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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架構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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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架構與限制

壹、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method)與訪談法(survey method)。

一、文獻分析法

本文運用文獻分析法來探討日本教師勞動權的發展背景與日本教師組織之團 體協商的法律制度,並研讀國內關於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的文獻。

日本方面,首先從官方網站蒐集一手資料,如「行政改革推進本部」官網中 有關國家公務員制度改革的會議資料、「人事院」官網中有關教育公務員的勤務條 件規定、各地方教職員組合官網中有關薪資協商的內容、各地方政府網頁中關於 地方公務員勞動條件的規定與現行法律條文等,並閱讀有關教師勞動三權的專 書、期刊與學者的著作,以期瞭解日本教師組織團體協商權的法律制度與問題點。

我國方面,亦先從官方網頁蒐集一手資料,如勞動部官網中有關勞動權的法 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等,各地方教師工會網頁登載之有關團體協商事項,

再閱讀勞動期刊、教育期刊、專書等二手資料,以及有關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等勞 動基本權的新聞報導,以期瞭解我國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權的現況與問題點。最 後,綜合日本與我國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分析與比較。

二、訪談法

以文獻分析法蒐集整理之資料為基礎,編製訪談大綱,訪問日本的教職員組 合與我國的教師工會。日本方面,以中央組織「日本教職員組合」、地方組織「東 京都公立學校教職員組合」為訪談對象;國內方面,以中央組織「全國教師工會 總聯合會」、地方組織「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訪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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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以期瞭解日本與我國教師組織之團體協商的現況、困境與解決策略等,再進 行綜合比較。

貳、研究架構與流程

一、研究架構

本文欲探討日本的教職員組合其團體協商的法律制度與運作實況,以作為我 國尚處發展初期的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法律規範及其實務操作上之借鑑。

首先探討日本教師組織協商法制形成的歷史背景,透過瞭解其背景之特殊性 與普遍性,有助於區辨國外經驗引進國內的適性問題。再者,日本輿論中普遍存 有「教育公務員之身分與職務具特殊性,故其勞動基本權受限乃理所當然」之看 法,甚至體現在法規限制上,故瞭解其法律規範與受限的理由,在建立我國公部 門教師的團體協商法制之理論根據上亦有參考價值。而在現有法律規範下,日本 教職員組合如何實現協商目標的操作過程,對同樣受到諸多法律限制的我國教師 工會而言,在實務上亦具有啟發性。

瞭解日本教師組織協商現況後,再探討國內教師工會,掌握教師工會發展現 況與不足之處,並借重日本經驗效法其長處,且避免重蹈覆轍,希冀在健全我國 教師組織之協商法制與運作上,本文能提供具體實在的建議(參照圖 1-1)。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依圖 1-2 所顯示之程流進行。文獻探討部分主要在探究日本與我國教師 的團體協商制度之歷史發展、法律規範、運作歷程、爭議評論,以瞭解我國與日 本的教師組織團體協商的現況與困境。

再以文獻探討結果為基礎,編製訪談大綱。日本方面,訪談「日本教職員組 合」、「東京都公立學校教職員組合」的協商代表,以期瞭解日本教師組織團體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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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歷程、遭遇的困境、解決之道與相關意見;國內方面,訪談「全國教師工會 總聯合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協商代表,以瞭 解國內教師工會協商困境與法律不足之處。

最後,綜合文獻探討、訪談結果,做成結論,並對我國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提 出建議,以達成研究目的。

圖 1-1: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對我教師 工會運作 的啟示 日本的教師組織之

團體協商制度

發展背景 法律規範 運作困境

日本經驗 引進國內 的適性探

對我國法 制的啟示

健全我國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制 度之法制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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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製 結論與建議 編製訪談大綱

日本訪談

■協商時遭遇的困境

■解決策略

■相關意見

研究結果之比較與分析

國內訪談

■團體協商的現況與困境。

■解決策略

■相關意見 日本教師組織團體協商制度之形成與實踐

文獻分析

■日本教師組織團體協商制度之形成背景、法律制度、運 作歷程、爭議評論。

■國內關於教師組織團體協商之文獻(論文、期刊、報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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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架構上雖力求完整,但基於主客觀因素,仍有若干限制,分述如下:

一、在訪談對象方面

團體協商的行為者為工會與雇主。而本文由於時間與經濟的限制,故僅選擇 從工會的角度與立場深入探討現行的協商制度。而教師工會作為個別教師的集合 體,個別教師因認同某工會之理念,而決定加入成為其中一分子,同時委任工會 作為爭取集體權益的代表,故工會是在會員教師的授意下行使團體協商權與爭議 權,因此本文直接以教師工會作為訪談對象,而未訪問個別教師。

國內僅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市教 育產業工會」,日本僅以「日本教職員組合」、「東京都公立學校教職員組合」為訪 談對象,未能擴及全國與全日本,為本研究限制之一。

二、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和訪談方式進行,未能深入瞭解協商進行實況,若能運 用觀察和俗民研究方法,更能瞭解教育組織團體協商的情形,此亦為本研究限制 之一。

三、在研究範圍方面

本文所研究之教師組織的團體協商制度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的現況為主,不 包含私立學校教師。

2010 年 6 月我國工會法修正通過後,不分公、私校教師,皆納入勞動三法的 保障,然而,在薪資、保險等待遇上,公、私校教師實則適用不同規範,其中公 立中小學教師之待遇規範,較接近公務人員體系,再加上研究者自身作為公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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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師,故對公校教師之勞動權益保障有更多關注。

根據研究者發現,日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在勞動條件的規範上適用不同制 度,公立中小學校教師是地方公務員身分,適用公務員法系,而私立學校教師則 是依私法契約僱用的人員,其勞動條件受勞動三法之保障。

而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雖已適用勞動三法,然而在薪資來源與勞動權限制 上,實與日本公立中小學校之教師的勞動條件規範具有相似性,因此,本文選擇 日本公立中小學教師之團體協商制度為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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