定屬於第一類事業類別,應設置專職常駐廠 場執行業務,並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的工作,而專職人員應 設置及數量則依表 2-1 設置:
表 2-1 事業單位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一覽表
(10)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 溫、保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 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5 條規定,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 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2) 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臺之物料 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3) 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違反者,致發生職業災害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規定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以本研究探討對象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約 1,100 人來說,就必需 設置專職安全(衛生)管理師 2 人、專職安全衛生管理員 2 人,也就是說必 須有 4 位專職人員的設置才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規定,而實務上有其困難度。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統計 90-94 年地方清潔人員因執行垃圾收 集、道路清潔、管溝疏濬等使用道路作業時發生意外事故之傷亡人數(如 表 2-2 所示),總計 2,474 人(受傷 2,435 人、死亡 39 人),每年平均傷 亡率約 1.67﹪,是民國 90-94 年全國全產業平均傷亡率約 0.63%(如表 2-3 所示)之 2.65 倍,甚至比民國 90-94 年全國營造業平均傷亡率約 1.56%(如 表 2-4 所示)還高,因此勞委會將清潔隊列為第一類高風險產業實不為過。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統計民國 90-94 年全國各縣市地方清潔人員傷 亡分析顯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平均傷亡率高達 34.46%,即每 3 位 隊員中就有 1 人受傷過。
表 2-2 90-94 年各縣市清潔人員分年度意外傷亡率情形表
表 2-4 90-94 年我國營造業分年度職業災害傷亡率情形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上漸漸將垃圾清運業務發包委外並已試辦多 年,所以承攬垃圾清運、處理外包商的安全衛生管理問題亦需相當重視,
依據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 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 施: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基於全國清潔隊職災比例一直降不下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於 2007 年對全國環保機關宣示清潔人員管理安全理念如下:
(1) 建立「零災害、零職災、零損失」的工作環境。
(2) 重視事前預防,建立自主管理制度。
(3) 安全衛生實務本土化,觀念作法合理化。
(4) 強化安全衛生教育,塑造安全衛生文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同時宣加強今後對安全衛生管理之作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同時宣加強今後對安全衛生管理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