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區防災準則與評估模式之建立
第一節 國內防救災體系與相關法令探討
壹、 國內防救災體系架構
都市防救災的法源依據為通盤檢討辦法第七條,行政院陸續 頒行災害防救方案、防災基本計畫、災後重建綱領,直到 921 地震 之後,行政院才於 89 年 7 月公佈實施災害防救法,其中則強調「為 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
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製定本法」。法令中提出一層級式的 防災救難體系,包括了三級的災難會報、災難應變中心,以及緊急 應變小組,其目的是在決定其各單位所應執行的任務及優先順位。
圖 3-1-1 國內災害防救體系圖
貳、 國內防救災體系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方案」(八十三年頒行)
我國都市災害防治觀念起步較晚,直到民國八十三年行政院 方才頒行「災害防救方案」,明訂我國在防災施政上之基本方針」,
使國內防災組織及計畫體系較為明確。
二、「防災基本計畫」(八十四年訂頒)
行政院在民國八十四年三月於第一次中央防災會報中訂頒
「防災基本計畫」,歷經二次修訂,明訂做為地方政府擬定地區防 災計畫之依據,且於同年成立消防署,主管全國消防救災業務。此 時雖已具災害預防的觀念與期許,然而在實際運作上,消防單位的 防治與救援對象仍是以火災為主。
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八十六年修正增列)第七條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內政部修正公布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 討實施辦法」增列第七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 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 進行規劃及檢討。」進一步要求都市計畫必須針對都市防災空間之 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及防災設施進行規劃設計,可以視為對都市防 災空間規劃有了初步之「文字」內容的規定,但仍未見其明確之檢 討作業規範或防災空間規劃、避難通路和災害容受的設計規範標 準,致規定以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實際運作上,多未能具體進 行實質審議,對於都市防災工作之規劃與落實依舊存有極大的努力 空間。
四、「災後重建計工作綱領」(八十八年訂頒)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對災區提出「災後重建計工作綱領」,災
區視受災程度,經由(一)建物個別重建、(二)都市更新地區、(三) 鄉村區更新地區、(四)農村聚落重建區、(伍)原住民聚落重建地區 和(六)新社區建設,進行重建工作。
五、「災害防救法」(八十九年訂頒)
「九二一大地震」災後,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公布「災害 防救法」,正式將災害防救提升至法律位階,施行細則亦已公布,
確立我國災害防救體系。該法明訂各級政府在災害預防、整備、應 變、災後復原上應進行之事項,賦予災害防救體系正式的法律基 礎。而災害防救法法中所列出的主要工作重點及各工作項目包括:
(一) 災害預防方面
1、 減災:災害防救計畫的制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災害 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 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佈其結果;災害防救教 育、訓練及觀念宣導、、、等十三項。
2、 整備:災害防救組織的整備;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 其設施強化;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
維護及強化、、、等九項。
(二) 災害應變措施
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 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警戒區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 犯罪防治;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十六項。
(三) 災後復原重建
各級政府應依法令及災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並 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 任務組織之重建委員會。
參、 小結
對於國內防救災體系的演變,由以往的僅為臨時性的組織及 緊急災情的應變到現今設立專責的防救中心及擬定了廣泛的災難 防救工作項目,的確是對災難防救的實行有了正面及積極思考的行 動。然而,對於現今的災害防救法,雖確立了防救災專屬會報,而 且也建立了防救災機構如消防署等,但仍較為大方向的工作內容,
因為當災難發生時,災難的複雜及不確定性以及受災地區不同的特 性,常常使得實際計畫往往無法達成預期的成果,因此以社區參與 地震災害防救災是有其重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