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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堆肥成品管理方式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6-50)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國內外堆肥成品管理方式

2.3.1 國外堆肥成品管理方式

成品的標準,如表2.8 與表 2.9 所示。

表2.8 歐盟適用於堆肥的 Eco-Label 標準

特性測試 依86/278/EEC 測試法所定的限制 重金屬成份 如表2.9 整理

特殊金屬 若含有工業或都市廢棄物,應測試:Mo,Se,As,F 組成 有機物>20%,含水率<75%,總氮<2%TS

N-P3O5-K2O 使用限 制

使用量不得超過:17g/㎡ N-6g/㎡ P3O5-12b/㎡ K2O

病源菌 Salmonella 不可檢出,大腸菌<1000MPN/g

其他 不可有難聞的臭味;不可有玻璃、鋼絲或其他碎片;不可有 不被接受的雜草種子

說明 必須說出建議用途及使用量;所有>10%的資料必須列出;營 養成分、有機物質及金屬含量應列出;不可有生理毒性影響 資料來源: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I.1998)

表2.9 歐盟各國堆肥法所定之重金屬成份含量限制 比利時

元素 (mg/kg)

奧地

利* 農業 園藝

瑞士

丹麥 法國 德國 義大 利

荷蘭 西班牙

砷As - - - - 25 - - 10 25 - 鎘Cd 1 5 5 3 1.2 8 1.5 1.5 2 40 鉻Cr 70 150 200 150 - - 100 100 200 750 鈷Co - 10 20 25 - - - - - - 銅Cu 100 100 500 150 - - 100 300 30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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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歐盟各國堆肥法所定之重金屬成份含量限制(續)

比利時 元素

(mg/kg)

奧地

利* 農業 園藝

瑞士

丹麥 法國 德國 義大 利

荷蘭 西班牙

鉛Pb 150 600 1000 150 120 800 150 140 200 1200 汞Hg 1 5 5 3 1.2 8 1.0 1.5 2 25 鎳Ni 60 50 100 50 45 200 50 50 50 400 鋅Zn 400 1000 1500 500 - - 400 500 900 4000 *以 30%有機質含量所計算

資料來源: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I.1998)

在表 2.8 與表 2.9 的標準中,可看出重金屬成份是最被關注的,從檢視歐洲各國 的標準範圍來探討,可發現其在各國間仍具有極大的差異,如德國與丹麥有較嚴格 的標準,而西班牙的標準則最鬆。堆肥土地利用則主要以營養成份、土地施用乾重 及重金屬成份含量進行限制,特別是針對砷及重金屬有兩種限制:第一類標準為可 以應用在種植食用作物及飼料上;第二類則只可應用在公園或觀賞之植物上。

表 2.10 與表 2.11 則為歐洲部份國家依堆肥原料來源與用途進行不同分級為基 礎,並對成品中的主要重金屬成份進行限制,但目前有些國家則基於調查結果,打 算降低對 Zn、Ni、Hg 的限制值,主要是這些金屬限制值在這些國家的標準極低,

幾乎對某些許多可資源化的廢棄物堆肥形成不可跨過的門檻。另外,於採樣的頻率 各國亦有規定,如德國規定,年處理量2000 噸以下的堆肥場,每年取樣 4 次;操過 12000 噸者,則每年採樣 12 次;荷蘭每 5000 噸採樣一次,或每年至少 6 次;奧地 利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每2000 噸採樣一次;法國及丹麥規定每半年一次;義大利 及西班牙則未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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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歐州各國各等級堆肥所規定原料種類

等級 原料種類 涵蓋範圍

COMPOST of very high quality

生物性廢棄物 奧地利-Onorm S2020 荷蘭-Very Clean Compost 丹麥-Private Uses

COMPOST of high quality

分類都市廢棄物、食物殘 渣庭院廢棄物

奧地利-Onorm S2020 Ⅱ 德國-RAL GZ 25

COMPOST of quality 未分類都市廢棄物、下水 道污泥、工業有機污泥、

受污染的有機物質

奧地利-Onorm S2020 Ⅲ 德國-LAGA 2.5

COMPOST of low quality

受重金屬成份污染的有機 物質

資料來源:Gemevini,P.L.;Adani,F.;1997,「Heavy Metal Content In Selected European Commercial Composts」BioCycle, Autumn, Vol.5,Issue4,p31。

表2.11 歐州各國堆肥分級對重金屬的限制

重金屬濃度(mg/kg) 國家 分級標準

Cd Cr Ni Pb Cu Zn Onorn S2020 4 150 100 500 400 1000 Onorn S2020 Ⅱ 0.7 70 42 70 70 210 奧地利

Onorn S2020 Ⅲ 1 70 60 150 100 400 Edule

vegetables

5 150 50 600 100 1000 比利時

Omamental plants

5 200 100 1000 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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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歐州各國堆肥分級對重金屬的限制(續)

