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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圖 書 館 宣 言 中 指 出 :「 圖 書 館 對 所 有 人 一視 同 仁 (Library are the great equalizer)。圖書館為各種年齡、教育程度、收入等級、人種、與身體狀況差異的 民眾提供服務。對許多民眾而言,圖書館是他們取得生活、學習、工作所需資訊 的重要來源」(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2013)。在公共圖書館裡大家可以充 分地享受「知的權利」,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自由。收容人身 軀或許受到桎梏,但被約束的心靈卻需要解放。在北美與北歐國家,公立圖書館 支援矯正機構圖書館已行之有年,收容人透過多樣的閱讀機會和相關活動,重新 尋找自我,踏上重返社會的腳步。本研究主旨在於探討國內的矯正機構中的圖書 館服務現況,以及是否與公共圖書館資源結合。

本研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探討國內矯正機構設置圖書館的現況,藉此研 究讓外界瞭解矯正機構圖書館目前的發展,並尊重與肯定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努 力。第二部分是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的使用情形與院內少年 收容人的資訊需求進行深入探討,相關研究結果期能做為桃園少年輔育院和國內 矯正機構實施與改進圖書館服務的參考。本章旨在說明研究動機與背景以及研究 理念等,共分四節,第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闡明研究目的和研究問 題,第三節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名詞解釋,茲詳述如後。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監獄設立的目的,除了懲罰犯罪者外,現代則多倡導還有矯治行為的功能,

讓受刑人出獄後,能改過向新。然而,在高牆圍網的隔離之下,這些受刑人被排 除在正常社會外,與外界知識和現代資訊幾乎脫節,他們在鐵窗裡的生活,和他 們的未來,值得我們給予更多的關注。這時候,書刊雜誌應是最能滋養他們孤寂、

悲憤、或退縮的心靈,並能讓他們增長知識,不致與外界脫離太多的東西。受刑 人什麼都缺乏,最不缺的則是時間,那麼,何不以讀書、寫作等度過漫長日夜?」

(王岫,2013)

「監獄」在古時僅是因進行訴訟案件的犯罪人監禁、拘束、防範使其不得脫 逃,並具有使其感受失去身體自由痛苦之目的。直到近代才出現矯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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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ctional Facilities)一詞,用來涵蓋所有相關機構如監獄、輔育院、戒治所等,

其目的皆是為了改正收容人犯罪傾向,改變其氣質,授予謀生技能,助其悔改向 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黃徵男,2004)。矯正機構像是一個世界的縮影,將不 同文化、不同生活習慣的人群用同樣的秩序與時間表給限制住。矯正機構內的收 容人雖失去人身自由,但思想卻是自由不受限,同樣也能透過閱讀培養正向思維。

西方諺語有云:「防止犯罪之法,貴乎刑罰之確切,而非刑罰之嚴酷(crimes are more effectually prevented by the certainty than the severity of punishment)」。對於入 監服刑的特殊讀者,圖書館應扮演精神糧食的補給站,提供收容人適當的書刊,

促其反芻舊聞,吸取新知,充實生活基本知識以及加深謀生專業知識,並培養閱 讀習慣之際,潛移默化,達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有格」的意境(廖又 生,1998)。

臺東戒治所長簡文拱說:「他期盼收容人都可以『讀好書、做好事』,很多人 受刑時間長達 1、20 年,可以在這段期間感受讀書樂趣;讀書可以增長知識,或 許可以讓收容人找到方向。」臺東地方法院院長凃裕斗、臺東地檢署檢察長洪培 根也認同:「讀書就是個很好的教化方式」(施鴻基,2013);而矯正機構圖書館 更是矯正機構中的文教樞紐,如果能夠提供收容人休閒娛樂、文化教育服務,更 能突顯圖書館在扮演收容人矯治教育中的重要性,幫助他們矯正心智與減少再犯 率,讓收容人能夠在刑期屆滿之後,回歸社會以適應環境(Dixen & Thorson, 2001;

Asher, 2006)。在國外,矯正機構圖書館早已行之有年,且累積了豐富的經驗,

而國內的矯正機構中,雖大部分設置有圖書館(室),但礙於大眾觀念與資金預 算的問題,圖書館在矯正機構中往往是較不被重視的一個單位。圖書館提供了教 育和娛樂,因此,每間矯正機構都應該有一個圖書館,讓收容人經常接觸到圖書 館並借閱書籍。收容人也有閱讀的需求,矯正機構的圖書館可以幫助他們行使這 一權利。

