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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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與檢討
壹、文獻回顧
檢閱國內與本文研究目的相關的學位論文,可分為以下三大類:教師組織之 研究、教師勞動基本權之研究與跨國教師組織之比較研究。分述如下。
一、有關國內教師組織之研究
1995 年教師法通過,依法成立的教師會為一全新組織,與教師組織相關的研 究逐漸增加,其中以「對教師組織的態度、認知、參與意向之調查」最多,其次 為「教師組織的運作與功能之研究」及「教師組織與學校校能、教師專業自主、
教育發展之相關研究」。
並且,多以教師會為研究對象,進行以一校為單位之微觀個案研究(學校教師 會為主),或範圍擴及多縣市甚至全國之宏觀研究(地方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為 主),其中以微觀個案研究占多數。
2010 年新工會法通過前後,研究對象轉向教師工會,惟教師工會運作經歷尚 淺,故近兩年研究,仍以「對教師工會之組織認同、參與意向」之調查研究較多。
二、教師勞動基本權之研究
本項研究範圍有「教師勞動基本權之研究」、「教師工作權之保障」、「關於罷 教權之爭議、看法、可行性之研究」及「教師團體協商制度、運作之研究」四項 議題。
以教師勞動基本權為對象的研究,多集中於探討勞動權之發展與限制;在新 工會法通過之前,在團體協商權方面,以協商權制度規劃之研究為主,在爭議 權方面,以對罷教權的爭議、態度、可行性之探討為主。2010 年新工會法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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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期團體協商權之運作、功能將成為研究主流。
三、跨國教師組織之比較研究
本範圍之研究以比較教育的觀點,探討國外教師組織的型態、運作模式、成 員類型、發展歷史等,與我國教師組織進行綜合比較。研究對象以美國、英國、
日本為主,惟跨國教師組織研究多為單篇文章,完整之論文尚屬少數。
貳、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權的相關研究
縱觀 1995 年教師法公布至今,僅有少數實證研究集中探討教師的勞動權,其 中以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為主題的研究計有五本,以勞動基本權為題之研究計有 兩本,茲將此七份文獻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涂慶隆, 「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集體協商功能及其運作歷程之研
究」(1999 年)
6涂氏之研究主要探討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的理論基礎、實際運作、相關國家 之教師組織的發展,以及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學校教師會的團體協商功能及其 運作歷程的看法。此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與問卷調查法,以台北縣市已成立學校 教師會的公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計 517 位為對象進行調查。
研究顯示,大多數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於學校教師會的團體協商的理念表 示贊同,並認為現行法令對協商規定不明確,文獻中亦得知世界各主要國家均以 法令來保障教師的團體協商權,因此,建議修訂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作為學校教 師會從事團體協商的依據。而在協商範圍方面,我國未有法令明定,但根據相關 法令與學者見解,學校中一般行政事務、課程、教學和訓輔活動,以及有關教師
6 涂慶隆,「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集體協商功能及其運作歷程之研究」,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 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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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事項,都可以列入團體協商的範圍。
二、曹芳齡, 「學校組織中集體協商運作之研究——以北部六縣市國
民中學為例」(2002 年)
7曹氏之研究旨在探討國民中學團體協商的運作現況,包含學校組織中團體協 商的意涵、協商目標達成、困境、解決策略,及探討學校生態變項對團體協商的 影響。此研究採用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法,以台灣北部六縣市已成立學校教師會 的國民中學之校長、主任、組長、導師、專任教師為對象進行抽樣調查。
研究發現,團體協商運作在落實學校本位管理、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促進 學校組織目標與團體協商整體目標達成等成效不夠明顯;而國民中學團體協商的 主要困境是協商意見不易整合與協商知能不足,此協商困境對國民中學團體協商 的目標達成,已造成負面影響。此研究認為,要促進國民中學校務發展,應建立 團體協商的運作機制,並建議修改學校團體協商相關法令。
三、方彩鳳, 「中小學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規劃之研究」(2002 年)
8方氏之研究主要探討教師組織團體協商的理論基礎,並比較中、美、英三國 教師組織與團體協商制度的現況,再調查我國中小學學校教師會與學校間團體協 商之內容、組織、歷程與爭議之處理。此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問 卷調查法。