重金屬濃度(mg/kg) 國家 分級標準

Cd Cr Ni Pb Cu Zn Agriculture uses 0.8 - 30 120 - - 丹麥

Privates uses 0.8 - 30 60 - - 法國 8 - 200 800 - - Blauer Engel 1 100 50 100 75 300

RAL GZ 251 1.5 100 50 150 100 400 德國

LAGA 2.5 200 8 250 200 750 - DPR 915 10 510 200 500 600 2500 Green compost 1.5 1(CrV

i)

50 100 100 400 義大利

Miscellaneous 3 1(CrV i)

100 170 300 1000

Very Clean Compost

0.7 50 10 65 25 75 荷蘭

Compost 1 70 20 120 90 280 瑞士 1 100 30 120 100 400 Extra type 0.7 70 40 80 70 250

Ⅰ category 1.5 150 50 150 100 750 歐盟土

壤改良

Ⅱ category 1.5 150 75 150 200 750 資料來源:Gemevini,P.L.;Adani,F.;1997,「Heavy Metal Content In Selected European Commercial Composts」BioCycle, Autumn, Vol.5, Issue4,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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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歐洲各國外,其餘國家對於堆肥成份之抽驗項目,亦以主要成份與重金屬成 份兩大項加以區分,主要成份即以登記之肥料項目進行氮、磷、鉀三要素的分析,

而於重金屬成份部份,有機污染物部份美國與日本都僅針對多氯聯苯(PCB)一項訂 定規範,美國訂定堆肥中不可超過2mg/kg,但美國對於 Cd、Cr、Cu、Hg 和 Ni 方 面允許值即存在極大的差異;日本則針對堆肥萃取液中要低於 0.03ppm,而於重金 屬成份的要求上,則各國參考其國情、農耕方式與使用量等訂定了不同的標準,並 將公告資料整理如表2.12 所示。

加拿大政府對於堆肥品質已建立指導原則,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增訂。其目 的是防止施用於土壤之物質對於加拿大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並可提升堆肥的品,

其指導原則為包括:

1.堆肥區需維持 55℃三天以上。

2.ph 值需介於 5.0-8.0 之間。

3.重金屬不可超過下列限值(mg/kg):砷(13)、鎘(2.6)、鉻、(210)、鈷(26)、銅(128)、

鉛(83)、鋅(315)、汞(0.83)、鉬(7)、鎳(32)、硒(2.6)。

4.有機質含量最低值為 30%(乾基)。

5.最大含水量 50%。

6.鈉吸收率(sodium adsorption ratio)<5 。 7.最大粒徑 13mm 。

8.不得含塑膠超過 0.4%及粒徑大於 2mm 之玻璃、橡膠、金屬形式 1%。

9.PCBs<1.0ppm 。 10.EC 值<3 ms/cm 。 11.原料已進行良好分類。

12.在好氧狀況下進行完整的堆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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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各國堆肥重金屬成份容許含量 國家 Cd Cr Cu

Hg

Ni Pb Zn As

美國 2-25 1000 450-1000 5-10 50-200 250-1000 900-2500 日本 5 1.5 2 3 50 哥倫比

2.6 210 100 0.8 50 150 315 13

加拿大 2.6 210 128 0.83 32 83 315 13

南韓 5 2 150 50

台灣 (2008)

2 150 100 1 25 150 500 25

資料來源:環保署 單位:以乾基計算(mg/kg)

2.3.2 國內堆肥成品管理方式

以往國內的有機堆肥原料多以禽畜糞便進行堆肥為主,農委會亦以輔導農民為

推廣重點,且依其條文對於禽畜糞堆肥場經營者為農民、農會、畜牧場或合作社場 等,使用原料要求一半以上為禽畜糞,另可添加農業廢棄物等副原料,因此,禽畜 糞堆肥場收取廚餘作為堆肥原料仍為少數。而於農委會的補助有機肥施用對象,僅 限於獎勵農民施用以禽畜糞及農業廢棄物等有機資材為材料,經充分醱酵腐熟後所 製成的堆肥,其品質須符合農委會公告肥料規格之禽畜糞堆肥及雜項堆肥兩項品,

並領有肥料登記證者為限。

依據立法院於 91 年 6 月 4 日三讀通過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回收再利用之 物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才得以獲得相關之獎勵措施,為配合此法之施行,經濟部工 業局隨即公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其中針對「廚餘」,其 再利用方式」包括「有機質肥料原料,培養土原料,動物飼料」等,但由於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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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疾病防疫檢疫局始終擔心以廚餘養猪可能對防疫工作有不利影響,因此在工 業局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際,建議刪除廚餘供動物飼料使用之再利用 方式,因此若要進行廚餘養猪之方式,則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之規定進行申請,可依個案或通案方式辦理。

由於廚餘堆肥屬於雜項堆肥,於檢測分析項目上可分為固肥與液肥兩大類,固 態有機質肥料類應進行包括肥料主成份含量、重金屬成份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分 析,除水份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份之乾重計算(乾基計),其中主成份包括: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重金屬成份:砷、鎘、鉻、銅、鉛、鋅、汞、

