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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矯正機構與少年矯正機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內矯正機構與少年矯正機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為探討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使用情形與收容人對圖書館的需求,本 章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以求奠定研究基礎。文獻探討分為三節敘述:第一節闡 述國內矯正機構與少年矯正機構之定義;第二節以美國矯正機構圖書館為例,說 明矯正機構圖書館之發展與現況;第三節矯正機構圖書館的收容人使用需求。

第一節 國內矯正機構與少年矯正機構

國內矯正機構秉持著提升矯正專業的效能,持續推動我國獄政革新。本節針 對我國矯正機構與及少年矯正機構的定義與概況,茲分述如下。

一、

矯正機構的定義與我國矯正機構概況

矯正機構乃是長期刑期成年監禁設施,通常有稱為監獄(prison)、聯邦或州 立監獄(federal or stat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懲治監(penitentiary)等,至於少年的 監禁設施稱為訓練學校(training schools)、輔育院(reformatories)或少年農場(boy ranches)等(黃徵男,2004)。矯正機構在我國係指行政院以下分支機構,隸屬於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y)」和「矯正機關(Correctional Institution)」是可以互換使用的術語,國際社會較多使用「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y)」一詞(吳宗憲,2006),因此本研究的「矯正機關」統一稱為「矯正機 構」。我國矯正署尚未成立前,矯正機構中之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 輔育院及矯正學校等係直屬法務部管轄,層級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幕僚單位為 法務部矯正司,至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則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嗣因配 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法務部矯正司、矯正人員訓練所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 務科等機關(單位)加以整併,並於 2011 年 1 月 1 日成立法務部矯正署。另依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2010)第 1 條、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法務部為規劃矯正 政策,執行矯正事務,特設矯正署。並由矯正署負責指揮、監督全國各監獄、看 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 構。因此,矯正署成立後,上揭 7 大類型共計 49 間矯正機構均隸屬於矯正署(法 務部,2010)。

本研究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49 間矯正機構,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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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91054&CtNode=27334&mp=001,檢索日期:201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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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老師或朋友、可能仍然關心這些少年犯,因為他們還是個孩子,這些年 輕的收容人尚未真正踏入社會,即便他們的罪行可能令人髮指。但理論上來說他 們應被稱為「受監護(Wards)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受刑人(Inmates)」;是已經被

「判定(Adjudicated)」但沒有被「定罪(Convicted)」(Clark & MacCreaigh, 2006)。

美國少年矯正機構內的設施近似公立學校,裡面的少年收容人十之八九都沒 有高中畢業或是擁有學力測驗考試的文憑。所以教育計畫主要的目標是希望少年 收容人能擁有高中文憑,所以規定收容人需要在一天 24 小時的時間裡,有幾個 小時必須坐在教室裡上課接受教育(Clark & MacCreaigh, 2006)。我國「青少年收 容人(Juvenile Inmate)」係指 18 歲以下的青少年或兒童收容人,在少年輔育院或 少年矯正學校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法務部矯正署設置全臺青少年矯正機構共有 矯正機構共 6 間,分別為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臺北少年觀護所、

臺南少年觀護所、明陽中學、誠正中學。以下 3 點為其倡導「教學學校化」的進 行方式(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2005):

1. 與鄰近學校合作設置補校分校,實施補校教育,以使院內學生可享受到一般 學校之正常教育,離開後得以一般學校之正常教育銜接其課業.有升學意願 之學生,輔導其參加高中入學學力測驗,使其能順利升學。

2. 針對學習落後的學生,設有補救教學措施,依其學習程度,分別編入補救教 學加強班,安排補校教師或專業志工針對學習落後的學科,施以個別輔導。

3. 針對疑似有學習障礙之學生,委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予以 評鑑,並就疑似有學習障礙之學生,聘請特定教師於觀察期間內輔導聽、說、

讀、寫、算等生活實用知識,以維護學生權益。

整體來說,由於矯正機構對教育的重視,少年矯正機構圖書館應該反映學校 任務和教育重點,在課程上給予支持。就像學校董事會一樣成為學校的支援。圖 書館可以提供更多學校教育相關服務給予少年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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