此研究透過問卷調查,蒐集中小學教師的意見,作為規劃團體協商制度之參 考,調查結果整理如下:(一)近九成受試者贊成透過團體協商來決定「校務發展計 畫與方向」、「超額教師調出」與「教師考核」等相關事項;(二)協商雙方代表以五 人為宜;(三)多數人認為協商小組成員,除教師會代表外,可外聘專家、學者、律
7 曹芳齡,「學校組織中集體協商運作之研究——以北部六縣市國民中學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8 方彩鳳,「中小學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規劃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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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等,還可加入家長代表和社會公正人士;(四)一方提出協議案,他方不可拒絕,
應於 30 天內予以回應;(五)多數人認為團體協約有效期以一年最適當。
四、侯志翔, 「我國公立中小學教師勞動基本權之研究」(2003 年)
9侯氏之研究旨在從教師法律關係、公共部門勞動關係的本質與勞動基本權法 理等面向,探討公立中小學教師勞動三權之應然與實然,採取文獻分析、法釋義 學操作與比較研究等方法,以彌補現有著作,主要著重教師組織功能實證(量化)
研究的不足。
主要研究發現,教師為「公部門專業勞動者」,教師聘任契約具有勞動從屬性,
與國家之關係為「公法勞動契約關係」,而「公法」的意義只是法律關係發生的依 據,並不影響勞動契約存在之事實。侯式認為除了勞動者身分,還應關照教師其 他身分屬性來作整體觀察,從而教師勞動基本權應有所限制,但非全面禁止,並 且認為我國教師組織不具實質之團體協商功能,亦缺乏爭議解決機制,教師會充 其量僅為一般之結社自由性質,而非「團結權」。
五、張弘勳, 「教育組織集體協商之研究」(2004 年)
10張氏之研究主要探討教師組織團體協商的範圍、原則、運作歷程、可能遭遇 的困難和解決之道,並探討美、英、加拿大和我國教育組織團體協商的現況和相 關意見。此研究以文獻分析為基礎,進一步以公私立高(職)國中小學學校行政、教 育行政機關和教師會人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和訪談,瞭解團體協商的現況。
研究發現,我國完成教師聘約準則或聘約協商的縣市和學校為數仍少;已納 入協商範圍的項目僅聘約協商規則和教學事務規定,且仍不普遍;協商程序有以 下三項已進行:提出協商版本、運用方法解決協商僵局和撰寫成契約,但仍不普
9 侯志翔,「我國公立中小學教師勞動基本權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3 年)。
10 張弘勳,「教育組織集體協商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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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目前遭遇的協商困難是法令規定不周全、協商知能不足、缺乏協商誠意、協 商權不平等、意見不易整合、協商事務的範圍認知不同、民主素養不足等。
六、林斌,「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之規劃研究——衝突管理途徑之應
用」(2004 年)
11林氏之研究針對我國、英國與美國之教師團體協商制度之文獻予以探討分 析,並以問卷調查方法瞭解全國教師會決策群體,對於我國教師團體協商制度之 態度傾向,最後透過衝突管理途徑的理論架構,對質化與量化方式所得之資料進 行比較性的結構分析,最後對我國教師組織團體協商制度之建構提出具體方案。
研究發現,從先進國家的經驗與國際法條,教師組織進行團體協商有其正當 性,然而我國部分社會與政治條件未臻成熟,教師團體協商法律規範呈現「空白」
狀態,且國中小學長期以來的科層體制,部分主管未轉換威權心態,在未建立協 商互動的模式下極易產生衝突對立。
在問卷調查方面,顯見全教會之決策群體,具備完整的代表性,其對團體協 商制度與協商範圍之意見,相對於全體教師而言,亦有高度代表性。
林氏建議應將教師會團體協商制度之規劃列入政府優先議程,努力促使各個 政策利害關係團體之互動,整合個別方案的歧異,加快法制化的進度,以減少此 一公共衝突對教師權益與學校品質的負面影響。
七、黃嘉晉, 「我國教師勞動基本權開放與限制之研究——兼論我國
教師依工會法組織工會應有之配套措施」(2007 年)
12黃氏之研究先針對「教育權主體為何者之確立、教育活動主體對教育事務的 參與,教育權主體間行使各該基本權之衝突解決」此一爭論,探討其在我國憲法
11 林斌,「教師會集體協商制度之規劃研究——衝突管理途徑之應用」,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 策學系博士論文(2004 年)。
12 黃嘉晉,「我國教師勞動基本權開放與限制之研究——兼論我國教師依工會法組織工會應有之配 套措施」,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班(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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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應然面與法規制度之實然面上之演進歷程,從而建構相關學習權、教育基本 權之相關理論依據,並釐清國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契約性質及與國家間的勞動關 係為何,最後在修法配套措施上提供建議。
此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法釋義學方法、比較研究法,最後以法政策學之觀 點提出修法建議。此研究認為教師勞動基本權之團結權與團體協商權應開放,爭 議權應開放但可做必要限制;在修法建議方面,應以「教師直接依工會法組織工 會」作為整體配套措施之前提,再配合勞動三法之修正,較為經濟。
參、對於我國教師組織團體協商之研究的綜合評析
綜合上述有關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的實證研究,可歸納下列幾項結果:
綜合上述有關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的實證研究,可歸納下列幾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