鎳及限制事項:水份(鈉、氯及 pH 值)。而於雜項有機液肥(品目編號 5-14)部份,除 包括主成份如有機質及有機氮,重金屬成份種類及限量標準外,並對於廚餘增加限 制事項,且鈉不得超過2.0%,氯不得超過 3.0%,原液之 pH 值 4.0 以上,9.0 以下,

並應標示pH 值,此將使廚餘液肥的使用受到限制,其相關規格規範如表 2.13 與表 2.14 所示。

表2.13 廚餘堆肥(雜項堆肥)成份要求表 雜項堆肥(品目編號 5-11)

1. 適用範圍:以植物渣粕、動物廢渣、魚廢物、副產動物質、副產植物質、廚餘 或事業廢棄物等為原料,經過翻堆、醱酵腐熟、調配成份、堆置風乾等程序所 製成之堆肥。

2. 性狀:固態。

3. 成份:

3.1 主成份:

3.1.1 有機質 50.0%以上。

3.1.2 全氮 0.6%以上,5.0%以下;全磷酐 0.3%以上,6.0%以下;全氧化鉀 0.3%以上,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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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 廚餘堆肥(雜項堆肥)成份要求表(續)

雜項堆肥(品目編號 5-11)

3.2 重金屬成份:砷不得超過 25.0 mg/kg,鎘不得超過 150 mg/kg,鉻不得超 過 150 mg/kg,銅不得超過 100 mg/kg,汞不得超過 1.0 mg/kg,鎳不得 超過 25.0 mg/kg,鉛不得超過 150 mg/kg,鋅銅不得超過 50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

4.2 水分 40.0%以下。

4.3 pH 值 5.0 以上,6.0 以下,並應標示 pH 值。

4.4 碳氮比 10 以上,20 以下。

4.5 以廚餘為原料者,應登記本品目,鈉不得超過 4.0%,氯不得超過 6.0%。

4.6 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5. 應檢驗項目:

5.1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砷、鎘、鉻、銅、鉛、鋅、汞、水分、

pH 值、碳氮比。

5.2 利用或添加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業 廢棄物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及作物毒害試驗。

5.3 以廚餘為原料者,須檢驗鈉及氯。

資料來源:「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行政院農委會97 年 3 月 27 日農糧字 第 0971036406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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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廚餘有機液堆肥成份要求表 雜項有機液肥(品目編號 5-14)

1. 適用範圍:利用各種有機質材料,得添加水,化學肥料或礦物,經醱酵作用,

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 性狀:液態。

3. 成份:

3.1 主成份:

3.1.1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應在 5.0%以上,10.0%以下。

3.1.2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個別含量 0.2%以上,得登記之。

3.1.3 水溶性硼 0.02%以上,應登記之。

3.1.4 水溶性氧化鈣 1.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 1.0%以上;水溶性錳 0.5%以上,

得登記之。

3.1.5 應登記有機質及有機氮含量。

3.2 重金屬成份:砷不得超過 10.0 mg/kg,鎘不得超過 0.6 mg/kg,鉻不得超 過 30 mg/kg,銅不得超過 20 mg/kg,汞不得超過 0.2 mg/kg,鎳不得 超過 5.0 mg/kg,鉛不得超過 30 mg/kg,鋅銅不得超過 160 mg/kg。

4. 限制事項:

4.1 不得混入污泥或廚餘。

4.2 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業廢 棄物者。

4.3 原液之 pH 值 4.0 以上,9.0 以下,並應標示 pH 值。

4.4 鈉不得超過 2%,氯不得超過 3%。

4.5 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超過 10.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

4.6 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 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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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廚餘有機液堆肥成份要求表(續)

雜項有機液肥(品目編號 5-14) 5.檢驗項目:

5.1 應檢驗項目: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機質、有機氮、水溶性硼、砷、

鎘、鉻、銅、汞、鎳、鉛、鋅、pH 值、鈉、氯。

5.2 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資料來源:「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行政院農委會97 年 3 月 27 日農糧字 第 0971036406 號公告修正

由於廚餘堆肥屬於雜項堆肥,以往因廚餘堆肥無法達到肥料的成份要求而將成 品標示為「有機栽培介質」或「土壤改良劑」。由表 2.15 的管理標準可看出,雖然 一般廚餘堆肥場都認為肥份可能不足而把其介於有機栽培介質,但規定是全氮、全 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超過5.0%,就應登記為雜項有機質肥料,且有機栽培介質所要 求的重金屬成份濃度標準更為嚴格,表2.16 為兩類標準之各分析項目範圍比較,可 看出未來用途與通路的選擇雜項堆肥應較有機栽培介質更為適合。但由於目前有機 農產品生產規範之作物篇中明訂,「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為禁用之土壤肥 力改量技術及資材種類之一,因此,目前實行有機栽培者對於廚餘堆肥的使用仍有 懷疑,故良好的品質控制與肥份調整,是未來通路打開與廚餘堆肥化的重要管理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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