廖又生(1988)指出:「收容人閱讀權益的保障,為我國圖書館特殊讀者服 務工作亟待強化的一環;學界先進對此著墨者不多,應喚醒圖書館事業積極開闢 這一塊利基頗大的潛在市場。」而少年處於社會經歷未深,人生事理尚在學習的 萌芽階段,需要家庭親人的鼓勵與關懷,少數弱勢和行為偏差的少年因非法行為 造成人生轉折,也演變成社會的共同責任,而犯罪的矯治則給予少年重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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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陎的機會。矯正機構內的輔導工作者如何與外界合作,協助陪伴少年收容人、

並對其施以適當的品德教育以澄清其錯誤的道德價值觀念,亟待多方的溝通與努 力。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服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本研究即透過透過問卷調查國 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現況,來探討圖書館這個開放的有機體如何有效地將資訊資 源輸入矯正機構等封閉性組織體系;繼而運用訪談法瞭解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 輔育院的圖書室使用情形,與探討院內少年收容人的使用需求,期能幫助收容人 運用圖書館,移風易俗感受閱讀的美好,培養正向思維,遷過向善重新出發。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針對全國 49 間矯正機構圖書館進行現況調查,並探討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使用情形,與該院少年收容人的使用需求,以期提供矯正 機構全面的圖書館資源服務建議,俾利協助收容人進行文化教育。本研究欲達成 的目的如下:

一、探討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營運現況。

二、瞭解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使用情形。

三、調查桃園少年輔育院少年收容人對圖書室的使用需求。

根據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探討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現況

(一) 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體系與管理機制為何?

(二) 國內矯正機構圖書館的館藏為何?

(三) 國內矯正機構與公共圖書館的合作關係為何?

二、瞭解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使用概況 (一) 圖書室的人力配置與購書經費為何?

(二) 圖書室的館藏資源為何?

(三) 圖書室的推廣行銷狀況為何?

三、調查桃園少年輔育院少年收容人對圖書室的使用需求 (一) 少年收容人的閱讀興趣與培養狀況為何?

(二) 讀書會與圖書室的關聯性為何?

(三) 少年收容人對圖書室的看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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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少年輔育院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品德教育相關理論而言,角色認同與道 德認知判斷與行為發展上是為關鍵時刻,少年輔育院如何配合身心與道德認知發 展,兼顧國家社會教育目標為一重要課題(陳瑞宮,2008)。少年收容人正值精 力充沛,活動力旺盛的時期,他們以往雖誤入歧途,所幸還處於能夠接受再次教 育,矯治的階段,所以對於他們文化教學與正確價值觀的培養就極為重要。本研 究問卷調查現況與訪談少年矯正機構所設定的範圍與限制分別說明如下:

在研究場域方面:因法務部矯正署設置全臺青少年矯正機構共有桃園少年輔 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臺北少年觀護所、臺南少年觀護所、明陽中學、誠正中 學共 6 間,經研究者分析各間少年矯正機構的研究條件後,決定以「桃園少年輔 育院」為訪談對象。研究場域選擇的依據請參考表 1-1,並說明如後:

一、經過初步電話調查與溝通後,研究者認為少年觀護所人數較不穩定,收容人 鮮少使用圖書館,訪談條件較為不足,故不納入訪談對象。

二、矯正學校因是經由學校教育以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

除了出入自由需受限制之外,其餘學習情形與一般學校學生無異,而圖書館 內的資源也較為豐富,少年收容人使用圖書館資源僅需各班帶隊至圖書館即 可使用,圖書館內也有自動化系統與圖書館網站,因此不納入訪談對象。

三、在少年輔育院方面,院內教育課程必須依補校教材教學,課程內容較為制式,

雖設有圖書室但收容人使用的時間並不長,每班的班級人數較多,約 40、

50 人之多。每周上課則只有 25 小時,相較於矯正學校,資源明顯較為缺乏,

研究者希望能藉此機會讓外界瞭解輔育院圖書資源的現況。經與彰化少年輔 育院連繫後,其圖書館目前正在建置中,圖書資源放置於收容人教學場所或 是房舍內,不便作訪談,因此選定收容人數多,且圖書室資源較為完善,有 較多討論空間的「桃園少年輔育院」為訪談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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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節針對本研究的重要名詞予以定義。

一、

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ies)

「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y)」與「矯正機關(Correctional Institution)」兩 個名詞可互換使用,但國際社會較多使用「矯正機構(Correctional Facility)」一詞

(吳宗憲,2006),因此本研究統一將「矯正機關」稱為「矯正機構」。我國於 2011 年 1 月 1 日成立法務部矯正署,該署職權為規劃矯正政策,執行矯正事務,

負責指揮、監督全國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 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 7 大類型矯正機構共 49 間(法務部,2010)。本研究以 49 間矯正機構作為問卷發送對象。

二、

少年矯正機構(Juvenil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監獄行刑法(2010)第 3 條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此兩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此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